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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家高铭暄成长史历时性分析

2020-01-09梁民华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博士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梁民华,瀚 青

2019年9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亲自向高铭暄颁发“人民教育家”奖章,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颁授“人民教育家”这一国家荣誉称号。从个体成长史的视角梳理高铭暄是怎样成为人民教育家的,对于涌现更多的人民教育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立志:志在学法,孜矻求索

志是一个人心之所向。立志,尤其是立定一个远大志向,在一个人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高铭暄之所以能够成为人民教育家与其从小就立定志向学习法律、以法律报国密切相关。

1928年5月24日,高铭暄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鲜叠村,当时村民都靠打鱼为生。斗大的字不识一个的高铭暄祖父不仅敬重读书人,而且明白读书对改变命运的重要性。因此,在其他村民早早把孩子送上渔船时,高铭暄的祖父却把两个儿子送入学堂去读书学习。[1]高铭暄的父亲高鸣鹤通过努力考入浙江政法专门学校,毕业后任上海特区法院书记官。高铭暄的叔叔毕业于温州中学,在当地当过乡长,后来在宁海法院做书记官。浓厚的家庭法学氛围直接影响了高铭暄的志向选择。

根据高铭暄回忆,1934年2月,不到6岁的高铭暄就上小学了,就读鲜叠小学,一二年级还没有认识到上学的意义,结果二年级期末考试语文只考了30分,不得不留级重读,这对他的触动很大。从此以后,他开始认真学习,并在小学毕业考试得了第一名,成为鲜叠小学唯一考取温州瓯海公学的学生。其父一直希望高铭暄能子承父业,从事法律工作,于是从小一有机会就对高铭暄谆谆教诲,激励他阅读法律书籍。高铭暄小时候爱看包公断案之类的小说,经常关注现实生活中绑架、谋杀这样的案件。加上受父亲职业的影响,高铭暄自小就在思想上打下了法律的烙印,认为自己是“法”门子弟,与“法”有缘。

1944年2月,高铭暄考取了名师荟萃、校风朴实的温州中学读高中,他经常从法院和律师事务所门口经过,时不时会看到法官与律师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奔波的身影。当时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许多案件的处理有失公平。因此,高铭暄产生了用法律维护正义的想法,从事法律职业的志向慢慢在他心中萌发。他回忆:“我在中学时就拿定主意,将来念大学要学文科,而且明确要学法律。”[2]

根据高铭暄口述,他在温州中学的学习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他学习优良,兴趣广泛,打乒乓球是站台最长的,当时的规则是不输不下。他还爱好唱京剧,得过学校“如何建设新温中”征文比赛的第一名,尤其令其自豪的是收获了金校长亲笔题写的对联:贤者虚怀若谷,圣人气静如兰。[3]

1947年高中毕业后,当时高考是各高校自主招生,因成绩优异,高铭暄同时被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和武汉大学录取,最后他选择了被誉为“东方剑桥”的由竺可桢担任校长的浙江大学,入法学院学习。在此期间,高铭暄受教于诸多名师,接受了严格的法律教育。大学一年级的刑法总则课由时任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浩培教授讲授。高铭暄回忆:“李浩培讲课,教本只是给大家作参考,内容他自己讲,讲了很多的案例,讲了很多的原理,讲课很有条理,引人入胜……他的课引起我对刑法的极大兴趣,让我感觉到刑法这门课很有意思。李先生的刑法课影响了我日后对专业道路的选择,我对他充满感激之情。”[4]后来,高铭暄归纳喜欢刑法的原因:主要是李浩培先生的影响,还有父亲的影响。多年后,当李浩培先生看到自己的弟子高铭暄取得的辉煌成就时,曾多次自豪地称:“高铭暄的刑法课是我教的!”[5]

1949年7—8月,杭州市委青年部办了一个杭州市青年干部学校,高铭暄积极报名参加。他系统学习了一些革命理论,加之在浙大读书期间,他看到国民党的腐败与军官的残暴,积极追求进步,1949年8月29日,被批准加入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1949年9月,浙江大学法学院停办,在李浩培先生的帮助下高铭暄转入北京大学法律系继续攻读法律专业。在北京大学求学期间,高铭暄有幸参加了开国大典,接触到了许多法学界名流,如费青、王铁崖、楼邦彦、吴恩裕、张志让、钱端升、蔡枢衡、芮沐等,听了许多名人讨论,并喜爱上了北京大学图书馆,他说:“根据我的读书笔记统计,两年内大概看了一两百本书。”[6]他积极参加土地改革、抗美援朝、肃反等各种活动,还被聘为《北大周刊》的编委,这些活动使其增长了见识,开阔了眼界。1951年7月,高铭暄顺利毕业于北京大学。由于成绩优异,表现突出,高铭暄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读刑法研究生,从此后高铭暄的大半辈子时光都留在了中国人民大学。在读研期间,他不仅加入了中国共产党,而且跟随苏联著名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达马亨教授、尼科拉耶夫教授和科尔金教授学习,成为最早系统学习和研究苏联刑法理论的中国青年学者之一。这时的高铭暄已经先后师从浙江大学的李浩培学过《刑法总则》,师从蒋固节学过《刑法分则》,师从北京大学的蔡枢衡学过《刑法学》等旧中国的刑法知识,又在中国人民大学师从苏联专家系统学习了苏联刑法,这为其一生讲授刑法、研究刑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最值得回忆的是,高铭暄依靠向北大曹靖华教授、刘泽荣教授以及在人大苏联专家学习的俄语,在学校俄语竞赛中获得了一等奖,拿到了300元的奖金。[7]

二、立功:参与立法,功不可没

立功是一个人能够达到不朽的条件之一,也是成为人民教育家的必备条件。66年来,高铭暄在我国刑法制定、细化、修改与完善的道路上鞠躬尽瘁,兢兢业业,在我国刑事立法工作上,可谓居功甚伟。

1953年8月,高铭暄以课程成绩全优研究生毕业,因学校法律系刑法教研室需要补充教师,于是留校任教,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1954年10月,我国政府提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中国人民大学推荐,全国人大筛选,26岁的高铭暄有幸参与我国首部刑法的起草这一极具开创性的工作。从1954年开始,高铭暄与立法起草小组的同志们一起,搜集了古今中外的各种与刑法相关的资料。这包括古代的《唐律》《清律》,1928年和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苏联、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美、德、法、日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1万多件刑事审判材料,特别是天津市人民法院1953年—1954年两年全部刑事案件材料,进行比较分析。此后,在充分学习消化的基础上,高铭暄全程参与了刑法的起草工作。为了弥补立法起草小组大部分人缺乏刑法基础知识的缺陷,请高铭暄给大家讲授刑法学基本理论。经过努力,1955年,起草小组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一稿。紧接着是无数次的讨论修改,1957年6月,拿出了第二十二稿,报送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审查,在进行个别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并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发给全体代表征求意见。然而,“反右”斗争与“大跃进”不期而至,刑法起草中止,高铭暄被吸纳进最高人民法院调查团,到南方调研司法工作。他先后到福建厦门同安县、浙江东阳南马公社、江苏第三监狱、湖南新生机电厂、城陵矶采石厂等蹲点调研,历时两年。[8]这段经历对高铭暄可谓意义重大,刑法的起草使其熟悉了古今中外的刑法文本,实地调研使其了解了基层,学会了如何理论联系实际。加之,由于起草组人员流动比较强,高铭暄无意中成了唯一自始至终全程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制定工作的法学学者。这为高铭暄后来成长为刑法大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调研结束后,高铭暄回到中国人民大学继续从事教学工作。1961年10月,中央从各地反映的情况中发现“大跃进”带来的负面作用与法律缺位有关,于是再次启动刑法立法事宜,高铭暄再次入选起草小组。1962年3月22日,毛泽东同志直接对立法工作作出指示:“不仅刑法需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9]1962年5月,他再次放下中国人民大学的工作,正式回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上班。立法小组针对上级要求,首先搜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有中央国家机关和各大行政区公布的法律、法令、指示与批复等,只要涉及刑法的字句,全都摘录下来汇编成书以供参考。经过11次大的修改,1963年10月9日,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三十三稿,报送中央政治局,虽经认可,但没了下文。不久,高铭暄又重新回到原单位上班。

此后,高铭暄被派往陕西长安县五楼公社参加“四清运动”。1965年3月回到北京。“文化大革命”爆发,他先是去参加东方炼油厂建设,后被安排到江西上饶余江县一所五七学校劳动。期间,其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于1970年10月被北京“革委会”停办。1971年1月,高铭暄接到通知到北京医学院工作。先后在教务组、运动办公室工作。1976年,成为医学史教研室的一员。带有学术烙印的高铭暄一到教研室,自然而然地把目光投向法医史。宋慈的《洗冤集录》、王安石的医药思想、王叔和的《脉经》……先后进入他的研究视野,更重要的是史学研究必需的文献研究给其后来的学术发展补了难得的一课,打下了方法论的基础。善于抓住机遇,巧妙利用环境,是高铭暄的人格特质,也是其能够成为人民教育家的原因之一。

1978年7月7日,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回校第一件事,他直奔法律系保密资料室,查找当年参加立法的笔记与资料,结果令其痛心,具有巨大史料价值的大量立法资料在“文革”中被军宣队下令付之一炬,庆幸的是当年不舍得离身的笔记本还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建设法治国家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刑法起草工作被提上了国家立法议事日程,高铭暄再次被委以重任,参加刑法典起草工作。1978年10月,中央批准由政法小组召开法制建设座谈会,确定由陶希晋负责组织合计40人的修订组对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三十三稿进行修订。经过反复讨论,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修订组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讨论稿,并送到中央与北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依据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订一稿)》。修订组兵分10个小组,分赴14个省市进行座谈讨论。高铭暄去的是安徽芜湖与江西九江。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修订组成员依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调研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一稿)》进行逐条修订,形成修订二稿,呈送中央政治领导小组,请求开会审议。会议经过审议,决定以三十三稿为主,吸纳修订二稿作为重要参考进行修改。这一轮的修改工作,先后产生了五稿。1979年7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上全体与会代表一致鼓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定稿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有条文192条;其中,总则89条、分则103条”[10]。这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刑法的历史到此结束。9月9日,当高铭暄接到中共中央发布16号《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文件时,激动地说:“刑法典的通过,使我国法制建设往前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结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刑法典的历史。当然,刑法典只有192条,并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这部刑法典不论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还存在一些缺陷。”[11]1979年7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唯一一位自始至终参与我国刑法制定、修订的学者,高铭暄可谓功不可没。

由于当时社会尚未稳定,变动较大,刑法的细化、修改、补充与完善工作又被提上日程。高铭暄为此提出了修改完善三原则:“第一,确立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第二,应当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引渡和司法协助等条款;第三,在我国刑法中设立相应的国际犯罪。”[12]自1981年到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5个单行刑法,对刑法典的内容做了大量细化、修改、补充与完善,高铭暄参与了其中大多数制定工作。1988年7月到1997年,高铭暄不仅主持承担了刑法总则修改工作,而且积极建言献策,力主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此次修订,先后经历了十二稿,最终于1997年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引起国内外学界的高度关注,这是我国刑法学走向世界的一个里程碑。此后,他一直活跃在刑法修正的一线,成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论证人与把脉者。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所言:“我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司法解释相关工作15年了,我们很多的司法解释都是高老师帮助论证的。”[13]

对于未来我国刑法发展的方向,高铭暄预言:“刑法未来的发展,应注意:一、坚持立法的必要性、正当性和介入的有限性原则,坚持适度的犯罪化,促进刑法立法体系的协调;二、刑罚上,强调轻刑化、开放性刑法理念,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改革罚金刑,大力发展社区矫正;三、在犯罪的惩治范围上,注意同时关注跨地区、跨国界犯罪,实现刑法立法本土化和国际化的协调。”[14]不管是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还是在实践法律的过程中,高铭暄始终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协调个人矛盾和社会矛盾。在法学界摸爬滚打几十年,高铭暄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刑事立法思想,同时也对刑法典的修改完善提出了许多合理可行的意见。在新刑法典通过后,他又对新刑法典的立法做了不少中肯贴切的评价。这些丰厚的积累为高铭暄的法学研究和教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是高铭暄成为法学教育家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立言:著书立说,垂宪后世

立言就是著书立说。高铭暄之所以能够成为人民教育家,与其著书立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唯有如此,才能让别人了解其创见,也才能垂宪后世。

早在1957年2月,高铭暄就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集体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讲义》中执笔了“犯罪构成”一章。这本讲义成为我国自行编写的第一部刑法学教材。1958年,他参与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一书。1964年5月,他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外派人员回校后必须向校方汇报在外工作情况的要求,撰写了近八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学习纪要》(以下简称《学习纪要》),对刑法立法的重点、难点等进行了简略而深刻的梳理。只可惜只是油印成册,没有公开出版。这是他自认为在这个时期最重要的作品。[15]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刑法正式颁布后,全社会掀起了学习热潮。《检察业务学习资料》第13辑于1981年7月特别刊发了《学习纪要》全文,供检察系统人员学习。为了让学术界、出版界、司法界以及全社会全面了解首部刑法制定的艰苦历程,从立法者的角度对刑法的诞生情况进行全面回顾,在法律出版社的邀约下,高铭暄以《学习纪要》为蓝本,以当时的工作笔记本为佐证,利用所有的业余时间,不到半年就写出了近20万字的书稿,书名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于1981年7月印刷12,000册,内部发行。该书既系统全面真实地记录了首部刑法的孕育过程,又记载了首部刑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论及观点,还对刑法的条文内容做了深入的解读,对于让更多人理解刑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助推作用。因此,该书被其恩师李浩培誉为:“中国刑法学界的一部重要著作,任何人欲谙熟中国刑法,是必须阅读的。”[16]此后,法律出版社一直想再版该书,但是都被高先生婉拒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他才下决心对该书进行修订,经过几年的努力,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既有刑法史料价值,又有理论研究价值,还有实务操作意义,可谓一举多得。再版时又增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及4个立法解释的内容。后来,该书被赵冠男、邱坦译为德文,并由科瓦茨出版社先后分三卷出版。[17]

高质量教材是高质量教学的重要保障。深明此理的高铭暄十分重视刑法学教材的编制工作。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法制建设千疮百孔,亟须恢复。许多高校政法专业教材缺乏,编写一套系统权威的法学教材迫在眉睫。1981年,为满足高校和实务界的需要,司法部组织一批资深刑法学家汇集北京,共同探讨编写高校法学教材《刑法学》,并委托高铭暄任主编。他勇担重任,与其他作者积极沟通协商,确定全局框架,明晰写作内容,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1982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首部最权威的刑法教科书《刑法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1984年,该书修订再版,发行量达到百余万册。1988年,该书因其突出的学术贡献荣获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以及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的双重殊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学史上起到里程碑作用。[18]

1986年11月,高铭暄担纲主编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一书由河南人民出版社付梓发行。该书全面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学的研究历程,收集了刑法学研究的代表性文献,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领域第一部系统全面的学科文献类著作。

1987年,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经过近两年的艰辛努力,于1989年问世,供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使用。1992年11月,该书获第二届全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高铭暄谈到了编写这部教材的原则:一是处理好刑法学体系与刑法典体系的关系;二是处理好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三是处理好全面论述与重点突出的关系;四是处理好编写教材与便利教师使用教材的关系。[19]这本教材反映了中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受到学界好评。

1993年至1994年,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刑法学原理》三卷先后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这套书近149万字,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总则理论领域的重要理论与实践成果。1995年,这套书荣获“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996年,获得国内图书出版最高奖“第二届国家图书奖”。

2000年,他主编的《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一书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这本书对新时期出现的某些特定经济犯罪的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成为新型经济犯罪研究领域的扛鼎之作。

从1981年至1996年,高铭暄教授主编过各类刑法学教材6部。1997年到2000年,他又主编《刑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4种教材。高铭暄还主编了全国第一本刑法专业研究生教学用书《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该书被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列入首批研究生教学用书之一,汇集了国内刑法学界几位学者多年来研究刑法专题的丰富经验,供研究生学习使用。据不完全统计,高铭暄出版专著6部,主编、参与著述100余部,发表论文300余篇。这是人民教育家立言的显著标识。

四、立人:严字当头,培育人才

立人,源于孔子在《论语· 雍也》篇中论及的:“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立人就是扶持人、造就人。高铭暄就是这样一位扶持人、造就人的仁者。这也是其之所以能够成为人民教育家的原因之一。

作为我国第一位刑法学博士生导师,高铭暄始终把培养人才视为自己的神圣职责。每年博士生刚入学,高铭暄定会找他们谈话,首先从政治上要求他们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断用正确的理论武装自己,努力成为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高级法学专业人才。1989年,高铭暄教授怕博士生误入政治风波,单独找他们谈话,告诫他们认清形势,坚定政治方向。最终,他的博士生全都恪守信念,不受外界影响,一如既往地研究学术,从未走入政治歧途。他注重学风建设,要求学生科研必须做到:第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第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第三,力求严谨、准确、鲜明、生动。

高铭暄给自己定下一个规矩:一周到三周的时间内,至少要与博士生会见一次,一起聊聊学习和生活。为了培养博士生的学习和研究能力,高铭暄坚持开设专题讨论课。事先选定研究专题,让博士生分工准备,围绕研究专题阅读大量文献资料,梳理该专题都存在哪些不同的观点,然后对该专题加以评述,并发表个人意见。专题讨论课采取“三三”制:三分之一时间由博士生代表讲授,三分之一时间由其他博士生提出质疑、补充或相互讨论,三分之一时间由导师进行小结。他还创建国际刑法研究所,经常带领博士生通过举办或参加国际学术论坛、与其他国家刑法学家合作研究等,锻炼提高博士生的科研能力。他指导的博士生在三年的时间里,除了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外,一般都会发表十万字甚至几十万字的科研成果。

为了更好地把博士生培养成才,他提出了“三严”“四能”“五结合”:所谓“三严”就是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训练。[20]博士生入学后,高铭暄首先从政治上严格要求博士生,坚定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马列主义。在学习方面,要求博士生根据自己的情况制订学习计划,从而有效利用在校时间学更多知识,做更多研究。在研究方面,高铭暄要求博士生必须扎扎实实地阅读文献,分析所读文献的观点,并总结出优点和不足,提出自己的意见。在严格的训练下,高铭暄的博士生都会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所谓“四能”就是读书能力、翻译能力、研究能力、写作能力。[21]为了迅速提高博士生这四方面能力,高铭暄采取两个办法:一是指定某些问题,如正当防卫问题、罪数问题等,让博士生分工收集资料,在此基础上加以分析研究,写出文献综述。每年年初,高铭暄会组织博士生对上一年刑法学的研究情况做一次综述;每开一次全国刑法学年会,高铭暄都会组织其博士生对会议收到的论文做一次综述,然后将综述结果发表于报刊上。二是组织博士生参加科研项目。他一方面吸收博士生参与自己主持的科研项目,另一方面鼓励博士生自己申报课题进行研究。对博士生的学位论文指导,他强调“三抓”:一抓选题。看选题有没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与创新性和发挥余地。[22]二抓开题报告。看开题报告罗列的论题是否全面,是否必要;看逻辑框架和层次是否清晰;看重点是否突出,准备在哪些问题上有所创新。[23]三抓论文审阅。在审阅论文时,一要看所有内容,二要逐字逐句地看,三要作出综合评价。[24]如果论文达到基本要求,高铭暄会就具体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还要对相关章节或段落再审读一次。如果修改篇幅很大,他会重审整个修改稿,直到满意为止。

所谓“五结合”就是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掌握与重点深入相结合、研究中国与借鉴外国相结合、个人钻研与集体讨论相结合。[25]可贵的是,高铭暄正是“三严”“四能”“五结合”的践履者。仅以研究中国与借鉴外国为例,他懂俄语与英语,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高铭暄就翻译过苏联的刑法学论著。据其学生回忆:“1982年,高老师就给我们做了关于国际刑法的专题讲座。对于刑法学理论中的某些拉丁文、英文、法文词汇,高老师不但能记得住,而且能脱口而出。”[26]除研究国内刑法学,高铭暄还在制定刑法时搜集过国外刑法文本等资料,改革开放后,他曾多次出访美、英、德、意、法、日、俄、澳、新、荷、比、西、韩等20多个国家,从事讲学、考察及学术交流活动。[27]

严师出高徒。截至2019年,高铭暄培养的博士生总计64名。有的已成为学界名流,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吕世伦、程荣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杨荣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瀚、刘海年等;有的成为政法界精英,如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8]可见其指导的博士生质量之高。

此外,高铭暄能够成长为人民教育家的原因还有立德:德才兼备,为人师表。立德是立业之本,更是一名人民教育家必须具备的优良品性。在他的博士生眼中,高铭暄的道德品质和学术研究能力着实让人敬佩。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综合业务指导处处长张杰于2005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跟随高铭暄学习刑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张杰发自肺腑地说道,高铭暄教授的人格力量给他留下了深深的烙印,是他为刑法学默默奉献的动力。如今,他仍然记得高铭暄教授伏案研究的身影和铿锵有力的话语。“为什么老师拥有这种‘事无不可对人言’的自信与‘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底气?现在,我更加相信,这种自信与底气,来源于对祖国、对人民深沉的爱,来源于对法治热烈执着的信仰”[29]。高铭暄获得“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道:“是党和国家培养了我、教育了我、支持了我、帮助了我,使我由一名不谙世事的青年学生逐步进入法学殿堂,成为一名法学教师。党和国家肯定了我的业绩,授予我最高荣誉称号。党和国家对我的恩情比山高、比海深,我永远铭记在心!”[30]这是一名人民教育家的大仁、大爱与大德。正是在这些信念的支撑下,高铭暄不忘初心,坚持在法学界默默耕耘,充实自己,教育学生,服务社会,从而走向了刑法学之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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