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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的秩序”:“意识形态”概念的分歧、嬗变与马克思主义重构

2020-01-08杨章文

关键词:哈贝马斯阶级马克思

杨章文

自 《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 《形态》)问世以来,“意识形态”作为一个哲学范畴开始广泛传播与流行。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意识形态”即使不是使用最广泛的概念,也是使用非常广泛的概念之一。然而,这个由马克思 “第一个”建立的 “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1],却在其后来者的继承和改造中发生了影响深远的变化,并在与 “马克思”一起深深嵌入中国思想界的同时,在意涵充满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被用于度量中国社会。而对于究竟何谓 “意识形态”,学术界意见纷呈。早在十几年前,就有学者直陈 “学术领域中滥用 ‘意识形态概念’”[2]的问题,时至今日,这一现象仍然严重。伊格尔顿甚至认为,“有多少意识形态理论家,就有多少意识形态理论”[3](P94)。拉雷恩也指出,在浏览马克思意识形态的各种研究中,“很快就可以发现各种观点似乎在这里展开秘密战斗”[4](P1)。在我国,意识形态概念 “常常被人们在不同意思上混淆使用”[5]。因此,重新梳理意识形态概念的使用境况,廓清其来源及所指,对于客观映照意识形态的原初旨意、有效解决意识形态分歧至关重要。

一、“内涵丰富”的隐喻:“意识形态”的概念分歧

从出场语境看,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自创立以来就成为了哲学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其理论与现实意义彰明较著。其中,对于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及其实质内涵的理解,可谓是丰富有加。这也能动地透射出其已衍化为当前理论界研讨最多、分歧最盛的显性课题之一。

就国内而言,学界对意识形态概念涵义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其一,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之争。郁建兴认为意识形态是一个存在论概念,即唯物史观概念,对 “意识形态”的考量并非以倒序 “虚假的意识”来构筑一个认识性理论,而在于 “通过意识形态批判来揭示人类生存的状况”[6],并决定改造这一现实状况。李彬彬则直接将马克思赋予意识形态的 “虚假的意识”与前人所述的 “颠倒的意识”画上等号,甚而把 “虚假的意识”维度上的意识形态单纯地定性为 “唯心主义的意识形态”[7]。而在苏平富等人看来,传统研究视域中人们通常把意识形态概念看作一个知识层面上的概念,纠结于真实与否、科学与否等表面问题,使其不能在全景境域中完整解剖意识形态概念,实质上 “意识形态概念不仅是一个知识论概念,也是一个生存论概念”[8]。这就是说,意识形态既是唯物主义概念也是唯心主义概念,其中立意涵明显。

其二,哲学属性与阶级属性之争。一方面,有学者从认识论的哲学视角来解析意识形态的内在属性,如王晓升。他指出,“意识形态是一些突然出现的、历史地与众不同的符号系统”[9](P265),其作为一种后传统的价值符码深植于西方资本主义的特定语境和文化土壤。这种从认识论和知识论的角度界定意识形态的做法,较大程度地弱化了意识形态的阶级意涵。另一方面,也有学者将研究视角集中在意识形态的阶级属性上,如王永贵。他认为,意识形态能够 “通过阶级或整个社会的利益、理想和目的的棱镜而反映社会关系”[10](P11),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思想上层建筑,也是一定阶级对于现实世界及其内在规定的客观映现与准确辨析。事实上,意识形态总是在对统治阶级进行批判或辩护的过程中,成为维持、改造或摧毁这一阶级而采取行动的依据。

从国外来看,学者们对意识形态概念涵义的分歧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展开:一是肯定与否定之争。特拉西运用 “把观念还原为感觉”的方式,从描述的、肯定的意义上将 “意识形态”推演为了一门基础性学科—— “观念学”。与特拉西一样对意识形态概念持肯定态度的还有意大利共产党创始人葛兰西,他对意识形态的现实基底展开了重述,将其阐发为 “一种在艺术、法律、经济行为和所有个体的及集体的生活中含蓄地显露出来的世界观”[11](P328)。在他看来,现代国家中的资产阶级之所以能够抵御无产阶级强大的军事进攻,不是凭借政治社会中的警察、军队等暴力机关,而是依靠广泛的宣传,让作为一种 “世界观”的意识形态在同向同行的基础上,使诸多具有异质目的性的意志秉持同一目的而 “焊接”在一起,应当对其 “凝心聚力”的属性予以肯定。诚然,持否定观点的人亦不在少数。马克思曾用 “虚假的”“扭曲的”“颠倒的”“幻象”等语词形容意识形态,无疑是对意识形态的真正否定。哈贝马斯采用 “症候式”解读方法,从政策文本的断层、舛误和空场寻觅到潜隐在幽暗里的偏执,进而探究到意识形态就是 “一种系统地扭曲的交往”,且在 “公开的意义与其实际意图之间存在着裂隙”[12](P9),较隐蔽地将意识形态规约为否定概念。

二是理论与实践之争。在理论倾向方面,诺斯认为,意识形态是人们 “在解释他们周围世界时所拥有的主观观念 (即模型和理论)”[13](P36)。在他这里,意识形态既可以是社会实践的思维和日常生活的逻辑,也可以是系统的知识结构。在实践倾向方面,阿尔都塞着力强调了意识形态的实践性特征。他拒斥以单一的理念分析意识形态概念内涵,侧重于发掘意识形态的行动特质,并指出:“不管意识形态的印象曲解是如何,人主体的 ‘观念’都是存在于主体的行动中”[14](P187)。简言之,意识形态是以观念的形态渗入到实际生活的惯常性行动框架之中的。故而,意识形态不仅与社会实践密不可分,而且还是一个必须在唯物主义理论中把握住并由唯物主义实践消灭的现实部分。

依此而论,人们总是在一定 “意识形态”的 “前认识”或 “前理解”下探讨意识形态。圈囿于个体之间的 “前认识”差异悬殊,因而对意识形态概念内涵生发相异观点实属正常,但 “意识形态”能够引起理论界如此之多、之久的论争依旧令人倍感惊异。可以看到,国内外学者对意识形态意涵作出了多样概括和多元阐释,但也需注意到,他们把其涵义简单化、抽象化和刻板化了[15]。例如,李彬彬、诺斯等基本是将意识形态直接等同于 “虚假意识”,而未能充分挖掘出其存在的深层社会根源;哈贝马斯、阿尔都塞等则与之相反,只看到以往意识形态的社会根源,而忽视了其认识论上的虚假性;曼海姆在彻底挣脱传统观念中 “阶级意识”牵绊的基础上,将意识形态判定为“一种价值中立意义上的知识社会学方法”[16]。从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之争到哲学属性与阶级属性之争,再从肯定与否定之争到理论与实践之争,学者们都或多或少地投入了主观感情色彩,这就难免陷入 “先入为主”的窠臼之中。由此,如何正确认识意识形态概念及其分歧,并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思维对其进行本体维度的揭示,进而重述意识形态概念的特征及要素,对于澄清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界域中的哲学问题当有裨益。

二、马克思的系统性建构:虚假意识、观念上层建筑与阶级意识的融通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 《理想国》中所提出的 “高贵的谎言”理论使得 “意识形态”雏形初现。“高贵的谎言”被认为是 “意识形态谱系的起点”,因为其预先设置了意识形态起源的基础,即去蔽。弗朗西斯·培根的 “四假象说”①培根的 “四假象说”包括 “种族假象”“洞穴假象”“市场假象”及 “剧场假象”。参见 [英]弗朗西斯·培根:《新工具》,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18-34页。则被视为近代 “意识形态”产生的源头。在培根 “四假象说”的启发下,法国人德斯杜特·德·特拉西在其论著 《意识形态的要素》中创造性地“发明”了 “意识形态”概念,试图为一切观念的产生提供一个真正科学的哲学基础的 “观念科学”。之后,“意识形态”一词受到了德国哲学家的推崇,并在众人 “追捧”中衍生出其批判性意涵,这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马克思和恩格斯基于以往哲学家的理论探索,于1846年写成的 《形态》中第一次使用 “意识形态”概念。毋庸讳言,马克思在特拉西的基础上深化了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建立了自己的意识形态理论,推动了意识形态概念的广泛流传。他始终在动态层面上理解和阐释着意识形态概念,虽未明确声明这一观点,但从马克思的文本中可察觉其对 “意识形态”的这种崭新理解明显突破了前人对意识形态的看法,其最大相异点在于是否真正地以批判视角看待意识形态问题。对此,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思想从一开始就在两种泾渭分明的意义间存在着张力—— “一方面,意识形态有目的、有功能;另一方面,意识形态仅仅是一堆幻象、一堆观念”[3](P37)。然而,要真正明晰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概念的含义与特征、内容与实质,就不能停留于马克思的某些字句,而必须潜心到其思想的深处,捋清 “意识形态”概念的前因后果。从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概念的使用语境来分析,其概念所指大致可归纳为虚假意识、观念上层建筑、阶级意识三种。

首先,批判德意志的 “虚假意识”,构筑起唯物史观。马克思用 “意识形态批判”来实现哲学的革命,并把当时的德国哲学称为 “德意志意识形态”来加以批判和清算,使其哲学思想从德国意识形态领域中抽离出来。因此,《形态》不仅是历史唯物主义确立的里程碑,也是马克思主义 “意识形态”概念的发祥地[17]。在创造历史唯物主义和批判德国哲学的理论背景下,意识形态作为一个争议性和批判性的概念,其内涵是 “虚假意识”,抑或是各色的唯心主义。正如 《形态》序言中所述:“迄今为止人们总是为自己造出……种种虚假观念。”[18](P509)那么,如何辨析唯心主义的 “虚假意识”呢?首先应当明确 “虚假意识”并非指代虚拟的、空洞的、错误的观念,而是指唯心主义意识的 “颠倒性”,其颠倒性主要来自资本主义现实社会自身的倒置。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颠倒 “症候”涵盖三个方面:一是 “劳动分工”对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的颠倒,并构设了一个 “虚幻”的利益共同体。一方面而言,分工造成了精神劳动与物质劳动的分野,促使精神劳动的 “从业者”跳脱出 “现实世界的圈子”去臆想或构造纯粹的理性、道德、哲学等;另一方面,分工激发了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18](P536)。二是 “异化”歪曲了社会关系的实存状态。马克思在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用 “异化劳动”揭露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颠倒性质;而在《资本论》中则针砭时弊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显存的三大 “拜物教”(金钱拜物教、资本拜物教和商品拜物教),用 “拜物教”这一宗教语词勾陈人们将资本、金钱、商品奉为圭臬的行径,彰明了颠倒样态对真实关系的遮盖。三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竞争关系与市场关系的颠倒。马克思指出:“在竞争中一切都颠倒地表现出来。在表面上呈现出来的经济关系的完成形态,在这种关系的现实存在中,……是颠倒的和相反的。”[19](P231)事实上,在当时德国,“观念和现实的关系本来就是颠倒的”[7]。因此,青年黑格尔派和德国社会主义者把观念视为指导和规范实际前进航向的动力,认为只需解除人们思想观念中的枷锁,就能实现德国人的发展和解放。然而,马克思直言,这些 “枷锁”也只不过是 “关于真正经验的束缚和界限的观念”[18](P535)。

其次,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指向的是 “观念的上层建筑”。在 《形态》中,马克思首次基于市民社会和国家之区别与联系解释了意识形态问题。在论及市民社会的章目中,他指出,市民社会通常意味着从生产生活和空间交往中直接构筑成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8](P538)。在此,马克思是以 “市民社会—国家”的二元关系作为分析社会结构的基本路径。由于这种社会组织基础上的意识形态既有正确的意识,也有错误的意识,因而其中性意象凸显。而在 《〈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把意识形态置入更为宏大的现实实践与理论叙事之中,基于 “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具象化地形学隐喻阐明了 “意识形态是被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思想。在关于探究 “社会变革”的段落中,马克思指出必须每时每刻都能区分:一种是 “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另一种是 “意识形态的形式”[20](P592)。显然,在马克思这里,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文学艺术、哲学等都属于意识形态形式。就作为一种 “政治法律思想”的意识形态来说,资产阶级法学家基于经济意识形态建立起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体系,因为具有 “契约形式”的 “法的关系”,不过是 “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21](P103)。依此线索,马克思还在 《资本论》第一卷中剖析了资本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具体形态 (“工作日”的法规等),以及资本家管理意识形态中的 “协同”问题,等等。整体上看,在 “市民社会—国家”的理论范式中,马克思通过描述市民社会基础上的意识形态随着国家、阶级发展变化而具有动态性的现象,赋予了意识形态以中性的意象;在“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理论范式中,马克思把意识形态看作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 “观念的上层建筑”,此时的意识形态已涤清其否定性色彩,显现为肯定性的意涵。

再次,澄明意识形态的 “阶级本质”,融通意识形态概念的精神属性。历史地看,马克思和恩格斯起初在使用 “意识形态”概念时,只是用以批判青年黑格尔派和德国社会主义者,但这一术语在描绘历史变迁方面起到了 “从特殊到普遍”的辐射之效,“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开始把观念的产生与扩散同阶级间的关系联系起来”[22](P41)。在 《形态》的行文中,作为 “阶级意识”的意识形态孕育着双向运行机理。其一,意识形态表达着统治阶级的价值诉求。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18](P590)也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因为 “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的观念派生物[18](P550)。易言之,作为统治阶级思想观念的重要内容,意识形态是现有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的重要构件,因为它必须反映在现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权威关系之中。因此,一般意义上而言,国家意识形态的实践功能主要展现为:为现有社会制度作合理性论证和合法性辩护,努力扩大被统治阶级对现存统治关系的思想认同、价值认同。其二,意识形态也代表着革命阶级的利益旨归。每一个新生的革命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18](P552)。换句话说,这些新阶级以一种普遍的形式表达他们的思想,并将其描述为唯一合理且具有整体意义的思想。但是,无产阶级革命和其他阶级革命的区别不在于有无意识形态,而在于它是否真正体现出人类的根本利益。在 《资本论》文本中,马克思通过考察德国经济社会的历史发展状况,指出无产阶级 “能代表的只是这样一个阶级,这个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推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最后消灭阶级”[21](P18)。可见,无产阶级革命的意识形态是同人类的共同利益或普遍利益密切联系的,一旦人类的共同价值得到遵循,意识形态的虚假性便会随之消逝。因而从 “阶级意识”层面阐述意识形态的内在逻辑和内在趋向,凸显的是意识形态的中性含义。

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三层含义之间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其差异性主要表现在其性质之维,即马克思和恩格斯毫无疑问地在否定层面上阐述了 “虚假意识”;作为 “阶级意识”的意识形态尽管批判意味较浓,但作为一种释义思想观念阶级属性的 “器物”,其亦具中性内涵;而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则涵盖了中性与肯定的双重意义。若将这一概念的三个支点凝合起来,我们就会明白,在马克思的话语体系中唯心主义意识形态是一种虚假的意识形态,其虚假性基于其阶级性,而其阶级性又根植于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

学术界关于意识形态的大量研讨多聚焦于马克思的概念。比如曼海姆就以其理论为 “母版”,分别从抽象的总体意识形态和具象的特殊意识形态两个视角对意识形态概念予以界说。诚然,曼海姆对意识形态理论的贡献不容忽视,但就其定位——意识形态 “不可能被任何一个党派永远垄断”[23](P72)——而言,其 “意识形态就意味着偏见”的观点,实在有失偏颇。要知道马克思提出的“意识形态”是 “统治阶级思想”等论述,本身就只是一种价值观和阶级观。当曼海姆提出克服意识形态偏见的思路时,其内含的理想主义色彩和内在矛盾显而易见。这就不得不让人产生疑问,曼海姆式的西方学者在使用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过程中,是否有误用、滥用的现象呢?

三、择其 “要”者:马克思之后的西方意识形态概念嬗变及其批判

马克思之后,西方学者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解释异彩纷呈。总体上看,这些研究从不同方面阐发了意识形态意涵,但也需看到,其阐述方法和内容逻辑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理性择取西方意识形态概念的重要论者——曼海姆、哈贝马斯和齐泽克的基础上,深入开掘其意识形态概念内涵,并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思维对其进行本体维度的揭示,可进一步回应其自意识形态领域延展出的新问题。

(一)曼海姆的替代性改造:以价值中立为准则的知识社会学及其困局

当提到曼海姆,就不得不首先想到其 “知识社会学”理论。尽管曼海姆属于非马克思主义传统,但他仍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视作意识形态总体性研究的顶峰,然在其看来,马克思的理论视域与知识社会学之间尚存一定距离。原因在于,当马克思把意识形态总体意义转向阶级意识时,他只是把他人的理论视为一种意识形态,而未将自己的理论同样视为一种意识形态。曼海姆指出:“对于一名马克思主义者而言,承认自己的社会偏见不应太困难。”[23](P74)于是乎,曼海姆将意识形态界分为总体意识形态与特殊意识形态。其中,总体意识形态是其重点着墨之处。他认为,“当分析者……敢于对包括本人的观点在内的所有各种观点进行意识形态分析,……单一的意识形态理论就发展成了知识社会学”[23](P73-74)。应当说,知识社会学就是总体意识形态分析法。这种分析方法提倡从群体的实际生活条件中客观地审视意识形态结构,而不考虑各方偏见,即保持价值中立性。

那么,究竟何谓意识形态呢?曼海姆认为,意识形态就是某些特定群体的无意识行为既对自己也对他人,“造成了真实的社会状况的掩盖,并也因此使这种社会状况更为稳固”[23](P37)。在其观点中,社会越发展,作为知识创造者和解释者的知识分子的社会状态愈发独立,并逐渐成为一个 “无依附性”阶层。然而,在阶级地位和利益日益凸显的当代社会,知识分子的这种 “无依附性”恰巧又使其无法形成真正独立的 “中间阶级”,最终他们也只能选择附属于某一阶级,构建符合这一阶级根本利益的理论体系。

虽然曼海姆承继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学说,但他创立意识形态理论的目的与马克思当时的诉求有着霄壤之别。其建基于马克斯·韦伯 “理想类型”与 “价值中立”思想的意识形态理论,也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局限[24]。第一,曼海姆通过清除 “总体的意识形态概念”中经验的、心理的内容残余,从而把意识形态阐发为一种超阶级超党派的、只具有认识论的和形而上学的价值观念。然而意识形态从来都是一个与群体和阶级利益交织在一起的概念,是揭露和批判统治阶级灌输错误信仰及掩盖虚假利益的有力武器。这一逐步中立化的过程,也渐趋把意识形态概念变成了一个 “空洞的符号”。第二,从曼海姆的行动路径来看,他并不甘心于充任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一个注脚或配角,而是试图以 “价值中立”的姿态建立起一门独立的意识形态学说。在此情形下,曼海姆将意识形态作了广义和狭义之分,正因如此,使得他本人对马克思意识形态阶级属性的悖离暴露无遗。在当前全球化进程中,强权国家已然开始转换其冷战和旧殖民时代的战略思维,进行各种文化入侵。需要看到的是,用曼海姆的总体意识形态思维剖释这类 “文化入侵”,既无法准确透析由西方制导的各种意识形态话语来充当强权国家夺取非正当利益幌子的本来面目,更无法获悉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对弱势文化和群体的利益盘剥以及 “全球化意识形态”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泛滥。第三,曼海姆着重阐释了意识形态对政治理论建构的牵制力,但却疏漏了意识形态与政治变革之间存在的本质差别,因而,其论断有着明显的偏向性和片面性。从结果论视角看,若依曼海姆的逻辑按图索骥地深入下去,必定会踏入 “意识形态终结论”的 “圈套”之中,因为在曼海姆眼中意识形态的价值就在于对政治建设的有力约束。这样一来,在意识形态与政治活动未能形成 “一对一”的关系时,其实存价值便会受到深度怀疑,而人们潜意识中的 “应然终结”也就在劫难逃。

(二)承继马尔库塞式乌托邦主义的哈贝马斯:作为科学技术的意识形态

与马克思一样,哈贝马斯亦是传统德国意识形态之 “浪漫—情境—交往主义”阐述方式的重要论者,在其诸多理论中,意识形态理论是其最为重要的哲学思想之一。事实上,将科学技术视为一种意识形态,并非哈贝马斯的个人创见。正如他自己所亲承的那样,“科学技术发挥着意识形态的功能”的理论观点,其 “发明权”并不属于他,而属于霍克海默和马尔库塞。因为在霍克海默的早期著作中,就已经提出了 “科学是意识形态”的观点。他指出:“之所以说科学是意识形态,只因其存留着一种窒碍它发现社会危机真正动因的形式。”[25](P5)马尔库塞对科学技术负面影响的批判更具启示意义。在他看来,囊括技术本身在内的技术应用都是对人与自然的支配,“技术的逻各斯已经变成统治的逻各斯,技术合理性变成政治合理性”[26](P138),技术本身也是一种意识形态。

在科技意识形态批判理论上,哈贝马斯与马尔库塞具有一脉相承的征象。对此,哈贝马斯毫不掩饰地指出,马尔库塞关于现今的科学和技术也具备统治的合理性酵素的基本论点,“为分析改变了的格局提供了钥匙”[27](P58)。首先,哈贝马斯实现了对 “科技意识形态化”理论的延展。他以资本主义 “自由公平交换”的意识形态神话为突破口,指出旧有意识形态已被打破,需要新型意识形态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提供合法性庇所。而科技意识形态则是其合意选项,主因在于 “技术统治的意识同以往的一切意识形态相比较,‘意识形态性较少’”[27](P69)。其次,哈贝马斯完成了从人性异化向社会结构异化的理论转轨。哈贝马斯从社会学的视角,将社会结构划分为两个独立且特定的结构——系统和生活世界,阐明了因科技意识形态招致而来的社会结构冲突,以及系统对生活世界的入侵,导致人类文化世界被权力和金钱的斗争所取代,民主和自由被技术精英的统治所取代。再次,哈贝马斯实现了科技异化治理机制在社会结构层面上的理想建构。与马尔库塞用 “审美解放”消解科技意识形态侵害的方式不同,哈贝马斯则对 “交往理性”寄予厚望,认为以科技意识形态为代表的工具理性已然严重超出了交往理性的范畴,应依凭交往理性规复其原有界限[28]。尽管如此,其科技意识形态理论仍与马尔库塞一样,未能摆脱理想主义的模式,深陷乌托邦主义泥潭而不可自拔。

透过对哈贝马斯意识形态理论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确证四个理论上的缺陷:第一,批判对象的错乱致其堕入唯心主义窠臼之中而无所遁形。他把对科技的否决说成是对科技异化的批判,遮蔽了人们对资本主义逻辑体系批判的视阈。换而言之,即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整体批判转入了对工具理性的批判,“工具理性批判取代了政治经济学批判;而政治经济学批判又成了对技术文明的批判”[29](P30)。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唯物史观的基本意旨。唯物史观强调,科技进步所显露出来的弊端并不是科技自身的本质特征,它是与人力要素和社会制度相勾连的。而哈贝马斯以批判科技替代批判现存资本主义制度,促使科学技术堕入违背历史规律的怪圈,最终必将倒向唯心主义。第二,“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乃是技术支配论催生出的新变体。尽管哈贝马斯摸索出了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之间存在的某种内在关联,认识到在现代社会中资产阶级以 “科技发展”来阐发 “技术统治意识”的观点,让科技饰演意识形态的配角,使个体的自我活动在价值体认中逐渐迷离,进而压缩人类正常交往空间,引发 “交往异化”,在这一层面上有其可取之处。但是,他过分夸大了现代技术在意识形态中的作用,从而未能找到技术行为的科学出路。他认为,“第一位的生产力——国家掌管着的科技进步本身——已经成了合法性的基础”[27](P69)。如此一来,原本由人类创造的科技最终被异化为人类的主宰。从思维逻辑上看,其乌托邦性质尤为明显。第三,寄予 “交往理性”以超越科技意识形态的厚望显得苍白无力。哈贝马斯虽描画出了未来社会的远景图式,但当他试图用交往理性作为弥合科技意识形态裂痕的核心环节时,其意识形态批判理论就只能滞留在理论界线内,而不能揭示并消除其现实存在的社会根源和社会基础。这一现实基础即是 “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18](P545)。第四,混同社会实践形式引致意识形态功能的错置。作为一个政治哲学范畴,意识形态的首要职责便是为统治阶级提供合法基础。然而,哈贝马斯所指出的科技生产力生成意识形态,在功能和实践上与传统观念中的政治意识形态判然有别。比较而言,政治意识形态所表达的是政治主体的价值观念诉求,展现了价值标尺和利益准则;科技生产力生成的意识形态则映照出资产阶级的价值旨向,折射的是物化标尺和事实准则。所以,若只以意识形态或生产力作为阐释对象,轻忽对新兴社会制度和生产关系的探析,就不能准确把握意识形态的真义和本义,极易在功能层面上出现对意识形态的曲解和错置。

(三)穿越意识形态幻象的齐泽克:过度膨胀的 “社会存在”

尽管齐泽克是一位非马克思主义者,但其 “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形态的精辟论断”[30],并将阿尔都塞和拉康的理论与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进行巧妙融合。不得不说,他的这种批判发展观是对曼海姆、哈贝马斯等人仅从 “知”的层面解读意识形态概念的破冰,其深入到社会现实本体或人的行为实践,挖掘了意识形态的深层意涵。在齐泽克的理解中,人们的实际生活会在意识形态幻象筑构过程中不断生发,现存状况即是意识形态筑构的结果,可见意识形态便是 “社会存在”。于是他极力否定马克思从社会意识维度剖析意识形态的做法,认为传统意识形态的理论误区在于——未将意识形态理解为社会存在。在他看来,意识形态概念的初始界定源自马克思所说的“他们虽然对之一无所知,却在勤勉为之”[3](P39)。但他又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定义今天已不再适用。今天的意识形态应重新定义为:“他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一清二楚,但他们依旧坦然为之。”[31](P40)亦即,过往对现实社会曲解的、虚假的意识已经成为当今对社会现实的客观反映。齐泽克进而指出,意识形态在本质上即是现实社会生产的 “幻象”,而非掩盖事物真实状态的 “幻觉”。纵使人们对那个虚假性了然于心,知晓意识形态普遍性中幽隐着特殊利益,“但他拒不与之断绝关系”[31](P40),这是犬儒主义的本质。对于这样一种犬儒主义,齐泽克进行了犀利的剖析和无情的揭露——它意识到了遁隐在意识形态幽黯中的特殊利益,也明晰意识形态 “现实”与 “面具”之间的距离,“但它总能找到保留那个面具的理由”[31](P41)。按照这样的逻辑,意识形态就像一只 “幽灵”,业已潜入人们的现实生活,因而它并非 “虚假意识”,而应是一种 “社会存在”。

而所谓的 “意识形态幻象”,就是通过修改、缝补及弥合现实的差距来掩盖其不一致性。可以看出,“意识形态幻象”注重意识形态本身所伴携的功能,对有机团结社会的建构是其首要目的。这个 “社会”指向的是 “一个有关真正存在的……没有被对抗性的分工所割裂的……各部分的关系呈现有机性、互补性的社会”[31](P41)。言外之意,这样一个人们普遍向往和憧憬的理想社会,只不过是一个乌托邦 “幻象”。与此同时,他指出,意识形态就是用以 “支撑我们的 ‘现实’的幻象建构:它是一个 ‘幻觉’”[31](P31)。而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就是意识形态幻象为我们营建的混沌情境,其中既包括对过去创伤内核的排斥,也包括对现实的逐流,还包括对未来社会景观的无限遐想。

虽然齐泽克在对意识形态展开批驳时独创性地运用了精神分析法,为理论批判拓辟了新路径,但透过其将意识形态与 “社会存在”画等号等行为,可直接映照出其意识形态理论的过度膨胀和自身局限。第一,齐泽克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学说阐述为单一形式的 “虚假意识”,认为这种 “过去式”的意识形态与当今现实已然 “绝缘”。事实上,马克思文本中所书写的 “虚假意识”,专指对过往意识形态理论的批判,并在此批判的基础上创建了唯物史观,但其批判并不止于理论上的论证,而是以行动为导向溯寻事物发展规律;也不止于 “词句的革命”和 “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是 “改变世界”[18](P502)。不难看出,齐泽克对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在诠释和领悟的过程中存在极大偏误和曲解。第二,齐泽克在建构 “穿越幻象”的理论过程中尚存漏洞,因其自身也不能从根脉上与 “幻象”脱钩,这就一定意义上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理论合法性。他指出唯有穿透这重 “迷雾”,方能透彻且整体地展开意识形态批判,并始终坚信这一点——幻象是可以被准确认识和穿越的。正因如此,他一直倾力于穿越幻象,并不断探求穿越幻象的可能途径,进而生成了系统化的理论学说。他认为现实社会中实存的各色对抗构成社会存在,幻象则将实在的社会对抗遮蔽起来,但即便如此,人们也并不能真正地消灭社会中的各种对抗。就此,齐泽克得出结论——意识形态是永远存在的,这使其无法彻底地挣开幻象的束缚[32]。第三,在齐泽克看来,意识形态仿佛是一种无意识的反抗,但它的基本面向仍在 “理性”领域,这是社会主导意识形态压迫下的常规举动,是统治阶级依托自身需要有意构筑的理论框架。实际上,“意识形态幻象”即是发生在反抗主流意识形态及其所形成的社会裂痕中,进而衍生成人们的无意识行动,而非如齐泽克视阈中的,被无意识的欲望主体彻底导控。它还实存于 “实践”领域,并在 “实践”的过程中筑构起有效且真实的社会关系。一定程度上而言,齐泽克的 “意识形态幻象”理论丧失了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性和现实性。

四、“观念的秩序”: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指导下意识形态概念内涵的重构及其时代意蕴

毋庸置疑,前所述及的三个具有代表性的西方学者,在阐述意识形态概念内涵时都合理拓展了其外延,但同时也使其意涵变得模糊,价值地位逐步从中心淡入了边缘。综合来看,其理论偏狭可以归纳为:第一,对意识形态的概念体认实存片段化和原子化倾向。纵使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内部对于意识形态的内涵各持己见,但仍可从中寻得一些 “共通点”:过度肯定或全盘否定意识形态的某个理论观点,总能创新性地将自身研究领域 (如知识社会学、科学技术、社会存在)与意识形态结合起来。但不可否认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意识形态定义很大程度上曲解了马克思的原意。第二,以价值中立为准则模糊了意识形态内隐的阶级属性。显然,西方学者将自身理论体系与意识形态嵌套的做法较大程度上导致了意识形态概念的中性化,有悖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阶级本质—— “意识形态是特定阶级意志的政治观念表达”。第三,在叙述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之间关系时走向了 “二元对立”。在二者的关系上,前述学者除了将两者等同视之,就是将两者直接对立。实际上,科学技术和意识形态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而非 “二选其一”的关系。一定意义上而言,从意识形态到科学的转变过程需经历一种 “认识论的断裂”,马克思也不例外。因此需要思考的是,应当如何才能摆脱主观观念,而客观地阐述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概念内涵并保持其重要地位。基于这一问题,有必要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从意识形态概念内涵中找寻问题本因,并对意识形态概念进行认识论上的重述,从而对意识形态的构成维度及其相互关系作一厘清。

(一)“性质”重思:意识形态概念的 “因时因地”特征

如果对意识形态的定义仅局限于社会结构层面的描述,而未能深入阐释意识形态在社会需要和历史发展中的双重意蕴,便无法表达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历史变迁,也无法解释人们对意识形态的不同态度。从本质上讲,意识形态是一个 “因时因地的哲学”①“因时因地的哲学”(Positional Philosophy)是塞缪尔·亨廷顿用以表述保守主义的说法,也特别适应于意识形态概念的性质。参见Huntington,S.P,Conservatism as an Ideology,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57(2)。概念。从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概念的阐述,便可知意识形态的概念内涵随着时间转换而不断发展变化着。正如其所言:“各个时代的社会意识,尽管形形色色、千差万别,总是在一定的共同的形态中演进的。”[33](P489)每个阶级社会、每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建构方式随着时代变迁而转换,并最终指向传播统治阶级的思想、观念。透过对意识形态概念的知识考察,可将其基本特征概括为客观存在性、阶级维护性和相对独立性。

第一,意识形态外显的客观存在性。马克思针对德国社会中所表现出的脱离物质条件和现实社会的境况展开批判,深入挖掘了意识形态产生的根脉,认为意识形态生产起初是径直 “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18](P524)。在物质活动过程中,每个人都形成了自身的思想和观念,并通过语言来传递个体的意识和思维,通过交往来传播和强化个体的主观意识。我们的起始点是现实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18](P525)。不难发现,意识形态源自于现存状况,并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是人们所从事的现实生活过程的再现。从客观现实出发,当前学界对意识形态概念的滥用,无疑容易混淆人们视听、模糊意识形态要义,遮蔽人们对其客观存在性的体认。

第二,意识形态内塑的阶级维护性。从这一概念的内在性质来看,它呈现为人们对多元利益的诉求,所以它不是纯粹客观或 “价值中立”的理论体系。从其内部的构成来看,“价值观的理论体系”是最基本、最深沉的要素之一[34]。道理十分简单,它首先是一种价值观,反映出不同利益群体的价值评判;其次,它必须经过推敲、判断等演绎方式来验明其利益来源的合法性。形式上的普遍,使意识形态在特定历史阶段展现出 “虚幻”外表;而内容上的特殊,又使其时常显现出 “阶级”本性。正如马克思指出,任何阶级总想给予自身价值观念以普适样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18](P552)。这一内塑的特质,直接规定了意识形态所具有的价值倾向,它定会将个人利益装饰成普遍利益,进而为维护其现有利益格局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合理辩护。

第三,意识形态根源上的相对独立性。追根溯源地说,意识形态自诞生之日起就拥有着相对独立的特性,并依循自身固有的演进脉络呈现于人。这一特定的意识形式往往一开始就反映了人们的主观愿望,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独立性。马克思指出:“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21](P90)这里,马克思将 “人脑的产物”——意识形态——当成独立实存的事物,意在阐明资本主义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物化及其意识形态的虚假本质。就单一个体而言,人诞生于特定的思想语境和景象之中,必然受到某种意识形态的感化和濡染,个体的思维和举止也将折射出契合现有意识形态的 “社会景观”。但在进行意识形态宣传或教育时,必须以 “因人而异”的方式方法展开,否则就会走向事物的反面。

实际上,曼海姆、哈贝马斯、齐泽克的意识形态理论都或多或少地表达了对 “因时因地的哲学”特征的关照。如齐泽克的 “意识形态直接就是社会存在”观点,凸显了意识形态的独立性特征,但却忽略了意识形态的阶级维护性;而提出价值中立知识社会学的曼海姆和承继马尔库塞式乌托邦主义的哈贝马斯,其理论的出发点是克服意识形态的种种偏见,但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和诸多矛盾之处。正如哈贝马斯所坦承的,“我们只能提出这个问题,而不能有预见性地回答这个问题”[27](P69)。不仅如此,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意涵与之后的西方意识形态概念也存在质的差异:后者惯常将表面上的 “意识形态幻象”修饰成普遍利益,以遮盖其实际上的特殊利益;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则理性地阐扬了资本主义的内在局限以及无产阶级的历史地位,态度坚定地指出无产阶级所代表的利益在人类发展的未来趋向上切合于人类共同价值。有如 《共产党宣言》所指出的:“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20](P42)耽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固有的阶级局限性,因而马克思之后的西方意识形态概念在 “因时因地”性质上存在明显缺陷。

(二)“要素”重释:意识形态概念的基本构件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以理论和实践为基础的各种意识形态理论,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可抽象的意识形态概念的基础性要素。源自社会实践的合规律性特征,必须依循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辩证唯物的合理内核。而以普通样貌出场的意识形态,在与阶级发展一道内嵌于社会历史发展长河的过程中,其普遍性基因尤为显见。与此同时,意识形态还应准确捕捉社会历史发展的 “聚变”,以确保其有效性的正常发挥。倘若意识形态工作缺乏技术手段,盲目为之,意识形态发展必将误入歧途。基于此,意识形态的基本要素可概述为:合规律性、普遍性、有效性和技术性。

第一,在意识形态传播中合规律性是被人们所承认的意识形态实践原则,并且意识形态传播本身就需要合乎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否则将难以为继。意识形态的合规律性由合理性和科学性共同铸成。列宁认为:“任何思想体系都是受历史条件制约的,可是任何科学的思想体系都和客观真理、绝对自然相符合。”[35](P42)也就意味着,科学的意识形态是客观存在的真理,这种 “真理”源于对客观世界的内在逻辑和规律体系的准确诊断。从社会层面看,意识形态始终操持着合理性原则,努力做到统筹全局、合乎情理;从人民层面看,国家意识形态的方法论与世界观都是科学的,可以引领国家及其人民作出正确的选择。站在整个国家发展的角度,无论它面临多么巨大的挑战,都不能背离合理性原则,而一旦背离,就必须接受合理性批判,并最终回归到合理性的轨道之上。因此,意识形态的合规律性即是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以符合事物发展客观规律为前提而凝练出的具有鲜明实践品格的价值体系。

第二,比较地看,“普遍性”是最没有争议的要素,但仍需对其展开具体论述和阐释。唯物史观认为,阶级社会中各阶级的意识形态都是对特定阶级利益的写实,每个阶级的意识形态都服务于本阶级或某些政治集团。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已经建立起了 “他们自己的、同他们的阶级地位相适应的意识形态”[36](P289)。综合来看,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强调意识形态的普遍适用性,并且自由、平等、民主、文明、爱国、诚信等价值观念都深嵌于两种社会制度之中。但与资本主义社会相异的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传导过程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尊重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事实规律,着力提升人民群众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第三,有效性是毋庸赘言的意识形态概念要素之基石。尽管曼海姆、哈贝马斯、齐泽克都在一定程度上误用甚至滥用了意识形态概念,但从其理论观点来看,都将 “有效性”置于意识形态的内涵之中。从曼海姆式知识社会学的有效性,到哈贝马斯所说的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的有效性为现存政治提供合法性基础,再到齐泽克所说的作为有效性的 “社会存在”,皆为意识形态概念中必不可少的要素环节。这一要素具有强烈的现实指向,彰明了意识形态敦促社会有效发展的实践目标。“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37](P209)意即,意识形态的有效程度总是取决于该意识形态满足民众需要的程度。在这里,意识形态有效性的发挥,需在保持意识形态理性的前提下,建构起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意识形态。

第四,技术性。技术要素是意识形态一个重要的策略组成,是其从 “自在”转向 “自为”的枢纽环节。尽管意识形态具有技术性的特质,但这并不意味着技术就直接等同于意识形态,更不意味着哈贝马斯的观点—— “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具有合理性。马克思指出:“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18](P11)易言之,意识形态 “掌握群众”的技术就在于 “说服人”。其所具有的现实性表明,唯有透过微观的技术策略,才能表现出其所承载的价值和围绕价值建构的内容。因而,意识形态的技术要素是它走向现实生活的一个重要层面,亦是意识形态最现实的层面。它使意识形态与自在的思想形式相分离,转变为现实的话语实践。自此,意识形态以更理性的姿态被人们接受和认可,凝结成无比巨大的实践推力。

“合规律性—普遍性—有效性—技术性”之间的逻辑理路可以表述为:首先,合规律性为一切现代政治奠定了根基,竖立其上的有效性促进了意识形态的传播;其次,现代性政治即为普遍性政治或是大众政治,蕴含其内的普遍性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具有多种面向,既有形式上的普遍性又有实质上的普遍性;再次,技术性不但是意识形态普遍性的内在规定,而且是衡量合规律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指标。然而,西方意识形态概念由于过度强调其有效性和技术性,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合规律性要素中人民群众的功能发挥。实际上,在不同社会形态的意识形态架构中,意义主体有着本质区隔,但唯有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形态中才把人民看成真正的意义主体,才发挥了人民群众在意识形态建构中的积极作用。

(三)合理阐发:作为一种 “观念的秩序”的意识形态

如前所述,意识形态是一个极难定义的概念。它是 “二十世纪西方思想史上内容最庞杂、性质最诡异、意义最含混、使用最频繁的范畴之一”[38](P1)。中国与西方分属两种意识形态逻辑,西方最古老的传统之一就是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双重对立。从马克思到曼海姆、哈贝马斯、齐泽克等人的意识形态理论,均为建基于双重对立之下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度量,生成了以社会知识、科学技术、社会存在衡量国家的意识形态谱系。在现代化社会中,诸多共通要素业已存在于世界体系之中,如自由、民主、正义、法治等。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族国家可忽视自身的政治传统,而用其他政治逻辑中的意识形态概念来权衡自身所处的具象境况。

首先,意识形态作为国家层面上的系统观念。马克思指出,国家 “一直是一种维护秩序、即维护现存社会秩序从而也就是维护占有者阶级对生产者阶级的压迫和剥削的权力”[39](P219)。其实,国家权力的展现不仅在于硬实力 (如经济、军事)的显性输出上,还反映在软实力 (如文化、意识形态)的隐性渗透上。意即,国家以其意识形态的力量,将社会冲突、观念抵牾等限制在一定的 “秩序”范围之内。所以,国家层面的意识形态往往以国家意识形态的话语呈现,且人们通常将其阐释为一种 “系统化、理论化的阶级意识”。例如,当代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是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作为一种系统化、理论化的阶级意识,意识形态对社会及公众利益得失情感的表达不是混乱无序的,而是会被 “浓缩”、凝聚成一定的最高价值共识,并以此为中心遵从某种逻辑和秩序依次铺开。舍勒也曾言:“勾画存在于世界观、上帝观、灵魂观及各社会组织层次间的相关状态的轮廓,是一个极其特殊的研究对象。”[40](P67)由此,国家意识形态可环绕某些信仰或核心价值观、依照一定的秩序和结构展开。于新时代的中国而言,持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对这一秩序的妥善依从。

其次,意识形态作为社会层面上的系统观念。由于社会群体由多元个体构成,因而对于同一群体中的不同个体而言,其在社会化过程中的环境大体相同。这些个体所接纳的知识信息、受教育的形式以及成长的历程,并无大的差异,因为 “每个人都在共同命运、共同活动和克服共同困难 (不过,在此过程中每个人的分担是不同的)的框架之内表现自己的知识”[23](P27)。从总体性视角看,个体社会化过程中思想、观念和知识的传播受到国家或主流意识形态的控制。从过程性视角看,意识形态的传播和分配经历了一个从国家和社会层面到个人层面的复杂过程,其中也经过了一系列转化,并如同马克思所言,“随着每一次社会秩序的巨大历史变革,人们的观点和观念也会发生变革”[41](P253),在其最终意义上,具象化为日常生活中待人处事的行为准则、价值规定和利益归旨等指导社会实践的思想意识,其更多地指涉意识形态社会化过程中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观念的秩序表达。

再次,意识形态作为个体层面上的系统观念。在马克思看来,“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21](P22)。所以,意识形态是对现实的价值景象、价值实践的反映,亦将伴随相应的实践活动的变化而变化。从每个个体出生开始,就经历着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吸收着先在的知识、文化、习俗、思想观念等,这其实也是一个不断认知、模仿和学习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推进,不是随机选择、杂乱无序、自由分配的,而是遵照国家或统治者的意愿,在家庭和社会机构中以公共物品的形式进行有计划的教育。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国家和社会 “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18](P524)。随着社会多元利益主体的兴起和价值观念的多样化,传统的 “国家—社会”一体化结构渐趋松动,取而代之的是 “国家—社会—个人”的自上而下的秩序建构。国家意识形态或主流意识形态需极大限度地统摄整体社会成员的价值目标和精神诉求,从而为个体预设了观念的秩序和精神的结构。

(四)“对话”现实:重构意识形态概念内涵的新时代价值意蕴

一般而言,价值意蕴可被看作处于具象时空境遇及生产状况中的人对自我发展样态的体悟和践履历程。随着社会生活中生产力与生产方式的迭代革新,价值意蕴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扩展和丰盈起来。于中国自身而言,重构意识形态概念内涵的新时代价值意蕴,可解读为新时代语境下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对其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所处的历史方位及所遵照的行动指南的意义彰明。

第一,重构意识形态概念内涵,有助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明乎作为 “观念上层建筑”的主流意识形态之 “精神坐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42](P323)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前意识形态建设的核心要义,是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现实根据的主流思想观念。这一思想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底基,进而实现社会全面提升、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以国家、社会、个人为价值目标与规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深入剖析 “新思想”的精神坐标,也是 “观念的秩序”的意识形态之具体表征。其一,国家层面上的 “倡导”就是 “观念的秩序”的意识形态之目标呈现,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目标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 “第二个百年”目标,即是这一核心价值观迈向新的历史高度的图景展示;其二,社会层面上的 “倡导”就是 “观念的秩序”的意识形态之路径表达,从 “站起来”到 “富起来”再到 “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即是其遵循社会有序发展的实践逻辑;其三,个人层面上的 “倡导”就是 “观念的秩序”的意识形态之动力展现,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许同党的前行动力串联起来,即是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植入人民史观境域中的鲜明写照。

第二,重构意识形态概念内涵,有助于抵御西方非马克思主义 “虚假意识”的侵袭,构筑起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 “保护屏障”。马克思认为:“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43](P170)因此,总体国家安全不仅需要国家雄厚的硬实力要素来拱卫,还需社会各界与人民群众具有坚定的软实力自信以免疫境外敌对势力的非马克思主义 “虚假意识”渗透和文化侵蚀。习近平指出:“当前,各种敌对势力一直企图在我国制造 ‘颜色革命’,妄图颠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政权安全面临的现实危险。”[44](P118)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西方国家对我国施行的 “和平演变”“颜色革命”策略从未停止,并以更加复杂、更加隐蔽、更加快速多样的形式深入我国的意识形态领域。在此情形下,从国家到社会再到个人的意识形态话语秩序表达已经凸显出了其比较优势。从构建样态上看,“观念的秩序”框架下的意识形态建构凭借多途径、多样化、多手段的综合作用,实现了不同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在同心协力中解决问题,从而为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构筑起了一道坚实的 “保护屏障”。

第三,重构意识形态概念内涵,有助于 “学深悟透用好”马克思主义阶级观,为化解意识形态领域的风险挑战提供 “学理支撑”。所谓 “马克思主义阶级观”,即马克思主义发展过程中淬炼出的阶级理论,就是将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应用于探察阶级社会历史与社会现实的基本方法。习近平曾说,要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 “五个观”(群众观、实践观、阶级观、矛盾观、发展观),从而 “真正把马克思主义这个看家本领学深悟透用好”[45]。这 “五观”作为一个共构整体是对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基本原理的集中阐发,某一方面内容的缺失,都将离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整体性和科学性。列宁认为,面对人类发展史中显现的各式政治表达,都需要 “牢牢把握住社会划分为阶级的事实,阶级统治形式改变的事实,把它作为基本的指导线索”[35](P287)。不难发现,意识形态因其固有的阶级属性而具有确定的政治意涵,如若全然不顾其政治意涵而一味地 “雾化”意识形态的阶级属性,最终不仅无法提升意识形态功能,反倒会销蚀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和话语权。须予以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将马克思主义的 “阶级意识”当作应对意识形态领域风险挑战的武器,是指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唯物辩证法思维,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展开理论阐释和科学分析。

五、结 语

在人类思想史上,意识形态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这一情状是由意识形态所蕴含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然而,潜隐在 “内涵丰富”背后的则是意识形态概念内涵的观点分歧,诸如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之争、哲学属性与阶级属性之争、肯定与否定之争、理论与实践之争等,这些问题的论争都进一步凸显了澄明意识形态概念内涵的必要性。意识形态是一个论争性的概念,更是一个建构性的概念。在这三重意涵中,唯心主义虚假意识主要是从论争的角度有所特指,阶级意识和观念上层建筑则从建构的视角揭示出其所具有的普遍性意义,这三层内涵清晰地勾勒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图景。沿着马克思的 “脚步”,曼海姆将意识形态阐述为具有价值中立性质的 “知识社会学”,哈贝马斯将意识形态视作 “科学技术”,试图穿越意识形态幻象的齐泽克则将意识形态释义为 “社会存在”。尽管这些学者对于意识形态的内涵各执一词,但仍能洞见其 “共通点”:过度肯定或全盘否定意识形态的某个理论观点,总能创新性地将自身研究领域与意识形态接合起来。基于此,本文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对意识形态概念的性质和要素展开重述,进而将意识形态阐释为一种 “观念的秩序”。这一“观念的秩序”意在凸显意识形态在 “国家—社会—个人”结构中的秩序表达和意义建构。在新时代语境中,重构意识形态的概念内涵,不仅有助于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也有助于抵御西方非马克思主义 “虚假意识”的侵袭,还有助于 “学深悟透用好”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进而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妥善应对意识形态领域中突现的风险和挑战。

诚然,以 “意识形态概念”为切入点而建构的分析视角,虽为厘清意识形态的 “知识边界”、涵育主流意识形态认同、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提供了一定经验参考,但依旧无法对意识形态领域的一切意象论题皆予以回应。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思维对西方学者意识形态概念内涵的逻辑局限进行揭示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洞察到其本身所固有的 “正负”特性。是故,在今后研究中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思考如下问题:第一,基于西方学者视阈中意识形态概念内涵多元化的客观事实,如何对意识形态概念衍生而来的 “学术景观”进行整体改造,以突出其正面导向价值;第二,在人工智能时代,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是否存在淡化或泛化意识形态内涵与外延的倾向,我们又该如何应对由此引致的 “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第三,在意识形态内容生产的框架内,如何找到更多将跨地界、跨文化的 “他者”串联起来的 “学术”通道,它是否能为全球意识形态治理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带来启示,等等。面向未来研究,或可从大数据、内容生产、全球治理、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方面入手,继续深入挖掘意识形态概念内涵的不同阐述范式及其样态,将会发展出更多具有中国话语诠释力的研究经验,从而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话语体系的有序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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