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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与链合:民国渔会与鱼行的关系探析(1931-1945)
——以瑞安市渔会档案为中心

2020-01-07王兴文温州大学人文学院

浙江档案 2019年12期
关键词:瑞安渔业渔民

王兴文 王 红/温州大学人文学院

瑞安濒临东海,隶属于浙江省温州市管辖,处于瓯江、飞云江、鳌江入海河口区,渔业资源丰富,是浙江著名渔区之一。飞云江横穿瑞安全境,水道交通方便,鱼类销路甚广[1]。瑞安鱼类之贸易,均由鱼行居间买卖。瑞安城区南门外,共有大小鱼行五十余家,足见此项营业之盛。但以盈利为目的鱼行利用各种手段剥削渔民,纠纷不断,再加上瑞安从事渔业者分布较散漫,这使得地方政府很难有效整顿水产贸易[2]。1931年2月23日,瑞安县渔会在政府成立,地方政府希望通过该法人团体重塑渔业秩序。瑞安县渔会如何处理与鱼行的关系,就成为整顿地方渔业秩序的核心事务,一方面需要维持抗战时期瑞安水产品的正常流通,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鱼行的管理,利于政府对鱼行的控制和利用。

学术界关于渔会的专门性研究较少。目前有学者对玉环、青岛、上海以及台湾渔会作了研究,主要涉及渔会的组织结构、经费来源、功能作用及与政府的关系[3]。本文以1931—1945年的瑞安为例,通过整理瑞安渔会档案资料,对民国时期渔会与鱼行的关系作一探讨,以期揭示两者关系的实质。

一、性质独立:各成一家

(一)渔会是法人性质的组织

1929年11月11日,国民政府公布的《渔会法》第二条规定“渔会为法人”[4],规定了渔会的法人团体性质。瑞安渔会的法人特征具体表现为:

一是依据法定程序成立。《渔会法》规定了渔会成立的法律程序。1930年,瑞安吴光清等七十四人联合发起组织渔会筹备会。同年12月13日,国民党瑞安县党部视察合格后,授予筹备会会章一枚,成立筹备会。在筹备期间,奉党部派员指导,筹备员拟定章程草案,推定干事,并呈报县党部备案。1931年2月13日,瑞安渔会筹备会召开成立大会,公开选举职员,选出五位理事,两位候补理事,三位监事,一位候补监事,县党部指导员莅位监选。同年2月23日,瑞安县渔会成立。除遵照人民团体组织手续外,瑞安渔会将本会章程、成立日期、职员履历单、会员名册呈县党部转报省党部备案[5]。可见,瑞安县渔会是依照法定程序而立,具有鲜明的政府意志。

二是制定法律效力章程。瑞安县渔会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瑞安县渔会章程》规定:“本会定名为浙江瑞安渔会”,“本会以瑞安县为区域,会址设在南门外高坦头”。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决议事务,这便构成了瑞安渔会较为完善的组织体系。渔会作为非营利性质的法人团体,其经费主要来自会员之征收。《瑞安县渔会章程》规定,瑞安县渔会经费分为两种:一是事务费,以会员会费支出;二是事业费,依所举办共同事业之需要经费。瑞安渔会成立后,还在其章程中规定了自己的经营事业,并明确指出,“本会之共同事业与其官署机关主管有关系,依法令须呈请其许可”。作为法人的瑞安县渔会拥有政府授权后,具备独立处理渔业事务的能力。另外,瑞安县渔会是以增进渔业人智识、技能,改善其生活,并发达渔业生产为目的[6]。

(二)鱼行是营利性的牙行组织

作为居间买卖的组织,鱼行是与渔产贸易共生共存的经济形式。1983年,赵以忠研究指出,“鱼行之性质,似仲买人,该渔船以所捕之鱼,付鱼行,鱼行秤其数量而付之鱼厂,以制鱼鲞,于其间取议定之费,以为中佣”[7]。1940年,银丕振、陆文明在《浙江潮》第115期上发表名为《怎么改进温属渔业?》,揭示了传统鱼行对渔民的剥削。

民国前,瑞安境内水产品除小宗随潮捕捉自销外,大宗销售运输市场长期被鱼行所垄断。鱼行直接与台州、乐清、平阳、闽东及本县渔民交易。1938全县有鱼行41家,1948年达50家;大部分鱼行集中在县城南门鱼行街,部分在南、北麂设分行。鱼行为了拉拢鱼贩,给渔民提供垫款,作为渔民购置渔具、修理渔船的费用,称为“放行头”。这一手段使得鱼行控制了渔民的专卖权,进而保证鱼行获得稳定的货源。佣金是一种中间性的剥削方式,也是鱼行主要的收入来源。不同地方收取佣金的比例有所不同,瑞安鱼行一般收取5%—15%。瑞安鱼行还在衡器上作弊,通常以大秤进,小秤出。除此以外,鱼行还经常造假账,以“放青苗”“另剩”等方式剥削渔民,与渔民产生了极深的矛盾[8]。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瑞安县渔会与鱼行为性质独立的组织。从传统意义上讲,鱼行作为一种牙行组织,通过各种手段剥削渔民,与渔会之间存在着较深的矛盾。但是瑞安渔会成立后,在政府推动下,却将鱼行纳为会员,形成了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表1:瑞安县渔会章程职员履历单

二、组织隶属:整合管理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渔会被纳入整顿范围,成为政府借以管理渔业市场的一种间接手段。《渔会法》规定“凡居住同一区域内,年满十六岁以上之渔业人,或经营水产之制造、运输、保管各业者,得连署五十人以上为发起人,依本法组织渔会”[9]。自《渔会法》公布以后,各渔区设立渔会者,寥寥无几,使国家试图整饬渔业的想法落空。因此,1930年6月28日,农矿部公布《渔会法施行规则》,再一次提出“凡同一区域内之渔业人民愿入会者每一渔户或行店均以一人为限”[10],为鱼行加入渔会提供法律依据,也表露出政府对鱼行的整顿之意。

1928年,据农商部《渔会暂行章程》规定,瑞安渔会由鱼行公会改组成立[11],两者由此建立了内在的组织关联。于1930年2月23日,瑞安渔会正式成立。瑞安县渔会采取理监事制度,理事和监事等职员主要是由渔民和渔商构成,据第一届瑞安县渔会理事表统计,渔商大多是鱼行之业主[12]。表1为1931年的瑞安渔会理监事履历表。

民国瑞安渔会成立初期,据瑞安市档案馆资料显示,会员共有119人,其中渔商有43人,渔民76人[13]。渔商虽然在人数上不占优势,却占据着绝对的经济优势。在成立初期,瑞安渔会经费面临困境。为了扩充经费,瑞安渔会不断扩大会员范围。1938年,瑞安渔会第二次改组时,经县党部指令强制鱼行加入渔会,对于不肯入会之鱼行,依行政办法停业[14]。显然,政府强制鱼行加入渔会,另有深意。鱼行加入渔会后,政府便不需要直接管理分散的鱼行,充分发挥渔会的整合功能和组织力量,保证政府的财政税收。

渔会作为非营利的法人团体,其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的征收。瑞安县渔会内部将会员登记费分为三个等级:渔民分甲乙丙三级,主业者为甲等,收登记费七角;伙友有筐者为乙等,收三角,无筐者为丙等,收一角。鱼行:分甲乙丙三等,营业税在三万元以上者为甲等,收登记费三元;在三万元以下者为乙等,收登记费一元;鱼行伙友为丙等收一角。鱼铺:分甲乙两等,营业在五万元以上者为甲等,收登记费一元,五万元以下为乙等收五角[15]。通过此等划分,可以看出,瑞安渔会经费主要来源于鱼行,无疑使鱼行拥有更高的话语权,这在渔会选举中尽显无遗。

瑞安县渔会实行分组选举代表制,按照营业类别分为鱼行组、鱼铺组、渔业组,并规定鱼行组代表名额五人、鱼铺组四人、渔业组十一人[16]。1940年2月24日,吴君澈召集鱼行组会员选举代表。由于拥有绝对的经济优势,鱼行代表在渔会决策中拥有很大的话语权,他们会经常利用渔会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1941年间,瑞安县各鱼行业主或者各鱼铺经鱼行介绍纷纷提交入会志愿书[17]。1948年9月10日,瑞安县政府训令瑞安县渔会主席蔡哲夫依法改组渔会。由于成员除渔民组外,其余纯系商业性质,瑞安渔会便将渔会划分渔民组和鱼行组,蔡志祥担任渔民组主任,蒋松龄担任鱼行组主任,将该会原有的理监事一律解职,并指派本府第五科科长戴义、指导员孙宣骏为该改组会改组指导员,分别指导改组[18]。

瑞安渔会在政府训令下将鱼行纳为会员,明确了组织上的隶属关系。从渔会角度而言,鱼行的加入为其提供了经费,保障渔会的运作。从政府角度而言,政府利用渔会的组织整合功能,加强了对鱼行的控制,进而维持抗战时期的水产品运输秩序,同时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从鱼行角度而言,正值非常时期,渔会能够在鱼行与政府之间发挥链合作用,维护甚至扩大他们的经济利益。

三、链合互动:合作共赢

渔会与鱼行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进而形成了一定利益互动。渔会在鱼行表达诉求、身份证明、调解纠纷上有所作为;鱼行在渔会筹集资金、保护渔业上有所建树。

(一)表达减税诉求

抗战时期,为了弥补财政亏空,浙江省府公布了一系列训令,督饬各局整顿牙行税收。但鱼行因经营萧条,且受敌匪劫掠,损失巨大,纷纷表达减税诉求。1938年12月5日,瑞安通记、同兴、恒盛、祥泰等鱼行呈请瑞安县渔会转甬县税务分处,豁免滞纳金[19]。面对鱼行的呈请,于次年5月10日,瑞安县渔会公函瑞安税务处,并具报会员行经过情形,请求免征鱼行滞纳金[20]。瑞安县渔会为鱼行辩护的主要依据是,“查瑞安税务处每于税务上行文,仅有通过县商会而已,而渔业界尚无文字得知,致各鱼行家在各项税务上公务不得明瞭,时常被罚滞纳税。今后,所有关于税务上公文,祈请下会,以便转知各鱼行、铺商,免得隔阂。”同年20日,瑞安县税务分处便召开会议,特通知各鱼行出席,以便明瞭相关渔业税则。

此外,从瑞安渔会的公函中,发现还有一些鱼行请求转呈各局申请闭歇,撤销营业税,瑞安渔会均替其转达。具体情况如下表2。

资料来源:瑞安县档案馆藏

瑞安渔会不断为鱼行表达减税诉求,尽管在当时形势下不可能取得很大成果,但也反映了鱼行商人的共同愿望。

(二)身份证明

平阳、玉环、台州、乐清等地渔船来瑞安贸易占鱼市场之大宗,这便为鱼行带来充足的货源。1941年4月19日,因敌舰冲入封锁线内,瑞安首告陷落[21]。由于军事防务的需要,飞云江口施行封锁,致使渔货经售发生阻碍。同年9月12日,瑞安县渔会以奉令督饬办理渔民证,救济渔业起见,提议办理渔民证,由经售鱼行加盖公章,以资担保[22]。渔会既奉军政机关命令对渔船进行统制,由经售鱼行具结担保,无疑也为加紧了鱼行与经售渔户的联系,保证了鱼行货源。瑞安县渔会所开设的证明,主要包括以下用途:

1.采购物品

各经售渔户在售货至鱼行完毕时,会顺便采购各种材料制作渔具。因为大多是外地渔船,沿途检查部队会严加监管,难免发生矛盾。因此,各鱼行纷纷具书担保,请求渔会给予证明。这样一来,经售渔户能够顺利购置材料,以便渔捕。1941年2月4日,陈顺记鱼行经售平阳渔户黄三娒、蔡碑宝、邹岩良购办渔网八张以及其他渔具,运回平阳,被海上检查哨扣留。瑞安县渔会查该渔户等在陈顺记行经售,且渔网等实属正式渔具,发给临时证明书,渔具才得以顺利运回[23]。其他还有采购茅竹、苧蔴、桐油等材料的经售渔户均被瑞安渔会准予证明。

2.收取账款

鱼行为了保证货源,通常向鱼贩和渔商提供垫款,也称“放行头”。抗战时期,鱼行经营萧条,无力放款。另外由于渔业生产环境的恶化,渔户无力归还所借行头,因此鱼行面临极大的收款困难。再加上当时道路封锁,鱼行只能请求渔会开证明,以收回账款,维持经营。

1941年11月2日,瑞安县渔会为新仁泰、新万泰鱼行开具证明,以便通行。据新仁泰、新万泰鱼行经理报称,“为届期收回北龙山所放行头,分别派伙友许友水、林岩桂携带账簿前往该山收取欠款。因值非常时期,深恐沿途检查阻碍,请瑞安县渔会给予证明”[24]。

此外,还有浙江温岭、福建惠安、福鼎的渔商返回原籍均得到了渔会的证明书。

无论是以上何种用途,其实现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前提均为鱼行具结担保。抗战时期,面对复杂严峻的形势,国民政府饬令各县,据实际情况,在交通要道设置盘查哨,加强关口管理。严密的管控势必使渔业运输受到阻碍,于是瑞安渔会便提出办理渔船证明。其办法主要由鱼行具结担保经售渔商,渔会给予证明,以资放行。这样做,一方面符合军政机关的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为鱼行、渔商提供便利。

(三)调解纠纷

《渔会法》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渔会的任务之一是调处渔业间之争议事项[25]。瑞安渔会专门成立渔会整理员办事处,负责调处各会员之间的内部纠纷。当事人呈报瑞安渔会案件事由,瑞安渔会整理员办事处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席会议,根据各方讨论,并结合章程以及行规做出决议,完成纠纷调处。据统计,1939年4月至9月,瑞安渔会整理员办事处调处会员行纠纷案件3件,包括放款、离行、欠账等。瑞安渔会调处会员行纠纷,无论是对地方政府而言,还是各鱼行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织。

1.解决亏空款项纠纷

1939年4月3日,元通鱼行经理戴石如与前经理范锡琴因亏空款项发生纠纷[26]。戴石如和范锡琴于1936年合开元通鱼行,戴石如认为范锡琴以经理名义借放行头,亏空款项,于是请求瑞安渔会传询追赔。瑞安渔会接到请求,于4月9日下午一时,开会调处。主席陈潘藻主持会议,案件当事人元通鱼行经理戴石如、前经理范锡琴以及保长出席陈述。范锡琴称,因与元通行内不合,所以另行益丰鱼行。他要求元通账人协同他前往鸡肝山收取船头,以免手续。经过讨论,办事处决议:“元通经理范锡琴自本鱼行所放鸡肝山账款归该经理自行收取,范锡琴赔偿元通鱼行国币五十元,先付三十元,其余二十元出具凭票由益丰鱼行照付”,这场纠纷得以解决。

2.解决半途离行纠纷

1939年4月7日,同记鱼行经理董声秋为伙友何云庆不遵行规,擅取薪金离行,请渔会令其回本行服务[27]。同年4四月9日下午三时,瑞安渔会办事处开会,召集董声秋和何云庆以及各处保长出席本会。董声秋称:“去年,何云庆在蔽行充作伢郎,年薪一百五十五元。不料该云庆在行服务未到一月,已用定洋十余元,擅行出店,复受同兴鱼行司秤。查鱼行惯例,断定伙友当以一年为期,非有特殊事故发生,半途劈空离行,另就同一营业之职务,认为妨碍行规。”何云庆则称:“我自行出行后,经半个月,该行并未表示嗣用。”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断。滨海镇第十三保长、第九保长都表示何云庆擅自离行,违背行规。

就在案件看似敲定时,主席提问,“何云庆出行已经十余天,同记行并未来会申请该案,似有故意申请推责”。因此,介于双方都有责任,瑞安渔会整理员办事处最终决议“令何云庆将领同记鱼行司秤定洋五元退还,并于古历正月,领取同记鱼行薪洋七元,以作工资”。

瑞安渔会通过渔会整理员办事处发挥调处作用,使得会员行之间的纠纷得以和平解决,在解决会员行之间的纠纷中实现渔会协行渔政的角色。各鱼行通过渔会调解纠纷,成本十分低廉,也为鱼行提供极大便利。与此同时,作为瑞安渔会的重要成员,鱼行在渔会筹集资金、保护渔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筹集渔业资金

1943年1月19日,瑞安县海岛乡北麂鹰捕渔民的渔网叠遭盗窃,损失巨大。瑞安县渔会为了防御水匪,维护渔民利益,曾于同年1月22日上午八时,召集各渔民、鱼行代表及本会理监事于县府会议厅开会讨论。经决定由各船头行暂垫法币贰万元作为筹办水训队基金。1月24日,瑞安县渔会主席蔡哲夫召集鱼行组船头行代表筹集水巡队基金谈话会议决议。海通、祥泰、王记、福记、顺泰、恒泰、兴泰等26个鱼行出席会议[28]。本谈话会商讨水训队基金贰万元如何分配。瑞安县渔会主席做出如下安排:北麂鹰捕每筐法币十三元,南麂鹰捕每筐法币十元,鹰捕满筐每艘法币一百余元,东山擂网每对法币一百余十元,平屿网艚每艘法币八十元。前项筹款公推蔡法棣、王吉卿、吴普铎、陈宗海、陈潘藻、蔡寳钱等九位鱼行负责人向各鱼行征收。于二十九日,贰万元全部筹集完毕。

《渔会法》规定渔会的任务之一是进行渔业保护[29]。面对抗战时期敌匪的劫掠,渔民损失巨大。1943年11月23日,瑞安县渔会奉县长拟定本县海盗渔业保卫事宜组织方案,召集常务理监事及鱼行代表专门召开保护渔业讨论会。本次会议参与成员除各理监事外,主要为鱼行代表,可见鱼行在渔会保护渔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时期渔会与鱼行之间形成一种看似矛盾的关系,即性质上是独立的团体,组织上却是上下级隶属关系,并达成链合互动。这样的运行模式,一方面维持战时瑞安渔业的发展。鱼行利用渔会的中介力量表达减税诉求,并通过具结担保,加紧了与经售渔户的联系,促进了战时水产品的运输。渔会也借助鱼行的资金,建设保护渔业的巡护设施,维护渔业环境。另一方面又可以保证渔会对鱼行的有效管理,加强了浙江省及瑞安县政府对鱼行的控制。国民政府颁布《渔会法》《渔会法施行细则》是以法律的形式强制鱼行加入地方渔会组织,以便于进一步控制和利用鱼行。抗战时期,地方政府利用渔会传达税令、解决渔行纠纷、办理渔船证明,维持进出口治安,渔业管理满足了战时军事防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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