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红色文化旅游振兴的法律保障及对策
2020-01-06翟雪健张家源
翟雪健 张家源
在党和地方政府大力推动红色旅游产业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背景下,红色文化旅游的法律保障问题被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寻找西部红色文化旅游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探究相应的法律保障对策,可以为西部旅游产业振兴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制度支撑。
红色旅游是指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和战争时期建树丰功伟绩所形成的纪念地、标志物为载体,以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事迹和革命精神为内涵,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缅怀学习、参观游览的主题性旅游活动。“十二五”规划期间,中央出台了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决定将红色旅游内容进行拓展。红色旅游的内涵得到了丰富和发展,成为一种文化性旅游活动。党的十九大以来,红色文化旅游发展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展现出蓬勃的生机。西部红色旅游产业近年来快速发展,成为拉动当地经济增长的新引擎。而法律没有为其红色旅游产业发展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西部红色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西部红色文化旅游现存法律问题
(一)红色文化旅游知识产权保护难
近年我国红色旅游发展迅速,但是立法保障遲迟没有跟上。红色旅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相应的法律监管依旧缺失,国内也缺乏统一的上位法与地方性立法规范,不利于红色旅游的发展。[1]红色文化旅游不同于传统旅游,红色旅游景区更多提供给游客红色的精神氛围,是学习革命精神提高个人精神境界修养的良好途径,有相比一般景区更为独特的教育功能。而红色景区实现这些功能的常见途径即为红色表演和情景体验,如三亚的《红色娘子军》实景演艺或知青旧居和铁业社物资购买都能给游客带来身临其境的感受而更好达到感受红色氛围的效果,而这其中也出现许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亟需立法予以完善。
(二)法律对安全保障问题的责任划分有待进一步明确
《旅游法》和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以及政府在应对旅游突发事件中的责任都进行了规定,但是具体权责划分方面仍然十分模糊。尤其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划分更加模糊,[2]仍然存在对保护主体界定比较狭窄的问题。[3]《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有呼应却不完全同步,并且其中相应的安保措施的标准却一直没有明确,这使得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游客发生安全事故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容易出现多方互相推诿现象,不利于游客权益保障和景区长远发展。
(三)解决旅游纠纷的相关成本高昂
第一,西部红色旅游景区的游客大多都是外地游客,具有游览时间短、流动性强的特征。当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旅游纠纷后由于争议标的较小,不愿意通过复杂的诉讼程序而倾向于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第二,在调解中经营者充分利用旅游者时间有限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让旅游者做出更多让步。第三,西部红色景区尚未设立旅游速裁法庭或旅游巡回法庭,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任重道远。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常常耗时数月。调解方式和诉讼方式都无法兼顾效率和公平,尤其是诉讼程序无法满足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西部红色景区亟需建立高效的旅游纠纷解决平台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
西部红色文化旅游振兴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红色旅游中知识产权侵害具有特殊性
第一,红色旅游资源地域分散性强,侵权容易维权难。
红色旅游文化资源在我国分布非常广泛,1840年以来一百七十多年的中国近现代历史,发生的中国人民反对外来侵略、奋勇抗争、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充分显示伟大民族精神的重大事件、重大活动和重要人物事迹的历史文化遗存,都可以是红色旅游资源,而且红色旅游资源不仅包括自然资源,也包括人文资源,各地具有各地的不同特色,极具多样性,这些特点加大了红色文化旅游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第二,红色旅游资源商标抢注现象严重。
随着社会文明的日益发展,红色旅游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欢迎,红色旅游资源背后的品牌价值被人更广泛地注意到,商标蕴含的巨大品牌价值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抢注来用以谋取不当利益,而商标抢注行为,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5]商标注册申请人不乏商贸公司甚至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等与红色文化毫不相干的主体,红色文化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符号其中承载了特殊的民族感情与中国革命文化,其价值应具有公益性,而针对红色文化旅游资源的商标抢注行为应区别于一般商标抢注行为,因为这不仅不利于景区权益,更是伤害了红色文化资源这种宝贵的精神财富。对于这种现状,现行的旅游法和知识产权法都未能给予特殊保护。
第三,红色旅游资源知识产权侵害具有综合性。
学术界公认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但是红色旅游资源开发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因为红色资源的特殊性却具有公共性质。红色资源在我国是一种国家精神与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是所有人所共同拥有的精神财富,本质上红色资源归国家所有,而用于旅游开发则意味着景区可以借此为个人谋求财富。因此,红色景区的开发既有公共性的一面也有私人性的一面,红色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救济仅从私法层面上显然不够。
(二)旅游各参与方责任划分不明确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法律没有规定旅游辅助者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的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却规定了经营者有相应的义务,而且何谓“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标准,导致此类游客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旅游者、旅游辅助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便会非常棘手。
例如下面一起纠纷,2016年9月15日,涂淼儿与涂昆杰与陕西中青旅签订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旅游线路和景点为壶口瀑布, 2016年9月15日下午14时左右,涂昆杰在景区的标志性大石处拍照,因路面不平,涂昆杰为礼让其他游客不慎跌倒后滚落至护岸下方,后因颅脑损伤死亡,死者家属涂淼儿、涂佳莹、涂东儿向法庭明确其要求陕西中青旅与黄河壶口公司就本案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一审法院基于陕西中青旅所选择的旅行地点也无不适宜老年人活动之处,涂昆杰的死亡结果与其自身年龄和身体状况无关,陕西中青旅对景区内部设施和环境无控制权,对该部分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所选择的景区和旅游项目并非危险性活动,要求其承担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导致损害发生的责任显系不妥两点理由判处陕西中青旅不承担责任,黄河壶口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涂昆杰本人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承担30%责任。
然而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陕西中青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活动,其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贯穿整个活动全程。因为陕西中青旅行社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作为旅游经营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陕西中青旅行社对本案事故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涂昆杰本人承担10%责任,陕西黄河壶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责任。
最后我们看到,在这个案件中,一审法院审判不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现有法律对于旅游各方参与者在安全责任中事故划分比较模糊。例如:旅行社因为对景区内部环境无实际控制权,其安保责任该如何分配的问题;旅游组织者对于老人、残疾人、儿童等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所应负的“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究竟以何为标准;以及游客自身注意义务与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划分等这些问题都亟需立法完善。
(三)旅游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途牛旅游网对外发布《2018年度红色旅游消费报告》显示,红色旅游游客行程时间在1-2天的占比为43%,3-5天的占比为36%,5天以上的仅有21%。[6]表明红色旅游以短途旅行为主,加之旅游者对旅游市场缺乏了解,在自身权益受损时面临着维权难、成本高等问题。即便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旅游纠纷,对于外来游客而言,上述时间仍然难以接受。
目前,因红色旅游产生的纠纷主要通过线下调解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还没有建立以互联网为支撑的旅游纠纷解决平台,智慧法院建设相对滞后。处于不同地域的当事人不能实现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庭宣判、立即执行的愿望。[7]随着西部地区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旅游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案多人少的矛盾逐渐凸显,而线下纠纷解决机制效率低下,在旅游旺季进一步加剧了审判人员的办案压力。
西部红色文化旅游振兴的法律保障对策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地方性立法
尽快建立针对红色文化旅游的专项立法,有针对地解决红色文化旅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其是结合各地不同实际的地方性立法,明确界定红色旅游中的知识产权性质问题。地方应对红色文化资源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红色文化旅游开发利用中的红色文化资源及其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网络域名权等的保护问题以及其他有关涉及红色文化旅游资源相关民事法律保护方面的基本问题等进行规范,并结合必要的行政手段两手齐抓以解决现有困境。[8]
(二)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责任划分
应当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解决旅游各参与方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责任分配问题,注明旅游辅助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贯穿旅游活动的始终,不能因游客到达景区后其失去环境控制权而免去,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安全保障措施,旅游辅助者也应遵守。而对于景区或旅行社而言,应当在安全保障措施方面更加谨慎,不拘泥于法规或合同明文规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更为完善的安全保障机制,[9]同时培训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意识,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障游客与景区利益。
(三)建立高效的旅游纠纷解决平台
首先,西部地区的人民法院可以借鉴延安市黄陵县和延安市宜川县设立旅游巡回法庭的成功经验,成立专门管辖本县旅游纠纷案件旅游巡回法庭或旅游速裁法庭。在景区内部设立巡回审判點,在节假日派驻业务能力强的法官、书记员为旅游纠纷当事人当面提供法律咨询等专业的法律服务。[10]在景区遇到纠纷都可以拨打法律服务热线,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会及时赶到现场,并尽量以调解形式快速高效地处置矛盾,让旅游纠纷不出景区,不耽误游客行程。旅游巡回法庭主要采取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推动旅游纠纷快立、快审、快结。
其次,加快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简化诉讼程序。旅游巡回法庭立案后,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简化举证环节,省去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庭进行宣判。制作统一格式的裁判文书,提高司法效率。
最后,建立旅游纠纷网络解决平台。依托信息化创新庭审模式,对于不能在旅游地开庭审理的案件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旅游巡回法庭开发相应的具有立案、审判、执行功能的APP,可以通过软件进行法律咨询、上传证据、线上立案和审理、执行判决,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11]
结语
总之,将西部红色旅游产业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之内是大势所趋,只有予以法律方面的支持、引导及必要的规制,才能使其健康发展。要解决西部红色旅游发展的困境,需要重视红色旅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做好细分安全保障责任的立法工作、并建立起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红色旅游发展的保障作用,实现西部红色旅游业的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婷婷.红色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救济研究[D].南昌:华东交通大学,2009.
[2]杨丰璟.我国旅游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3]蒋晓燕.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7,(12):122-124. DOI:10.3969/j.issn.1009-5292.2007.12.054.
[4]龚冬梅,徐金容.论旅游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的建立与完善[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8,31(2):26-28.
[5]薛刚.商标抢注行为认定之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6]途牛《2018年度红色旅游消费报告》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2341954411992867&wfr=spider&for=pc.
[7]陈自来,薛蒙伟,路海萍.推动红色旅游发展建议和对策——以延安市为例[J].科教文汇,2019,(14):187-189.
[8]李晓蓉. 论红色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律保护——以贵州长征文化遗产为视角[J]. 世纪桥,2012,(23):35-36.
[9]杨晓红,李明华.民法安全保障义务对旅游安全管理的影响[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7(3):132-136. DOI:10.3969/j.issn.1000-5315.2010.03.023.
[10]曹平.我国西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及其法律问题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1,27(12):115-118.
[11]欧阳泽堃.旅游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实证研究——基于H省F县旅游纠纷解决机制的考量[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29(3):44-48.
作者简介
翟雪健 就读于西北大学
张家源 就读于西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