当代中国公共经济体制的功能目标及其构建原则
2020-01-11解建立齐守印
解建立,齐守印
(1.河北经贸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2.河北经贸大学中国公共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中心,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在公共经济生产方式中,公共经济终极主体与受托代理主体之间以及他们各自内部围绕公共物品再生产事务而发生的相互关系构成公共经济生产关系,而公共经济生产关系的外化形式就是广义的公共经济体制。由于公共经济不过是经济学视角下的公共事务治理暨国家存在条件下的国家治理,而按照孙中山先生的解释,公共事务治理或国家治理就是政治①孙中山先生根据自己对中国和西方政治理论与实践的独立思考,对于思想理论家讲得十分玄奥的“政治”一词,做出一种平实易解的诠释:“政治两个字的意思,浅而言之,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54页)可以认为,孙中山先生这种解释,揭示了“政治”这一社会事物的一般本质,而舍像了阶级社会中公共事务治理的阶级性和政治生活中各社会集团围绕获取公共事务治理权力、维护和发展本社会集团特殊利益而进行的斗争。如果将孙中山先生对政治一词的解释转换为学术语言加以表达,所谓政治,就是公共事务治理。而在经济学视角下,公共事务就是公共物品,公共事务治理就是人类为满足自身公共需要而不断再生产公共物品的公共经济活动。,因此公共经济体制转换到政治视角下就是国家治理体制或政治体制。在现实中,公共经济体制与公共权力机构的政治运行机制紧密地耦合在一起,从而使公共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之间呈现出水乳交融式的紧密交叉特征。正因为这样,在古今中外的人类思想史上,对于公共经济体制的研究,首先或更多的是由政治思想家或政治理论家进行的,而公共经济学作为从财政学母体中逐步分化出来的一门新兴学科因为产生时间较短,对公共经济体制反而缺乏系统深入的理性认识。虽然早在18世纪就有了相关的思想理论片段,其后不少经济学家又在财政学视域下从深度和广度方面做出更为深细的阐发,也有经济学者从公共经济本体角度做过开创性探索,但迄今为止尚未形成深刻、全面而又较为一致的理论共识。所以,对于公共经济体制理论的研究,必须打破学科界限,广采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领域既有的思想理论成果,同时对既有的公共经济体制思想理论在科学批判的基础上积极吸收,特别是以古今中外的公共经济体制实践和现实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主要源泉,致力于通过创新性思考构建起相对独立、言之成理的公共经济体制理论。
一、公共经济体制内涵
翻阅古今中外经济学文献,不同程度地研究阐述公共经济体制的著述可以说汗牛充栋。仅以公共经济学著作而论,中外相关教科书和专著虽然有不少舍弃公共经济体制这一内容的,但多数都设专章甚至专篇不同程度地分析和阐述公共经济体制问题,其题目分别名之为“财政联邦制”[1]、“财政联邦制理论”[2]和“政府间财政关系”[3],有的则在“地方公共物品”[4]等题目下讨论。中外财政学著作和文章中关于财政体制的论述更是不胜枚举,甚至还有在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概念下专门研究公共经济体制的著作[5]。然而,不仅在目前的词典、辞海以至经济学词典、公共经济学词典中无从找到公共经济体制这一词条,而且国内外各种公共经济学教科书中也没有公共经济体制这一概念。在现有的经济学文献题目上显现公共经济体制这一词汇或概念的,只有齐守印所著《中国公共经济体制改革与公共经济学论纲》《论公共经济的分工规律与中国公共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对他的几篇书评。当然,这并不表明迄今为止仅有这几篇文献中才存在公共经济体制思想理论。事实上,关于公共经济体制的思想理论散见于古今中外众多的经济学、政治学著述之中,只是在这些著述中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使用公共经济体制这一概念而已。不过,同样不容否认,使用或不使用公共经济体制这一概念,不仅体现了人们对公共经济体制这一客观事物的认知程度,而且与人们对公共经济与公共财政之间关系的理解密切相关。
如果说财政学著作将政府间财政关系暨财政体制作为整个理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来分析阐述是天经地义、名正言顺的话,那么作为公共经济学专著和教科书将公共经济体制归结为政府间财政关系或其别名“财政联邦制”以及“财政联邦主义”,则充分体现了现有公共经济学理论体系尚未脱离其母体的局限性,从而也充分证明了陈共先生所述论断的正确性,“目前的公共经济学名不符实,它的内容并没有超越作为公共财政的深化和发展的现代财政学范围”[6]。既然现有的公共经济学未能超越现代财政学的范围,那么自然难以从理论思维上区分公共经济与公共财政这两个既密切相关又有重大差别的事物,因而也就不能在其理论体系的体制环节建立起超越财政体制的公共经济体制概念。这样,尽管这些著述是从政府间职能分工或者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导出政府间财政关系,但其最终的落脚点就必然是各级政府之间纵向的财政责任与权力划分,而不可能是实质上属于公共物品再生产过程中相关主体之间生产关系外化形式的公共经济体制,从而也就不可能分析阐述这一体制的内涵。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要想明确公共经济体制的内涵,首要前提是从理论思维上将公共经济与公共财政这两个相互联系的事物区分开来。齐守印教授早在2002年出版的《中国公共经济体制改革与公共经济学论纲》一书中就澄清了公共经济与公共财政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基本区别,并以此为基础明确界定了公共经济体制与公共财政体制两个基本范畴。公共经济是社会公共机构受社会成员委托提供公共物品的经济活动,而公共财政则是为提供公共物品的公共经济活动筹集、分配和管理物质资源的事务。与此相适应,公共经济体制所要解决的是公共物品再生产过程中各相关主体之间整体责任、权限和利益的合理配置问题,而公共财政体制所要处理的关系则只涉及公共经济相关主体之间在经济资源筹集、配置和监管层面的责权关系问题[7]19。基本逻辑是,公共经济涵盖但不等同于公共财政,因此公共经济体制涵盖但不等同于财政体制。很明显,对于公共经济再生产而言,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怎样生产等生产性决策问题,其次还有公共物品提供以后的使用、消费过程监管问题。这两方面问题显然都是筹集、配置和监管提供公共物品所需经济资源的公共财政所不能涵盖的。尽管作为筹集、配置和监管公共资源活动的财政对整个公共经济活动极为重要,因为没有必要的经济资源做物质基础保障,再好的公共物品提供决策或计划也不能贯彻落实,因而有所谓“财者为国家之命,而万事之本;国之所以存亡,事之所以成败,常必由之”[8]抑或“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9],但是公共物品提供决策和计划终究是公共经济财务活动的财政筹集、配置经济资源的直接依据和逻辑前提。既然财政不能涵盖公共物品的提供决策和使用消费监督活动,那么财政体制也就不能涵盖公共经济体制中关于公共物品决策责权和使用消费监督责权配置的内容。
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公共经济源起于人们生活和生产中的公共需要,为满足这种需要,社会就必须相应地生产公共物品。这种生产公共物品的公共经济活动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在阶级和国家产生之前就已经以简陋的形式存在①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氏族团体的成员再也不能集会来处理自己的共同事务了……原始的自然形成的民主制变成了可憎的贵族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8-169页。这说明在国家尚未产生时期,在原始氏族公社中就已经存在公共事务并且是通过自然形成的氏族团体成员集会方式的民主制对公共事务集体做出决策,而公共物品不过是公共事务这一概念的公共经济学表达。。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社会生产生活内容不断扩展,需要由社会公共机构出面解决的矛盾即公共需要越来越多,国家机构的内部分工也相应地日益扩展,逐步发展为由横向上多部门和纵向上多层级组成的庞大组织体系。为了使国家机构组织体系的各主体、各环节和各层次能够围绕提供公共物品这一轴心有序运行,就必须以某种方式将公共经济责任与权力配置于横向并立的各个职能部门和纵向延伸的各级政权机构。这是由公共经济的分工规律所决定的,是保障公共经济效率的体制条件[10]。由此,如何使公共物品再生产各方面、各层次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工合理而明确、权力与责任相互匹配,而避免由于责权配置不当导致公共经济效率减损,就成为公共经济活动中需要研究解决的制度性组织架构问题。这种“围绕提供公共物品而在国家机构体系各环节、各部分、各层次之间配置责任、权力、利益的一整套规则和制度体系就是公共经济体制”[7]18。与此同时,如何界定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的边界,对公共经济、民间经济和整个混合经济体的效率不仅会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公共经济内部体制赖以构建的基本前提。只要略加分析就会发现,公共经济体制所要研究处理的对象实质上包括公共物品再生产过程中三个维度的关系,即在科学划分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范围边界的基础上,再依照分工规律处理公共经济内部横向和纵向各主体之间的责权配置关系。
随着理论探索的深化,齐守印教授在对公共经济再生产过程、生产方式和内在矛盾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公共经济体制看作是公共经济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关系的外化形式和处理公共经济内在矛盾的基本手段[11],同时丰富了对公共经济当事人内涵的认识,由此扩充了公共经济体制的内涵。主要之点在于,将人民大众视为公共经济的终极主体和公共经济责权的授予方,将承担公共机构视为公共经济的受托代理主体,从而将处理人民大众与公共机构之间的公共经济关系视作宪政意义上的公共经济体制内涵要素。
有鉴于此,就需要站在新的认识高度对公共经济体制的内涵做出新的考察和界定。首先应当看到,国家或广义政府本身就是一个用来满足社会共同体发展这种公共需要的巨型公共物品。这个巨型公共物品在内部结构上存在公共经济委托主体与受托主体之间、国家各职能机构横向之间和各层级公共机构纵向之间这三个维度。处理这三个维度上的各种规则体系,构成国家内部治理体制或内部公共经济体制。与此同时,以国家为受托主体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的公共经济活动是社会总体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其与个人、家庭和其他民间经济社会组织所从事的民间经济活动之间时时发生着资源流动、能量变换和相互影响。系统的结构决定系统的功能,国家这个巨型公共物品的功能大小和效率高低同样决定于它基于优劣不等的公共经济体制的系统结构。因此,研究公共经济体制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通过科学合理地设计处理这四个维度关系的一整套规则,动态地优化公共经济体制,以便最大限度地激励相关主体的积极行为、充分发挥公共经济功能和有力维护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权益,从而使国家这个巨型公共物品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经济福利最大化和自由全面发展的公共需要。
以此观之,现有主流文献对公共经济体制内涵的认识存在许多缺陷,除了前面指出的未能从公共经济这个整体层面加以把握之外,在分析维度方面也是残缺不全的。其一,局限于对政府间纵向维度责权配置的考察与研究,而忽略了对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横向公共经济责权合理配置的研讨与设计。其二,局限于受托执行公共经济职能的公共机构内部责权配置,而将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活动范围边界置于公共经济体制固有内涵之外。其三,缺乏对公共经济责权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关系的体制研究,难以从最根本的层面顺理成章地将民主政治机制嵌入公共经济体制安排之中。
二、公共经济体制相关要素辨析
(一)客体对象
公共经济体制作为约束公共经济活动相关主体行为的一种制度规范,首先需要明确其所要规范的客体对象是什么,即配置什么。简而言之,公共经济体制所要规范的客体对象,就是公共经济的责任、权限和利益。其中的责任,既包括公共物品提供的决策责任、执行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也包括为提供公共物品筹措资金、配置资金、支付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并综合报告公共财务预算平衡和可持续状况的责任,这类责任以相对称的方式配置于公共经济委托方和受托方。其中的权限也是如此。至于其中的利益,则主要涉及辖区居民的公共利益和与此直接相关的各级政府财政利益,而对于同级公共机构不同部门而言,如果说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那么也仅仅在于对各部门功能发挥程度和依据实绩考核结果支付薪酬的影响,除此以外,它们原则上不应有依托于公共经济责权的其他私利。
对此需要予以辨析的,首先是责任、权力与所谓事权之间的概念含义及其所体现的治理理念差别。长期以来,中国在财政、经济、政治和行政体制领域大量而经常地用“事权”概念来合并指代“责任”和“权力”,直到目前依然如此,如相关文件或著述中经常说的“财权与事权相适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乃至于所谓的“财政事权划分”等等。这种用法有其合理的一面,即如“事权”一词的字面解释“办事的权力”,展开一点就是“办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意思是行使权力以办理公共事务为前提。即便有这种合理因素,但“事权”这一概念既不能准确表达公共事务或公共经济“责任”的含义,更不能充分体现在公共事务中责任处于优先地位、权力依存于责任这样一种内在的责任政府逻辑,而是过分突出了“权力”的地位和分量。纠正这种偏差,不仅具有理论上正本清源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在公共经济实践中强化责任意识、促进责任机制完善,从而增强责任政府、责任政党建设的自觉性。对此,齐守印教授近20年来已经结合公共经济体制改革的研究进行过两次理论辨析[7]28,[12]。其次是作为公共经济体制配置客体的公共经济责任、权力与利益之间存在着自前至后层层递进、不可倒置的内在逻辑关系。这在后面关于公共经济体制构建原则部分将会进一步展开论述。
具体而言,公共经济责任主要是指社会公共机构接受人民大众委托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的责任,以及上下级公共机构和横向各职能部门在合作完成公共物品提供责任过程中相互承担的责任。在现代社会中,公共经济责任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范畴,在具体形式上分为公共事务行为责任和公共事务报告责任两大类。公共事务行为责任是指公共事务责任主体履行公共经济责任时在具体公共事务行为层面上承担的责任,进一步可划分为节约责任、效率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等。公共事务行为责任是构成报告责任的前提。公共事务报告责任是指公共事务行为主体履行受托责任后需要向委托人报告其履责情况的责任,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责绩效如何、合法与否、环境可持续情况等。
与公共经济责任相对应,公共经济权力也包含十分丰富的内容。就其大类来说,主要包括公共物品决策权、公共物品生产和提供的组织执行权、公共物品使用消费的监督权、公共筹资决定权、公共资源配置权、公共财务运行及其效果的考核监督权、公共经济违约失责惩罚权、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择权等。
公共经济利益主要包括作为委托方从受托方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中所享受到的各种好处,不同层级辖区相对于上一级辖区和相邻平级辖区有差别的公共物品受益,以及不同层级公共机构在有效履行责任、正确行使权力的前提下按照职位级次和政绩表现而享有的经济待遇、社会声誉等。
(二)主体对象
公共经济体制所要规范的主体对象是指将公共经济责任、权力和利益这些客体对象配置给哪些公共经济活动主体,或者规范哪些公共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公共经济责任、权力和利益。
依据前述公共经济体制的内涵,公共经济体制所要规范的主体对象主要包括三个系列的公共经济活动当事人。其中,第一个系列是作为公共经济责权委托方的人民大众和作为受托方的整个社会公共机构;第二个系列是同级社会公共机构依照分工原则分别执行公共经济职能的各部门,其中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第三个系列是社会公共机构自上而下各级组织,即不同层级的广义政府。由于公共机构都是由不同层级公务人员组成的,因而公共经济责任、权力和利益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公共经济活动所有当事人。这就是所有公共机构内部都需要建立和实行责任制的基本依据。
除此之外,公共经济体制还有一个要素,就是公共机构的层级设置。一个国家的公共机构层级设置既与国土面积大小、地理状况、人口数量等客观因素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也与历史传统和主观选择有关。在既定客观因素的约束下,科学设置公共机构层级,需要依据有效管理半径和规模效益加以权衡论证。在客观因素允许、确保规模效益和不突破合理管理半径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管理层级、缩短政令政策传导链条,相对简化管理网络,有利于提高公共经济体制效率。
三、公共经济体制的功能目标
作为公共经济生产关系的外化形式和架构整个公共经济形体的骨骼经络系统,公共经济体制的基本功能主要体现在经济和政治两个方面。从经济角度来说,公共经济体制的功能在于通过科学地处理公共经济各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效地连接和支配整个公共经济机体的各个分支在分工基础上紧密围绕高效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而协同动作。从它同时就是国家治理体制的政治角度考察,公共经济体制的功能则在于通过对相关规则的科学设计,有效地调动和发挥各方面当事人完成分内公共事务的主动性,正确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有力地维护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和谐统一与全局利益,不断促进社会公平和民主政治发展,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生活幸福①无产者认为“政治权力是我们的手段,社会幸福是我们的目的”。——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24页。。具体而言,公共经济体制构建应实现以下四项功能目标。
“我到现在还很紧张,手心里全是汗。这次述职,不仅让我感受到选民对人大代表的关注,更鞭策着我认真履职,多办实事办好事,对得起当初选民们的信赖,不然以后评议这关不好过。”临朐县人大代表王军在参加完兴隆选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评议会后感慨道。
(一)确保效率
对于公共经济体制的设计目标来说,所谓效率,首先是指通过公共经济责权利的科学配置,确保整个公共经济机体运转协调高效。如果公共经济体内各当事人之间的公共经济责任分工不合理、权力配置不妥当、利益分配欠公允和正向激励不足,势必导致公共经济机体运行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之间工作上相互掣肘、责任上相互推诿、权力上相互扯皮,乃至不负责任、滥用权力。一旦如此,不仅会使整个公共经济机体运转摩擦系数和运行成本极高而活力低下、丧失效率,而且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公共资源错配和公共政策失误常态化,使公共物品管理粗放甚至损失浪费司空见惯。在这样的公共经济体制之下,公共经济不仅难以发挥对民间经济的积极促进、正确引导和有效调节作用,而且会异化为整个社会共同体的赘瘤和损伤因素。其次是指从体制角度确保公共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因而具有合意的投入产出率②福利经济学所说的帕累托最优效率状态,作为一种理论分析工具是必要的,但由于实现条件极为苛刻,在实际中很难达到。。公共经济责权在四个维度上划分合理,都有利于确保公共经济政策和公共资源配置的科学性,从而提高公共经济效率,实现公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反之,则必然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谋划不周而导致公共经济政策失误、公共经济资源错配经常化,从而妨碍公共物品有效供给,减损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
(二)促进公平
就公共经济体制的设计目标而言,所谓公平,主要是指通过在公共经济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责任、权力和利益,借助于公共资源配置、公共物品提供和公共政策调节,有效地保证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民族、不同群体、不同性别、不同代际的居民和不同企业、不同社会团体之间在公共服务、公共福利、生存条件、发展机会方面得到相对公平的待遇,能够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成果,从而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包容性和社会关系的和谐性。之所以赋予公共经济体制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主要是因为公共经济责权利在四个维度上的划分是否科学必然要影响到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资源配置、公共物品提供在地域、阶层、民族、群体、性别、代际间的合理性。
(三)发展民主
公共经济责权在四个维度上的配置是否科学,都会对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带来或大或小的影响。公共经济责权在人民大众与公共机构之间的配置对民主政治的影响显而易见。公共经济边界范围的合理确定,同样会影响到社会成员自主权利的大小。公共经济责权在不同公共部门之间的横向配置是否合理,也会影响到涉及人民大众民主权利的公共政策,缺乏权力间相互制衡与监督的公共经济体制将会使损害人民民主的具体制度和政策措施能够相对容易地出台实施。至于广义政府间公共经济责权的配置,则直接关系到人民大众对公共物品偏好的表达和实现,因为地方政府更接近辖区民众,更方便听取和采纳辖区居民对公共物品需求的意见,也更便于民众参与公共经济方针政策的决策过程,因而让地方政府在合理范围内分权自治,显然有利于发展公共经济民主。因此,必须将发展民主作为构建公共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目标。
(四)增强国家凝聚力
公共经济体制对于国家凝聚力的影响作用通常经由三条路径发生。前两条路径是借助于前面讲到的促进公平和发展民主所起到的:社会公平度和包容性高低,必然影响到社会向心力的强弱;健康的民主生活,不仅能够使社会成员经常处于心情舒畅状态,而且会促使人们提升精神境界、关心国家前途命运,因此健康的民主生活越发展,就越有利于增强国家凝聚力。第三条路径是通过适度的中央集权,使地方对中央产生一定程度的依赖,才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对此,古今中外许多案例都提供了十分有力的证明。南斯拉夫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南斯拉夫联邦体制中分权程度过高,尾大不掉。相反,如果中央集权过度,地方积极性受到严重压抑,或者中央对富裕地方的资源平调过多,也会增加离心力,苏联解体为此提供了一个重要案例。鉴于公共经济体制与国家凝聚力之间存在着如此密切的内在联系,所以,公共经济体制的构建必须将增强国家凝聚力作为一项重要的功能目标。
四、公共经济体制的构建原则
为了确保公共经济体制达到较为理想的功能目标,必须运用一整套符合其内在逻辑、科学方法论要求的原则来指导责权利配置规则的设计与制定。这些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六项。
(一)责任本位
对于公共经济而言,责任是第一位和基础性的。承担公共经济责任既是社会成员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公共机构从而形成公共权力的唯一理由,也是公共经济活动当事人享有相应利益的根本依据。这一内在逻辑无论是对社会成员与公共机构之间的责权利配置,还是对公共机构内部横向和纵向的责权利配置,无一例外地适用。质言之,按照合理的逻辑,公共经济体制设计与制定必须贯彻实行责任为本的原则。这里的公共经济责任,对于社会成员集体和公共机构整体而言,以集合形式存在,由经济责任和政治责任两方面内容构成。所谓经济责任,在社会成员一方,就是参与关于税费法律制度的公共选择,在税费制度确立后依法缴纳税费,通过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途径参与公共资源预算决策并对公共财务运行及其结果实施监督;在公共机构一方,就是依法筹集、配置、监管财政资源并向作为委托方的前者报告公共财务状况。所谓政治责任,在社会成员一方,就是通过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方式表达对公共物品的偏好,参与提供公共物品计划和公共政策、公共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的决策,选举和罢免公共事务的主要执行者,并对公共物品再生产过程和公共机构履行公共经济责任、行使公共权力情况实施监督;在公共机构一方,就是正确运用公共权力,科学地拟定公共物品计划和公共政策方案并在依法通过后加以执行,接受社会成员对公共物品再生产活动和公共经济责权运行的监督。依据公共经济责任本位这一基本命题,作为社会公共机构的广义政府首先是公共经济责任的受托代理人,天经地义地要对公共物品提供和公共资源管理向人民负责,尽管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公共经济的责任本位逻辑曾在很长的历史时期被扭曲,作为公共经济责任受托代理人的国家或广义政府曾经由社会的公仆蹿升为社会的主人,但近代以来的社会基本矛盾历史地推动着广义政府由“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履行公共经济责任重新成为各级广义政府拥有公共权力的唯一依据。
(二)依责赋权
(三)合理配置
贯彻前述两项原则能够使公共经济责权的配置做到符合逻辑、界限分明,但还不能保证公共经济责权配置具有结构上的合理性。所谓合理配置,首先是指将在质的方面适合其承担的公共经济责权配置给相应的公共经济活动当事人,即责权配置指向具有合理性;其次是指公共经济责权配置的集中度或分散度,即责权配置应当在数量维度上具有合理性。努力使公共经济责权配置在质和量两个维度上都具有合理性,就是公共经济体制构建方面的合理配置原则。只有既做到从理性角度看将应该配置给谁的公共经济责权就配置给谁,并在此基础上做到公共经济责权在纵横两个方面该集中的集中、该分散的分散,集中与分散适度,才能实现公共经济责权配置总体结构合理,从而既能使公共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出有效激励公共经济活动各方面当事人积极性、主动性的功能,又能从内在结构上保证整个公共经济体制运转协调、相对稳定。反之,如果忽略这项原则,致使公共经济责权配置发生指向失当或集分失度的偏差,那么即使做到了责任为本、事有专责和依责赋权,依然难以保证公共经济体制功能的有效发挥和运转的协调稳定。有些国家的治理体制之所以长期处于“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循环往复的困境之中,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在公共经济责权配置上存在指向失当和集分失度的弊端。
(四)激励相容
所谓激励相容,是指相关体制规则的设计安排不应刺激公共经济活动当事人发生与公共经济的根本宗旨相抵触和冲突的行为。这条原则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制度如何影响人们行动的激励机制是研究任何一种治理体制要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13]9-10。公共经济体制中责权利的每一项配置,无不对公共经济活动当事人产生某种激励。规则如果合理,它将激励公共经济活动当事人产生有利于提高公共经济效果的行为;反之,规则设计如果存在缺陷,它就会使公共经济活动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产生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例如,赋予下级党政机构公共经济责任中突出GDP指标而忽略环境保护指标,那么下级政府就会不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追求GDP增长速度。因此,在公共经济体制设计安排中,必须仔细分析每一项体制规则的行为导向,确保其对公共经济活动当事人行为起到积极的激励作用,而不会发生异化性扭曲。
(五)责权法定
保持公共经济体制相对稳定、保证相关规则得到严格遵守,是公共经济体制功能得以有效发挥的重要条件,也是防止公共经济活动当事人基于不稳定的体制预期产生各种机会主义倾向的重要措施。而要确保公共经济体相对稳定并得到严格遵守,除了体制规则体系本身具有较强的合理性以外,另一个关键性措施就是把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贯彻到底,将经过科学设计、充分论证的公共经济体制规则法制化,以法制的权威性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强制力确保公共经济体制得到严格执行,这就是公共经济体制方面的责权法定原则。不遵循这项原则,在公共经济体制方面朝令夕改、反复无常,再好的公共经济体制都难以充分发挥积极功效,而且还会挫伤认真遵守体制规则者的积极性。
(六)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既是公共经济活动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福利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上述“发展民主”目标的充要条件。习近平同志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14]18;“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要“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14]29。在用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中,最重要的子项可以说莫过于公共经济体制。这是因为,公共经济体制乃是经济学视角下的国家治理体制,其具体规则的设定是否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所涉及的是一个国家公共经济究竟是为什么人的根本政治立场问题。换言之,如果说前述五项总体上都属于公共经济体制构建方面的技术性原则的话,那么人民主权则是涉及公共经济体制根本性质因而显得更为重要的政治性原则。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所言,“民主意味着人民统治。但是,‘政府’显然不是人民。人民投票选举参与到政府中的代表。但投票是一根十分纤细的线,几乎不能使我们相信通过投票选举代表实现人民统治”。“如果民主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话,那么人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一定远远不只是在选举中投票而已”[13]5。因为公共经济体制的很多环节都涉及人民民主权利保障问题,只有在这些环节的设计安排上自觉地强化人民主权意识、认真地贯彻民主原则,才能切实保障并不断发展人民民主,进而保障整个公共经济始终遵循维护公共利益、为人民谋福利的根本宗旨而不发生异化。
以上所述六项原则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逻辑,需要作为一个整体一并贯彻于公共经济体制的设计与构建之中,其中责权本位原则是其根本保证,依责赋权原则、合理配置原则是其核心,激励相容原则是其关键,人民主权原则是其功能有效发挥的充要条件,责权法定原则是其保障。除此之外,对于公共经济体制某个特定环节的规则设计,还需要遵循具有针对性的特定原则。例如,对于公共经济与民间经济之间活动范围划分,就需要贯彻公共性原则。
如果在公共经济体制设计安排方面能够统筹兼顾上述功能目标、认真自觉地贯彻上述指导原则,那么所形成的公共经济体制将是功能目标完备、原则方法科学、系统结构严密、正向激励充分,同时符合公共经济宗旨和现代政治理念的一整套公共经济责权利配置规则体系,从而成为有效保障公共经济效果、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得力工具和制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