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落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2020-01-07洪秀敏
洪秀敏
9月7日,教育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让学前教育立法再次获得广泛关注。《草案》对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规划、保教规定、教师待遇等方面作出具体部署,它的发布也意味着我国在学前教育领域的法律空白即将被填补。据此,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研究所(系)做出了系列深入研究和探讨,他们在教育视域下的解读和思考,为我们拨云见日,让我们清晰地了解立法将为学前教育领域带来哪些深远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教师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建设稳定、高素质的幼儿园教师队伍是深化新时代学前教育事业改革的重中之重。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连续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推进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颁布,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步伐加快,在扩规模、提质量、优管理、强待遇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不过,由于学前教育长期是我国教育中的一块短板,即使国家提出对学前教育及教师给予高度关注,目前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中仍旧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师资供给不足。“园所易建,一師难求”。2019年我国幼儿园专任教师和幼儿的比例为1:17,仍未达到2013年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的配备标准。各地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幼儿园教师短缺问题,不能满足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扩大的需要。“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适龄儿童入园需求迅速增长,伴随师资准入门槛、师幼比提升、育龄教师的孕产休假等状况,师资供给压力将进一步增大。
第二,待遇低,职业缺乏吸引力。“付出的不少,得到的不多”,迫使许多教师因生计离开幼儿园。公办园大量无编制教师同工不同酬的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民办园教师工资待遇得不到基本保障,影响教师的社会保障、职称晋升、培训发展等权益,也影响了幼儿园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性。
第三,职称长期依附于中小学序列,晋升通道不畅。自我国实施教师职称评审制度以来,幼儿园教师职称长期依附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序列,在各地制定的职称评聘比例中被严重挤占。同时,职称评审要求未能充分考虑幼儿园教师的工作特点和专业发展,对其职称评聘极为不利。截至2019年,拥有中级、高级职称的幼儿园教师总数不足一成,75.73%的幼儿园教师没有职称,与中小学教师差异悬殊。
第四,培训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管。2012年,《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实行幼儿园教师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制度,但调研发现乡村幼儿园教师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机会仍不能满足教师需求。培训评估监管制度不完善,培训机构和培训者资质参差不齐,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适切性不足,培训效果有待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学术交流、职称评定、获取报酬与休假、参与管理、参加进修等权利。《草案》第五章就教师的权责、资质、职务评聘、人员配备、工资福利、其他待遇、在职培训等做出规定,明确提出“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办好学前教育迫切需要数量充足、资质合格的幼儿园教师队伍,必须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待遇和权益保障,提升幼儿园教师的获得感,提高职业吸引力,突破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制约瓶颈。
建立供给调配机制,挖潜与增量相结合尽快补充合格师资。《草案》第四十五条明确提出“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加强对不同区域“全面二孩”政策下学前适龄人口及其教育需求的监控和预测,建立幼儿园教师供给调配机制,以应对“二孩潮”带来的师资压力。一是挖潜存量,精准把握现有教师存量、流失情况,根据幼儿园布局结构调整、城乡人口流动等情况,推动人员和编制在城乡之间、园际之间动态调整,盘活现有资源。二是拓宽教师补充渠道,扩大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培养规模;支持师范院校扩大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逐步加大学前教育本科层次教师培养力度;支持高素质非师范类人才通过培训获取教师资格,从事幼儿园教师工作;推进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特岗计划、精准扶贫教育支持计划,选拔优秀人才到农村任教。
改革管理方式,建立幼儿园教师薪酬待遇保障制度。应探索建立公平、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待遇保障机制,提高职业吸引力,稳定师资队伍。一是切实依法落实和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地位,保障其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工资待遇和医疗、失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以及各种津贴补贴、晋升和奖励等权益,保证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尊严感和自豪感。二是应尽快制定非在编教师最低工资和待遇标准,破解“同工不同酬”难题,使他们获得平等的生存与发展机会,稳定师资队伍。《草案》第四十八条明确提出“民办幼儿园应当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推动职称单列,尽快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激励机制。《草案》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幼儿园教师的职务评审标准应当符合学前教育的专业特点和要求”,第四十九条指出“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将幼儿园教师职称从中小学教师职称中单列出来,有利于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激励机制。一是制定独立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和晋升专业标准体系,从适用范围、任职条件、各级职称申报条件等方面对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予以规定,为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化发展提供制度依托和实现渠道。二是建立配套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制度,设置幼儿园教师职称等级和岗位数量,改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比例偏低、职称层次不高的现状,激发幼儿园教师成长动机。畅通民办园教师职称评聘通道,合理分配幼儿园教师职称等级和岗位数量,为不同“身份特征”的教师提供平等晋升机会,加大对中西部农村和边远地区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的支持力度。
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幼儿园教师培训评估与质量监管。《草案》第五十二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支持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培训制度,实现公平有序、精准到位、监管有力的高质量培训。一是切实推进落实全员轮训制度。运用“互联网+”的现代化教育手段和远程教育平台,将线上和线下教育资源对接,探索新型师资培训模式;“国培计划”重点覆盖乡村幼儿园教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不同性质园所之间合理分配培训名额,落实教师轮流培训制度。二是按需精准供给,提升培训质量。保障全员培训机会均等的同时,推动实施以提升岗位实践能力为核心的分层培训,建立多层次、多方式的培训体系,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推动落实幼儿园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全面规范和提升教师培训质量。三是建立健全培训评估监管体系。对各类培训项目的成效进行多维度、立体化评估,建立持续动态的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培训工作进行系统、全面督导,落实评估限期整改、奖惩等制度,确保培训质量的不断提升。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研究所(系),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人口变动与教育资源配置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9JZD049。】
责任编辑:张妍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