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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为何这样判

2020-01-07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35期
关键词:坠物责任法抛物

2016年11月11日,四川遂宁一个健身鐵球从天而降,楼下的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介入调查,核实铁球降落处整栋住户的居住情况,但近4年过去了,仍然未能找到抛物者。

近日,该案终于宣判。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栋楼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故频发,仅仅几天,全国各地就已经发生多起高空抛物砸伤路人的事件。

2020年8月12日,杭州某小区一位女士带着3个多月大的孙女在小区里散步。忽然,一只“烟灰杯”从眼前划过,孩子送去医院检查后发现肌肉组织有所损伤,手臂上肿起了一大块淤青。但事发后,当地警方和物业挨家挨户排查了200户,仍未找到抛物者。

2020年8月17日,四川南充某小区,一位业主回家时在小区里被高空坠物砸破脑袋、血流不止......

2020年8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官方微博@平安朝阳 发布一则情况通报:8月17日6时30分许,在朝阳三里屯某小区有人高空抛物,造成一名过路人被碎片划伤。

对于四川遂宁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每户赔3000元的判决,很多人不解,为何会这样判?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事发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但对于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业主,不承担责任。不过,部分业主辩解房屋不临街、家里没有铁球、房屋距事发地点较远等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原告主张的损失792488.48元,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补偿原则,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承担补偿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数量,户均分摊的金额、兼顾赔偿能力等,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每户赔偿3000元。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展曙光律师告诉记者,这是关于高空抛物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根据现在的侵权责任法,如果高空抛物责任损害能找到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如果找不到责任人的,那么由这个建筑物的使用人或管理人,来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全楼赔偿”远不是公平正义的终点。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对侵权责任法单纯的“连坐式”补偿规则打上了三个“补丁”:第一,明确建筑物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第二,明确公安等机关有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义务;第三,承担了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在查清责任人后享有追偿权。这些“补丁”意在将“全楼补偿”规则的运用降到最小可能,进而纠正所谓“连坐”的消极后果。

另外,从刑事追责的角度看,这一案件也不会因此判决而终结。高空坠物、抛物把人砸死砸伤涉嫌刑事犯罪,是毋庸置疑的。尤其是,2019年最高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了故意从高空抛物品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责任;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但无论是从民事还是刑事的角度看,这一案件都不会止于“整楼赔偿”。这种不够完美的判决、涉事住户的委屈,对侦查机关来说,更是一种督促,督促他们坚持追凶,让真凶伏法并返还无辜者的“垫款”。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应用和侦查手段不断进步,侦破这类案件也会越来越容易。近来,一些一二十年前的“无头案”都最终侦破,对于这种嫌疑人范围相对确定的案件,更有理由相信早晚会侦破,只要侦查机关持之以恒地努力。

(本稿综合《中国青年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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