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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精英与社会冲突治理:机制、实践与模式
——以“唐慧劳教案”为例

2020-01-06

关键词:唐慧劳教抗争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88)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转型发展,社会矛盾、冲突乃至抗争也日益加剧。虽然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竭力维护社会稳定,但是陷入了“越维越不稳”的“维稳怪圈”之中[1]。研究指出,“社会转型中国家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体制本身,实际上起到了‘动员’矛盾、推动冲突转型乃至升级的作用,即‘国家塑造抗争性政治’”[2]。在这种“维稳”场域之中,“社会冲突的逆势增长使得转型的社会秩序呈现出杂而有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3]。研究显示,2013年之前,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十余万起[4](13),到2016年,“整体格局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从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高发领域,到线上线下的群体性互动,都大致延续了以往呈现的规律”[5]。进而言之,“群体性事件已不再仅仅是由社会中的弱势或边缘群体发起的针对传统议题的抗争,逐渐为社会中的其他群体或议题所普遍采用”[6]。民众“维权”、政府“维稳”成为当下中国基层治理领域的重要景观与学术研究的焦点议题之一[7]。

毋庸讳言,“维稳治理模式存在的弊端显而易见,该治理模式的价值理念、目标定位、治理工具、治理成本以及具体措施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缺陷,甚至在应对某些社会冲突事件的过程中,不但没有取得很好的治理效果,反而导致事件恶化,引发更大的社会动荡”[8]。应该确认,冲突并非阶段性现象,也并非纯粹的经济问题,而是一种相对持续存在的“顽疾”,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需要不断探索新的冲突治理方法与策略[9]。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社会矛盾交织叠加……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作为国家治理的关键一环,冲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于“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维护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至关重要。因此,探讨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进行社会冲突治理的机制、优化社会冲突治理模式,既是社会冲突与抗争政治研究的新视角和重要补充,也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在学界,相关研究从社会冲突的成因、分类到防制、化解,理论探讨与政策建议不一而足,却较少关注社会冲突治理的一般模式。在民众“维权”、政府“维稳”的研究共识之下,“少数探讨抗争事件中地方政府行为的研究,则主要关注地方政府某些特定的行为模式,注重对微观过程的分析与解释”[10],缺乏对社会冲突治理的一般模式的分析,对于社会冲突与抗争过程中政治精英①群体的角色逻辑与行为策略也鲜有关注。一些学者依据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抗争事件高发、频发的事实,认为中国基层治理已经陷入了“内卷化”困境,主要体现为基层政府的“不出事”逻辑与公众的“出大事”或“闹大”逻辑,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勾连与缠绕[7]。具体而言,“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在应对社会抗争事件时主要运用了‘摆平’的行为策略,即地方政府较为被动、消极地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根据对特定社会抗争事件是否超出管辖范围的可能性估计,选择性进行应对;在应对社会抗争事件时,运用拖延、收买、欺瞒、要挟、限制自由等方式,尽量实现属地社会表面上的暂时稳定”[10]。欧阳静提出了基层政府权力运作的策略主义特征,强调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力运作充满随意性、权宜性、变通性和短期性[11]。樊红敏等认为县域政府在社会冲突治理中,通过建立混合型的组织、制度和网络,使运动型治理成为县域社会治理常规机制的一部分,并使运动式治理从一种动员机制演化为常规机制[12],而从县域政府整体的角度来看,其社会冲突治理行为是理性的、制度化的,但就具体冲突应对个案而言,又具有弹性的、策略化的及实质合理性的特征[13]。综合而言,对于“维稳”场域中社会冲突治理的一般模式,以及政府在社会冲突治理中的角色,尤其是政治精英与社会冲突的发生、升级与整合的关系,目前来看已有的相关研究并不理想。

为了发现政治精英在社会冲突治理中的角色逻辑与行为策略,探索当前中国社会冲突治理的一般模式,本文试图以“唐慧劳教案”为例进行具体考察与细致分析。对于当前中国的社会冲突治理而言,“信访”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在信访治理机制下,面对维护社会稳定治理目标的紧约束,政治精英在公共利益与治理绩效之间惨淡经营,形塑出因应个案而形态各异的冲突治理实践。“唐慧劳教案”就是其中代表性的冲突治理实践,被认为推动了劳动教养制度的最终废除,以至于跟其他类似事件相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该事件相对完整地演绎了当前中国社会冲突的发生、升级与整合的全过程,而就信息披露与舆论传播程度而言,又相当罕见,相关新闻报道、政策议题与多学科研讨可谓不绝如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借由“唐慧劳教案”,可以发现政治精英与社会冲突治理的关系,并由此洞察当前中国社会冲突的治理模式,进而获得社会冲突治理模式优化与机制创新的视角和路径。

一、精英与社会冲突关系的文献梳理

(一)精英理论视野中的社会结构张力

“精英”一词最早出现于17世纪的法国,意指“精选出来的少数”或“优秀人物”[14]。早期的精英主义研究可以追溯到l9世纪末期,帕累托(V.Pareto)提出了“统治精英”这一概念,用以指代政治活动领域中能力最强的那些人[15]。莫斯卡(G.Mosca)认为,所有的社会都由“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组成[16]。米歇尔斯(Robert Michels)甚至提出“寡头统治铁律”,视之为所有复杂社会系统和组织机构的共同特征[17]。拉斯韦尔(Harold D.Lasswel1)认为“政治研究是对权势和权势人物的研究”,而“权势人物是可以取得的价值中获取最多的那些人们……取得价值最多的是精英;其余的人是群众”[18](3)。米尔斯(C.Wright Mills)甚至强调任何可靠的宏观社会学分析都必须建立在对权力斗争的研究之上——彼此冲突的阶级之间的斗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斗争、强权者与大众之间的斗争[19](658)。

因此,在精英理论视野中,任何社会都呈现精英与大众的二分结构[20]。在米尔斯看来,精英和普通人的差别就在于是否拥有权力:对于“普通人”而言,他们的日常生活被“他们既不理解又无法驾驭的力量所驱使”,由此,他们“感到自己在一个毫无权力的时代茫然失措”;反之,另一些“大人物”则是“权力精英”,他们的能力超越普通人,其决策更是影响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最重要的是,他们“主宰了现代社会的主要等级制度和组织结构”[21](2)。权力精英是社会的少数,但他们在智力、性格、能力、财产等方面超过大多数,对社会的发展发挥重大作用、有着重要影响;其中极少数的政治精英代表一定的利益集团,掌握着重大决策权,他们的政治态度与言行,对政治发展方向和前景产生重要影响,决定着政治性质和内容。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与之相应的非统治精英阶层在统治能力上是不可信任的,他们没有能力掌握政治权力从而统治整个社会,另一方面是因为政治精英自身的‘优越性’,因此非统治精英阶层只能对权力采取避而远之的态度,并在政治上依附于统治精英”[22]。然而,作为“大众”的非统治精英也有着多数人的自觉,使其足以发展出一种自我文化,从而能够与以精英阶层的意志所建构的“主流文化”分庭抗礼。“为了处理反抗和把公众反感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大权在握者总是试图模糊他们与大众的界限,尽管如此,大众仍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无权,并对此表示愤恨,这种强势者与弱势者之间的紧张状态孕育着社会冲突的火种。”[23](110−111)这样,精英与大众的无形分野实际上潜藏了社会矛盾与冲突的现实根源。

具体到中国社会,从历史到当下,中国的政治体系与社会结构始终都呈现出很强的精英主义支配的特征。在传统社会,“帝制中国的政治权力架构是高度精英化的,政治事务都是由精英主导,社会事务也相应地由地方社会精英主导,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官员和平民之间基于德行和所受的教育,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其区别都泾渭分明的,整个社会也形成以皇帝为顶端、以官僚集团为主轴的权威等级制度”[24](26−27)。在前苏东社会,“即使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有着强大的平等主义诉求,在社会主义体制的权力结构层面,仍然事实存在着一个以党政官僚为代表的权力精英阶层;这个群体统治着社会中的其他成员,决定着他们的命运并分配整个国家的资源”[25](39)。由此造成的社会不公可能是“苏东巨变”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与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一直在改革中稳步发展,但在后全能主义体制[26]之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行政变革迟缓乏力,社会建设明显滞后、组织化程度低,难以适应社会多元化发展趋势,导致社会利益表达不畅、官民群体分化。在当前社会转型期,这种情况变得严重起来,掌握权力的政治精英利用其管制社会和主导资源分配的优势地位为自己谋利,逐渐形成一个有着自己独立利益追求的强势利益集团,使得官民对立和冲突由隐性潜藏状态日益呈现出来。

(二)精英在场与社会冲突的衍生和消解

精英理论对社会结构的透视凸显了精英阶层与大众阶层之间的张力,而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理论和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则进一步解释了社会冲突衍生的具体过程。在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看来,基本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建立的财产和资本私人占有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现代资本主义不平等的深刻根源,更是社会冲突的主要根源,而阶级斗争正是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韦伯(Max Weber)主要是从市场竞争关系上切入分析社会分层,认为在传统权威社会向法理权威社会过渡中,任何通过社会等级特权的占有都会制造相互冲突的特殊利益[27]。这样,“从现存社会秩序中受益最多的那些人会试图将这些制度维持下去,而那些被剥夺者则在奋力改变这一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利益竞争就构成社会冲突的一般动力机制”[27]。因此,由于任何社会都难以避免的分层结构(无论是马克思意义上的经济分层,还是韦伯意义上的权威分层),尤其是在精英与大众之间的阶层区隔,所以社会矛盾与冲突实际上是不可避免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多元化态势日益加深,社会矛盾与冲突就会超越简单的二元对立而呈现出弥散化渗透状态。韦伯指出,“社会冲突有三个潜在因素:权力、财富和声望的存在、报酬分配不均和低的社会流动率,具有号召力和影响力的领袖人物出现是发生现实社会冲突的关键”[28]。达伦多夫(Ralf G.Dahrendorf)进一步认为,“领袖人物、统一的意识形态、结社自由和成员间的沟通与团结,以及向上流动的心理预期和对既得利益的权衡,都是形成冲突性利益群体的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28]。可见,在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变迁的社会转型期,虽然从表面上看,社会的整体流动率并不低,但实际上普通人很难打破阶层分化而实现流动,加之权力、财富、声望与报酬的落差,使得社会矛盾与冲突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政治精英的在场固然是协调利益冲突的保证,但也可能因为其自身利益而卷入社会冲突,或者诱发乃至升级社会冲突,而社会大众在采取对抗行动回应社会不公的同时,往往会推出社会精英代表自己进而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见、参与社会冲突的治理。与此同时,“社会在运转中所保持着的秩序,除了社会成员对社会价值和权威的认同,权力也在起着很重要的维持作用”[29](4),对于社会冲突的消解来说,政治精英也发挥着主导作用。正如达伦多夫所指出的,“如果统治阶级对经济的剥夺是相对的,暴力冲突就不太可能发生,如果是绝对的,则有可能发生”[28],即如果统治者采取一定途径为人们提供缓解不满情绪的机会,冲突的可能性就会变小。亦即,“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如果政府能主动并及时校正相关的政策和体制,那么,民众抗争行为应可降到尽量低的程度”[2]。

在当代中国语境中,社会冲突主要是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社会发展所衍生的产物。在此之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呈现高度一体化的存在状态,社会矛盾与冲突围绕政治问题展开,最后也在政治过程中得以消解。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渐趋崩溃,国家对社会的“单位”管理体制逐步瓦解,社会从国家的管控之中逸出,获得了某些自主性,社会冲突也相应大量出现[30]。与此同时,国家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全能主义政治体制逐渐转变为在经济社会文化领域有限多元化的后全能主义体制[26],身处其中的不同层级的政治精英都发生了角色变换,成为经济发展时代的积极行动者,尤其是低层级的政治精英,更是日渐偏离其角色设定中的公共属性而趋向于追逐自身的集团利益。与“政治挂帅”时代不同,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矛盾与冲突主要以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平为诉求,并随着社会日益分化而不断增多加剧。面对由经济社会转型所衍生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在维护社会秩序与增进公共利益层面,党政系统中的各类政治精英群体竭尽全力去化解和防治,然而由于自身的集团利益以及改革发展过程中不完善的制度体制,有时不但不能妥善处理层出不穷的社会矛盾与冲突,甚至反而催生了以其为对象的、更加严重的社会抗争。这样来看,在当前中国社会冲突的发生、升级与整合之中,政治精英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二、当前中国的社会冲突治理机制:信访制度及其实践

(一)民本主义、群众路线与信访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②。从法理上讲,信访制度并不是依据宪法、通过全国人大讨论产生,而是政治精英为应对社会矛盾与冲突而于正常的行政科层制之外另行设立的工作程序,从而成为政治精英与社会大众直接联系和沟通的制度化渠道。

在一定意义上,信访制度有着中国历史与文化传统的支撑。在传统社会,国家以“民本”理念施政,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种“民本”主义强调重民、贵民、安民、恤民、爱民等,在这种统治思想的作用下,民众如果不满意下级官府的裁判,有权向上级官府“申冤”“告状”,乃至直接向皇帝“告御状”[31]。“告状”是统治者要向臣民显现“青天”形象,让人相信问题出在地方官员身上,皇帝还是英明的,所以要给臣民一个“来京上访”的合法渠道,而从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来看,“告状”也不失为一种督责其属下庞大官僚集团的有效方式:在“告状”的外在无形压力之下,各级官僚不得不战战兢兢地履责治政,否则就有可能被“告状”而招致上级乃至皇帝的责难,从而确保官僚体制能够有效运行。然而作为当前中国独特的政治安排,信访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群众路线而创立的[32]。中国共产党执政后,为了更好地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保持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便于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设立了党和政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制度[33]。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社会矛盾与冲突逐渐增多,信访制度也得到丰富完善。因此,从本质上看,信访制度是由执政党的群众路线所形成的领导体制和动员体制,打破了行政部门具体的等级秩序,使得政治精英与社会大众之间的沟通另行演变为一种扁平化结构,从而有利于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及时排查与妥善化解。

虽然信访制度有利于“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然而由于人民群众可以不通过正常的行政等级秩序和正当的司法救济渠道进行利益诉求表达、进而解决利益冲突,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正常的行政等级秩序和正当的司法救济渠道,导致“中国基层社会出现政治社会秩序的混乱”[33]。除此之外,如果当地政府无法解决或解决不好具体的利益诉求,便有可能被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向上级政府和中央政府反映,造成人民群众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产生次生于具体社会冲突的官民冲突。在很多案例中,这种官民冲突的严重程度甚至超过了产生它的具体社会冲突,导致各级政府成为社会冲突中的一方,由此便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政治精英协调社会冲突的合法性。

(二)信访治理机制的运行逻辑与实践困境

面对不断增多加剧的社会矛盾与冲突,信访制度得到规范完善、信访体制逐渐成形,成为政治精英进行社会冲突治理的重要机制。按照信访治理机制的运行逻辑,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无法直接处理上访所牵涉的具体事项,只能敦促基层政府“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敦促”方式就是通过行政链条向下级政府和基层政府施加压力。中央政府与上级政府将上访治理指标与任务进行解构,然后分派给下级政府与基层政府,并通过目标责任管理对下级政府与基层政府进行考评。在“激励—绩效”的行政压力下,下级政府必须根据上级政府设定的目标与任务进行信访治理。

在信访治理机制之下,当事人有权向各级政府表达诉求,从而进行利益维护、权利救济和政府监督[34]。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都宣称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然而,在“压力型维稳体制”③之下,“上访”意味着下级政府“息访”不力,导致下级政府又将“上访”认定为社会的非稳定因素,从而采取行动减少“上访”。这样,信访制度在法理上的合法性与它在实践中的“非法性”的冲突,是“刚性稳定”④在当前中国面临困境的最突出反映[35]。在现实中,地方各级政府更是将信访看成是不稳定因素和影响其政绩的对抗行为,而减少信访量则是其最为重要的工作目标之一[36]。

值得注意的是,信访治理属于“维稳”体制的一部分,其考评标准是“一票否决”,即只要出现纰漏,下级政府的行政业绩就会受到否定评价。在这种“维稳压力”下,基层政府可能采取各种方法来控制本地信访,其中有两个极端:一是无原则地满足当事人的诉求;二是迫使当事人放弃诉求。处于两个极端的还有很多灰色地带的方法,比如,通过“讲感情”以促使上访人息访,对上访人采用集中学习、信访劳教等方法[37]。可见,当事人的信访权利与地方政府的“维稳”政绩存在着张力,并随时可能显现为官民冲突。

三、社会冲突治理实践:唐慧劳教案的发生、升级与整合

(一)激发社会冲突

信访体制的存在与运行显然给了唐慧最初的激励。可以发现,唐慧最初走上信访之路,就是因为基层公安派出所拒绝对其女儿被强迫卖淫进行立案侦查,使其相信民警涉嫌包庇罪犯,而上访要求予以立案侦查并彻查涉嫌包庇的民警。在她的要求得到满足之后,唐慧继而不断信访以求实现对罪犯的更严厉惩处。2007年10月,唐慧第一次到北京上访,之后,特别是重大节日和“两会”期间,唐慧无论到哪,都会有人跟着,案子一拖六年,唐慧共到北京二十余次,到长沙百余次⑤。唐慧的案子既不发生在她所居住的富家桥镇,也不牵扯镇政府,但是上访维稳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⑥,让他们不得不对唐慧上访负责。而为了制止唐慧的上访,当地政府显然对其使用了各种方法,却仍不能满足唐慧的要求,反而使得唐慧的上访行为越来越激烈。最后,鉴于唐慧上访的某些不当行为,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进行劳动教养。然而,此时的劳教制度已饱受诟病,消息一经传出即引爆舆论,唐慧被劳教也由此成为唐慧系列案件的转折点,为唐慧的信访诉求得到最终满足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塑造社会抗争

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以唐慧在法院办公楼滞留15天并要求法院判处7被告人死刑、在机关门口有阻车堵门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纵观“唐慧劳教案”,正是永州市劳教委的这一决定改变了整个事件的走向。事实上,“劳教制度早已陷入舆论的风口浪尖,而面对唐慧被劳教这一事实,以大众媒介为代表的社会精英在自身所建构的行动和价值规范框架中主导社会冲突事件的进程,并最终将冲突化解进而成为政府治理和决策依据的重要一环”[38]。

1.劳教制度争议

劳教制度肇始于1950年代的“肃反”运动。劳动教养的出现主要作为一种就业安置方式,附带意识形态的惩处性[39](3)。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指出: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从而确立了由行政权力主导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制度⑦。对那些被单位开除、没有生活出路的人广泛适用的劳动教养,在市场经济已经得到国家认可并较快发展的时代,已经不再是解决就业安置的方法,而是处理那些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轻微违法者的一种手 段[40]。此后,公众参与政治、关注政务的渠道日益畅通,劳教制度的消极一面得以日益关注,社会各界开始深入了解这一实施了五十余年的劳教制度。客观而言,劳教制度曾经在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劳教制度所具备的社会功能亦具有必要性,而且针对特定违法情形的劳教制度也确实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但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政府可选择的社会管制方法、手段、制度已经大大丰富,劳教处罚已不再是唯一选择。更重要的是,随着社会法治文明水平不断提升,劳教制度因本身程序简易、权力集中、罪错结构不当等实质弊端常常致人无端受罚而被诟病不已。

2.社会精英行动

唐慧被劳动教养激起了广泛的社会质疑。消息传出后第一时间,南方周末记者、“微博打拐”第一人邓飞,连发数十条微博质疑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呼吁救助唐慧。近年来,劳教制度因其法律依据不足且违反宪法和上位法,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且在实践中被严重滥用,针对其存废或改革的讨论不断[37]。尤其是2012年以来,以任建宇、彭洪、方洪为代表的重庆系列劳教案相继曝光,使得改革和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而随着唐慧劳教案的持续发酵,劳教制度被进一步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2012年8月5日深夜,《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人民日报”称:“专家最近宣布,经三级指标体系测评,民族复兴任务已完成62%。然而,当湖南永州遭强暴幼女的母亲因上访被劳教的新闻传出,这一数字显得如此苍白。一个国家的强大,不应只有GDP和奥运金牌,复杂的数理模型中,更应包含百姓的权利与尊严、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们共同努力。”人民网发布的《人民舆评:永州案,警惕民心渐行渐远》一文,也迅速被各大网络媒体转发报道。“由于大众媒介的报道和介入,使得‘唐慧案’具有的底层抗争政治的性质更加明显,大众媒介不仅仅是这场抗争运动的报道者,同时也参与建构并消解了这场底层抗争运动。”[38]

(三)维护社会稳定

舆情的持续发展尤其是中央媒体的介入,使“唐慧被劳教”这一事件的公共影响得以扩大,以致在某种程度上威胁了社会稳定、破坏了当地政府的公共形象,而这正是促使政治精英迅速决断的重要推力。媒介抗争与政府决策之间形成了相互影响的关系,但政府决策依然处于主导地位。在劳教制度饱受争议、行将废止的大环境之下,因应唐慧劳教案的舆论影响,政治精英不但适时撤销了针对唐慧个人的劳教决定,从而化解了唐慧劳教案所引发的社会冲突与抗争,而且进一步加快了终结劳教制度的步伐。

1.撤销劳教决定

在唐慧被劳教消息传出后,时任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公开呼吁有关部门对唐慧暂予所外执行:“如其上访行为确有过激甚至违法之处,再做一次细致的工作”。蹊跷的是,2012年8月5日,永州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账号,连续发布了12条“就唐慧被执行劳动教养回复网民”的长微博,到了5日下午,这12条代表永州市公安局的官方答复在永州市公安局的官方账号上竟然消失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政治精英内部对于唐慧劳教案的态度有歧义:基层政府的处理方案没有得到高层政治精英的认可。8月6日,湖南省委政法委即对外界表示,湖南省委政法委对永州幼女被强奸、其母唐慧反映的有关情况高度重视,已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此案办理情况,调查组负责人表示,一旦发现有错,将坚决依法纠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显然,针对唐慧被劳教以及相关的舆情反应,政治精英已经对事件的处理乃至劳动教养制度的未来命运取得了某种程度上的共识。8月7日,唐慧不服劳动教养决定,向当时的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8月10日,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即被依法撤销。11月5日,唐慧因其被劳动教养申请国家赔偿。在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不予国家赔偿之后,唐慧发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虽然一审败诉,但在2013年7月15日,湖南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唐慧胜诉。至此,随着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劳教制度存废的观念共识不断的沉淀积累,尤其是在唐慧劳教案以其个案的特殊性引发的舆论风暴的作用下,唐慧劳教案终于得以了结,劳教制度也因此即将走向终结。

2.终结劳教制度

不应忽视的是,几乎在唐慧劳教案发生的同一时间,高层政治精英已经有所行动。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上说,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孟建柱还表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严格控制使用劳教手段;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中央政法委已制订征求意见稿,建议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纳入法治轨道,以改变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现象,树立法治权威。10月23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上提出,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的快审快结机制,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延伸审判职能,帮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正式依法废止。

四、当前中国社会冲突的治理模式

通过对精英与社会冲突关系文献的梳理、信访治理机制的分析和“唐慧劳教案”治理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当前中国社会冲突的生成与演变、政治精英的角色逻辑与行为策略以及社会冲突治理的模式与困境。

(一)社会冲突与抗争中的政治精英

正如精英与社会冲突关系理论所揭示的,由于任何社会都难以避免的“精英−大众”二分结构,精英与大众在权力、利益乃至价值层面都存在一定张力,社会冲突的发生与存在是必然的。随着社会结构的复杂化,社会冲突也会溢出“精英−大众”二元对立,并弥散于各种利益群体之间,成为现代多元社会利益纷争的注脚。在社会张力孕育社会冲突、社会冲突升级成社会抗争以至最终恢复社会秩序的过程中,精英的在场是冲突转化的关键:政治精英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也是社会冲突的仲裁者,但也可能因为专注于统治利益而陷入社会冲突之中沦为冲突一方;社会精英有着自己的私人利益和集团利益,并很可能为此而展开行动介入社会冲突,成为冲突一方,但也有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动机。当前中国的信访治理机制其实为这种场景的演绎提供了平台和空间,使得政治精英和社会精英化身为既对立又关联的不同角色,围绕着社会冲突治理进行博弈:政治精英寻求整合各种社会冲突,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社会精英寻求具体冲突的解决,有其目的性和社会性。显然,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是政治精英与社会精英行为动机的交集,可以作为社会冲突治理的共识基础和终极目标。

作为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政治精英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的角色职能,具有增进公共利益的内在动力,同时,政治精英也面临着政治系统与行政体系的绩效考核,背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外在压力。因此,在社会冲突治理实践之中,政治精英必须将维护社会稳定、恢复社会秩序置于首位。在高层政治精英看来,社会稳定是一种总体稳定,具有一定的变动空间,因而高层政治精英处理社会稳定问题有一定灵活性,能够容忍一定程度的不稳定,并有意愿为维护社会总体稳定而采取行动。然而,基层政治精英所理解的社会稳定则是非常狭隘的,即控制冲突的规模、程度与影响,这使得在具体社会冲突发生后,基层政治精英在多种情况下会选择息事宁人,而这种心态很容易就被冲突当事人察觉并予以利用,成为信访行动者。与此同时,政治精英强调“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构建信访治理机制,使得“信访”成为冲突当事人一项无可争议的权利。于是,冲突当事人可以不断“上访”,使得具体社会冲突无休止地发展,乃至最终呈现出社会抗争的状态。在这个意义上,政治精英实际上在建构着“维稳网络”。

(二)社会冲突治理的过程与困境

社会冲突与抗争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社会大众的情感共鸣,唤起了以媒体人为代表的社会精英的权利意识和追求专业化的理性精神,在社会责任感和舆论监督的自我期许的内在要求下,社会精英在很大程度上会选择支持社会抗争之中的弱势方。他们公开倡议人权保障、法治国家等现代政治理念,以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为行动理由,通过对具体社会冲突与抗争所涉及强势方进行政治规劝和道德说理,或者在法律法规层面对具体社会冲突与抗争进行解读与引导,指责并试图打破政治精英的“维稳网络”。在这方面,他们其实赋予了社会抗争以社会力量,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自外部对社会抗争施以援手、迫使政治精英改变“维稳”策略。因此,社会精英实际上解构着政治精英的“维稳网络”,并借助新闻媒体或互联网平台发挥舆论影响力,试图将社会抗争推向最终化解。然而,使得社会冲突与抗争得以化解的力量仍然来自政治精英,这不但是因为社会精英没有公开介入并妥善处理具体社会冲突的资格、能力与资源,更是因为随着社会舆论的发酵和社会精英的参与,社会冲突与抗争的规模与程度得到进一步扩大,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达到了新的高度,这种高度引起了以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为首要目标的政治精英更大的不安。于是,政治精英再次介入社会冲突与抗争之中,促成社会冲突与抗争的最终化解。

这样来看,在公共利益与治理绩效所编织的意义之网中,“维护社会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内化为政治精英进行社会冲突治理的角色逻辑,而在社会冲突的生成、演变与化解的关键环节,则外显为政治精英的不同行为策略。在这样的角色逻辑与行为策略之下,虽然社会冲突与抗争得以防制与化解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清晰可见,却难以看到政治精英是否发展出一种妥善化解社会冲突与抗争的理念与制度化渠道。具体社会冲突与抗争是否进入政治精英的“维稳视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规模和影响,而其化解则高度依赖政治精英的临机决断,形成了机会主义的冲突治理模式,“维稳”不断“内卷化”⑧以致成为机械的“维稳操演”。可以想见,社会冲突与抗争就在这样的“维稳操演”之中不断进场又不断退场。更有甚者,这样的“维稳操演”通过一次又一次的具体实践,实际上是在不断强化既有的“压力型维稳”,从而不断为当前中国社会的“刚性稳定”增砖添瓦。

五、结论与讨论:社会冲突治理的模式优化与机制创新

(一)“唐慧劳教案”与社会冲突治理的模式优化

就“唐慧劳教案”的发生、升级与整合的过程而言,贯穿其中而起决定作用的始终都是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治理目标的政治精英的角色逻辑与行为策略。考虑到当前中国的社会结构,以及社会转型期经济高速发展所经历的剧烈社会变迁,社会冲突的发生应是大概率事件。在社会冲突与抗争增多加剧的情势下,政治精英强调社会稳定与秩序无可厚非,问题是采取压制手段处理社会冲突必然会导致冲突积累而待机爆发,从而会加剧社会结构的脆性,并伤及政府的合法性权威。虽然如此,“唐慧劳教案”相对圆满的处理结果也在一定意义上为冲突事件的处理提供了实践经验,展示了政治精英维护社会稳定、恢复社会秩序、推动制度变革的治理能力,从而给出了相对乐观的冲突治理前景。

社会冲突的存在是必然的,“冲突各方须看到冲突是社会组织权力结构的必然产物,权力的稀缺性决定了冲突的必然性,否认或简单地压制冲突,只能使其暂时处于潜伏状态,当它积聚爆发时,往往采取暴力方式,相反,明确地承认利益冲突的客观存在并为其提供表达与协商的各种有效途径,反而会减弱冲突的强度和烈度”[28]。除此之外,社会冲突也具有一定“正功能”。在现代冲突论看来,稳定本身是个中性词,可能意味着良性的秩序,也可能意味着保守、滞后、不公平、酝酿着危机的秩序;表面的稳定可能在为激烈的社会动荡酝酿爆发力,良性、持续的政治发展才能为社会与政治稳定提供长治久安的活力[41]。因此,社会冲突并不必然产生破坏作用,“一定程度的冲突是群体形式和群体持续的基本要素”,社会冲突具有社会整合的正向功能,是社会变迁的动力[42](16)。

对政治精英而言,首要的是改变“维稳思维”、正视社会冲突的存在、充分认识具体冲突事件的正功能,在化解而非压制社会冲突之中维护社会稳定,主动介入社会冲突、灵活变换行为策略,从而妥善化解具体冲突事件。其次,在社会冲突治理过程中,虽然政治精英与社会精英有各自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追求,但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应该可以作为两者行动的共识基础和终极目标,在此意义上,政治精英可以放手接纳社会精英进行合作治理,从而更好地应对社会冲突、增进公共利益。最后,尊重社会的利益表达、促进冲突各方的参与,可以掌控社会冲突与抗争的强度与影响,这样,在具体冲突事件的不断化解之中,政治精英与权力角色会被不断重塑再造,社会主体及其利益表达也会被不断地再确认,压力维稳便可能逐步朝向良性治理转变。

(二)社会安全阀与社会冲突治理的机制创新

就“唐慧劳教案”的最终化解来说,虽然是在“唐慧劳教案”的社会影响扩大的情况下、通过引起对社会稳定高度敏感的政治精英的注意而得以实现,并非借助于既有的制度资源,却难掩其实际发挥的科塞(Lewis Coser)意义上的“安全阀”作用,宣泄了一定的社会情绪与社会压力;而其作为废除劳教制度的“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更是直接推动了相关制度变革与政策优化。社会安全阀为“社会系统提供了排泄敌对和进攻性情绪的制度”,强调消除心理紧张、排出不满甚至敌对情绪,在化解社会冲突中“通过阻止其他方面可能的冲突或通过减轻其破坏性的影响而有助于维护这个系统,这些制度提供敌对情绪的替代目标以及发泄的手段,通过这些安全阀,敌意不至于指向原初的目标”[42](33)。显然,具体尤其是典型冲突事件的妥善化解能够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推动具体冲突事件的妥善化解是社会冲突治理的机制创新的一个重要方向。

社会安全阀理论提示了社会理应通过合法的、制度化的机制,使各种社会紧张情绪得以释放,避免灾难性冲突的最终出现,社会系统才有可能处于均衡与和谐的状态。对于当前中国有着精英主义路径依赖的社会冲突治理实践来说,社会安全阀机制可以使政治精英直接获取社会冲突信息,及时采取干预措施,避免灾难性冲突的爆发而对整个社会结构造成破坏。就此来看,信访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阀机制,但在实践中,信访制度“不能有效地回应民众的政治参与需求,却又在客观上有利于民众的政治动员”,使得信访治理机制化解社会冲突的功能受限[32]。“治理冲突更为有效的方式是冲突制度化,即引导当事方选择国家认可或建立的冲突解决程序、方式和渠道来解决争议与矛盾。”[9]通过为冲突安排制度化的“出口”,借助冲突方在权力关系中的结构调整,可以实现社会系统再整合,达到渐进式社会变迁的目的[43]。在此意义上讲,基于信访治理机制的经验,主动构建多元化的社会安全阀机制,对于当前中国社会冲突治理的机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维稳操演”,当前中国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一种越来越僵化的演进图景,主动构建社会安全阀机制来整合社会冲突就显得尤为必要与紧迫。整合社会冲突的更大使命是促进社会利益表达与参与、推动社会有机体的良性运转,进而加强国家与社会的直接沟通与连接。从微观层面来说,类似“唐慧劳教案”的典型事件,经过社会媒体的广泛传播与政治精英的理性决断,在很大程度上疏导了社会情绪;就宏观层面而言,多元化的社会安全阀机制可以促进社会利益表达与参与,强化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嵌入,使“刚性稳定”逐渐转变为“韧性稳定”,从根源上消除社会冲突的衍生。这样,在具体冲突事件的妥善化解、国家与社会持续而反复的博弈之中,社会安全阀机制逐渐发展成熟,社会冲突治理模式方可实现根本变革。

注释:

① “政府”与“政治精英”并不等同,是对同一对象的两种不同描述,前者属于政治事务的集体主义叙事,而后者则强调政治事务的个体主义行动者,而且尤其强调掌握政治权力的领导阶层。本文将“政治精英”界定为政治体系中的行动者,从而与“社会精英”“信访”行动者等形成对应,以具体分析政府在社会冲突治理中的多重角色逻辑。

② 《信访条例(2005)》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③ 压力维稳是指一种注重事后处理胜过源头防治,重视基层 “实战”,政绩考核异化,成本高,投入大,基于短期利益考量等特点的传统维稳模式。压力型维稳体制是指以党委集权、党政合一的方式,利用党政垂直压力、以责任制为网络并以政治经济奖惩为动力杠杆将社会维稳压力层层向下渗透、扩散的政策决策和执行模式。

④ 在压力型维稳体制下,短期内使国家和社会达到了社会稳定,即“刚性稳定”。当前中国的社会稳定是一种刚性稳定,信访制度的建立就是刚性稳定的突出表现,而压力维稳则是刚性稳定的维持机制。

⑤ 本论文所涉及的“唐慧劳教案”的一般事实均采自公开的新闻报道。

⑥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是办理信访事项的重要原则,是按照信访问题发生地和信访人的所在地,把信访事项转送或者交办有关地方和部门解决,属于哪一地区、哪一级,就由哪一地区、哪一级处理解决,做到层层负责、件件落实。

⑦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第2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⑧ “内卷化”,指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本文借以形容“维稳”治理的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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