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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互联网治理的推动作用

2020-01-10

中文信息 2020年11期
关键词:脉脉肖像权经济损失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湖北 武汉 430022)

互联网发展速度非常快,很可能出现一些新的漏洞影响使用者的安全与隐私,侵犯网络使用者的利益,民法典的编订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意味着我国的法律也跟随时代的发展进行了改变,民法典作为司法领域的规章制度,为互联网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价值导向。

一、民法典的互联网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成立于2020年5月28日,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内容包含了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各项法律的内容,是我国的基础性法律规章。民法典也对互联网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编制,其中包含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财产保护、网络购物合同等方面的法律。民法典中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条规内容值得称赞,不仅对最新的伪造技术给出了法律方面的回应,还对网络侵权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二、保护用户数据与虚拟财产安全

在21世纪,信息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信息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盈利收入,信息的丢失也可能意味着经济的巨大损失,因此可以说信息是有价值的。互联网信息也可以被称作“数据化新型资产”,这是由于人们会通过互联网完成工作交流、数据共享等,在交流的过程中具有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如果被不法分子通过不法手段获取,那么就可能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不法分子则可以通过窃取到的信息获取非法收入。互联网数据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商业资源,法律就应该对其给予保护,确保信息的获取及使用过程遵循相关的道德规范。此外,在互联网上,人们还通过虚拟数字来表示一些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如果不法分子通过不法手段转移虚拟财产及改变网络数据,那么也会给网络使用者带来一定的损失,对此民法典也确定了相关条例,来保障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安全。

以通过民法典来保护用户数据与虚拟财产安全为例,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是一个典型的互联网信息纠纷案,2013年至2014年间,脉脉得到微博的授权,可以获得微博用户的部分信息,但脉脉却在未得微博授权的情况下,不经用户许可就获取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里的联系人信息,并将联系人信息与新浪微博信息对应,且这一行为持续至与微博合作结束。此外,在脉脉与微博的《开发者协议》中表示,脉脉会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姓名、性别、头像、电子邮件,不包含用户的教育职业信息,但脉脉也在未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同意下,非法获取用户的教育与职业信息。在这一案中裁决认为,数据是一种有价值的商业资本,本案的关键在于从法律的层面上保护用户数据,因此判决脉脉向新浪微博赔偿经济损失,并在脉脉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2016年5月26日,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宣判结果,法院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大众点评发现,2012年来,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会抄袭复制大众点评的用户点评信息,大众点评认为这会给百度带来流量,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在经过审核后,认定百度地图与大众点评存在竞争关系,百度大量抄袭大众点评的信息,对大众点评造成了经济损失,有违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需要向大众点评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在民法典中,第127条也提到了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三、完善电子合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与计算机的快速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一个明显的改变就是人们开始用Word文档和打印机代替纸和笔,但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存在着一些差别,纸质合同的保护法律可能并不适用于电子合同,为了尽快解决电子合同保护中存在的法律漏洞,我国的民法典也通过一些条例来保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应。

以通过民法典来完善电子合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例,首先,从合同的形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提到,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含合同书、信件、电报、传真等形式,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被看作是书面形式。此条案例意味着,电子合同也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关于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民法典也给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第137条以及相关的第472条、第484条。在过去,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并没有确定的规范,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被认定为订单创建成功、付款成功或确认收货多种形式,而民法典则确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从订单提交成功开始。此外,民法典还提到了电子合同的交付事宜,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交付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交付时间的判定原则,对非专业一方的买家进行保护,以此来平衡互联网交易中的买卖双方利益。

四、保护用户的姓名权、名称权与肖像权

用户在APP、网站都都会注册用户账号,账号的名称也被认定为是用户的私人所有物,民法典对用户的姓名权与名称权进行保护,对通过伪造网名恶意混淆公众视听,获得非法经济收入或影响他人名誉的行为以立法惩告。在互联网时代,科技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一些精通互联网的人甚至能够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个人信息,这不仅会影响他人的声誉,还可能会造成他人乃至社会的经济损失,对此,民法典也给出相关的规定,对肖像权进行保护。此外,由于人的声音是个人的所有物,还可能会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民法典还规定声音也是肖像权保护的客体。

以通过民法典来保护用户的姓名权、名称权与肖像权为例,在民法典1017条中提到,网名作为一种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名称,在被他人使用造成公众混淆时,应该参照姓名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018条至第1023条对肖像权的使用给出了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第1023条提到,自然人声音适用于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结语

互联网+的发展推动了民法典的编定,民法典的相关条例覆盖了互联网的方方面面,在合理的范围内治理电商平台与网络不法分子的非法行为,同时不会给网络服务商太大的压力,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推动我国的互联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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