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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的科学性审视

2020-01-09胡家栋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检材笔迹

■ 胡家栋

(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浙江 宁波 315000)

笔迹鉴定是利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与原理,结合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与方法,在刑事司法实务中为分析案情、缩小调查范围、明确案件调查方向、认定犯罪嫌疑人等方面提供证据;在民事司法实务中为查明案情、判断真伪、验证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法定证据类型。因笔迹鉴定是通过比对笔迹的一般特征与细节特征,进而得出笔迹是否是同一个书写的鉴定结论,所以笔迹鉴定意见常会受到书写人个人或书写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在笔迹鉴定的过程中注意排除影响笔迹鉴定的各种因素,仔细寻找笔迹的细节特征,再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认真地进行全面比对分析,从而得出可靠的鉴定结论,以提升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一、笔迹的概述

笔迹是书写人运用书写工具,按一定的书写规范,通过书写活动在书写载体上形成的文字、符号、图形、图案、绘画等书写符号系统[1]。笔迹是书写人书写行为的一种外在表现,是个人书写习惯的最高体现。从另一种角度而言,笔迹也展现了书写人自身的书写技能,这种书写技能需要通过学习获得,并在不断训练中得到提升。因此,笔迹既是书写人书写技能的反映,也是书写人书写习惯的一种映射,这些表现将成为后期笔迹鉴定的基础。

二、笔迹鉴定的科学理论

世界上每一个物种都有其共性与个性,而同一认定理论,则是在唯物辩证法基础上创立的一种具体的科学方法论。它是一个动态的分析推理过程,包括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演绎推理得到的是必然性结论,归纳推理得到的则是盖然性结论。在同一认定理论的基础之上,笔迹鉴定的目的是要得到相对准确的鉴定意见,帮助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而笔迹鉴定中进行同一认定的过程是一个为得出正确鉴定意见而演绎推理的过程。具体为鉴定人员通过比较检材和样本笔迹的一般特征与细节特征,根据能够反映书写习惯的有价值的细节特征作为评判中的符合点和差异点,再进行层层分析,根据书写人书写差异和书写习惯进行综合判断,最终鉴定人员将结合各种因素把自身的经验和同一认定理论进行综合运用,体现主客观相一致的结果得出最终结论。

因此,笔迹同一认定的基础要件应该是检材达到鉴定要求,样本满足比对条件。在检材与样本中所体现的笔迹特征应该是在书写人书写过程中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点。同时,笔迹特征的运用也并不是孤立的,因为人不可能写出完全重合的笔迹,所以笔迹鉴定并不是要机械地逐一比对,而是要综合评断各个方面的特征,并立体地串联各个特征以得出最终结果,这均为笔迹鉴定在同一认定理论中的体现。

三、笔迹鉴定的科学性基础

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基础,一方面体现对笔迹特征的运用上,笔迹鉴定人员通过分析笔迹一般特征,进一步观察笔迹细节特征,根据细节特征反映的个人书写习惯,通过细致比较最后得出鉴定结论;另一方面体现在鉴定方法上,笔迹鉴定意见之所以具有科学性,是因为笔迹鉴定通过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的步骤,以同一认定的原理为推理的理论依据,最终得出鉴定结论的整个合理和科学的过程。

(一)笔迹特征的运用

笔迹特征可分为书写风貌、布局、写法、形体、结构、笔顺、运笔和笔痕等八类。根据笔迹特征价值又可分为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其中一般特征属于共性特征,细节特征属于个性特征,均是反映文字自身所具有的特点。笔迹一般特征包括:书写风貌、布局、写法、形体及结构特征中单字的整体结构等;笔迹细节特征包括:笔顺、运笔、笔痕和结构特征中单字局部结构及单字笔画之间的搭配比例关系等。

在具体的笔迹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员首先需对检材与样本进行必要的文证审查,这期间涉及到文件的形成方式,也涉及到对于书写工具的判断,鉴定人可以利用仪器设备辅助观察得出一定结论。接着鉴定人对书写字迹仔细进行审查,利用笔迹特征对检材与样本的特征点进行划分,确定其属于上述的一般特征还是细节特征,再接着需对检材与样本所出现的部分特征进行互相比对,从中判断书写环境乃至书写性格。在书写环境和书写性格的判断上,还需要通过检材与案前、案中、案后多个样本的客观反映,结合鉴定人多年的从业经验予以认定。

因此,对于不了解鉴定工作的人总认为笔迹鉴定因结合了个人的主观臆断而丧失其科学性,但客观事实则是每个人书写的多样性总会导致检材与样本的不一致,不管是一般特征还是细节特征的认定都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判断,加之书写环境的各异要想判断差异点就必须结合鉴定人员经验进行大量的试验来予以证实主观判断的准确,这种主客观相一致的做法正是科学性的真实体现。

(二)笔迹鉴定的方法

保罗·柯克作为研究物证技术的先行者,他说客体不仅可以独立存在,而且与其他不同客体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每个客体都仅能与其自身保持同一,两个看似相同客体之间也一定会存在差异。通过深入分析客体特征,才可以对两个及其相似的客体进行检验和区分。

1.分别检验

分别检验,指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根据提供的检材和样本,提取各自的特征进行检验并对特征进行对比分析,为下一步比较检验奠定基础。分别检验应当先检验检材,后检验样本并以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为检验对象。具体操作程序应为:首先,找出检材中反复出现的笔画、字体,进行观察和分析,找出其中具有共性的特征;其次,仔细分析寻找细节特征。前后对照,寻找具有稳定且规律的特征,看这些特征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再次,用已经确定的检材笔迹特征为对照依据,按照检验检材笔迹特征的顺序对样本笔迹进行检验,分析确定样本笔迹的特征;最后,对寻找的特征进行记录。

2.比较检验

比较检验就是基于分别检验的结果对样本和检材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确定样本特征和检材特征两者之间的差异点和符合点。在进行比较检验中通常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特征对照法,就是把样本和检材的细节点放在同一视野下进行对照分析,以发现符合点和差异点;二是特征结合法,即将检材和样本分别放大至相同的倍数,观察其最明显的特征是否相似;三是特征重叠法,即在一定条件下,将检材和样本覆盖,使两者重叠,观察特征是否重合。当然在笔迹鉴定中常用的方法为第一种,鉴定人一般会在分别检验后制作特征比对表,将检材与样本放在同一页纸的左右两侧或上下两端,更加直观地对检材与样本中所体现出的符合点与差异点进行整合,准备为下一步综合判断奠定基础。

3.综合评断

综合评断就是要评价在比较检验的过程中发现的笔迹特征的符合点和差异点。如对符合点的评断,是要评断已发现的符合点是否有可能在其他客体上反复出现,若这些符合点在总体上不可能反复出现在其他客体上,就能成为认定同一的依据。总之,综合评断以确定符合点和差异点是否具有本质性为目的,出现的差异点和符合点如果均属于非本质差异,要在不影响互相符合的高质量特征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排除环境影响和笔者性格才可以作为同一的结论。因此,笔迹鉴定的科学性是在分析笔迹特征的基础上,对书写人书写时的性格、书写的环境进行分析,从而判断笔者真实的书写水平及书写习惯。

四、笔迹鉴定的科学性分析

(一)分析书写工具,提高鉴定质量

鉴定人在笔迹鉴定过程中,要注意不同书写工具的笔迹特征差异。首先根据检材笔迹的书写动作特点,确定检材笔迹反映出来的章法、书写水平等方面判断书写人是否具有书写技能,进而判断其是否有伪装书写特点的反应,是否伪装书写形成。其次在检验样本材料时,要注意主要分析其是否具备与检材笔迹相比较的条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样本资料。最后根据检材书写人是否具备书写技能的实际情况,在稳定不易变化的特征方面发现和寻找检材笔迹特征,根据检材和样本的书写工具书写运动规律,比较检材字迹和样本字迹特征的异同。鉴定人员要通过以上步骤,进一步提高鉴定质量,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分析检材样本,了解笔者性格

书写人书写时的情绪好坏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情绪会受到个人性格的影响,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情绪正常,书写运动自然流畅,书写习惯反应好;情绪异常,过喜或过忧时,书写人书写可能会发生较大程度的改变,出现书写行为不畅,语言表述不顺等特点[2]。但是书写人过度的情绪变化对笔迹特征的改变是有限的,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注意以下方面:第一,鉴定人要从书写人情绪对书写动作和笔迹特征的影响规律出发,观察检材笔迹有无符合变化规律的特征;第二,尽可能收集与检材同时期的慢速样本笔迹用于检验;第三,应全面发现和确定检材所反映的原有书写习惯的笔迹特征,为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提供数量充分的笔迹特征;第四,对检材与样本大量的笔迹特征进行全面准确的比较,分析两者特征的异同。再综合评断两者特征差异点和符合点的性质,作出符合笔迹鉴定标准的鉴定结论,从而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

(三)判断书写环境,排除环境影响

正常书写的环境往往是舒展自然的环境,如果改变书写环境,使书写人在一个陌生的不便于书写的环境中书写,也必然影响其书写习惯的再现,使笔迹特征产生一定的变化。因此在确定书写环境发生变化的笔迹时,要充分利用已知案件全部事实和证据,根据在案件检材在现场的实际情况或形成环境和条件,结合检材自身的特点综合加以确定。在考虑以上情况的同时,还应在考虑书写姿势、衬垫物等因素影响下比较检材字迹和样本字迹两者特征的差异和综合评断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尽量排除环境因素对笔迹特征造成的影响,提高鉴定结论的精确性。

(四)观察布局特征,判断书写水平

笔迹外部的表现特征是多方面的,可以分为从整体到局部、从字的组成部分到字体结构部分、从宏观到微观以及笔画等多种特征。在对书写水平进行判断的过程中,通常认为书写中运笔比较自然流畅,字体结构比较合理,整体布局比较匀称的笔迹书写水平比较高;而笔画比较呆板,字体结构比较松散,组合字体之间的搭配比例失调,书写主体的笔迹书写水平比较低。对书写主体的书写水平高低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在依靠以上所述标准的同时,还要对检材和样本两种笔迹进行仔细分析,如果发现笔迹书写水平有所不同要及时做出否定,这样可以防止书写人刻意模仿别人的书写水平。在笔迹鉴定过程中通过对判断书写主体的书写水平也可以提高判断精准度,但是必须在检材书写水平高、样本书写水平低的情形下笔迹鉴定人员才能排除书写人伪装书写水平的嫌疑。

(五)比对特征差异,判断书写习惯

掌握了书写技能的人,经过不断地书写练习,可以使已经获得的定型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强化,但是这种定型也会因书写人长期不从事书写活动或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原有的定型逐步退化、消失,也可以因长期进行书写练习导致旧的定型完全被新的定型所代替[3]。因此,一个人的书写习惯在一定时期内是稳定不变的,但是个别的局部的习惯不断变化会引起书写人自身书写习惯连锁的动态变化。鉴定人员在收取样本时,要注意收取与检材笔迹形成时期相同或相近的样本作为对照物,也要注意比对同时期或相近时期的笔迹特征,以便得出客观真实的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在比对笔迹特征差异点与符合点时,不能仅仅分析书写人笔迹的书写形态差异,还要注意机械地对比分析其下笔的笔顺特征。在注意以上问题的同时还要加强主观的综合性分析,抓住书写人笔迹的本质特征和笔迹变化规律。司法人员也应当注重这一细节,才能避免在收集笔迹鉴定样本和采用笔迹鉴定意见时发生偏差。

在鉴定实践中,出现错误鉴定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鉴定人员忽略以上细节进行鉴定,为了避免这种错误的发生,就要求鉴定人员注意书写人性格、书写环境、书写工具、书写水平、书写习惯等容易忽略之处,从细节处着手,认真观察,以便最终得出相对准确的鉴定结论。笔迹鉴定作为司法审查案件的重要手段,其鉴定结论被作为法庭定案的重要证据。在进行笔迹鉴定中并不能仅通过采取比较单一的笔迹特征来做出评判,还需要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系统比对,对书写主体的书写习惯和书写水平进行分析,详细了解书写者在书写中下笔的每一个步骤,提高对笔迹的主观综合分析,掌握书写主体的书写规律,选择高价值的书写特征进行对比。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笔迹鉴定的应用会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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