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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司法适用与完善

2020-01-07党振兴

天府新论 2020年5期
关键词:家事纠纷当事人

党振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冷静期”的设立是为了让离婚当事人通过一定时间的认真反思,修复破损的婚姻家庭关系,妥善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对婚姻问题进行慎重思考。通过离婚冷静期制度,依托司法和社会行政权力来帮助产生婚姻危机的夫妻化解矛盾纠纷,保护当事双方,以及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离婚冷静期的创设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挽救婚姻危机,降低一再高发的离婚率,还可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为履行婚姻登记管理职责的民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1)郭剑平:《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考》,《社会科学家》2018年第7期。

一、离婚冷静期的内涵

在冲动型离婚高发的现实状态下,从法律角度设置离婚冷静期,用以规制、约束草率和冲动离婚行为,降低越来越高的离婚率,限制逃避履行家庭义务和社会责任的行为,是当下我国家事立法的基本精神。在具体的离婚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民法典设置的一个月冷静期间,可以尽量减少冲动、轻率的离婚行为,以足够时间供夫妻双方仔细斟酌、反复思考离婚决定,明确其中存在的利弊和各种影响。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并非以限制离婚自由为出发点,而是在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意愿的前提下,给出适当的时间让当事双方通过充分冷静的思考,避免因一时冲动而产生的草率离婚,解决登记离婚制度中出现的大量“闪离现象”,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后,如果还存在固执的离婚想法,就可以为双方恢复离婚登记的办理。如果在冷静期后,任何一方放弃离婚的念头,要求撤回离婚申请,就应该及时终结登记离婚程序,或双方摒弃前嫌、和好生活,或一方通过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婚姻纠纷进入司法环节,由法院继续承担起矛盾的化解、亲情的修复和情感的劝慰,以及最后矛盾无法调和的居中裁判。

二、建构离婚冷静期法律制度的意义

离婚冷静期作为夫妻关系的“减压剂”,家庭矛盾纠纷的“缓冲带”,这一制度的创设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夫妻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了交流沟通的平台和有效的时间保障,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涨的离婚率,也为行政公权力的规范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离婚冷静期符合我国婚姻家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完善了我国离婚制度(2)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04页。

受几千年来传统婚姻思想和家庭观念的影响,我国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司法态度虽然认为离婚系当事人自由权利的处分,支持个人选择,但亦明确反对草率离婚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是针对冲动、草率的离婚情形。(3)李晓婷:《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西南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如果离婚夫妻双方不存在实质的矛盾,而是因为互相猜疑、生活习惯不同、经济纠葛、与父母间的情感冲突等生活琐事引发的一时意气用事,对于这些因为一方或双方改变就会调和的矛盾,才会考虑是否适用冷静期制度。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转型发展时期,各种矛盾纠纷复杂交织,受现代婚姻家庭理念的冲击,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不断变化之中,“闪婚”“闪离”现象频繁发生。与“闪婚”仅仅是不了解对方后在日常的生活之中容易发生矛盾纠纷,影响夫妻感情稳定,可能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相比,“闪离”的行为则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更大、更直接的危害,不仅涉及当事人自身权益的损益,更多的还会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4)杨立新,蒋晓华:《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河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离婚冷静期制度降低了离婚双方因一时感情冲动顾虑不周而对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造成的巨大伤害。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为婚姻登记机关行使公权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数年来,离婚冷静期制度虽然已经在全国多地试行,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缺少立法层面的授权。民法典中创设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为减少冲动型离婚,降低高发的离婚率提供了保障,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行使离婚规制权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了离婚冷静期适用中产生的依据不明、标准不一、程序缺乏等诸多问题,明确了行政权行使原则,也降低了公众对行政行为的质疑。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填补了家事纠纷立法上的不足

构建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通过维护家庭这个基本社会单位的和睦,维护社会的稳定,这既体现了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离婚登记、家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也能确立统一的价值标准。大多数人面对离婚问题时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情感冲动和不理性因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更多的还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年迈老人赡养、伦理道德遵守、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的问题。正如婚姻从发生矛盾,形成危机到感情彻底走向末路,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离婚当事人在此期间虽然也可能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内心碰撞和反复思考,但仍然有可能存在着诸多的冲动因素。此时通过法律强制,给当事人留下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促使其冷静思考,理性分析双方之间的现实状态和未来前景,之后做出的离婚与否的决定才更为慎重。

(四)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保障离婚双方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合法权利的基础

离婚必然牵涉到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和未成年子女抚养等问题。未经深思熟虑的冲动型离婚,往往会使弱势一方当事人人身和财产权益遭受极大损害,也无法周全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等基本权利问题,极容易造成未成年子女厌学、弃学,产生心理障碍,形成极端情绪,甚至造成犯罪的根源。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可以实现督促双方当事人全面充分地考虑未成年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强化对弱势群体一方利益的保障。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具体适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分析

作为民法典制定中的一个亮点,离婚冷静期的设计有着积极的社会和司法实践意义,但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设计仍有诸多疑难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在实践操作中只有不断解决和完善,方能更好地调处家事纠纷,服务于社会生活。

(一)与离婚冷静期配套的相关制度尚需完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仅对离婚冷静期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对相应配套措施的详细规定,实践中如果没有详细配套措施的保障,就无法发挥出离婚冷静期制度设计的初衷。在实际生活中,面对婚姻问题,如果缺少沟通交流,当局者往往无法冷静反思矛盾发生的根源,反而会在时间等待过程中形成新的“冷战”,恶化矛盾纠纷,使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形式化,甚至成为加重当事人心理负担的枷锁。在离婚冷静期内除要求当事人进行认真自我反思之外,应细化相应配套措施,通过专业化的心理疏导、认知分析、价值观的引领、法律建议等给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帮助,切实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矛盾冲突造成的紧张关系和不安状态。

(二)对离婚冷静期应该限制还是扩大应用需要法律规范予以明确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只适用于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的登记离婚情形,不适用于未达成合意的诉讼离婚?有学者认为应该扩大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近年来各地法院也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倡导下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了积极试点,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形成了肯定支持的态度。当然,也有部分专家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当一方因婚姻纠纷诉至法院,若达不到离婚条件,法院可依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便可,且还有六个月内不准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的制度设计,这已经相当于给予了双方当事人充足的冷静期间,再无必要二次重新设立离婚冷静期。登记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就婚姻相关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因为容易产生情感冲动,需要确定冷静期进行充分思考。而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双方或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或对财产分割、抑或对子女抚养产生意见分歧,这种诉讼离婚问题更为复杂,矛盾冲突更为尖锐,人民法院除了对冲动、草率离婚行为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外,还应引入离婚冷静期机制,这不仅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有效规制,更能够让当事人明白婚姻并非儿戏,需要承担更多的家庭和社会责任,通过交流沟通平台建设,让他们再次认真思考婚姻问题。

(三)快审快判的办案模式无法包揽家事审判的现实需要

家事纠纷诉诸司法渠道来调整,其最大的弊端就是亲情的自我修复机能因此失效,“公堂”上的对抗往往使冲突更加尖锐、矛盾更加激化。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在短时间内的法院审理和当事双方各执一词的慷慨陈词,根本无法准确了解夫妻间感情是否仍有回旋的余地,也不可能准确厘清矛盾纠葛的症结所在。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家是中国人情感归属的依托,婚姻关系关乎着当事人一生的家庭幸福和社会根基的稳定,简单的一纸判决便宣告婚姻关系的终止,而对后续事务无所顾及,这种裁判难免过于草率,更无法使人信服,导致很多当事人一时之间接受不了离婚的现实,情绪极端化,形成一系列的民转刑恶性案件,妻子被杀案、子女被杀案、更有甚者岳父母全家被杀案屡见于报端。(5)《吉星鹏杀妻案》,载360百科网,https://baike.so.com/doc/7056291-7279199.html,2020年4月6日访问;《南京杀夫杀子案女嫌犯:全家人当我不存在》,载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100914/n274915583.shtml,2020年4月6日访问;《女婿杀岳父母全家》,载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3_10/20/30482380_0.shtml,2020年4月6日访问。

(四)家事案件的调解流于形式

家事案件的调解直接关系着家庭矛盾能否得以从源头化解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案多人少的尖锐冲突,法官迫于办案压力,对于家事案件的调解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也有部分办案法官责任心不强,缺乏认真调解的态度。这导致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法官有时不愿、也不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去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进行耐心细致的情感引导,而是选择直接将案件推入审判流程,无限扩大了司法权能,调解程序流于形式,成了“走过场”。家事案件更应侧重于对当事人心理和情感上的修复与慰藉,倾听深层次的矛盾根源,才能达到情感的交流和共鸣,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疏导双方情绪,修复受损的伦理亲情,形式化的调解程序没有发挥司法定纷止争的效用。

(五)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不够充分

大多数家事案件几乎都会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家庭暴力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等方面的利益纠葛。(6)曹思婕:《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路径之探析》,《法学论坛》2016年第5期。而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撕破脸皮”,情感大多已经极端化,为了谋求一己私利,不会过多顾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意愿倾听和长远发展。在当前的办案压力下,家事案件的法官更没有足够的时间去了解孩子真实的内心情感,他们的意愿被成人世界的规则所漠视,成了家庭关系破裂的最大牺牲品。婚姻纠纷形成的单亲家庭对未成年人造成的精神创伤,甚至会使他们心理扭曲、行为极端,因此埋下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四、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设计的着力点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科学设置和规范行使,需要从制度设计、适用期间的确定、程序的启动和终止、权利救济保障等方面着手,加大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才能保证该项制度的良性运转。

(一)细化的制度设置,使离婚冷静期在实践中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效

婚姻中更多的是责任和义务,离婚不仅是夫妻之间的事情,其对于一个家庭甚至是一个家族的影响也是深远的。法律需要对离婚行为予以适当规制,有条件地限制离婚自由权的行使。家事案件审判的过程需要法官努力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发现他们之间的矛盾根源,细化离婚冷静期等制度设计,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法律对婚姻关系的有效调控。

(二)准确把握离婚冷静期期间的设置

在离婚诉讼中,离婚冷静期应在法院第一次调解失败之后予以适用,以引起当事人的重视。《民法典》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这种规定较为机械。可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形设置为1~9个月的可变期间。对于结婚时间不长,因离婚需要处置的后续事务相对较少,冷静期可以相对缩短;对于结婚时间较长,因离婚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利益纠葛更多更广,需要处理的事务更多,冷静期应适当予以延长。同时,也可依据是否生育子女,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是否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考量等,作为确定离婚冷静期的参考标准。

(三)及时推进离婚冷静期的启动和终止

当事人的申请以及法院依职权均应是离婚冷静期启动的条件。法官在准确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后,可依职权启动离婚冷静期,为诉讼当事人创造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7)郭剑平:《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考》,《社会科学家》2018年第7期。离婚冷静期启动后,通过一定的心理疏导、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指引、婚姻修复计划的制订、不定期的后续回访,修复受损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离婚冷静期过后,双方对婚姻关系的态度仍未有所改变,法院则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态度缓和,或一方被发现存在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符合判决离婚情形或其他过错行为的,法院应当及时终止离婚冷静期,并依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公正裁判。

(四)构建法律救济程序,保障离婚冷静期内的权利救济

在家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要树立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全方位保护、特别关注的司法理念,设计有效、及时的救济程序,开通权利绿色救济途径,在家庭矛盾冲突中一旦发生损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情形,即应立刻终止离婚冷静期,并由相关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和采取保护措施,充分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并且严惩侵犯弱势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真正做到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人身财产利益,尽可能地降低婚姻家庭纠纷对弱势群体造成的伤害。

五、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路径与措施探究

家事纠纷有不同于一般普通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制度的适用过程中也要根据案件自身的特点,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使该项制度更好地为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关系稳定提供法律支持和依据。

(一)在离婚冷静期适用过程中应注重对老人、未成年子女等无过错弱势第三人权利的保护

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很少考虑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心理状况、真实意愿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一言不合便离婚”的现象屡见不鲜。草率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在心理、行为、学习和人际交往等方面都会产生较大变化。设置离婚冷静期时应该对未成年人的利益充分予以考量,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并保障子女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质和精神条件。对未成年子女未尽到充分考虑义务的,可适当延长离婚当事人的婚姻冷静期,使得夫妻双方有更长的缓和矛盾及斟酌时间,有利于存在冲突的夫妻在这一期间内加强交流沟通,权衡轻率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可能造成的诸多负面影响,引导他们更多地承担起审慎思考包括未成年子女在内的离婚成本及后果的责任,最大限度地做好当事人离婚自由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之间的相互平衡。对逃避子女抚养义务的,应判决不准离婚。

(二)推进离婚冷静期内预防家庭暴力机制建设

全国妇联统计数据显示,有30%的已婚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的侵害,平均每7.4秒就会有一起家庭暴力发生,全国每年15.7万自杀妇女中60%是因为家庭暴力。(8)《全国2.7亿个家庭中30%已婚妇女曾遭家暴》,载人民法治网,http://www.rmfz.org.cn/contents/2/188719.html,2020年4月6日访问。家庭暴力的危害巨大,给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深远,对于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离婚案件,冷静期的适用要综合考量、慎之又慎,以防止由于制度缺陷造成悲剧的发生。一旦有一方当事人虐待、遗弃、转移财产,应当缩短或取消离婚冷静期期限,并对相关行为施以惩处,以减少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额外的损害,(9)王心禾:《家暴引发离婚诉讼宜慎用冷静期》,《检察日报》2018年11月26日第4版。从而切实保障特殊群体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三)健全家事审判辅助机构,深入开展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

家事纠纷化解是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家事矛盾的多元化解需要法院与当地公安、妇联、社区组织等部门加强合作,全面推进家事解纷多元化解协作机制建设。提升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完善党委指导、政府推动、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在认真贯彻调解优先、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障等家事审判原则的基础上,(10)常艺:《家事诉讼研究》,河北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9页。努力探索对家事纠纷当事人的心理疏导、诉前调解、家事调查、判后回访、离婚财产申报等制度,(11)《最高法院:离婚案最长可设3个月冷静期》,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8-07/22/c_129918043.htm,2020年4月7日访问。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划拨专项经费,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推动家事审判信息化,积极推行裁判文书改革、审判流程公开等制度,严格落实家事纠纷调解的前置程序,在家事审判中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12)孟祥刚:《家事审判改革研究》,《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四)改革家事纠纷诉讼模式

家事矛盾的多样性以及利益纠葛的复杂性,导致案件的审理需要耗费较长时间,结合绩效考评对审限的要求,建议离婚冷静期限可以确定为1~9个月,否则,过短的冷静期无法保障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考虑,过长的冷静期限则容易引起社会大众对司法公信产生质疑。应通过制度设计区分不同情况,对离婚冷静期限予以完善。适当调整家事案件办案规则,在冷静期限内当事人和好撤诉后再次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继续交由熟悉案情的原承办法官二次审理为宜。如此既能保证办案法官及时熟悉案情,节约司法资源,又能防止部分法官有意利用自由裁量权规避疑难复杂家事案件的处理。(13)刘万成,郑永建:《家事审判中离婚冷静期的合理性证成与完善》,《人民法院报》2018年7月11日第7版。针对家事纠纷的特点,推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着眼于修复家庭关系,从审判组织、队伍建设、家庭暴力预防、财产申报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更好地化解家事矛盾纠纷。

(五)适当延长案件审理期限,为审理离婚案件适用冷静期提供保障

在家事案件审判中,离婚冷静期的引入有可能会延长审理期限,影响法官绩效考评结果,这就需要从案件管理程序设计上予以完善。在程序法的制定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家事案件的特殊性,适当延长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将离婚冷静期期间作为扣除审理期限的法定理由。只有适当延长家事案件审理期限,办案法官才能有足够的时间去了解家庭矛盾发生的根源,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认真剖析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积极推动调解工作,最终公平公正地化解家事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六)从立法层面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相应的配套措施

家事案件具有强烈的社会化特点,缺少相应配套措施的单一离婚冷静期制度无法发挥出应有的功效,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每个具有家事矛盾化解职能部门的作用,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加强沟通协作,完善制度短板,强化措施保障和工作落实,促进家事矛盾的有效化解。

1.建构家事案件专职调查员制度(14)郭剑平:《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考》,《社会科学家》2018年第7期。

2.建立专司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通过下拨专项资金等政策支持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组成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调解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同时,选任在心理疏导、社会管理、矛盾调处等方面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调解疑难纠纷,做好和解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3.设立离婚冷静期咨询制度

在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的家事咨询机构,为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咨询和情感帮助,给他们提供意见指导和心理疏导服务,教育和引导夫妻双方解决心理感情问题,提高认知能力和权利保障意识,使他们明明白白参与诉讼,理性冷静的进行思考和利益权衡,最终做出取舍决定。

4.完善救济措施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离婚冷静期内存在家暴行为或者有家暴倾向的,司法机关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15)贺茜妤:《我国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通过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联合妇联、学校、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全方位共同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免受非法侵害,并将存在的具体家暴情形记录在案,在离婚诉讼的审判过程中予以参考使用,对行为人施以惩戒。

六、结 语

民法典创设的离婚冷静期填补了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上的空白,促使当事人面对婚姻危机冷静思考,避免冲动草率离婚,保障了弱势当事人以及未成年子女等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但立法者留有余地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应将该项制度进一步引入离婚诉讼之中,使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的审判规则上升到立法层面予以确定、适用,以此更好地规范司法行为。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建构的过程中,要以“减小对立情绪、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破损亲情”的现代家事审判司法理念为指导,以保护老人、未成年子女等弱者权利为中心,通过引入社会力量,注重发挥调解功能,在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准确体现司法的价值追求和人文关怀。通过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促使离婚当事人做出更加全面的现实考量,为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最强大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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