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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直播犯罪的原因分析

2020-01-08

中国防伪报道 2020年10期
关键词:主播监管

网络直播行业自律性不强

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资本力量的助推。看好直播行业前景的各路资本纷纷涌入这个领域,资本的逐利属性则要求平台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抢占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而一些平台为达到目的会利用一些极端的手段,这无疑会让行业走向恶性竞争,网络直播平台乱象随之而来。

此外,直播平台面临的盈利压力也会成为加剧行业乱象的催化剂。目前各大直播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观众的礼物打赏,观众观看直播时刷的礼物不会全部进入主播的个人账户,平台会按照与主播所签的协议进行一定的抽成。这种盈利模式是典型的关注度经济和粉丝经济,各大平台都想拥有足够多的观众,从而依靠打赏抽成获得更高的收入。平台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做大做强非常困難,于是炒作便成为平台抢占市场的一种基本手段,空前的竞争压力越来越考验平台的炒作能力,一些平台选择靠色情、低俗信息来获取利润,因此,打赏抽成这种畸形的盈利模式必然会带来一定的违法犯罪风险。

此外,行业自律性不强也是网络直播行业运营中的突出问题,网络直播平台外部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尚未形成合力、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则多依赖平台自身。然而,目前网络直播行业并未形成良好的行业内部管理模式,行业自律成效尚不明显,这也是造成网络直播涉及违法犯罪风险的主要原因。

违法犯罪成本低

互联网本身即是优良的虚拟沟通交流平台,在互联网中,网络直播互动方式、盈利基础、直播内容都实现了网络化。网络主播只需拥有移动智能手机、网络直播应用就可以进行网络直播,几乎无需成本。若直播内容能吸引观众,并刺激观众赠送虚拟礼物,就能产生收益。并且,目前网络直播卖货已经成为重要的销售模式,网络主播通过自己的人气销售产品,从中赚取利润,也有主播自己开店铺,甚至打造自有品牌进行产品销售。在这些过程中,一些主播在利益的驱使下,罔顾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消费者的利益,大肆售卖质量不合格、侵权假冒等产品。直播人气和产品各项数据都飙升后,网络直播公司在后续融资、估值、上市中将获得巨大收益。低风险、低成本、高收益,促使大量网络直播者和网络直播平台打法律的擦边球,甚至不惜铤而走险触犯法律法规。

职能部门监管缺失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缺位,是网络直播涉及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从管理角度来讲,网络直播管理涉及文化部、公安网监、网信办等,各部门都以不同形式进行监管,但尚未形成合力,缺乏科学统一的管理体制机制,造成管理失位,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相比较,由于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目前国内还未形成体系的网络直播管理规定,直播者常常利用法律漏洞,在网络直播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造成司法实践重处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法律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从对网络直播的监管角度来看,电信部门、网络直播运营商对平台主动监管力度不够、不到位,仍抱着经济效益第一的态度,对明显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监管不严,甚至放任自流,助长了违法犯罪实施者的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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