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经营权可依法流转和继承
2020-01-08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案例】2005年8月1日,马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书1份,该村民委员会将某荒山承包给马某管理使用,承包期限为50年(自2005年8月1日起至2055年7月31日止),承包费为收入的20%。双方当日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2005年12月30日,当地林业局向马某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2009年5月5日,马某以30万元的价格将其承包的该荒山转让给刘某华,双方签订荒山转让协议1份。后经马某申请,村委会研究同意,终止与马某的原承包合同,转发包给该村村民刘某华。之后马某将公证书、林权证等交给刘某华,刘某华将转让费30万元交付马某。2014年5月6日刘某华去世。2014年9月3日,刘某成(刘某华继承人)前往该处荒山采摘板栗时,遭马某阻拦。刘某成随即拨打110报警,但未能协调解决。为此,双方诉至人民法院。
【评析】马某与该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马某在签订合同后,即申请办理了林权证,据此说明马某拥有对该处荒山的承包经营权及对该处荒山上的林木的所有权。2009年5月5日,马某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将其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刘某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根据上述规定,马某与刘某华所签订的荒山转让协议为有效协议,且双方当事人也均按该合同所约定内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该处荒山的承包经营权及荒山上的林权即转让给刘某华,刘某华去世后,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马某阻拦刘某成采摘板栗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因其侵权行为给刘某成造成的经济损失,马某应该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