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乡村“五治”体系创新
2020-01-06李远龙荣达海
李远龙,荣达海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530006)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践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加快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党的十九大提出决胜全面小康,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要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城乡发展,注重补齐短板,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以人为本,结合地缘差异,做到因地制宜。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1],最终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和总目标。乡村治理具有多元性的特点,现阶段治理方式主要表现为政治、自治、法治、德治、智治五种治理方式。
一、新时代乡村政治体系
乡村发展需要凝聚力和发展动力。基层党组织作为乡村建设的核心力量,要实现“战斗堡垒”和“主心骨”作用,带领群众投身乡村建设,解决发展乏力的诸多问题。在实践中要注重以下三点:一是加强思想教育,注重旗帜引领;二是注重党员培养和党组织建设;三是把“政治”作为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统领。
(一)旗帜:引领乡村“小生态”发展方向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努力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2]。
“小生态”是乡村社会所具有的特点,产生这种社会样态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乡村人口较少,生产生活相对集中;二是人际关系表现为“熟悉”,即费孝通先生笔下的“熟人社会”[3];三是家庭、族群关系密切,存在单姓村和多个大姓村。在这种环境下,乡村治理常常表现为抱团式的帮扶和对抗,矛盾调解依靠熟人,破坏“小生态”即是全村“大敌”。在乡村治理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由于经济模式的转变,国家对乡村控制减弱,缺乏有效的监督,某些地方宗族势力抬头并长期垄断基层职务,乡村发展经济红利长期被个别利益团体把持;个别地方党建工作缺位,党群关系不融洽,国家政策在乡村难以落实。
处理乡村发展问题,扭转乡村治理困局,解决治理难题,必须依靠旗帜引领,在党的领导下摈弃乡村治理“小生态”弊端,发挥相互帮扶、团结共治的优势。实现旗帜引领治理“小生态”,关键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壮大基层党组织,要从发展合格党员着手,提高基层党组织实践能力和组织水平,严防组织乱象。要依靠党员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由点到面感染乡村“生态”。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基层党组织,能够弥补基层政治意识薄弱、人口素质和教育水平较低的不足,提高村民的政治觉悟。
政治是乡村建设的统领,是处理好千百年来乡村治理“小生态”的最有力抓手。基层党组织要推进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维护好基层民主。此外,积极承担起乡村政治的宣传工作,落实国家的政策,传播先进思想,敢于向乡村落后思想、家族黑恶势力等顽疾开刀,确保乡村政治的公平与正义,实现乡村“政治生态”的稳定。“小生态”是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色彩的乡村环境,要发挥其积极意义,必须尊重乡村实际,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处理好乡村矛盾,凝聚群众力量。
(二)政治:乡村治理的统领
“政治”是新时期党对乡村工作全面领导在治理方式上的体现。发挥政治的统领作用,把基层党建贯穿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党组织统领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大政治优势,党员坚定的政治站位是开展乡村治理的首要前提。必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党组织作为推动乡村社会发展的领导力量,通过提升领导力、实践能力、治理能力,稳步推进实现农村现代化建设。
乡村政治首先要振兴基层党组织,现实原因在于:一是乡村“空心化”是普遍现象,党组织青年后备力量不足;二是乡村党员自身素质相对较低;三是个别地方党组织影响力不足,联系群众不密切;四是党组织自身建设有待健全。要实现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战斗堡垒和主心骨作用,必须把党组织建设放在第一位。在新时代,党的领导是治理方式现代化的前提。党组织领导与“五治”是多元统一、一以贯之的关系。加强党组织领导下的乡村制度建设,完善党领导下的乡村制度,是实现乡村经济发展,协调规范多元治理,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现代化建设的关键。目前,振兴基层党组织最有效的路径是从乡镇党组织入手,抓农村党员培养和党组织建设;从党员入手,恢复基层党组织活力,提升组织力量。要注重挑选党员范围和个人素质,一方面要做到吸纳党员有生力量,扩大乡村党员选拔范围,鼓励大学生返乡参与乡村建设,注重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的吸纳和培养;另一方面要紧抓党员政治素养提升,在党员的选拔标准上注重品德和才干。
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硬性标准,必须加强组织建设,提升组织力和影响力,落实党组织对乡村建设的全面领导。基层党组织作为乡村建设的领导核心,要发挥好政治治理的作用,必须从思想上着手,摒弃人治的落后观念,变管理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提升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发挥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党组织引领群众,参与到乡村治理工作中去,践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基层党组织要统领多元主体参与乡村建设,吸纳更多资金、技术、人才参与到乡村发展的浪潮中来,提升乡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统筹基层各种力量资源,形成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合力。
二、新时代乡村自治体系
乡村自治有深厚的历史积淀,也有鲜明的时代指引。传统乡村自治在小农经济、家族礼法的土壤中孕育产生,形成强大族权与乡绅集团,其根本原因是国家权力下行困难。与传统乡村自治相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基层群众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党的群众工作理论,既源于马克思主义思想,又具有中国特色;既汲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有益成果,又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创新。中国共产党近百年的光辉历史,既是一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奋斗史,也是一部坚持群众路线、紧紧依靠并团结带领人民群众不懈努力和奋斗的历史[4]。“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凸显了党的领导地位以及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意义。
(一)群众:自治的力量源泉
改革开放以后,乡村生产力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步发展完善。人民群众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力量源泉,村民自治是基层自治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领导集体勇于创新,群策群力,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践行群众路线,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始终坚持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人民群众进行基层社会治理创造了条件,提供了理论支撑;切实保障让人民群众成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最大受益者、最积极参与者和最终评判者,最大限度调动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竭力打造一个现代化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
没有党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群众自治,没有群众就没有党发展壮大的根基,党与群众是和谐共生的关系。党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证明,党的领导与群众自治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二者统一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实践中。乡村自治以党领导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制度和法律确保基层民主在正确的轨道运行,完美诠释党与群众是血肉相连的关系。
党领导乡村自治,要依靠群众不断深化改革发展创新。基层群众自治发展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削弱国家权力对基层治理的过多干预。政治体制改革需要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法律,转变政府职能,才能充分释放改革动力。由于国家权力收拢过程中,乡村基层自治组织所具有的资源整合力不足,从而带来管理的缺位,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就更需要有效的政治力量支撑。在中国社会和政治生活中,这个主导力量自然是党的基层组织[5]。因此,党组织必须在基层领导权力过程中防范风险,负责相应管理工作。党的群众路线作为党的政治传统,必须继承发扬,加强党组织在基层的影响力和凝聚力。这就要求党组织能联结社会和国家,探索群众诉求解决机制,保障基层民主合法有序开展,防范重大社会风险。
(二)自治:乡村治理的基础
从历史角度看,我国乡村自治有悠久的历史。关于乡村自治与行政权的关系,向来以“皇权不下县”为常识。从北宋王安石变法至清代后期,治权所代表的官治体制从乡镇收归到县。县为基层行政组织,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和绅权的地方贤达士绅为纽带的乡村自治体制[6]。费孝通根据乡土社会“血缘和地缘”关系得出中国乡村是在“礼治秩序”下的社会,治理方式主要是年长者居之的“长老统治”。传统自治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人口流动缓慢,生育繁衍集中在相对局限的空间,因此,家族治理具有天然的稳定性和长久性。
在公社化和计划经济的影响下,农村发展前期取得不错的成绩。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国家政治体系,政府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渗入社会的最末梢[7]。但是,国家权力向基层渗透的局限性随着国家机器的运行逐步显现出来,农村生产积极性下降,国家权力在下行的过程中逐步迷失方向,出现党的政策难以贯彻执行的现象[8]。短暂的国家权力下行已不适应基层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后,《宪法》重新赋予了村民自我管理的权力。1998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各项制度保障,并规定基层党组织作为基层的正式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农村基层党组织是村民自治的领导者,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9]。
在长期的基层治理实践中,有三种力量参与其中:行政机关、自治组织和企业。与另外两者相比,自治组织力量相对弱势,这也使得自治组织依赖性强,难以发挥其作用,由此而产生组织带头人向其他力量靠拢的现象。组织力量弱化的原因有三点:其一,基层党建长期不受重视;其二,法治保障和实施力度不够;其三,村民自治观念和认识不足。以上原因导致自治信息不透明、监督不到位、基层行政化明显、执政党组织与自治组织扯皮、自治组织职位家族化垄断、权力滥用等一系问题,成为当今乡村自治的顽疾。
基于以上问题,首先,要以党建促自治。发挥党组织对其他组织的领导作用,带动基层组织参与到自治实践中。基层党员要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激发群众参与热情,调动自身积极性,参与到基层自治中来。要注重乡村“带头人”培养,从目前乡村选举现状看来,大量乡村实行支书主任“一肩挑”,既提高了政策落实力度和工作效率,又解决了党组织与自治组织间的矛盾。此外,部分地区将村支书、村主任纳入行政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评选民调,提供基本工资保障,录入公务员队伍,解决干部后顾之忧,打通了基层晋升通道,提拔了乡村治理人才。自治要加强党组织监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党员干部,要及时更换,并派遣“第一书记”帮扶,也可根据乡村实际需要,由“第一书记”接替村“两委”职务。其次,自治必须提高村民参与度,激发村民参与热情。通过村民广泛参与,能够提高决策科学性,提升自治水平。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乡村自治主体偏向老龄化,部分地区老年人甚至成为生产劳动的主力军。为发挥老人在乡村建设中的作用,应当提高老年人的自治参与度。例如成立“老人协会”“小村监事会”“乡贤理事会”等组织,对其进行有效引导和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监督自治提出建议的积极作用。再次,要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完善基层自治法律,特别是细化法律内容,让自治有法可依,加强法治的实施力度,促进法治德治二者协调,制定相应规范。最后,调动多元主体参与基层自治。增强公民参与自治的能力,培养自治观念,增强权利与义务意识。
三、新时代乡村法治体系
鉴于传统乡村法治的缺失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薄弱环节,乡村法治有待于重点加强。当前,法治建设如火如荼,培养法治思维,建立完善的机制体制,是乡村法治顺利推进的可靠保障。乡村法治建设应当遵循其路径,肯定多元法律在乡村治理中的价值,坚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践行乡村法治,培养法律底线意识,逐步推进乡村法治。
(一)法治:乡村治理的保障
传统乡土社会中,国家制定法与乡村治理是疏离的。法作为封建王权的产物,不适用农村社会,人们抱有“厌讼”的法律观念,畏惧法律,排斥法律[10]。这种法律观念至今仍然存在。产生这种普遍现象的根本原因有两点:一是交通信息通讯的落后,二是礼治秩序和家族观念的约束。熟人社会里,人情和礼俗起着重要的维系作用。
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11]。随着社会各要素在不同时间和不同阶段的不断变化,生产力发展打破了传统法律体系,党所代表的阶级意志,要求党必须牢牢把握领导权,通过执政解决社会矛盾,党的政策和主张必须经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12]。经过长期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检验,党形成一套自上而下完备的制度体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经过曲折发展,也逐步走向成熟。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四项重要制度之一[13],这是将党的意志转化为法律,通过《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村治理进行保障。
现代社会频繁的社会变迁与人口流动冲击着不同地域的思想法度,但这并不能否认多元法律存在的价值。韦伯认为,产生法律的主体应当是多元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党有组织纪律,民间有民间法。党组织纪律以及具有规范性的风俗习惯,从法理上讲都属于法律范畴。因此,要辩证看待法律多元,肯定其存在的合理性,实现多元法律的优势互补。发挥民间法和村规民约的调整作用,是实现乡村法治的途径。法治作为社会治理方式之一,其产生和调整具有多元主体性和层级性的特点。在国家法律不能传达,无法解决纠纷时,为了使法律家喻户晓,常常需要习惯作为补充,因为立法者所用的概念要求借助习惯予以阐明[14]。村规民约在特定地域内处理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与国家法共同发挥作用。随着社会发展,村规民约效力下降,然而国家法并不能渗透进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间法所具有的因时性、因地性使其可以承担社会治理的重任,消除国家法律治理的盲点。乡村实践证明,合理的法治具有层级性,国家法与民间法是协调共生相互促进的关系,表现为村规民约起到初次调节的作用,而国家法律成为矛盾调处的最终途径。
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普遍遵守,践行法治必须做到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的切身利益。重视法律宣传教育,实现心中有法,提升民众的法律素养,营造乡村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这样执法和司法才能做到依法守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合理的制度是法治有效实施的前提,建立合理的乡村普法、执法、监督制度是乡村法治的重点。乡村法治以国家法为主导,村规民约为补充,多方推进,才能实现乡村治理体系的发展完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乡村“善治”。
(二)底线:法治思维的要求
树立底线意识,坚守法治精神。法的强制性是其效力产生的根源之一,也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标志之一,底线意识正是建立在这种属性之上的。底线意识作为法治思想的红线,如何树立,应当在全社会积极倡导,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角度加以阐释和践行。毛泽东在《商鞅徙木立信论》中讲到:“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政府国民互相倚系,安有不信之理?”[15]他强调法律权威的产生,要做到立法为人民谋幸福。从现代意义来讲,就是法律体现国民意志和利益。毛泽东同时注重在实践中对法律权威的保障。因此,法律底线意识的深入人心,需要思想与实践的反复论证。
当前,乡村法治属于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产生这种现状的根源不外乎历史和环境的约束。相对稳定的居住环境是道德规范和村规民约产生效力的关键。在乡土社会,处理纠纷的过程注重调解,力求达到和气,这种处理矛盾和争端的方式符合儒家中庸思想。“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16]。儒家中庸哲学作为民族最高生存样式,包含着中华民族的理想人格和理想社会的最高价值于其中[17]。这种内化的辩证法思想已经融入到民族血液之中。然而,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乡村正处于巨大的变革之中,人的权利意识增强,中庸思想受到冲击,某些传统规范在乡村治理中逐渐失去权威。面对这一现状,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村规民约之中,对旧的规定做出扬弃。在村规民约订立过程中要注重自治表决,提高村规民约在村民中的认可度,加强德风、村风、家风的规范建设,制定村规民约监督机制,实施“两委”及村民监督。对村规民约发挥作用的领域做出规范,包括公共秩序、乡村生态、日常风俗等,规范其制定和实施程序。
如果说全社会的法治底线意识是对法律的遵守和肯定,那么乡村法治底线意识则是对法治的认可和尝试。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党组织和党员率先宣传践行法治底线,乡村法治必然充满活力,尚法终将成为社会发展的长期追求。村民对法的了解认知不足是法治建设遇到的难题,必须着力推进法治在乡村的普及,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在乡村法律普及以及人才培养方面,各地做出了许多创新举措。例如江西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参与法治宣传与实践,以点带面,带动家庭,辐射群众;湖北部分地区建立“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度。此外,乡村法治建设要多元主体参与,包括立法、行政、司法部门以及教育教学机构组织。从简单的法律小读本、顺口溜编写,到知识案例讲解、公共服务法律援助等,助力乡村法治建设。
四、新时代乡村德治体系
中华民族尚德的特性铸就了其深厚的德治根基,使道德的弘扬、人心的向善与国家的荣辱兴衰紧密联系在一起。长久以来,德治在乡土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坚持党组织领导下的乡村德治建设,建立德治规范和评价体系,是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新突破,也是德化千年的血脉传承。
(一)德治:乡村治理的先导
我国“德治”治理方式由来已久,儒家德礼思想贯穿传统社会的始末。自上古时代始,就已经产生德治观念。古文献中记载:“尧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尧以民为本,以德化民,受惠于民,从而达到和谐。可以说尧是施德济民、以德化民的创始人,开创了中华民族崇尚德治的传统。“舜让于德,弗嗣”。让位于有贤德的人,而不是自己的子嗣,舜同样重民、惠民、亲民,从而达到德治的目的。《礼记·月令》说:“孟春之月,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对此,郑玄注曰:“德谓善教”。德是最好的教育施政方式。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孔子对于“德”的论述和他所持的关于“德治”的思想,对中国古代的伦理观念和政治思想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宋明理学的代表者朱熹提出“德礼政刑”“相为终始”的德、刑关系说[18],真正将道德和法律统一于封建道德规范之中。道德的内化作用和礼教的外在约束,在古代人们心中有法的约束力,这种近乎自然的理念与国家政治完美结合,小到个人大至国家,成为维系社会秩序的“柔”性法令。
近代新文化运动提倡新道德,反对旧道德。道德的部分糟粕逐渐被排除,其内容也在时代的变迁中逐渐更新,德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随着时代的更迭而淡化。当代社会以社会主义新道德作为道德建设的前进方向。新道德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道德的精髓,从社会、职业、家庭、个人四个方面提出了道德建设的价值标准。
现代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虽然失去了古代的强制作用,但是,道德被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可通过立法成为法律。从法的角度思考,现代德治是平等主体间义务的对等,类似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提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现代德治体系的建设主要是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建立德治规范体系和评价体系,引导道德建设,破除思想顽疾,彰显德治的新价值。
(二)崇德:“乡风文明”的标杆
发挥德治的支撑作用,使基层社会治理建立在较高的道德水平之上。我国农村传统文化根基深厚,有着丰富的非正式制度资源,通过农村党组织的引导和挑选,可以把这些资源充分应用于乡村治理的规范之中,建立起一种独特的乡村共有体系和规则,使每个村民都愿意接受与遵守,从而达到提高乡村治理水平,最终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现代意义上的德治是在传统德治基础上的创新与发展,突破了传统的“三从四德”“二十四孝”等价值观念,创造了新的道德价值与观念模式。德治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注入新的力量,创新乡村的治理模式,突破乡村的传统价值观念,把一种新的道德价值观念注入到乡村的每一位个体,用这些价值观念约束和指导他们的观念和行为,使个体不断进步。个体更加注重自己的道德行为对社会规范与社会秩序的影响,摒弃糟粕的传统价值观念,学习吸收先进的道德理念。
德治在乡村治理体系的实施过程中,要切实考虑到乡村实际。村庄社会是一个高度整合的共同体,有自身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每个村民的地方性规范,有自身特有的价值观念和价值体系,如“面子”“人情”等文化规范[19]。要做到对乡村传统的、业已形成的道德文化观念的尊重,恢复乡村习惯法,重视乡村不同的风俗习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改造落后的乡土价值观念。注重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基层党建引领党员示范,设置党员义务劳动日,对群众进行对点帮扶;开展民主评比“文明户”“美丽家庭”“道德模范”活动;重视乡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例如村图书室、文化站、老年活动中心、健身广场、戏台,组建文化队伍,定期开展戏曲、文艺表演、电影放映等娱乐活动;构建乡风文明道德评价体系,建立文明积分制度,包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遵纪守法、教育文化积分,配套以奖励激励制度;表彰道德标兵,树立崇德典型,并给以相应物质奖励。通过建立道德评价体系,发挥德治教育引导作用。通过党组织联系,吸纳主体参与乡村德治建设,联合企业、高校开展文化下乡、对口支援、乡村志愿服务活动。
五、新时代乡村智治体系
智治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科学技术应用于社会治理中的新提法,其涉及领域广泛,涵盖内容丰富,为政府提供新的治理手段。智治以网络和大数据智能处理为依托,通过政府网络平台收集信息,在数据库进行整理计算,从而得出治理建议。这种治理方式从信息产生到得出结论,需要联结包括群众、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多个主体,有利于实现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一)纽带:联结多元乡村治理主体
基层智治可实现生产信息与市场信息的互通共享,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督促基层党员学习,引导乡村生态。此外,发挥好智治的联结、创新功效,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产业兴旺。智治广泛应用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能够推动乡村经济发展,促进乡村智治在内的政治、自治、法治、德治等治理方式发展进步,带动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动力。
智治的应用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如果任由市场选择,城乡间、地域间必然产生技术治理断层。大数据时代竞争参与者众多,数据成为企业间竞争的技术筹码,数据交换共享存在障碍。智治作为新的治理方式,如果不经过系统科学的学习实践,容易产生理解偏差和使用不当。因此,乡村智治的“纽带”具有双层含义。一是智治的应用能够联结多元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二是党组织作为强有力的正式组织,凭借强大的组织后盾和资源整合能力,能够弥补乡村经济科技弱势及人才资源的不足。党组织的领导能够保证智治服务于人民。党组织领导与智治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各级党组织通过智治形成强大的组织后盾。新时期党组织借助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媒介,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学习、宣传党的理论政策,成为乡村“政治”新手段。通过智治培养新人才,提高党员政治素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智治在普及应用方面,一方面要联结高校的智能化产品创新资源,为乡村治理提供技术支撑;另一方面要吸收企业投资,保障智治的经济支撑。
智治助力全方位的资源整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期,智治的合理有效使用,为地处不同区域的乡村提供智力支撑,实现国家对贫困地区乃至贫困户的精准对接。智治平台作为中间媒介,起到数据分析处理的作用,智能算法的分析、预测准确性取决于数据的数量[20]。基层工作人员的数据采集和纳入,是智治数据产生的第一道工序。大量数据不仅需要整合,而且需要具备真实性。因此,在数据整合的过程中,基层党组织要监督数据收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此外,在全国范围或文化习俗相近区域建立乡村治理专有数据库成为可行选项。基层党组织联结多元主体相互合作,成为项目实施的有效途径。
(二)智治:乡村治理的支撑
智治应用到乡村治理实践中,为“三农”工作提供动力,为精准扶贫提供技术支撑。《“十三五”农业农村科技创新专项规划》指出,我国农业发展进入“结构升级、方式转变、动力转换”的新时期,农业主要矛盾已经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为阶段性的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21]。供需不平衡和核心竞争力不足,是当前农业经济发展的最大挑战。智治的使用对于盘活农村经济活力,提高生产效率,应对市场化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实现农业供给侧具有推动作用。
智治便于灵活掌握市场信息,提供信息串联服务。针对现存农业发展矛盾,创新“互联网+合作社” “互联网+企业”“党支部+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加强产出地与市场的联系,建立市场为主导的基层农业信息平台,不仅为农业开拓了广阔的市场,而且对于提升农业管理水平,实现产业整合,提高生产技术和市场化适应能力起到了助推作用。智治不仅是治理方式的创新,而且其本身还是一个巨大的新兴市场,它实现了人才的开放共享,促进了资金流动。从目前资金投入与产出的短期收益来看,投入大于产出。但随着市场完善,运用水平提高,合理分配智治产生的经济收益,无疑会推动智治迅速发展完善。
智治可以节约行政资源,减少人力投入。决策信息的收集、决策方案“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行政问询等很多常规性和程序性的事务工作,可以交由人工智能平台来完成,不仅成本大幅降低,而且准确度和效率也得到大幅提升,有利于很好地控制政府规模[22],提高决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从实践来看,智治与行政投入成反比。乡村劳动力流失,“空心化”问题突出,必须加大人力投入,防止城乡差距扩大,必要时注重财政倾斜。目前,乡村治理智能化水平较低且未普及,智治发挥空间比较狭窄,不能完全适应乡村治理的现实需求。对此,收集第一手资料是智治的当务之急。采集资料工作量巨大,需要实地考察并准确上传,一方面要求基层工作者认真细致核准信息,另一方面要防止“面子工程”以及利益纠纷所产生的虚假信息。同时,必须加强党组织成员培训教育,适应新时代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党组织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智治的宗旨是服务人民,建立便民网络服务平台,提高村民办事效率,杜绝“办事在路上”,推行“网络预约”“最多跑一次”服务改革,实现服务与效率的双赢,加强各级党组织及政府与群众的联系,为民意开辟更多反映渠道。智治新媒体的发展,便于深入传达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反馈基层群众真实生活现状,监督乡镇及基层党组织,疏通上传下达渠道,从而极大地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