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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对高速公路行业的影响及建议

2020-01-07熊科伟

市场观察 2020年12期
关键词:税收制度改革

熊科伟

摘要:近年来,国家为惠民生、促发展,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政策舉措,有效推动了税制改革和减税降费。本文从高速公路行业角度分析了增值税改革的影响,并对税收政策的进一步改革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改革

增值税改革的历程与内容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 6个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1日起,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并将试点推广到全国;2014年在全国范围开展营改增“3+7”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一次性被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由四档变为三档,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将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将税率分别调整为13%、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并且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含物流辅助服务)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用细分具体行业,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此外,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等于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增值税改革对高速公路行业的影响

1.增值税率变化的影响

经营性高速公路较原来缴纳营业税相比,整体税负有所增加,且增幅较大。其中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税率提升幅度较大。即使2018年和2019年对增值税率有所下调,但仍远高于营业税征收率。

二是贷款利息不能抵扣,占成本支出较大的财务利息费用尚未纳入抵扣范围。根据《2018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8年全国经营性公路偿还债务利息支出1195.7 亿元,占当年通行费收入的35.06%。

三是公路建设前期成本中占比较大的支出是支付给政府部门的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费用包括土地征用款、青苗补偿款、拆迁补偿款及安置费等费用。

少数公路项目的税负有所降低,主要是因为这部分项目的社会效益显著、经济效益较弱,因此,这些项目存在建设成本高或预计通行费收入较低的特殊情况,导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高或销项税额偏低。

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早期修建的高速公路项目大量面临改扩建需求,而改扩建之后按照什么标准缴纳增值税对高速公路公司影响重大。高速公路“老项目”改扩建前可以按照存量项目纳税要求,按3%简易计征增值税,“营改增”后税负略有下降;但由于这类项目往往车流量往往较大,通行费收入相对较高,若改扩建后按照新建项目性质缴纳增值税(9%税率),这类项目很可能会面临着税负大幅增加的情况。而现行增值税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对改扩建项目如何缴纳增值税尚没有细化规定。

2.新增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影响

虽然自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以来,全国各地已有企业陆续办理了留抵税额退税。但是总体看来,全面试点的留抵退税制度的最大限制是仅对增量留抵额进行退税,不考虑存量,而且对于增量的具体退税条件也较为严格,使得这项政策的减税作用大打折扣。

能够真正符合留抵退税的五个条件的企业相对较少,留抵退税政策申请退税企业不但要在规定的年份内无被罚款记录,同时,纳税信用记录还要达到A级或B级,更为严格的是,连续6个月有留抵增量,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而高速公路建设期长、建设期无通行费收入,无法进行纳税信用评价,也就无法享受到“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高速公路企业的应对措施

经营性高速公路行业成本费用主要由养护成本、运营管理成本(含人工成本、其他运营管理成本等)、税费、财务费用、折旧摊销等构成。高速公路企业面对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可能增加的税收负担,可以积极从经营管理出发,做好税收筹划,合理降低成本。

在经营性高速公路行业成本费用,已建成使用的公路的修理、保养及绿化等养护成本约占成本费用总和的8%,收费所站以及管理单位的日常运营支出约占成本费用总和的3%,其中部分较难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如果做好这一部分成本的内部管理,尽量取得进项发票,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税费负担。

除此之外,高速公路企业作为具有建设规模大、成本构成复杂又涉及多个税种的行业,建立一个优秀的税务专业部门不仅能大大降低公司的税务成本,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务纠纷,为企业规避风险、提高效率。

对增值税政策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1.将贷款利息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虽然,金融业在实施“营改增”之后也缴纳增值税,但是,企业发生的贷款利息仍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公路经营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是通过银行贷款融资,贷款利息占企业日常经营支出较大比重,所以,其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税负增加,也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

考虑到我国已于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了“营改增”的情况下,希望在未来的增值税改革中能将贷款利息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畴,真正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

2.明确有关存量经营性公路改扩建缴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若对改扩建后的存量经营性公路按照新建公路项目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经营性公路项目改扩建后会税负大幅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者改扩建的积极性,影响社会公众交通出行服务的改善;即便实施改扩建,额外增加的税负也会增加物流成本,并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这与国家鼓励物流业发展、降低物流成本要求不符。

为此,希望能够秉持为企业减税降费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增值税相关政策。对于存量经营性公路改扩建项目,改扩建后在其原核定的收费期限内仍按照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因改扩建延长的收费期限,按照新建项目按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以此确保存量经营性公路项目改扩建后税负不增加。

3.进一步放宽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条件限制

由于高速公路具有建设期长、建设期企业无通行费收入等特点,希望能调整高速公路投资运营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那些会计制度健全按期申报纳税,未发生纳税违规的高速公路投资运营企业,不因公司暂时无收入而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以使其能够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结束语

综上所述,虽然增值税政策自“营改增”一直进行优化与调整,努力做到为经营者减负、为经济繁荣助力。但是,由于高速公路行业的特殊性,企业能享受到的税务改革红利仍然有限。希望在未来的税务改革中,高速公路企业能为建设交通强国这一理想贡献更大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刘尚希,樊轶侠.论高质量发展与税收制度的适应性改革[J].税务研究,2019(05).

[2]胡怡建,田志伟.营改增宏观经济效应的实证研究[J].税务研究,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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