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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研究

2020-01-07郭佳瑶

时代金融 2020年35期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价值评估

郭佳瑶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迅猛发展,同时也不断激励着科学技术发展,造就了更多的创新型人才,为人民生活提供了较大的便利。然而,事物皆有两面性,互联网的瞬息万变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社会问题。这些前所未有的社会问题需要相应法律法规来予以解决,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解决出现的纠纷,运用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网络虚拟财产就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其也具备经济价值。当继承发生时,网络虚拟财产如何继承备受人们关注。本文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了基本的定义。通过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法律性质 继承 价值评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和法律性质

在“人人使用互联网,人人需要互联网”的时代,每个人都与互联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权利客体丰富起来,同时也要求法律随之不断进步。网络虚拟财产就是互联网发达的产物。越来越多的用户持有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也随之增多,其中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就成为社会难题。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首先要理清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作为一种新型财产类型,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在表现形式上有较大的不同,当前还未形成一个统一且准确的概念来予以定义,但是学术界有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总的来说,学者的观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网络上娱乐性软件中用户所持有的虚拟财物,其可以表现为:游戏币、游戏装备、皮肤、VIP会员等。广义说则认为网络虚拟货币应当指的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能够依照一定标准衡量其价值的由个人支配的数字化财产。例如电子邮箱、社交平台账号、游戏账号等。

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出,狭义说所定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过于狭窄,仅概括了用户在网络上支付的电子货币。但是随着网络世界的多样化发展,这一说法具有很大局限性,它并不能涵盖所有的网络虚拟货币,例如微信红包、个人微博账号、直播网站等新型的虚拟财产。其实,互联网发展瞬息万变,网络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不是简单能罗列出来的。狭义的概括网络虚拟财产只会导致其他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无法找到适用的法律。因此,我们必须以广义的角度定义网络虚拟财产,将当下及未来可能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都能够涵盖在内。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权利的客体,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必然要对症下药,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我国法律对其规定少之又少,最新出台《民法典》仅在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如何从众多法条中找到适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条文,这就需要先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学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类。

1.物权说。持物权说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依附于互联网的无形的、具有排他性的、可以处分的一种特殊的物。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无论其属于什么样的形态存在,物权人都对其享有排他的支配力。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个人对于特定网络资源的支配可以等量的评估其金钱价值,例如个人可以对其所有的游戏账号、游戏皮肤,可以以合理的价格进行出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空间性,虽说其不是有体物,但是其本质是存在于互联网的电磁记录,在网络空间中存在。

2.债权说。债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其实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存在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一种债权关系, 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债权凭证。网络虚拟财产权下的债权,网络用户属于债权人角色,网络服务运营商担任的是债务人的角色,网络用户通过持有特定的网络资源享有债权人相应的权利,网络服务运营商根据合同向网络用户提供其所购买的服务,并保障服务的完整运行。根据债权具有无因性,只要网络用户持有该特定的网络资源,网络服务运营商就应当无条件履行义务,也即网络用户无需向网络服务运营商承担证明责任,无需提供得到该债权的原由。

3.知识产权说。知识产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通过智力劳动获得的,网络用户在创作或者得到作品时就自动获得其知识产权。网络用户对其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所有权及排他权。

4.新型财产说。有些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物权说中物的条件、也不满足债权说中债权债务关系、更不符合知识产权说中新颖性、创造性的特点。他们认为网络虚擬财产是一种脱离传统财产权的新型的、与众不同的财产权。规定一种特殊的新型财产有利于司法实践的运行更有利于保护网络虚拟用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笔者更倾向于将网络虚拟财产归类到物权说范围内。网络虚拟财产权具有物权属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被权利人占有、使用、支配。网络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排他的支配权,他人只具有不侵犯该物的不作为义务。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可以进行等价交换。相比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更宜归类到物权说中。

二、当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立法缺失

我国互联网发展相较发达国家而言发展较晚,但发展迅速,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将法律的滞后性较为明显的体现出来。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就是其中一种表现。我国最新出台的《民法典》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这是在权利保护方面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规定,对于这类特殊财产《民法典》并没有做更多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很难找到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规定。相关法律的滞后造成了部分网络用户的肆意妄为,网络服务运营商以此规避责任,司法实践过程中无法可依的局面。正如前述所说,网络虚拟财产权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属性在我国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对于此类案件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每位法官对案件的理解不同,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如果单纯地以传统财产归类对该类型案件进行审判,可能会出现司法不公的问题,不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二)继承主体难以认定

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必须能够明确继承主体。我国《民法典》在继承编已经明确规定了继承顺位问题,并且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对于继承主体的认定包括认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认定,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不单单涉及到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网络服务运营商在继承主体认定中也会起到重要的干涉作用。由于现在很多软件存在不要求用户实名认证,很多网络用户甚至会使用虚假信息注册账号,就会导致有大量的网络账号主体无法认定。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继承主体需要证明该网络资源属于被继承人,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想要完成这一举证责任是很难的,因为网络服务运营商会为了保护用戶隐私或者其他自身原因不愿意协助当事人提供内部信息,这就造成继承人举证困难的局面。关于继承人问题,有些网络资源可以明确被继承人身份,但不存在顺位继承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但是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不是有形的财产,我国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处理这部分无人继承的财产,也没有相关规定来解决这一部分“网络遗产”,大部分只能留存网络数据或被网络服务器注销。因此,在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主体认定仍是一大难题。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评估及分割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就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和分割。不同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难度都有所不同,一些网络虚拟财产是由网络运营商直接定价,网络用户用现实货币购买所得,对这类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评估时,便可以对应的比例将其兑换为现实货币。相比而言,有些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明显的人格特征,由网络用户花费精力、财力养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网络资源,这类财产的价值评估相对较难,没有标准来衡量其经济价值,市场价格鱼目混杂、起伏不定。网络服务运营商也不能简单的确定其价值。这种具有较强人格特征的网络虚拟财产承载了网络用户的时间、精力,其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难以评估的价值给多个继承人分割财产带来很大的困难。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分割,当继承发生时,如果存在多个遗产继承人,为了实现继承人的继承权,会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分割。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部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整体性、强烈的人格特征。这些因素使得有些网络虚拟财产难以分割甚至不能分割,面对这些难题,我国还未有对应的法律法规,导致审判时出现财产分割不均或无法分割的情况,难以保证继承权实现。

三、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相关法律的空白是产生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重要原因。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我国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仅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但是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首先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律属性,法官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审判,而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物权属性,有利于保护网络用户的财产权,有利于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及分割,有利于给多个继承人合理分配遗产。截至2019年8月,我国互联网普及度已达六成,网民使用手机上网比例达99.1%,面对如此庞大的普及率,互联网高使用率意味着会产生更多的纠纷,将网络虚拟财产列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已势在必行,法律应当紧跟时代潮流解决社会问题。

(二)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主体

认定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主体,就是要明确继承发生时的被继承人、继承人。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依附性,所以判断其被继承人身份时不能以传统财产的方式进行。有实名认证的网络资源,直接凭身份证与网络留存的身份信息相对应便可确定被继承人身份。没有经过实名认证,使用不真实的信息注册的网络账号,确定被继承人身份,法律可以规定网络服务运营商的协助义务,即网络服务运营商有义务配合相关权利人利用技术手段完成查证任务,依据互联网定位或网络资源内留存的身份信息判断遗产所有人。

在明确继承人程序上,网络虚拟财产也不能完全运用传统财产的认定方式来进行。在此,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体现在其分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和兼具经济价值及精神价值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由网络用户通过现实货币购买而得,这类财产可以直接衡量其金钱价值,以《民法典》继承编中传统财产的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完成继承程序不会有很大的司法困难。兼具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承载的不仅有金钱可以衡量的部分还有该网络用户本人的精神层面的付出及人格意义。可以将其分开进行,具有经济价值的部分直接按照继承编确定继承人,具有精神价值的部分,可以依照最密切联系人原则进行分配。

(三)建立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及分割制度

出现多个继承人时,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及分割。当前我国实践中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主要有三类:第一种是以网络用户为主体,根据其对网络虚拟财产付出的成本进行价值评估。这种评估方式有很强的主观性,网络用户很难客观地评价自己所付出的劳动及精力,难免有夸大行为。其次作为网络用户,只能掌握自己的成果,对于自己所付出的精力很难提供证据,存在举证困难的风险。第二种由网络服务运营商根据其掌握的行业标准进行定价。笔者认为网络服务运营商的定价标准是片面的,没有专业的衡量标准,其可能会根据市场形势做过高或过低的评估。不利于保护继承人权利。第三种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进行定价。众所周知,近年来出现大量的市场哄抬价格,营销号为盈利刻意引导市场价格的现象。市场价格本身浮动很大,有时不能客观地评估产品的真实价格。显然,这种单一的评价方式不能公平公正地作出结论。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建立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构,由专业的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构应当听取各方意见进行综合评价,参考市场交易价格及网络用户的投入,听取网络服务运营商意见,根据不同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合理评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被评估出来后,遗产的分割问题也就得到解决,依据评估出来的价值,进行继承程序。可以转换为金钱为多个继承人进行分割,也可由一个继承人拥有,给其余继承人适当补偿。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决定了其复杂性,在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所出现的纠纷问题时,我们避免不了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问题,即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我们应当广义地理解网络虚拟财产才有利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在《民法典》出台背景下,研究立法者意图,将网络虚拟财产归类为物权说更加有利于保护继承人权利。本文系统的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以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为准则,解决当前社会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充分考虑当事人权利,建立和谐健康的互联网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晓琳.继承编草案:如何妥善处理“身后事”?[J].中国人大,2018(1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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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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