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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种子管理部门受理田间现场鉴定的程序解析及注意事项

2020-01-08陈哲凯张永清王宏伟

河北农业 2020年1期
关键词:专家组申请人田间

陈哲凯 张永清 王宏伟

(作者单位:1、张家口市种子管理站2、张家口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随着近年来法律普及程度逐渐提高和农业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增强,因为种子质量引起的田间纠纷投诉逐年增多,在新形势下对各级种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依法履职受理田间案件投诉,为农户挽回经济损失成为基层种子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层种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田间鉴定程序和方法,为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纠纷提供法律依据。依照《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据实际情况,纠纷发生所在地多为县乡辖区,因此本文所指的基层种子管理部门即县级种子管理站或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我们近些年来处理田间纠纷的工作经验,总结了如下工作程序以供基层部门参考:

一、准备工作

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在接到田间现场鉴定的书面申请后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首先根据《办法》要求载明的现场鉴定的主要内容设计好鉴定书文本格式,并预先打印成册以供专家现场记录填写。其次要确定田间鉴定申请是否真实有效。在正式接受鉴定申请前务必由申请人陪同到田间现场查勘,以确认申请鉴定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在确认无误后接受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第三,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参加鉴定工作,受邀专家参加鉴定前应征得申请人同意并确认,需要回避的专家应该予以更换。依据《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5年以上。专家组应由作物育种栽培、植物病理、种子检验、土肥农药等方面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因此,鉴定组织单位务必要求专家组成员提供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予以查看,并保留资格证复印件备案。第四,派出本单位2名以上职工协助专家组开展工作。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鉴定前通知申请人、当事人鉴定时间并要求其按时到场;根据鉴定申请预填写鉴定书中关于申请人信息、鉴定内容、查勘的田间现场情况等相关信息;收集被投诉种子的审定公告(性状说明)和质量标准、相关证据(购种发票或收据、种子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一并提供给专家组备查,尤其注意如果申请人有尚未种完并且未拆包装的投诉种子务必封样带回;准备鉴定工作所需工具(相机、小铲、卡尺、卷尺、铝盒、粗天平等)。第五,按照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申请人收取鉴定费。第六,负责维护鉴定现场秩序。

应当注意的是,《办法》规定了种子管理机构对田间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六种情况,分别为:一是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二是司法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三是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四是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五是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种子质量所引起的;六是不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的(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制定的鉴定任务除外)。这六条基本包含了不予受理所遇到的全部情况,基层管理部门务必依据规定判定是否接受鉴定申请。据我们的工作经验,其中尤其注意第四条,某些纠纷方往往利用白包装种子,或合同上不注明种子品种名称、质量指标等引起纠纷且故意逃避监管,种子管理部门不再组织田间鉴定,而是会同或移交执法机构依法按假劣种子及时予以处理。

二、组织实施

在专家组进行田间现场鉴定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鉴定组成员分工,与专家组协商确定田间调查的具体内容、抽样方法以及判定标准,在专家组向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时做好笔录。服务鉴定工作的种子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田间检验专业技术知识,根据样区大小随机取样,若是田间纯度鉴定则运用4N原则处理抽样数据以减轻工作强度。做好田间调查数据和现场观察情况的记录以用于专家组汇总分析。

工作人员要注意搜集更多的证据,为鉴定工作提供帮助。应当考虑的情况有: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所以鉴定时尽可能找到相邻田块种植的相同品种(同一厂家不同批次或不同厂家相同品种)作为对照加以鉴别判定。

现场鉴定终止依据《办法》第十一条:(一)申请人不到场的;(二)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三)因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展的。现场鉴定的无效依据第十七条:(一)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三)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田间现场鉴定应当在需鉴定地块具备鉴定条件时及时进行,最好是在鉴定的作物生长旺盛、田间性状最明显的时期进行,切勿错过鉴定时机。鉴定专家职称资格务必要求副高级及以上,与鉴定当事人双方存在利益关系的务必回避。

三、后续工作

田间鉴定结束后,督促专家组及时作出鉴定结论并规范撰写现场鉴定书。县种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书交付申请人并由领取人签字确认。

田间鉴定申请人对现场鉴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受理原申请的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上级单位说明本次鉴定情况和鉴定结果。

田间现场鉴定是鉴定人向申请人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活动,对于妥善处理种子质量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基层种子管理部门务必依法依规组织鉴定,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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