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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权延伸视角下的跨境武力反恐问题

2018-09-25陈威仪闫可为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2期
关键词:武力恐怖主义跨境

陈威仪 闫可为

摘要面对恐怖主义活动日益国际化,恐怖组织跨境活动日益常态化的大趋势,如何合法地跨境行使国家自卫权打击恐怖主义是优化国际反恐体系结构的重要议题。当前以美国等国家为首在跨境武力反恐实践中反馈出了较为严重的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层面的问题,因此就应当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经过他国请求等问题上予以明确,准确理解《联合国宪章》关于“武力攻击”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得“预防性自卫”的实施条件更加规范化。然而各国军事力量要以反恐为由的跨境流动要最终得以普遍合法化地实施,就应当对当前在跨境武力反恐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地解决,将反恐议题限制在国际刑事司法的范围内,避免成为军事大国实施跨国军事打击的借口。

关键词跨境 武力 反恐 自卫 恐怖主义

一、引言

全球化为世界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与挑战。当代恐怖主义搭乘世界经济、科技发展的便车,利用经济发展成果与科技水平的提高所取得的突出成就,不断提升自身组织管理水平,提高组织活动能力,由地区活动单一化向国际跨区域活动多样化、结构化转变,严重破坏了国际区域安全稳定,给地区和平稳定及国家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打击跨国恐怖主义应当着重对其产生恐怖主义行为的心理动因进行深入研究。从主要动机来看,政治分歧、宗教矛盾、民族分裂是恐怖袭击三大动机,在中东和北非,绝大部分是出于宗教原因;在中国和亚太地区,导致恐怖主义活动的心理动因方面各动机的占比相当,其中民族分裂導致的恐怖事件比例略高;在整个美洲,政治分歧是发动恐怖袭击的主要原因。

跨境武力反恐应当严格基于《联合国宪章》第51条关于自卫权的规定,并且军队进行跨境武力反恐必须经过当事国的授意,因此是否经过当事国同意、跨境武力的使用是否合法以及在打击过程当中是否同样要遵守武装冲突法的区分原则和比例性原则将成为判定跨境武力反恐能否成立的法律基础。我国据此在开展境外武力反恐实践时,应当对取得当事国政府同意、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行使自卫权的时效期限以及参与地区反恐合作等问题给予高度关注和充分重视,避免成为世界各国指责中国军事力量膨胀、欺负弱小国家的借口。

二、我国实施跨境武力反恐的积极意义

(一)扫清发展障碍,保障国家战略顺利实施

“一带一路”倡议是振兴我国经济,促进欧亚大陆经济贸易往来,扩大人员交流的重要举措,为沿线国家实现共同发展与繁荣复兴搭建了坚实基础与广阔的平台。“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实施关系到我国最根本的国家利益,是我国推动地区协同发展,增进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区域沟通交流,实现区域合作的重大战略举措,其沿线的和平稳定与否关系到我国国家战略是否能够顺利实现目标。

(二)维护安全稳定,促进区域多边合作交流

跨境武力反恐得到当事国家的允许是重要的前置条件,当触发境外反恐实践条件时势必会涉及到反恐的双边、多边警务与军事反恐力量合作的问题。跨境武力反恐议题的产生并不是要对恐怖活动袭击发生后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完全的事后处理与解决,而是要通过实践判断在今后跨境武力反恐行使国家自卫权时与别国主权形成的冲突损益,从而进一步基于互惠平等的基本准则签订合作协议,加强区域间反恐警务、军事力量的合作与演习。

(三)优化反恐力量,加强反恐力量体系建设

当前世界范围内以美国、俄罗斯等过为首的国家经过长期的反恐实践,在反恐力量建设上取得了突出成就,“三角洲”、“阿尔法”、“格鲁乌”等特种部队闻名世界,令恐怖分子闻风丧胆。并且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警方也拥有较为著名的“飞虎队”,有效打击了恐怖活动,沉着应对了各种恐怖与挟持事件,俨然成为了香港警力的反暴象征和精神支柱。逐步参与跨境反恐实践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在打击人类社会共同敌人问题的层面上树立我国的有利形象,也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力,使得我国依托跨境反恐机制体制建立完善的反恐武装力量,依托特警反恐平台打造应对现代化恐怖主义发展等的网络反恐、技术反恐等侦防部队。并且还有利于树立防患于未然的超前意识与与狼共舞的危险意识,还有利于加强重视核恐怖主义在全球恐怖主义发展当中的关键性作用与评估其将会产生的毁灭性破坏结果,提醒做到时刻关注核恐怖主义的发展动向与最新进展。从而通过做好各反恐的具体分工,达到强化反恐力量体系建设的目的。

三、跨境武力反恐实施的可行性障碍分析

跨境武力反恐是当前形势下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议题之一,推动跨境武力反恐的现实实践就应当基于现有实践水平与经验明确实施的具体障碍,当前跨境武力反恐的实践折射出了世界各国在恐怖主义认定与跨境军事行动的界限方面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法律、政治因素阻碍。要促进跨境武力反恐尽早步入正轨,解决国家自卫权延伸的相关问题就应当基于国际法律领域与国际政治领域找准问题关键所在。

(一)国际法律层面问题

实现跨境武力反恐首先应当解决的是国家单边军事力量跨境打击恐怖主义的相关合法性问题,不仅要有一国的国内法律作为依据,还应当符合当前国际社会通行的原则准则,并且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在跨境军事武装力量方面的规定。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理障碍

“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是各国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但是在和平手段无法根除极端恐怖主义组织所实施的恐怖袭击的大背景下,武力反恐的必要性日益突显。。恐怖主义活动呈现出的全球流动性与跨地区性同时也彰显了跨境武力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必要性,然而在联合国安全体制框架的限制条件下,任何国家或地区在使用武力时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

2.预防性自卫:《联合国宪章》第51条“武力攻击”的扩张解释问题

然而根据预防性反恐思路实施的跨境武力反恐也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美国以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与跨境反恐为名对伊拉克实施的跨境打击并未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联合国宪章》第39条规定了当国际和平遭到威胁、破坏或发生侵略行为时,联合国安理会将依据宪章第41条及第42条的规定,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表明跨境武力实施必须得到安理会允许与授权方可实施。而美国在跨境攻打伊拉克推翻萨达姆政权的合法性解释中,擅自对联合国宪章第51条进行扩大解释,就导致了论证国家是否有权根据预防性自卫而扩张解释《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问题。如果在世界反恐形势日益严峻,跨境武力反恐迫切性日益提高的情形下,各世界军事大国争相效仿美国基于预防性自卫构想而对宪章条文进行扩张解释,将导致架空联合国安理会在军事行动授权方面的职权,同时也将导致预防性跨境武力反恐因反恐应对措施失调而搁置,致使世界各国无法就该问题尽快达成共识。

3.判处死刑的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刑事司法引渡问题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议题框架内包含众多国家问处理司法协助方面问题的行为范式和准则,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最为常见的形式之一,在维护国家打击和惩治犯罪分子的司法主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提高国家问合作交流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引渡也存在着诸多例外情形,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主要涵盖了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条约前置主义与互惠保证以及双重犯罪等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当前世界范围内尊重保障人权,废除死刑大背景下的产物,发展极其迅速,目前己被大部分西方国家写入国内相关引渡法律中,或者在双边引渡条约中明确规定,被视作具有刚性化特征的一项原则。我国虽然在《引渡法》中没有对国际社会通行的死刑不引渡做出明文规定,然而我国在与西班牙签订的《中西引渡条约》中明确写入了死刑不引渡的条款,是我国在国际司法合作引渡实践中的一项重大突破。

(二)国际政治层面问题

跨境武力打击恐怖主义并不是孤立的国际法律问题,而是以国际、区域国家对外交往中的外交谈判手段为基本框架的,在跨境武力实施的前提条件中,符合当前通行的国际法律与国际法则是跨境武力反恐最终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跨境武力反恐除了国际与国内法律层面以外,还需要受到对外交往水平以及军事力量水平等诸多要件的限制。首先,國际政治局势变幻莫测,大国利益错综复杂,跨境武力反恐所涉及的问题已经不再单纯是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安全战略格局的问题,涉及到了国际、区际利益博弈等诸多复杂问题;其次,活动在各国的恐怖主义组织战斗力不尽相同,导致了各国在打击恐怖主义的机构设置上存在差异,以及各国的在反恐物建配置方面存在不同之处,特别是反恐部队建设方面同样存在诸多差异,跨境武力反恐以一定的时间条件限制,显然不能以反恐为由在别国长期驻军,这对跨国武装反恐力量在侦查、情报等方面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1.跨境打击恐怖主义与实现政治目的的界限问题

众所周知亚洲地理位置的特征导致了其在宗教、民族融合等问题上长期存在分歧,尤其是中东、西亚地区,小规模冲突不断造成的局势动荡为恐怖注义滋生和发展埋下了隐患;南亚地区由于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历史分歧尚未妥善处理,双方就反恐谅解方面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同样为恐怖主义生存提供了空间;中亚地区看似风平浪静,实则暗流汹涌,作为亚欧大陆的十字路口,其地缘战略意义重大,虽然目前上海合作组织致力于维护包括中亚在内的成员国及周边区域安全,但是仍然具有大国利益博弈的局限性。

而目前东北亚局势风云变幻,大国博弈主导着地区安全稳定局势,虽然目前东北亚未受到明显的恐怖势力威胁,而基于预防为主的区域化反恐合作组织进程也正在加快。东北亚传统地缘关系复杂,大国博弈力量集中,东北亚地区在今后一旦有受到恐怖主义力量威胁的趋势,跨境武力反恐的主导是由利害关系国家主导还是由区域反恐合作组织共同主导仍然是应当解决的问题。因此在跨境打击恐怖主义的问题上还应当考虑到地缘政治战略,分清地区爆发的武装冲突与跨境武力反恐的实质区别,将跨境武力反恐限制在国际法律框架内,避免成为个别国家趁机实现政治目的,攫取政治收益的工具。

2.导致破坏地区战略平衡,引发地区动乱

跨境武力反恐措施付诸于现实表明恐怖主义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均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并且本国政府并不能自如应对当前的恐怖主义危机,对于国家安全与区域和平稳定有着迫在眉睫的紧迫性,然而跨国军事武装力量以反恐为由增强地区间流动会导致地区战略平衡被破坏,特别是在当前国际争端较为集中的地带,同样也是恐怖主义生存和发展的温床,跨国武装力量的介入势必会触动各方敏感神经,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将本身混乱不堪的地区局势推向风口浪尖,更会导致恐怖组织趁乱策划发动新一轮恐怖活动骚乱与袭击,引发新一轮的地区政治局势动荡。

3.警惕个别国家利用跨境武力反恐谋求军事大国地位

世界反恐局势日益严峻,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海外反恐维和的背景下,由多国政府主导的海外维和取得了相当的实际成效,为维护地区稳定,共同打击地区恐怖主义做出了卓越贡献,有效遏制了地区恐怖主义势力的泛滥,提高了世界各国反恐武装力量水平,以反恐武装实战保障反恐武装力量的训练养护,是跨境武力反恐以及国际反恐合作的典范。但同时也要警惕个别国家以跨境武力反恐、海外维和为借口,恢复组建其军事力量。兵力输入对于其自身而言并不是军事力量的消耗与削弱,而是为其增加军费预算提供了借口,并且降低世界各国对其在军事工业与军事科技领域发展的警惕。

4.预防性跨境武力反恐对策失控的应对问题

恐怖主义袭击应对方向应着重加强恐怖主义预防体系构建,对恐怖主义打击不应当仅仅体现在恐怖袭击发生后的事后打击层面。要减轻恐怖主义的灾难性后果,进一步压缩恐怖主义的生存空间,反恐工作的重点就应当着眼于加强反恐情报预防建设层面,强化恐怖活动预测预警机制与事前防御机制。治理恐怖主义源头虽然具有一定的操作困难,但无疑是防治恐怖主义的极其有效的方法。

四、应对跨境武力反恐实施障碍的对策构想

(一)强化区域反恐合作,提升司法协助水平

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当国际机制有利于国家合作时,国际机制的有效性便存在,而当国际机制的表现是不合作时,国际机制的有效性便会受到制约。跨境武力反恐应当置于区域化反恐合作组织的框架下,只有通过具有较高合作水平的区域合作组织来发挥作用,协调各方在跨境军事反恐力量流动上的问题,平衡国家问安全与主权之间的冲突。因此要应对跨境武力反恐实施的障碍就需要构建具有良好运转机制的区域合作组织,强化区域反恐合作水平与区域各国问联系,参考《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的相关规定,明确联合国第1368(2001)号与1373(2001)号决议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坚信信心与实质内涵,在区域合作的背景下对决议中的“一切手段”进行说明与规制,并且在跨境反恐武力实施方面的通过签订双边、多边协议,提高各国反恐司法协助的合法化水平。

(二)构建反恐数据网络,遏制暴恐跨境流动

恐嗬主义信息化程度普遍提高,在防治恐怖主义的信息安全层面应当加强军事通信、情报部门以及警务反恐情报部门利用网络对恐怖主义建立情报控制网络的水平,利用数据分析、信息数据搜集提前对恐怖主义对于跨境流动的恐怖主义的流动,从而在恐怖主义跨境流动的源头将其扼杀,避免将反恐议题上升到跨境武力打击层面。

此外,除了利用互联网空间构建反恐数据网络,将网络开辟为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战场。网络不仅作为恐怖主义线上交流与活动实施的场所,同時还可能为恐怖主义所绑架利用,使得整个互联网系统被恐怖主义所渗透,因此构建反恐数据网络除了在打击恐怖主义网络活动方面有所贡献,同时也应当注重维护网络自身安全,避免网络成为恐怖主义攻击劫持的对象,从而让恐怖主义威胁到互联网空间领域的网络信息安全。

(三)巩固国内法律基础,立法完善应对机制

在恐怖主义与宗教势力、分裂势力相互融合的趋势的大背景下,国家法律在反恐问题上的滞后性显得毫无意义,要尽快完善对恐怖主义打击规定及其目的手段的规制,加快将我国签署的反恐国际公约与协定向国内立法转化。《反分裂国家法》制定的背景主要是用于遏制台独势力,然而法律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的内容,在当前藏独、疆独等势力利用宗教旗号从事进行严重的暴力恐怖活动,以达到分裂目的的形势下,应当赋予《反分裂国家法》反对分裂国家的实质内涵,重申打击台独政治分裂势力以及疆独、藏独等恐怖分裂势力的决心,与《反恐怖主义法》与《国家安全法》一道明确武装反恐的界限、内涵以及反恐国际合作、反恐区域合作组织和跨境武力反恐的具体内容,充分明确武装力量反恐的职责权限及保障机制,构建打击恐怖注义的坚固防线与体系。

五、结语

《联合国宪章》第39、51条,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第1368(2001)号决议、第1371(2001)号决议为跨境武力反恐的合法性提供了平台与保障,当前在国际跨地区武力反恐输出方面尽管还存在一些法律、政治层面的问题,但是针对恐怖主义全球化,跨境流动进一步增强的大背景下,跨境武力反恐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跨境武力反恐尽管有助于促进地区安全稳定,扩大地区多边交流,然而仍然应当警惕利用反恐为由跨境调动军事力量从事武装冲突行动。基于“预防性自卫”而对《联合国宪章》第51条擅自进行扩张解释在目前看来显然欠缺合理性,所以根据完善这一缺陷的思路,通过签订国际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构建区域化反恐合作组织,从而在国家自卫权的跨境延伸方面给予充分关注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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