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现状及思考建议
2020-01-10王小雷
王小雷
(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新乡 453000)
长期以来,生猪贩运环节一直属于监管薄弱环节和监管盲区,农业和畜牧部门始终缺少对生猪贩运人有效监管的手段和措施,导致近年来收购贩运病死畜禽、检疫不合格畜禽行为时有发生、违法调运乱象丛生,对公共卫生安全、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极大安全隐患,尤其是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生猪运输环节问题突出,隐患极大,不利于全国疫情的防控。基于此,农业农村部先后出台了第79号公告、加强备案的通知、在全国启用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对生猪运输车辆实行了备案管理,但在实施备案过程中,还存在备案标准缺乏、备案条件不一致、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为基层工作带来了困惑和疑虑。该文梳理了有关问题,同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以便更好地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
1 运输车辆备案现状
1.1 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
为了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2018年,农业农村部下发了第79 号公告,要求所有的生猪运输车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②箱底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③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④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⑤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同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②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③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④备案车辆的车辆运营证。同时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1.2 农业农村部有关通知
2018年11月,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备案要求,规范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办理,及时报送运输车辆备案信息,严格查验跨区域运输车辆条件、督促建立生猪运输台账、切实加强产地检疫环节把关、强化运输环节监管。同时,明确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对拟运输外调的生猪,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及清洗消毒情况,核实后逐项填写动物检疫证明所列内容。发现承运生猪的车辆未经备案或有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备案表等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1.3 启动全国运输车辆备案系统
2019年12月1日,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启用,下一步将实现全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要求2020 年6 月底前完成各省车辆备案系统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对接,确保对全国生猪运输车辆实时监控、动态监管、精准管理,切实加强对生猪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动物疫病传播。
1.4 各地有关经验做法
截至2019 年12 月,河南全省共动态备案生猪运输车6 526 辆。各地在备案工作中,积极主动、有序推进、注重方式方法,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其中漯河市临颍县就车辆管理设立专人办公室,建立了远程画面监控平台,全县所有运输生猪车辆安装车辆定位跟踪系统,实现了生猪运输车辆电子地图定位、运输轨迹、录像回放、信息收集等关键环节视频在线信息全程监控。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登记表》背面打印《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承诺书》,承运人领取《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登记表》,同时在《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承诺书》填写车牌号码、身份证号及承诺人姓名日期,进一步明确承运责任,对专供县境内定点屠宰场的生猪运输车辆取消GPS定位,在《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登记表》证明打印水印背景标明“只限县境内使用”。濮阳市建立了GPS 监管平台“猪e 运”,将所有运输车辆GPS 监管信息统一到“猪e 运”平台上进行监管。滑县建立了生猪运输车辆GPS定位管理系统,对生猪运输车辆做到实时监控,有效规范了生猪调运行为。
2 存在问题
2.1 缺乏统一标准
当前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缺乏统一的具体标准,只是对一些承运人身份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照等信息进行了登记要求,车辆要求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具备防泄漏、防抛洒等基本条件,但是对于具体的车辆有关材质、栅栏长度、大小、基础参数等没有明确规定,也未见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基层在对车辆备案时缺少统一的标准,导致备案标准参差不齐、备案条件不一致,对于后续监管带来极大麻烦和困扰。
2.2 备案条件存在异议
对于未进行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农业农村部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通报当地畜牧部门。但是现实工作中,畜牧部门往往将运输车辆是否备案作为检疫出证的前提,等于增加了一项行政许可前置条件,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不得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增加前置条件”的规定相违背,存在很大的争议。
2.3 有关违法行为处置
目前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还存在很多问题,生猪运输车辆不备案、违规套牌现象时有发生,对于国家政策执行和疫病防控工作带来安全隐患,需要严厉打击惩治。对于运输生猪不进行备案的,有观点认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应当依据第76条,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产品,处以货值1~5倍罚款”的处理。
3 思考与建议
3.1 完善法律法规
一是加快建立健全畜禽屠宰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生猪贩运人从事生猪运输行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进行备案的法律规定及不进行备案的法律责任,修改完善现有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屠宰检疫规程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将运输车辆备案作为检疫出证的前置条件,切实做到备案工作有法可依、执法有据。二是健全完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尽快组织制定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统一备案标准、明确具体条件,更好地提升备案的高效性、统一性和规范性。三是逐步扩大备案范围。在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的基础上,逐步将牛、羊、禽纳入车辆备案的范围,增大畜禽车辆备案覆盖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3.2 强化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大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工作,通过手机、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介,采取发放告知书、签订承诺书、举办培训班、悬挂条幅、召开宣讲会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车辆备案主体责任,自觉履行义务。监管部门要严格备案程序、规范备案行为,做到备案工作高标准、严要求,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同时加大对不备案车辆违法违规运输生猪的行为,严厉打击,坚决惩处,依法立案查处,有效震慑不备案运输车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