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典型案例选取三题
2020-01-10杨桦
杨 桦
(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市公民道德与社会建设研究中心 重庆 401331)
案例教学作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下简称“基础”课)主要教学方法之一的地位几无质疑,无论从其本质特征还是从其发挥的实际效用考察,案例教学都被视作是“基础”课程教学的有效手段。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理论研讨,典型案例的选取被公认为影响案例教学效能的重要决定因素。而何为典型案例,学者们提出如下建议,如“新”“近”“真”“精”[1]思想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时代性原则、针对性原则、多样性原则[2];选择具有时代感的人物和事件,选择与大学生接受视阈范围接近的典型案例,选择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阅历有某些共同之处,能够引起思想、情感共鸣的典型人物[3]。也有学者混合典型案例的选取原则和实施案例教学应遵循的原则,提出了真实性原则、典型性原则、针对性原则、时效性原则、启发性原则、平等性原则[4]。上述观点在真实性、时效性、针对性原则上基本达成共识,但仍有些许见仁见智的其他观点。笔者以为,虽然“基础”课中的案例教学已不是新鲜事物,有关典型案例选取方法的论证文献、案例选集类的教学参考书籍也已大量涌现,但在典型案例的考量上仍然存在一些难点和误区。
一、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的平衡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必然具备教与学的双向互动性,由此,从教与学两个不同角度很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甚至因人而异的典型案例评价标准。因此,如何平衡案例选取过程中的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将是“基础”课典型案例选取的难点之一。
教学活动具有鲜明的主体特色和互动性,教师与学生的行为影响着最终的教学效果,而教学效果的评价又会影响教师与学生的行为选择。就案例教学而言,教师选择案例的行为与学生评判案例的行为成为影响教学效果的两大行为,教师与学生对教学效果的评价反过来也会影响二者的行为选择。具体而言,一方面,教师的学科背景及其对案例理解的深度影响着教学效果,从而影响教师对典型案例的选择标准。“基础”课教师的学科背景多元,教师们对典型案例的理解不完全一致,在某些教师看来,有的案例毫无疑问属于典型案例,但在另一些教师看来,该案例不具备任何典型特征。由此导致面对同一案例时,有的教师会根据自己的学科背景深入剖析案例,结合教材知识点讲得深入浅出,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但有的教师只能平铺直叙,无法充分利用案例,展现不出案例教学的任何优势。前述文献所呈现的不完全一致的典型案例选取原则以及多年来教师们集体备课过程中提供的各种案例素材均揭示了如上问题。如果教师们想收获好的教学评价,则他们会倾向于选择符合自己知识背景、自己理解比较透彻、能够游刃有余的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另一方面,学生依据个人好恶评判案例并进而影响与教师之间互动教学的效果,也会成为教师选择典型案例的参考指标。即使忽略学生在家庭背景、前期受教育背景、专业背景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学生群体与教师群体在年龄、接收新信息的能力、兴趣关注点等方面同样存在差异,由此导致二者在案例典型性的标准判断上不可避免地出现偏差。教师认为的典型案例,在学生看来可能早已落伍;教师认为纯属猎奇的案例,却引起了学生的极大兴趣,尤其在这种错位现象明显影响教学效果的情况下,部分教师很可能会在选择案例时考虑迎合学生的心理。由此可见,主体判断会构成典型案例选取的重要标准,换言之,案例典型性与否的判断必然具有主观性。
然而,拨开主观标准的迷雾,典型案例的选取仍应遵循一定的客观标准。这不仅因为“基础”课是一门指导大学生成长成才、具有价值倾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性质,还因为主体认识局限会造成偏差,必须用客观标准进行引导和纠偏。前述学者们在真实性、时效性、针对性等原则上达成的共识即是这种客观标准的体现。由此,如何将客观标准融入到不可避免的主观标准之中,最终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将是衡量案例典型与否的重要指标。
二、思、德、法的分野与融合
“基础”课诞生于“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独立课程的基础之上,如何协调合并后的两门课程在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上的差异一直是热点问题。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区分思想、道德和法律三个板块的案例选取原则,是“基础”课典型案例选取的又一难点。
思想、道德、法律是“基础”课的三大板块,由于课程设置的历史渊源,三大板块究竟能否融合、怎样融合一直以来都是热议话题。“05”方案以来,教材历经修订,或者将法律融入到思想、道德章节中,或者又将法律从中拆分出来的反反复复,无不体现了此种争论。的确,思想、道德、法律三个板块性质不一、教学难点不一,教学方法理当有别。更何况,学生从小学到中学一直都在接受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三观、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教育,对“基础”课中思想、道德两大板块的内容并不陌生。相比之下,虽然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也接触过法律板块的内容,但大多为宪法、民法等比较零散的知识点,与“基础”课教材中几乎涵盖所有法学二级学科的法律知识体系相比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加之中小学校在法学教育上的能力有限,对学生而言,多数知识点都是陌生的。
就案例教学而言,由此至少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基础”课中思想、道德板块的内容如何与中小学相应部分对接?如何在旧话题中启发学生的新认识、新思想?具体而言,案例的选取或解读如何有别于中小学阶段从而体现出大学阶段重复教育的价值?二是法律板块与思想、道德板块有无融合的必要及可能,进一步,有否兼具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学教育三重功效的典型案例?
纵然思想、道德、法学三个板块各具学科特点,思想更具意识形态性、道德更具实践性、法学更具知识性,但三者在教育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教学目标上是一致的。“基础”课的诞生,教材体例的反复修改,思想、道德、法律三者同为上层建筑的共性特征,足以构成融合三者教学的可能,而且,案例教学还可能会探索出一条“基础”课从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变的意想不到的创新之路。因此,通过认真遴选、多角度切入、突出思想性,是可能挑选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典型案例的。由此,是否体现大学教育的理性特征、是否兼具思想、道德、法学教育三重功效,应是衡量案例典型与否的重要指标。
三、要则误区及其消解
多数学者认为,“基础”课典型案例的选取应遵循时效性及针对性原则。时效性原则即案例应力求新颖和富于鲜明的时代气息[1],能反映社会现实中最新的问题[4],甚至强调选择近10年来的报刊、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中刊登的人物和事件[3]。富于时代气息、当下社会热点事件固然是典型案例的重要选取来源,然而,时效性是否必然代表典型性,抑或时间较久远的案例是否必然不具典型性?针对性原则即案例内容应与大学生自身的思想、学习、生活有着密切的相关性[2],以引起大学生思想和情感上的共鸣。具有针对性的案例的确能引起大学生的学习兴趣,然而,如何平衡针对性与案例数量及案例体系性之间的关系,也是尤其需要注意的。
(一)时效性与经典性辩证
当下,信息传播迅速且途径多元,案例收集相对便捷,时效性要素较易满足。时效性案例因为紧扣时代脉搏、反映社会热点,不仅符合“基础”课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与时俱进要求,而且能够引起青年学生群体的学习兴趣,最终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故而时效性是选取典型案例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但一味强调时效性,甚至将典型案例与时效性划等号则有失偏颇。因为一方面,社会热点并不一定可被选取为典型案例,多数博人眼球的事件都不能引发深入思考。另一方面,一些发人深省的经典案例,虽历经百年、甚至数百年仍具启发意义;数十年前发生的事件,至今仍可能是社会关注的、尚未解决的问题;案例发生时适用的法律,时过境迁后已不再适用,但注入新的案例有可能构成今昔对比的新的解读视角。例如,百年以前伟大人物的理想及其成功历程、20多年前的南京“彭宇案”所引发的社会诚信问题、“许霆案”引发的社会各界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辩论等都不具时效特征,但却是历久弥新的典型案例。
由此,时效性不是典型案例的必备要素,但经典案例的时效解读却是有益路径。例如,当代伟大人物的理想及其成功历程融合百年前伟大人物的事迹,比较中产生更强的激励作用;近些年仍有与“彭宇案”类似案例的出现,信任危机仍是当代社会问题之一;“惠州许霆案”法院判决书的经典解读,赋予“许霆案”以新的意义。
(二)针对性与系统性兼顾
如果案例来源为大学生所认同的社会阶层、贴近大学生的生活,甚至直接取自本校资源,则很可能因为其较强的针对性从而引起学生的共鸣。因此,针对性的确可以作为衡量案例典型与否的指标之一。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除却前文提到的信息技术为案例收集带来的各种便利因素,“基础”课内容广课时少的矛盾、三个板块如何融会贯通的难点也是在选取针对性案例时需要一并考虑的要素。
“基础”课内容相当广泛,涉及人生哲学、伦理道德、法学等各方面知识。教学实践中,常常有教师感慨其中任一部分都足以用尽所有学时。如何解决学时的供需矛盾?教学内容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可能是解决途径之一,而这种有的放矢教学的重要支撑即可源于案例的典型性甄别。为了增强教学的感染力、解决“基础”课的抬头率等问题,案例教学成为常用手段,一理一例、甚至一理数例。如此教学的益处显然易见——说理透彻,但若顾及学时的供需矛盾问题,这种充分的针对性教学实难成为首选。所以,即使案例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就是大学生身边新近发生的故事,但是否满足融合思、德、法三板块内容的要求亦可成为在取舍难定时的考量因素。而且,眼花缭乱的案例教学常常陷入求多不求精的误区,以至于学生忘记了案例教学的说理目标,只记得各种新奇案例。
“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基础”课典型案例的选取难点不在于案例过少,甚至很多时候在于案例过多,无从取舍。如果一个案例既具思想性、真实性、时效性、针对性,同时又能契合教师专业背景、发挥出较好的教学效果,还能兼顾教材体例,在思、法、德三板块中均可适用,体现出大学教育的理性特征,那就应该是真正经典的教学案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