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权属问题研究
2020-01-09肖胜利
肖胜利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00)
随着社会生活的飞速变化,不断涌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对现有法律体系构成挑战。无锡冷冻胚胎纠纷案将“冷冻胚胎”这一事物带到大众的视野中,当时引发了社会的热议,但至今立法仍未对其中的问题予以回应。在此案中,沈杰、刘曦二人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由于刘曦的身体问题,医院建议将成功受精并已经分裂的胚胎进行冷冻,在一年内完成胚胎移植。在胚胎移植手术前,二人遭遇严重的交通事故双双去世。沈杰父母认为冷冻胚胎是儿子生前留下的血脉,向法院诉请获得对冷冻胚胎的相关权利。刘曦父母认为,冷冻胚胎为两家人共有,不能由沈杰父母单独处理。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将鼓楼冷冻胚胎的医院追加为第三人。一审法院将冷冻胚胎定性为具有生命发展潜能的特殊之物,因而不能任意转让或继承,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由四位老人享有对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理由如下:沈杰夫妻二人与医院签订的合同书因不可预见情况无法继续履行,医院无权处置胚胎;从情感、伦理和特殊利益保护来说,四位老人享有对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是符合情理的。
一审和二审截然不同的结果值得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蕴含的法理和伦理道德进行深思。原因有两点:首先,冷冻胚胎是伴随科技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其法律性质难以明确,因而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存在困难;其次,该案备受舆论关注,法官对如何阐明法理、兼顾情理存在不同的理念。尽管该案早已尘埃落定,但法院并未直面冷冻胚胎在法律上的争议。因此,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进一步讨论不同情况中的权属问题符合实践所需。
一、域外经验与理论纷争
(一)域外经验
关于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不同国家的法律条文透露出不同的倾向。美国一些州的立法机关承认胚胎和新生婴儿享有同样的权利,因此胚胎不能被恶意销毁或捐赠给科研机构[1]。佐治亚州出台法案认为胚胎属于人,应受收养法的规制[2]。阿根廷民法典对胚胎的有限主体性进行规定,活体的胎儿享有财产方面的权利[3]。法国为尚未出生的胎儿提供保护,怀孕妇女12周后不可无理由堕胎,继承时为胎儿保留份额[4]。
上述国家所持观点中,虽然部分国家已对胚胎的定义和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却是针对自然受孕情形下的胚胎,其能否适用于冷冻胚胎这样的新事物仍然没有明确规定。
(二)理论纷争
我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否认了精子和卵子提供者对冷冻胚胎的处分权。学者们对该问题各持己见。杨立新教授认为,冷冻胚胎是区别于特殊物与普通物的伦理物,与一般之物相比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应得到更多的伦理保护[5]。徐国栋教授认为,冷冻胚胎处于主体和客体中模糊不清的过渡地带,冷冻胚胎既不属于主体也不属于客体,而是中间体[6]。在冷冻胚胎的权属问题上,有学者运用权利理论对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进行解构,如侯学宾[7]。
在我国现有对冷冻胚胎问题的研究中,在法律属性问题上,学者们达成了“冷冻胚胎中蕴含的人格尊严不容忽视”的一致看法;在权属问题上,主要讨论不同情形下冷冻胚胎权利的来源、冲突和解决途径,对此学者保有各自的观点。本文从冷冻胚胎与自然胚胎异同点切入,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权属问题进行分析。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一)主体说
主体说认为,冷冻胚胎享有生命权。主体说考虑了冷冻胚胎与精子和卵子提供者的基因和情感联系。但其仍然存在理论缺陷,如若当精子和卵子提供者放弃移植时,冷冻胚胎在禁止代孕的环境下不能出生,其生命权无从真正实现。医院也不能将其销毁,如何保存是一个现实的难题。主体说将颠覆我国民法中的主体概念和继承问题,给现有的法律体系带来冲击。
(二)客体说
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由精子和卵子提供者共同所有,所有者对冷冻胚胎享有物权。客体说又有绝对的客体说与相对的客体说之分。绝对的客体说认为所有者对冷冻胚胎拥有完整的物权,冷冻胚胎和一般之物适用一样的归属、交易规则。这种观点显然忽视了冷冻胚胎中的人格属性。相对的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同时具有物和人的属性,因此对其处分应受到公序良俗和生命伦理的限制。
(三)折中说
折中说认为,冷冻胚胎不是传统民法上的主体和客体,而是处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中间体,应获得特殊对待。折中说肯定了冷冻胚胎发展为生命的潜在可能性,又明确地对其权利行使进行限制。折中说似乎避免了主体说和客体说的缺陷,但其构建的“主体-中间体-客体”结构是对民事法律体系主客体二分法的重大改变,这会导致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难以在实践中适用。
三、冷冻胚胎的权属问题
(一)夫妻双方死亡后利害相关人对冷冻胚胎享有的权利
在无锡冷冻胚胎案中,法院基于情感、伦理的考量,赋予四位老人对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但在该案中,法院对新生事物的权利进行了司法创设:其因基因联系享有取得监管权与处置权的道德资格;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设置体现了道德的强制力;监管权和处置权有学者主张可相对独占;监管权和处置权能够找到利益归属,如权利主体的精神利益[8]。
笔者认为,在提供精子和卵子的夫妻双方死亡后产生继承权问题的,应当基于人格尊严的考量作出限制,冷冻胚胎继承权的主体应当限定在法定继承人中。在赠予问题上,冷冻胚胎的赠予是受到限制的,除了选择赠予医学研究机构,也可以在冷冻胚胎收养制中实现赠予。
(二)夫妻一方死亡时冷冻胚胎的处分问题
在相对客体说的前提下,双方对冷冻胚胎形成共同共有关系。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位于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享有对冷冻胚胎的继承权。死亡一方为女方时,男方不具有将冷冻胚胎孕育为生命的能力。若男方与另一女性成立婚姻关系后欲将冷冻胚胎实现移植,这是代孕行为的一种表现,在我国是不被准许的。死亡一方为男方时,女方仍具有将冷冻胚胎孕育成生命的能力,此时女方选择孕育与否的自由是否受到限制?2016年10月舟山市冻融胚胎移植纠纷案涉及该问题,法院认为女方在男方死亡后对胚胎的处置权是生育权的延伸[9]。
(三)夫妻离婚时冷冻胚胎的处理问题
夫妻离婚时,若双方有继续移植冷冻胚胎的合意,是不应受到法律限制的。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胎儿出生后,双方仍是婴儿的父母,其亲子关系受法律保护。
双方对是否继续移植胚胎产生分歧时,便产生了生育权与不生育权的冲突。司法实践多赞成不生育权优于生育权的行使。因为女性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男性不能强迫女性为其生儿育女。在男方拒绝生育、女方主张生育的情形下,由于冷冻胚胎的受精和移植是可分离的,男方反悔也没有补救措施,法律并未禁止夫妻一方的反悔权,此时男方的不生育权阻却了女方生育权的行使。
四、结语
冷冻胚胎与自然胚胎最大的区别在于,冷冻胚胎物的属性较为明显,同时冷冻胚胎在一定的条件下与自然胚胎发挥同样的作用,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其中的人格属性不容忽视。相对客体说符合冷冻胚胎的双重属性,既体现了其特殊性,也有利于对其进行保护。基于相对客体说,夫妻双亡时,法定继承人享有受到特定限制的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时,存活的女方可自由选择孕育胚胎,存活的男方仅能选择医院进行保管或弃置胚胎;夫妻离婚时,原则上不生育权优于生育权,特殊情形下生育权优于不生育权。在冷冻胚胎问题上实现法理和伦理的平衡,是法律人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