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3D 打印技术的复制权法律问题研究
2020-01-09陈婧
陈 婧
(新疆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7)
一、3D 打印技术对复制权的冲击
(一)3D 打印技术引起的复制权侵权现象
3D 打印技术的迅猛发展打破了传统制造业生产方式,具有便捷性的特征,它给人们带来便利,也带来了相应的知识产权问题。我国尚未出现3D 打印技术著作权方面的指导性案例,但在国外已经出现。例如,英国Lucas 电影诉Ainsworth 案中,Lucas 电影对StormRooper 的头盔和盔甲享有著作权,委托Ainsworth公司制作头盔和盔甲[1]。但在此之后,Ainsworth 公司使用了该头盔和盔甲的数据、模型,并在英国一个网站上出售相同的头盔和盔甲。Lucas 电影认为Ainsworth公司侵犯其版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Ainsworth公司销售的头盔不属于英国版权法中的雕塑作品,不受英国版权法保护,而判决Lucas 公司败诉。在该案中,因为头盔和盔甲不属于英国版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因而它的复制品同样不受保护。
上述案例中,Ainsworth 公司未经Lucas 电影许可使用了Lucas 电影享有版权的数据、模型,生产出相同的头盔和盔甲。在探究其复制过程方面,因Ainsworth 公司使用了数据、模型,所以该头盔的复制属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3D 打印技术中的复制主要为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和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两方面,3D 打印技术引发复制权纠纷,不仅要着眼于纠纷的焦点,还要分析纠纷产生的动因,以便更好地防范此类案件的出现。
(二)制造复制权纠纷的内在动因
从3D 打印技术的原理方面来看,3D 打印技术要先利用计算机建模软件建立数字模型,然后将建成的三维模型分区成逐层的截面,从而指导打印机逐层打印。运用3D 打印机打印实物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利用CAD 软件将需要打印的实物数字化处理,建立CAD 文档,再将CAD 文档转换为3D 打印机能够读取的STL 文档,从而打印出实物;另一种是通过打印设备扫描立体实物,并将获取的数据进行三维计算,从而得到数字模型[2]。因此,就产生出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和从立体到立体复制两种模式。上文提到的英国Lucas 电影诉Ainsworth 案中,Ainsworth 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头盔的数据、模型制造出头盔,其制作过程本质上属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究其本质,3D 打印技术属于复制。虽然国外较早出现异体复制纠纷,但是各国关于复制权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笔者认为,产生复制权纠纷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依据不足与3D 打印中的行为是否为复制行为的界定不同。
二、3D 打印视域下的复制权
(一)3D 打印技术中复制行为的定性
1. 互联网时代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转型
3D 打印技术是运用计算机和打印机的一项快速成型技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这一技术使传统的平面与平面之间的复制转化为平面与立体之间的异体复制。异体复制是指平面载体与立体载体之间的复制。3D 打印技术出现之前的复制是平面与平面之间的复制,即同体复制。在上述3D 打印技术原理中已分析3D 打印本质属于复制,不论是从平面到立体还是立体到立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 “《著作权法》”)第10 条并未明确列举出异体复制,有些学者认为,“等” 就包含异体复制,属于法律保留规定。但是,有些学者认为其中的 “等” 字不应该囊括异体复制,理论界尚有争议[3]。对此,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
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9条,复制包括任何方式和形式,即包括异体复制。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均承认了异体复制,只是各国所承认的作品领域、程度有所不同[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将复制权扩大至以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之上,但现行《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时代的快速发展推动新兴技术的应用,法律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来适应新兴事物,从而有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考察立体间的复制权界定
从立体到立体的3D 打印,是指通过计算机设备对立体实物进行扫描,得到数字模型,进而进行3D打印。笔者认为,从三维到三维的打印过程并未出现创新,本质上也是对原立体实物的复制。如果对扫描得到的数字模型进行个人添加修改,有创新的举动,则应认为具有独创性。如果只是简单地增大或缩小比例,则不能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毋庸置疑,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但立体间的复制最基本的条件应是被复制对象是作品。随着3D 打印技术的日益成熟,打印材料、打印设备方面皆有完善,能够最大限度再现作品,使之与原作品相差无几,满足复制内容再现性、表达形式的重复性、非创造性三大特征[5]。3D 打印技术所产生的立体到立体的复制或者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满足复制行为的三大特征,不具有独创性,因而复制行为的特征可以作为立体与立体间的复制的判断标准。
(二)私人复制行为
在3D 打印机普及的背景下,私人复制行为产生。我国《著作权法》将个人学习规定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个人使用一般也认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也就是说,拥有3D 打印机的人在打印3D 产品时,只要是为自己研究,就可以任意打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产品。这导致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人创新动力大大降低,创新发展止步不前,市场进入低迷状态。
大量私人复制行为不断出现,致使创作者的利益受到损失,而私人复制行为大都以个人学习、生活使用为目的,私人复制行为始终以合理使用制度为外壳冲击作品作者的权益[6]。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是平衡著作权人的私权利与信息传播自由的公权利,其不能只偏向一方,私人复制行为虽然能够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但传播的同时对原作者作品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侵害。因此,为了平衡作品作者与个人使用之间的权益,应当对合理使用制度做出适当限制。
三、构建3D 打印技术复制权法律制度
(一)探索将异体复制明确纳入复制权的范围
3D 打印技术的发展势不可挡,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皆在各国法律中规定了异体复制,我国《著作权法》未对异体复制作说明,这就造成我国立法方面的空白,不能更好规制3D 打印技术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式的方法规定了复制权,但一般描述的都为平面到平面的复制,3D 打印技术作为新兴事物,将复制扩大至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依据不统一,3D 打印技术复制权纠纷就会由此产生。因此,笔者建议参照《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9 条将复制权明确规定为可以以任何方式和任何形式复制。3D 打印技术所带来的平面到立体的复制需要法律对其明确规定,如此才能得到更好发展,将复制权扩大至任何方式和任何形式,能够更好适应未来事物的产生。将复制权扩大至异体复制不仅有利于法律更好规制3D 打印技术的发展,使其呈现正向增长,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而且能很好地保护作品作者的权利,激发创作者的热情。
(二)利用大数据不断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由3D 打印技术衍生出的私人复制行为,利用合理使用制度不断冲击作者的权益,使合理使用制度不能得到很好适用。因此,需要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标准加以规范。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标准,3D打印技术产生的私人复制要考虑使用作品的目的和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使用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大批量复制作品,否则视为侵权。同时,使用者复制作品时不能针对多个3D 数字模型进行复制,要对其进行数量限制。例如,使用者复制作品时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长期复制该作品,这种现象就会造成间接的商业化。因此,限制复制同一个作品的数量是很有必要的。又如,使用者利用3D 数字模型进行复制时要考虑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程度,以平衡创作者的利益。如果不考虑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程度,有可能会降低作品的市场价值,从而打击创作者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