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的社会责任研究
2020-01-10刘雅彤
刘雅彤
(安徽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一、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社会责任建设现状
(一)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原因
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作为学校正规教育的补充,对满足学生的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课外辅导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其出现带有历史必然性和民族特殊性。
从全国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角度来看,国民收入普遍增加,家长对孩子教育的投入越来越多。此外,国家从法律层面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家长对孩子学校正规教育的支出,使家长有额外盈余承担课外辅导支出。
从国家政策角度来看,目前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间的矛盾依旧存在。应试教育以分数为主要标准来选拔人才,涵盖范围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跨度广、时间长。在当前的教育形势下,“一考定终身” 的考试机制依旧存在,家长们也因此“唯分是瞻”,将提升孩子的学习成绩作为教育的重点,纷纷寻找辅导机构给孩子补习,这也催生了一大批课外培训机构。
总之,在当前教育资源分布相对不均衡的情况下,在家长望子成龙的思想指引下,在学生“十年寒窗读书苦,一朝成名天下知” 的自我期望下,课外培训机构作为学校正规教育的补充,逐渐成为学生提高分数的第二课堂。
(二)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社会责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具有商业性与教育性、公益性与盈利性的双重属性。而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培训机构的教育属性被削弱,从而引发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
1. 广告真实性
随着课外培训机构竞争日趋激烈,部分培训机构不惜投入重金在广告宣传上,以虚假夸张的宣传标语吸引消费者,如提出“名师1 对1,保证提高xx 分”“包过班,不过全额退款” 等口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是,实际上,目前许多课外培训机构都存在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问题。
2. 消费者权益保障
目前,有一定规模的中小学培训机构都设有销售部,销售部规定了员工每日的电话量、客户成功转化率。为了完成任务,部分员工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得各个学校家长的电话和孩子的基本信息,多数家长面临长达几年的电话骚扰。
3. 雇员利益
部分课外机构为减少成本,会聘用大学生兼职教师、销售人员等。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若培训机构拖欠工资,多数人会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较少有人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此外,一般情况下,培训机构不会给兼职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兼职员工的安全、福利等无法得到保障。
4. 学员利益
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工资低、工作时间长,因此教师流动性大,而教师的流失和更换会对学生的接纳和适应能力提出挑战,同时,对学生学习质量产生影响。此外,当前“教育分期” 贷款兴起,如沪江网校可以使用分期乐、优学宝、京东白条进行分期付款,且订单一经购买,无法申请退款。若培训机构卷款逃跑,学生即使未听课,依旧要向贷款平台履行还款义务。
二、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一)受利益至上价值取向的影响
追求利润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课外培训机构的目标,合理范围内的利润是培训机构生存延续发展的前提,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课外培训机构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进行虚假宣传、过度承诺,不仅损害雇员、学员利益,而且使中小学培训市场出现恶性竞争。因此,这些培训机构要“意识到自己充当的是一个必须具备责任心的文化传播媒介、培养育人的载体角色”[1]。
(二)市场准入门槛较低
目前,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数量庞大,质量良莠不齐。虽然有部分是品牌化、连锁化的培训机构,但更多的培训机构是“家庭作坊式” 的小规模课外培训机,这部分培训机构“大多只是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成为教育咨询公司后便以营利为目的开班招生,其师资力量、办学条件以及教学质量都很难得到保证”[2]。“家庭作坊式”的课外培训机构进入市场,若缺乏树立品牌形象、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若不遵守职业操守,将扰乱整个中小学课外培训的市场秩序。
(三)监管主体尚不明确
当前市场上存在的诸多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有的是被确定为具有‘教育咨询’和‘文化培训’功能的法人的营利性法人,接受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也有大量冠以‘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监管和教育部门的业务监督”[3]。这势必难以厘清相应部门的职责,导致监管机构繁复、规制措施繁杂,继而消解监管措施的有效性。而在多头管理、权责不明、监管缺位等现状下,若出现问题,必然会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三、加强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社会责任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要加大对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准入门槛与教师从业门槛,“将办学资质、办学质量和他方力量的规范评估紧密地联系起来,建立健全监管组织机构和监管制度,实现教育培训服务的优质化”[4]。一方面,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要改变“多龙治水” 的现状,完善协调机制,只有在明确哪方面问题归谁监管、由谁解决的前提下,才能规范课外培训机构行为,引导其承担社会责任。其次,政府提高监管力度,同时采取一定的外部激励机制。“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要付出成本的,没有一定的激励机制,单纯要求企业经营者采取高社会责任度行为,‘彻底’地为‘他利’作出自己的贡献显然是不现实的。”[5]因此,政府可对充分履行社会责任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回馈,如建立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社会责任履行排行表,对高度履行社会责任的培训机构进行宣传,并在今后资质审核中给予适当的优惠鼓励。
(二)健全法律机制
首先,要建立健全关于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行为的法律。“我国法律条文中教育非营利性的政策框架否认了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合法性,因此首先需要修改和完善法律条文,承认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地位。”[6]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是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在承认其合法地位的前提下,对其地位、经营范围、职责履行做出法律上的规定,为其履行社会责任营造有序的法制环境。其次,要提高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准入门槛,规范办学资质认定。《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但是,对于获得办学许可后的课外培训机构的经营状况、收费标准、广告营销、食品安全、教学质量等,则出现无人监管的情况。为此,政府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课外培训机构的质量标准、后续情况作出明文规定。
(三)推进行业自律
一个行业若出现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公众就会对整个行业产生信任危机,因此,要推进行业自律,使行业内所有成员实现彼此监督。一方面,构建中小学课外培训行业协会等组织,以行业协会为单位定期举行社会责任培训活动,汇报近期社会责任履行近况,若存在缺失和履行不到位状况等情况,行业协会要即时整改;另一方面,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是民办教育的一份子,因此,可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推进中小学培训行业规范运行,引导中小学培训机构按行业协会统一要求承担社会责任。
结语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作为我国公立教育的补充,其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息息相关。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面对和培育的是青少年一代,他们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栋梁,因此,其必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用向上向善的价值观追求办学、教学,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