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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专题研究

2020-01-08张明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贩卖毒品共犯犯罪案件

【专题导引】在刑事审判业务中,毒品犯罪占有很大比重。从司法统计数据来看,2016年一审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占当年全部刑事案件的10.54%;2016年至2017 年,每年一审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均在 11 万件以上,被告人人数均在12.73万人以上,其中,判处5年以上重刑的人数达4.61万人(占毒品犯罪总人数的21.48%)。虽然无从得知每年毒品犯罪的死刑人数,但可以肯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排在死刑适用主要罪名的前列。

毋庸讳言,目前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的问题不少,如法官习惯于根据字面含义理解毒品犯罪的条文规定,对于毒品犯罪着手与既遂的判断极为形式化,不善于从区分正犯与共犯出发处理毒品犯罪的相关问题,不擅长于从死刑适用原理出发对毒品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以至于各地司法机关对一些相同毒品犯罪案件(如代购毒品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或对本不构成毒品犯罪既遂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既遂,或对本可不适用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适用了死刑。为保证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质量,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毒品犯罪进行深入研究。

就刑法解释学而言,毒品犯罪是检验刑法总论原理的极佳素材。在毒品犯罪中,如何判断着手与实行行为,如何认定毒品犯罪既遂,如何在毒品犯罪中区分正犯与共犯,在毒品犯罪中如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具有丰富、深化乃至提升刑法总论相关理论的作用。

有鉴于此,本刊策划了毒品犯罪专题研究的一组论文。这些论文均以问题为中心,以保护法益为指导,从实质解释论出发,对毒品犯罪相关问题给出了极为明确的结论。其中,张明楷教授的《代购毒品行为的刑法学分析》一文,围绕为他人代购毒品的行为是否以及何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问题展开研究,主张对代购毒品行为的正确处理,有赖于正确把握贩卖毒品罪的保护法益、正确判断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正确理解共犯的成立条件。李立众副教授的《贩卖毒品罪中“买入毒品即既遂说”之反思》一文,围绕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展开研究,主张对于为贩卖而买入毒品的行为,是基于预备犯、未遂犯原理而得以按贩卖毒品罪处罚,无论是贩卖的日常含义还是其规范含义,抑或从比较法出发,为贩卖而买入毒品的行为都不属于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故实务界应当放弃买入即既遂说。王钢副教授的《运输毒品行为的限缩解释》一文,围绕运输毒品罪的实行行为展开研究,主张应从运输毒品罪的保护法益出发,只有在行为人运送毒品的行为对国民健康造成了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的抽象危险时,才能将之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实行行为,行为人出于促成毒品流通的意图使毒品离开自己支配的静态空间、造成毒品的物理位移时构成运输毒品罪的着手,行为人将毒品运抵其计划向他人交付毒品的目的地时,才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曾文科博士的《论毒品再犯规定中的“被判过刑”》一文,从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根据、禁止重复处罚原则与文义边界三个角度,对《刑法》第356条中的“被判过刑”进行了深入解读,对于准确认定毒品再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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