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如何定义“自卫权”?(答读者问)
2020-01-08
环球时报 2020-01-08
编辑同志:
近日美国“斩首”伊朗将领苏莱曼
尼后,美国一些高管声称是出于“自卫”。请问联合国如何定义自卫权?
海南读者 钱依
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遇武力攻击时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自卫权是一个古老的国际法概念。17世纪,国际法鼻祖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指出,实施自卫是发动战争的三大正义理由之一,从法理上肯定了国家的自卫权。
作为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基石,《联合国宪章》确立了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指出,自卫权是国家拥有的“自然权利”。《联合国宪章》第51条指出,联合国会员国均享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不过,国家行使自卫权是有条件的。《联合国宪章》对国家“遭遇武力攻击”的表述并不明确,未指明武力攻击“确已发生”还是“迫近发生”。限制性解释观点认为,只有在已经遭受武力攻击情况下,国家才能行使自卫权,而扩张性解释观点则认为面临迫近的武力攻击即可行使自卫权。
此外,国家使用什么程度的武力进行自卫也存在争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法中有“相称性”这个概念,即使用武力自卫的强度和规模应当与击退外来武力攻击或消除迫近威胁所需的程度成比例,也就是说使用武力自卫应限于合理的范围之内,而不能任意使用超大强度和规模的武力。
随着国际形势发展变化,国家遭受“入侵”的形式变得多种多样,而不仅局限于遭受“武力攻击”。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但决议的特别说明部分也指出“所列举行为并非详尽无遗”。关于国家如何应对网络攻击等新型侵略行为,当代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仍在不断探索中。▲(甄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