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杨氏左田”封泥再议
2020-01-10李蒙
李 蒙
“赵郡左田”封泥, 见于吴式芬、 陈介祺的«封泥考略»(见图一), 书中的考释为: “右封泥四字, 印文曰‘赵郡左田’。 按«汉书·地理志», 赵国‘故秦邯郸郡, 高帝四年为赵国, 景帝三年复为邯郸郡, 五年复故。 属冀州’。 此曰赵郡, 史未详。 左田, 官名。 簠斋藏有‘泰寖上左田’铜印, 盖一时所制。”①吴式芬、 陈介祺同辑: «封泥考略»卷四, 清光绪三十年海丰吴氏潍县陈氏刊本, 第 52 页。
图一 «封泥考略»所录“赵郡左田”
然细察拓本, 该封泥的前两个字模糊不清, 无法确切地辨认出“赵郡”二字。 马孟龙与何慕在«再论“秦郡不用灭国名”——以秦代封泥文字的释读、 辨伪为中心»②马孟龙、 何慕: «再论“秦郡不用灭国名”——以秦代封泥文字的释读、辨伪为中心»,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7 年第2 期, 第18~25 页。(下文简称为“马、 何文”)一文中, 对该封泥的前两个字有详细的考释。 他们发现吴式芬、 陈介祺对前两字的考释意见并不一致。 马、 何在文中写道: “在上海图书馆收藏的«封泥考略»稿本中, 吴式芬将此封泥考释为‘□□左田’, 并不确定前两字为何字。 而陈介祺在此处批注: ‘余藏有“泰寖上左田”印, 又有“赵部左田”印。’这里陈介祺似乎没有意识到吴式芬著录的‘□□左田’就是自己收藏的‘赵部左田’封泥。”①马孟龙、 何慕: «再论“秦郡不用灭国名”——以秦代封泥文字的释读、辨伪为中心»,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7 年第2 期, 第20 页。马、 何文中的«封泥考略»稿本为收入«上海图书馆未刊古籍稿本»的«汉官私印泥封考略»(孙慰祖所作“解题”中略称为«泥封考略»)。 据孙尉祖研究, «封泥考略»稿本是在吴式芬遗稿的基础上, 由其子吴重熹整理并补充部分陈氏所藏封泥, 后经陈介祺校订补充而成。②吴式芬、 陈介祺: «汉官私印泥封考略三卷», «上海图书馆未刊古籍稿本»第30 册,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第13~14 页。并且吴式芬所著部分未涉及陈氏所藏封泥, 而稿本中之后补充的陈氏所藏都标注了“陈藏”以作区别。 «封泥考略»稿本中“□□左田”并未标注“陈藏”, 可见此为吴式芬所藏, 与«封泥考略»中明确标注“陈藏”的“赵郡左田”并非同一封泥。
陈介祺在«封泥考略»稿本中补充的考释和«十钟山房封泥»中都将自己所藏封泥释为“赵部左田”①陈介祺: «十钟山房封泥», 清光绪九年墨拓本。 转引自马孟龙、 何慕:«再论“秦郡不用灭国名”——以秦代封泥文字的释读、 辨伪为中心»,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7 年第 2 期, 第 20 页。, 后刊出的«封泥考略»却将其释为“赵郡左田”。 孙慰祖考察了«封泥考略»稿本与吴式芬、 陈介祺去世多年后整理刊行的«封泥考略», 认为吴重熹等的工作颇具分量。②吴式芬、 陈介祺: «汉官私印泥封考略三卷», 收入«上海图书馆未刊古籍稿本»第30 册,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第11 页。«封泥考略»中“赵郡左田”可能为吴重熹等再次编订者所改释。
后陈氏所藏“赵郡左田”封泥流入日本, 现藏于日本东京国立博物馆。 东京国立博物馆先后在«中国の封泥»和«东京国立博物馆图版目录·封泥篇»两书中刊布了该封泥较为清晰的照片(参见图二)。③东京国立博物馆: «中国の封泥», (日本东京)二玄社1998 年版; 东京国立博物馆: «东京国立博物馆图版目录·封泥篇», (日本东京)二玄社2011 年版。 转引自马孟龙、 何慕: «再论“秦郡不用灭国名”——以秦代封泥文字的释读、 辨伪为中心»,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7 年第 2 期, 第 21 页。
图二 «中国の封泥»所录“杨氏左田”
根据照片, 施谢捷、 王伟都把右行二字释为“杨氏”。①施谢捷说见前揭马孟龙、 何慕: «再论“秦郡不用灭国名”——以秦代封泥文字的释读、 辨伪为中心»所引述(«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7 年第2 期, 第21页); 王伟说见氏著«秦玺印封泥职官地理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年版, 第 112 页。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修陵人墓地出土的瓦文中也出现过杨氏县。②袁仲一、 刘钰编著: «秦陶文新编»上编, 文物出版社2009 年版, 第91页。
杨氏居赀武德公士契必(M2 出土板瓦刻文。 1443)
[杨]氏居赀公士富(M63 出土板瓦刻文。 1442)
杨氏居赀大爻(M39 出土板瓦刻文。 1441)
2018 年出版的«中国封泥大系»中也收录了此封泥(见图三), 同样释读为“杨氏左田”。③任红雨编著: «中国封泥大系»下册, 西泠印社2018 年版, 第323 页。据该书后记说: “感谢博导施谢捷先生提供了许多修改意见”(第1276 页), 此封泥释文可能是采纳了施先生的意见。
图三 «中国封泥大系»所录“杨氏左田”
前两个字释为“杨氏”似无问题, 然后两字“左田”是否可以作为旁证来证明前两字一定为某县名呢? 其实不能。 马、 何文说: “目前我们在出土文献和出土文物资料中见到的‘公田’全部设置在县。”“就目前的研究来看, 找不到秦郡设置有‘公田’机构的证据, 因而就封泥记录的‘公田’官职而言, 即便我们不能确定陈介祺所藏封泥前两字为‘杨氏’, 也可排除此封泥为秦郡属官的可能性。”①马孟龙、 何慕: «再论“秦郡不用灭国名”——以秦代封泥文字的释读、辨伪为中心»,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7 年第2 期, 第21~22 页。细究其逻辑,论证的主要支点是“找不到秦郡设置有‘公田’的证据”。 事实上, 这样的论证逻辑是偏弱的。
讨论这个问题, 首先需要廓清“左田”二字的意义。 上述释文中已经提到“左田”乃一官名。 相同或类似的官名也见于其他出土秦印及封泥资料: «秦封泥集»中收录有“左田之印”(见图四)②周晓陆、 路东之编著: «秦封泥集», 三秦出版社 2000 年版, 第 230页。; «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里收录有“右公田印”(见图五)、 “泰上寖左田”③罗福颐主编: «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 文物出版社1987 年版, 第3页。。
图五 «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所录“右公田印”
图四 «秦封泥集»所录“左田之印”
秦代官署常常分置“左”“右”, 这里的“左田”其实就是“左公田”的省称, 而“左、 右公田”即为“公田”的经营管理机构。 这一观点在«里耶秦简»中也可以得到验证。 里耶秦简8-63 记载:
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 左公田丁敢言之: 佐州里烦故为公田吏, 徙属。 事荅不备, 分负各十五石少半斗, 直钱三百一十四。 烦冗佐署迁陵。 今上责校券二, 谒告迁陵令官计者定, 以钱三百一十四受旬阳左公田钱计, 问可(何)计付, 署计年为报。敢言之。 ……①陈伟主编: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48~49 页。
简文中出现的“旬阳左公田”即为旬阳县公田的管理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 在目前公布的秦简中, 提及“左公田”或者“右公田”的仅此一处, 而且在简文中, 公田的经营管理机构大多记载为“田官”。针对地方官田的经营管理机构, 前辈学者已有诸多论述。②王勇: «秦汉地方农官建置考述», «中国农史»2008 年第3 期, 第16~23 页; 王彦辉: «田啬夫、 田典考释——对秦及汉初设立两套基层行政机构的一点思考», «东北师大学报»2010 年第 2 期, 第 49 页; 王彦辉: «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县乡机构设置问题蠡测», «古代文明»2012 年第4 期, 第46 页; 陈伟:«里耶秦简所见的“田”与“田官”», «中国典籍与文化»2013 年第 4 期, 第 143页; 邹水杰: «再论秦简中的田啬夫及其属吏», «中南大学学报»2014 年第5期, 第 228、 234 页; 李勉: «再论秦及汉初的“田”与“田部”», «中国农史»2015 年第 1 期, 第 46、 50 页; 陈大志、 魏永康: «秦汉地方农官补论»,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6 年第 2 期, 第 108 页。李勉明确指出: “从里耶秦简来看, 负责官营公田和官田经营的官署称作‘公田’和‘田官’。”①李勉: «再论秦及汉初的“田”与“田部”», «中国农史»2015 年第 1 期,第50 页。暂时把“田官是否都官”这个有争议的问题放在一边, 可以确定的是, 县一级存在官有土地的经营管理机构, 可能是“田官”, 也可能是“左、 右公田”。
通过这些论述可以发现, 学者们的研究切入点本就是县、 乡一级的基层农官系统, 其研究目的是论证这类官有土地的经营管理机构是隶属于县还是直属中央, 所以并不能以此论证此类型的机构只能设于县乡一级。 那么是否存在这样的可能: 此类公田的经营机构也设于别的行政层级, 只是名称并非“公田”呢? 如果有这样的可能, “公田”依然是县一级公田经营管理机构的专有称呼, 凡是封泥中出现“左田”“公田”等, 便可证明前面文字即为一县名。 然而, 事实并非如此, 在«新出土秦代封泥印集»中收录有“郎中丞印”(见图六)、 “郎中左田”(见图七)两方封泥。 书中对这两方封泥文字的释读分别为:“郎中丞, 官名, 郎中令之佐官。 战国时始置, 掌宫廷门户。 秦汉时位列九卿, 总管宫殿内一切事物。 «汉书·百官公卿表»: ‘郎中令,秦官, 掌宫殿掖门户, 有丞……属官有大夫、 郎、 谒者, 皆秦官。’”而“郎中左田, 当为官名, 属郎中令。 秦时有‘公田’、 ‘私田’之分。此封泥指郎中令下属管理田地的官吏”②傅嘉仪编著: «新出土秦代封泥印集», 西泠印社2002 年版, 第10 页。。 “郎中令”乃中央官员,“郎中左田”是管理“郎中”官署公有田地的郎中令属官, 可见“公田”并非只是县一级官有土地经营管理机构的专称。
图七 «新出土秦代封泥印集»所录“郎中左田”
图六 «新出土秦代封泥印集»所录“郎中丞印”
现有文献中并未有关于“公田”设于郡的记载, 并不能完全证明“公田”不设于郡, 那通过现有的文献能否排除“公田”设于郡的可能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秦的郡县制有一个明晰的制度发展脉络。 商鞅变法时, 在内史(“邦”的行政长官)下设立三十一个县, “将新的县制与旧的内史制结合。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 为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中央集权郡县制国家, 废除王畿之制, 将‘邦’改称为‘都’, 与郡相当”①杨振红: «从秦“邦”、 “内史”的演变看战国秦汉时期郡县制的发展»,«中国史研究»2013 年第 4 期, 第 49 页。。 在秦不断扩张的过程中, 新占领区域设的郡具有军政合一的特点, 直接向中央负责, 设立时是出于军事防御的需要。 天下一统后, 秦在全国实行郡县制, 是边地制度内地化的过程。②参见陈长琦: «战国时代郡的嬗变», «广东社会科学»1994 年第1 期,第75~82 页; 杜晓宇: «试论秦汉“边郡”的概念、 范围和特征»,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2 年第 4 期, 第 1~13 页。设置“公田”这一官有土地经营管理机构, 是处于秦始皇全面实行郡县制的时代背景之下的, 新占领区所设的郡肩负着快速完成占领、 迅速对所占领的土地进行经营开发的任务, 以便满足之后的战争需求。 这样看来, 对官有土地的开发便是重中之重, 郡必定会设置相关机构对此进行统一的管理。 由大量的出土文献可知, 秦的地方行政系统是符合“都乡-离邑”这个模式的, 一郡治所所在地设置的“公田”很可能就是一郡所有“公田”的管理者, 称呼其为某郡“公田”还是治所所在的某县“公田”均有可能。
此外,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 上文频繁提到的“公田”“官田”“田官”含义是否相同, 三者可否混同为一呢? 首先, 需要明确的是,上文提到的“公田”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与“私田”相对的, 为秦王室、公室或是官府所有的土地, 二是指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官署机构。 在表达官有土地的意义上, “公田”应是与“官田”意义相同的。 并且«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中便收录有一方“官田臣印”的封泥(见图八)①罗福颐主编: «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 文物出版社1987 年版, 第3页。,可见“官田”也可表示经营管理官有土地的官署机构, 在此意义上,“公田”与“官田”也是相同的。
图八 «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所录“官田臣印”
那么“公田”与“田官”是可以并存于县的两个机构, 还是同一机构的两种称呼呢? 因为相关材料的稀少, 此问题一直少有人论及, 或者研究者下意识就将“公田”与“田官”混同为一。
魏永康在讨论官有土地分类的时候涉及了这个问题, 他认为, 秦的公田管理大致存在都官直属、 郡县所属和田部所属这几种管理模式。①魏永康: «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公田及相关问题», «中国农史»2015 年第2 期, 第 40~44 页。他所言的“都官直属”的土地由田官管理, 而“郡县所属”的土地由公田管理。 在这种论述下, “田官”与“公田”便是两个不同的机构, 只是职能有些相似。 他用来分析的主要材料就是上文所引里耶秦简8-63, 其看法如下: 在“丁”的报告中, “烦”曾做过“公田吏”, 这里使用“公田”一词, 却没有使用“官田”; 而且与田官系统的“田官守”“田官佐”和管理民田的“田部吏”的称谓明显不同。 因此这不是一种偶然情况, 而是出于文书表达精准的需要而使用的官方术语, 这是一种有意识的区别, 二者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诚如其所言, 8-63 简文中出现了“左公田”“公田吏”等, 与简中常见的“田官守、 佐”等, 甚至田部的官吏如“田部佐”等都不相同,但是这并不表示存在一批另有所属的公有田地, 也不表示另外存在一批管理经营公田的官吏。 原因有二。 第一, 如果“公田”为区别于“田官”的县的官有土地经营管理机构, 势必会与县中其他机构产生文书上的联系。 因为该机构要对土地进行经营开发, 必然需要县中其他机构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 比如最为重要的人力资源。 在里耶秦简的司空作徒簿上, 可见司空为“田官”提供了为数不少的徒隶, 但并未发现司空有向“公田”提供劳作的徒隶, 所以在县中并不存在“公田”这一官有土地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 “田官”与“公田”的职能重合太多,如果两者并存于一县, 势必导致日常行政中的混乱, 不能达到对土地进行高效经营开发的目的, 也并不符合行政制度对效率的追求。 结合魏永康的分析, 可知在官有土地的管理模式下, 并不存在都官所属与郡县所属的分野。 县一级的官有土地由田官进行统一的经营和管理,这种论断可能更为合理。 所以, “公田”与 “田官”应是对同一机构的不同称呼。
至于为何这一机构的称呼会发生变化, 由于相关材料的缺少, 笔者在此仅能提供一种可能的猜想。 首先, 回到上文所引的里耶秦简8-63, 这条简记载的时间为秦王政二十六年, 也是秦“更名令”颁布的年份, 里耶秦简8-461 是秦“更名令”具体令条的摘抄汇编, 其中提道: “王室曰县官。 公室曰县官。”①陈伟主编: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156 页。本文所讨论的“公田”有可能就是“公室田”的省称, 之后更名为“县官田”, 而“官田”就是“县官田”的省称。 再者, “左公田”与“右公田”都是公田经营管理机构的名称,简8-63 中“左公田丁”可能为“左公田佐丁”的省称。 里耶秦简8-764中出现的田官佐“壬”, 在里耶秦简8-900 中被省称为“田官壬”, 可见文书中存在这种用法。 而简8-63 中出现的“旬阳左公田”应该就是旬阳县管理公田的“左公田”机构。 在出土的简牍中, 少有“左公田”“右公田”的记载, 秦王政二十六年后更是再未出现。 那么, 结合田官的职责职务来判断, 可以认为“左公田”“右公田”的称呼后来转变成了“田官”。
通过上述分析, 针对“赵郡左田”或是“杨氏左田”这一方封泥,基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因“左田”两字而排除前两字为郡名的可能, 这一判断是略显武断的, 秦封泥中出现的“左田”“右公田”等并不见得只是指设于县的官田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