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中安置型易地扶贫搬迁社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2020-01-06刘升
刘 升
(贵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贵州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高端智库,贵州 贵阳 550025)
从2015年至2020年,即便不计算同步搬迁的约700万非贫困人口,我国也实现了986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易地搬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实施相当于当今世界一个中等国家人口规模的易地搬迁,在中华民族乃至世界发展史上都前所未有。我国易地扶贫搬迁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作为我国脱贫攻坚“五个一批”中投入最大、难度最大、风险最大的系统工程,其“后半段”的平稳发展、社会融入、社区治理等工作才刚刚开始。由于城镇化集中安置比例高、规模大、搬迁距离远等情况,本次易地扶贫搬迁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前所未有。
易地扶贫搬迁是一个非常庞大和复杂的工程,由其形成的易地扶贫搬迁社区(简称“易扶社区”)按照安置区域可以划分为乡村安置社区和城镇安置社区,按照安置形式可以划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其中城镇集中安置是当前易地扶贫搬迁的主要形式。城镇集中安置不只是简单地从农村到城市的地理移动和人口迁移,还意味着将面临前所未有的、从生产到生活全方位的变化[1]。相关研究指出,贫困户易地搬迁进城后,由于生活生产空间的巨大变化会带来诸如生计空间遭受挤压、社会网络空间断裂、文化心理空间弱化[2],日常生活与制度产生对立与冲突、面临多种家庭生计风险[3]等问题,导致“易扶社区”治理存在公共空间缺失、共同体意识缺失、治理主体匮乏及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多种复杂因素,社区治理脆弱性高,社会稳定风险大。
既有研究已发现了“易扶社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缺乏对其生成机制和具体表现类型的深入分析。由此,本文基于“跨越式城镇化”的思路,系统地梳理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中已经出现的八种主要社会稳定风险,提出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社会稳定风险应对策略。本文数据源于2019年11-12月期间,驻点对广西、云南、贵州等地的11个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的调研。
一、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社会稳定风险的生成机制
1.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的跨越式城镇化
跨越式城镇化是针对我国农民常规进城的渐进式城镇化[4]提出的一种进城方式。渐进式城镇化是指当前在我国城乡存在巨大差异的背景下,农民进城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过一个非常艰难且相对长期的过程。即便一个农村富裕家庭从在城镇买房开始,到真正彻底搬进城镇成为市民,大多也需要持续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来做好各项准备,在此过程中,农村家庭需要在农村和城镇之间反复适应。
跨越式城镇化则不同,它是指农民通过跨越阶段和时间而实现快速进城的一种方式。一方面,跨越式城镇化跨越了阶段。从我国的现实经验来看,按照正常的农民渐进式城镇化进城路径,农村贫困户依靠自身努力进城需要经过“农村贫困户→农村富裕户→城镇居民”这样一个过程。而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中的易地搬迁贫困户则借助国家帮扶直接实现了“农村贫困户→城镇居民”这样一个跨越式过程。可见,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中的易地搬迁贫困户已经直接跨越了“农村富裕户”这个阶段。实际上,一个农村贫困户成为农村富裕户的过程,不仅仅是经济财富的增长,更是家庭整体生计能力的增长,代表着他们市场博弈能力的增强,是他们能够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一种表现。另一方面,跨越式城镇化跨越了时间。此次易地扶贫搬迁虽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搬迁时间,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易地扶贫搬迁过渡期原则上为搬迁群众实际入住后1年以内”。而即便是按照1年过渡期时间计算,也比农民渐进式进城的过渡期要短很多。调研发现,2019年之后,为加快易地扶贫搬迁进度,一些地方实际的过渡期一般只有6个月左右。可见,借助国家政策支持,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中的易地搬迁贫困户确实出现了与我国传统渐进式城镇化不同的路径,实现了跨越式城镇化。
国家之所以在此次易地扶贫搬迁过程中采用跨越式城镇化方式,是因为经过多年扶贫,脱贫攻坚面对的是我国历史上最难啃的重度贫困人口,这些贫困人口大部分生活环境恶劣,存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情况,要真正实现这部分极端贫困人口的脱贫,就必须采用易地搬迁的方式。因此,从2015年10月开始,我国以政府统一安置为主,政府在投入大量资源基础上,通过其在土地权属、政策、资金、服务体系等方面享有的权力完成搬迁。在此过程中,广大农村贫困户在国家的帮扶下无偿获得了城镇的住房、城镇居民的身份和城镇社保等待遇,在不到5年时间内实现了数百万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跨越式城镇化。应该承认,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改善了易地搬迁贫困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空间环境,有效破解了环境恶劣造成的“贫困积累”陷阱,降低了易地搬迁贫困户对生态系统服务的依赖[5]和贫困脆弱性,促进了易地搬迁贫困户思想观念更新,为易地搬迁贫困户的脱贫提供了条件[6]。因此,即使获益程度存在一定差异,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这种跨越式城镇化的方式仍在整体上给易地搬迁贫困户带来了巨大收益。
2.跨越式城镇化深刻影响搬迁贫困户的生计能力
虽然易地搬迁贫困户通过跨越式的方式实现了城镇化,但在这种非常规的城镇化方式之下,进城的贫困户仍然存在生计能力不足的问题。 生计能力主要通过物质资本、自然资本、社会资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这五种形式来展现。贫困户作为生计能力原本就不足的一个群体[7],易地搬迁在改善农户物质资本方面发挥了一定正向作用,但从短期来看,易地搬迁会损耗农户自然和社会资本[8],因此,当前扶贫搬迁对贫困户提升可持续生计能力的表现均不显著[9]。
第一,物质资本得到快速提高。贫困户的物质资本主要指住房面积、住房结构、生产生活资料等。借助国家的大力扶持,进入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的易地搬迁贫困户从农村的危房进入城镇的楼房,快速解决了住房问题,且住房结构和住房面积都得到显著改善,所以易地搬迁贫困户的物质资本确实得到了快速提高。
第二,自然资本受损。对贫困户而言,他们最重要的自然资本是包括耕地和林地在内的土地。搬迁之前,贫困户可以在农村通过土地耕作维持基本生活,但易地搬迁后,由于搬迁距离大多较远,使得土地耕作半径增大,尤其是对于搬迁到县城的贫困户而言,由于新的居住地距离土地太远,实际上他们已被迫放弃了农村的土地耕作,而新的城镇安置地又没有足够的土地给他们,所以他们的自然资本会出现一定程度受损。
第三,社会资本受损。贫困户的社会资本主要是指身边亲朋好友的支持和对他们的信任等。对自身经验、知识、认知等都存在不足的贫困户而言,社会资本是他们正确认识世界和采取行动的重要保障。搬迁后,易地搬迁贫困户与过去农村基于血缘、地缘关系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网在空间上出现分离,这种空间上的距离给他们带来了沟通上的障碍,因此易地搬迁贫困户在获得过去农村亲朋好友支持、身边人信任等方面会出现不足;同时,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中以搬迁贫困人口为主,缺少精英。且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是以陌生人为主体的原子化社会,易地搬迁贫困户大多社会交际能力有限,在短期难以重新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因此易地搬迁贫困户的社会资本在短期内会出现受损。
第四,人力资本出现短期受损。贫困户的人力资本主要包括劳动能力、受教育年限、健康状况等。从表面来看,易地搬迁贫困户的人力资本从农村迁入城镇后不会有变化,实际上,如果从劳动参与角度来看,易地搬迁贫困户的人力资本在短期内会出现受损。贫困户搬迁前是以土地为基础构建他们的生产生活体系,由于土地耕作对劳动力质量的门槛较低,即便贫困户自身存在一些身体健康和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问题,他们仍然可以从事一些简单的土地耕作。进城之后,原有土地距离变远不适合继续耕作,城镇的非农就业大多对劳动力的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等比农业生产要求高得多,而易地搬迁贫困户短期内无法达到新的要求,其人力资本会因为与城镇非农就业结构不适应而出现短期的受损。
第五,金融资本受损。贫困户的金融资本主要包括人均纯收入、能够投入生产的金额、融资渠道等。搬迁前,贫困户在农村主要以小规模的传统农业种植为主,农业投入资金要求低,尽管贫困户金融资本不足,但仍能够维持基本的农业生产;易地搬迁后,贫困户面对城镇的工商业市场社会,一方面,工商业投入的金融门槛比小规模农业高很多,易地搬迁贫困户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融资渠道独立开展工商业生产;另一方面,城镇生活会提高最终消费[10]。相对于农村,城镇主要是一个商品社会,包括蔬菜、肉蛋奶等过去在农村都可以通过土地解决的生活用品现在都必须通过市场购买方式获取,同时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中的物业服务费等这些过去在农村没有或者较少的费用都大大增加。按照当前我国每人每年2 300元(2010年不变价)的农村贫困标准计算,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是28 063元。可见,进城的易地搬迁贫困户如果无法快速提高收入,很可能面临经济上入不敷出的困境。所以相对而言,在国家帮扶下,贫困户进城后的经济收入会有所增加,但其总体金融资本却可能在短期内受损。
可见,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中的易地搬迁贫困户通过跨越式城镇化的方式进入了城镇,但他们的城镇化过程并没有全部完成。“人的城镇化”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不仅是居住方式和户籍的城镇化,还包括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明素质等方面的城镇化。按照常规的渐进式城镇化过程,农民进城至少需要经过三个阶段:首先是能力进城,其次是居住空间进城,最后是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进城。尽管国家投入了巨量人财物等资源实行易地扶贫搬迁,但这些投入并不能在短期内提高易地搬迁贫困户适应城镇的个人能力和素质,尤其是与城镇生产生活中应相适应的知识、技能,以及与城镇生活方式转变相适应的交往素质、心理素质和审美素质等。因此,国家帮扶能在短期内实现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的“居住城镇化”“户籍城镇化”和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城镇化”,却无法代替易地搬迁贫困户实现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文明素质等方面的“能力城镇化”和“素质城镇化”。也就是说,通过跨越式城镇化进城的易地搬迁贫困户仍只处于一种“半城镇化”状态,并没有实现“完全城镇化”,还需要“补短板”。
二、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社会稳定风险的表现类型
社会稳定风险通常被认为是“发生社会危机的不确定性”[11],是我国政治实践演化出来的本土化专业名词,相对而言更符合我国的国情[12]。在现实中,无论是经济、文化还是政治问题最后都可能演化成社会稳定风险。具体到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这里的居民借助国家政策外力实现了快速进城,但在自身生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进入城镇之后生产生活的巨变对他们产生了失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等多种风险。
一是失业风险。失业风险是指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中的易地搬迁贫困户由于在城镇无法有效就业而陷入失业的风险。稳定的就业是易地搬迁贫困户在城镇“稳得住”的基础。尽管在国家的就业帮扶政策下,当前易地搬迁贫困户中以家庭为单位的“完全失业”还几乎不存在,但由于易地搬迁贫困户自身能力不足,在城镇非农就业市场中的竞争力非常弱,易地搬迁贫困户大多只能从事当地政府提供的保安、保洁等短期临时性就业岗位,或者在本地的低端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等中小企业中短期临时性的打零工。这些工作不仅就业收入低、就业环境差,而且就业稳定性得不到保障,致使他们经常处于“半失业”的状态。
二是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指易地搬迁贫困户因经济上入不敷出而在城镇生活难以为继的风险。易地搬迁贫困户的失业风险将直接导致经济风险。为了支持易地搬迁贫困户在城镇的生活,国家为易地搬迁贫困户提供了分红、低保、土地流转租金等多种收入来源,但由于受到地方财力和低保政策等限制,务工收入仍是易地搬迁贫困户在城镇生活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在存在“半失业”风险的情况下,易地搬迁贫困户在城镇收入较低,这些收入大多也只能维持他们在城镇的基本生活。实际上,尽管国家已经承担了大部分进城成本,城镇生活也已经对部分易地搬迁贫困户的经济构成一定压力。而在缺少积蓄的情况下,如果在未来生产生活中遇到一些较大问题,易地搬迁贫困户将可能面临经济风险。
三是安全风险。安全风险是指易地搬迁贫困户因不适应城镇生活而出现的风险。由于农村一户一宅的生活环境与城镇楼房式住宅的生活环境有很大不同,让部分易地搬迁贫困户尤其是老年人在短期内难以适应,在此期间可能出现多种安全风险。这具体表现为:一是生活安全风险,绝大部分易地搬迁贫困户过去在农村较少使用天然气、电暖气和电磁炉等现代生活设备,不具备相应的安全使用常识,进城后,随着生活环境的变化,他们必须适应这些现代生活用品;此外,一些易地搬迁贫困户因为生活习惯,会在所居住的小区中私搭乱建一些临时建筑,而这些建筑又存在乱堆乱放、用电不规范问题,可能引起火灾等风险。二是公共卫生风险,易地搬迁贫困户过去长期在农村生活,习惯了农村地区乱丢垃圾、随地吐痰、儿童随地大小便等生活卫生习惯,但城镇不同于农村,城镇人口居住密集,很多传染性疾病都可以通过唾沫、粪便等传播,这就会给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带来公共卫生风险。三是独居隔离风险,由于一些易地搬迁贫困户的中青年人群需要常年外出务工,很多易地搬迁贫困户家中都只有1~2个老人生活,形成“空巢老人”。生活在村庄熟人社会的“空巢老人”尚有周边邻居朋友可以偶尔照看,一旦迁居城镇就生活在陌生人社区之中,当独自在家中遇到生病等紧急情况时,受限于城镇独立封闭的居住结构和生活空间,就有可能难以及时获得帮助。
四是认知不足风险。认知不足风险是指易地搬迁贫困户遇到事情无法正确认知而采取不恰当行动所带来的风险。对长期在农村生活的易地搬迁贫困户而言,城镇是一个相对陌生的“高风险”社会,那里存在种种需要他们面对和立刻处理的新问题。但易地搬迁贫困户学历低、社会阅历和城镇生活经验不足,在无法及时获得外界正确帮助的情况下,他们会因为对一些新问题认知不足而容易被人利用。如易地搬迁贫困户受他人煽动出现上访、群访等风险。
五是房产变卖风险。房产变卖风险是指易地搬迁贫困户失去安置住房后没有稳定住房保障的风险。搬迁前,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的房屋因此不能入市买卖,虽然农村房屋不能给农民带来直接的经济价值,但至少保障了农民的居住安全。而到了城镇的“易扶社区”之后,城镇“易扶社区”的土地属于国家统一征用的建设用地,属国有土地,有房产证并且可以入市交易。更重要的是,因为较好的区位和良好的教育、医疗等配套服务资源,让城镇“易扶社区”中的安置房有了远远超过农村房子的市场价值。当易地搬迁贫困户在有现金需求的情况下(如失业后选择投资做生意),会通过各种方法绕过监管将安置房“变相”出售,如长期的以租代售等。到时候,因为易地搬迁贫困户在农村的房子早已经拆除复垦,这些贫困户就可能陷入无家可归的绝境。
六是心理压力风险。对易地搬迁贫困户而言,他们在城镇中遇到的种种生产生活上的困难都可能给他们带来心理压力。搬迁前,农村作为一个有大量闲暇时间的“熟人社会”,不论遇到工作或生活上的压力,贫困户都可以通过找人聊天等方式得到排解。而在城镇安置社区这样一个相对陌生的新环境中,他们的心理压力缺少表达的对象和机会,其情绪尤其是负面情绪如果长期无法表达就可能变成心理负担,最终可能演化成心理压力风险。
七是信任风险。在易地搬迁贫困户自身生计能力不足所带来的失业、经济、安全生活等风险影响下,少部分易地搬迁贫困户尽管在搬迁迁入地的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都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但他们反而会开始不信任地方政府。一些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养成了“等靠要”的过度依赖思想,缺乏内生动力,不断向政府提出各种要求,遇到任何困难都要求政府解决。面对在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中出现的种种生产生活工作不如意情况,一些易地搬迁贫困户无法正确分析自身困难产生的原因,容易将这些困难和问题全部归结为地方政府安排不到位,可能产生出被地方政府“骗了”的感觉,从而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
八是社会融合困境。社会融合困境是指易地搬迁贫困户难以融入迁入城镇地方社会的困境。已有研究发现,“进城农民”与“城里人”之间的不平等,会促使原来农村与城市的老二元结构转化为城镇内部户籍居民与流动人口的新二元分割,从而阻滞城镇化过程中的社会融合[13]。这些通过自身努力渐进式进城的农民都面临融合困境,竞争力远不如渐进式进城农民的易地搬迁贫困户,自然更难以融入城镇社会。调研也发现,易地搬迁贫困户在完成搬迁后,由于他们自身能力不足,他们很难与城镇社会开展良好互动。因此,无论是他们的日常生活还是社会关系等方面都很少与真正的“城里人”接触,这就容易使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演变成为城镇社会中一个相对孤立的部分,对易地搬迁贫困户而言,如果长时间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层面无法融入迁入地,他们就存在被所在城镇排挤甚至边缘化的风险。
综上,由于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本身的特殊性,其更容易出现社会稳定风险:第一,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本身是高度集中和同质性的社区,这类社区规模大,范围广,贫困户高度集中,这就提供了社会稳定风险的结构性基础;第二,在这些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中,广大易地搬迁贫困户具有高度同质性,容易因为面临着相同的生活困境且高度集聚而产生观念一致和情感共鸣,并在密切互动中加以放大,这就提供了社会稳定风险的促发因素和行动动员;第三,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中缺少传统“社会控制”力量。相对于农村社会中存在“熟人社会”的老人权威、精英权威等传统力量可以对很多越轨行为形成约束,在进入城镇这样一个原子化的陌生人社会之后,易地搬迁贫困户不再受到“熟人社会”中各种传统力量的约束,新的法治力量又难以在短期内深入,这就使得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中缺少有效权威,因偶然促发因素而带来聚集型群体性事件的概率也变得更高。
三、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社会稳定风险应对策略
2019年1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指出:“既要有防范风险的先手,也要有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既要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也要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14]
到2020年初,我国已建成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3.9万个,其中万人以上特大型安置区近50个[15]。因为易地搬迁贫困户本身抵抗力弱,无论是他们的经济基础、社会关系、自身能力等都难以抵御一些较大的困难,这就使得在遇到风险的时候,聚居的易地搬迁贫困户有可能出现规模性的返迁、返贫、上访等情况。作为跨越式城镇化的新型社区形态,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面临着较大的社会稳定风险。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角度,必须通过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完善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风险防控机制和加强“易扶社区”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等方式,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1)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2020年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到,“要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力度”。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的形成有其特殊背景和原因,由于其人员构成的特殊性,应该对其树立正确的认识。从阶段而言,未来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中的易地搬迁贫困户将成为真正的城镇居民,未来的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也将成为真正的城镇社区。就目前而言,由于易地搬迁贫困户还没有实现“能力城镇化”和“素质城镇化”,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仍只处于从农村向城镇的“过渡性”阶段,需要继续扶持。易地扶贫搬迁是一个长期系统工程,对易地搬迁贫困户不能“一搬了之”,他们自身的城镇生计能力不足,而能力的培养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实现“全面城镇化”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过渡期”。治理资源是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由于易地搬迁贫困户自身能力不足,只能依靠国家自上而下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政策资源等投入。因此,“过渡期”内应继续加强对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的人财物和政策等资源扶持。
具体而言,应加强对易地搬迁贫困户的就业支持力度,尤其重点关注40岁以上“半失业”人群的就业;加大“易扶社区”中的教育、医疗保障力度,补齐短板,让易地搬迁贫困户能够真正享受到城镇同等公共服务;注重易地搬迁贫困户的能力培养,既要授人以鱼,又要授人以渔,让易地搬迁贫困户能够真正具有在城镇独立生活的能力;加强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那些没有能力参与就业的易地搬迁贫困户,应该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障,让他们能够在城镇有尊严地生活;加强对易地搬迁贫困户的行为规范引导,让他们养成适应城镇生活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最终形成与城镇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生活习惯。
同时也应注意,对易地搬迁贫困户扶持的目的是让易地搬迁贫困户具有自主在城镇生计的能力,因此也应防止过度扶持,导致易地搬迁贫困户形成过度依赖思想,进而失去内生发展动力。
(2)完善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风险防控机制。由于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中贫困人口的高度集聚性和同质性,这类“易扶社区”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迅速演变成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因此应着重加强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的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一是加强社会稳定风险研判机制建设。风险研判是风险防控的基础和起点,是由风险信息收集、来源识别、性质评判、原因分析和趋势预测等诸多环节构成的统一整体[16]。因此,对风险研判机制的建设同样应秉承整体性思维,充分发挥基层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构建一个基于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社会稳定风险的统一研判机制,及时发现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源和传导路径等。
二是要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是指针对项目或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等内容实施评估[17]。在进行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的后续扶持和社区治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还要出台大量帮扶措施和治理要求,为了避免这些后续措施带来的各种利益冲突,也应对这些措施潜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客观地评估。
三是完善社会稳定风险防控协同机制和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建设。风险防控协同机制是指某一领域的风险防控主体及所有相关力量支持和资源在面临重大风险逼近时所应及时集结、有序互动、高效协作、集成合力、快速生效、综合施治的一系列做法设定和操作办法[18]。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属于保障措施,是对风险防控中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等进行的科学设定和划分的一系列做法。在当前我国基层治理部门仍存在一定“碎片化”[19]的背景下,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社会稳定风险的有效治理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通过科学的责权划分,调动各部门积极性,提前建立应对各类社会稳定风险的防控预案,从而有效防止社会稳定风险的发生和扩大。
可见,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社会稳定风险防控机制的完善是一个整体性机制,需要通过党领导下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人员建设等多方面共同努力。
(3)加强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面对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这样一种几乎全部由易地搬迁贫困户组成的特殊社区,其人员构成的特殊性,使得其内部出现各类风险的可能性增大。相关研究已发现,正式和非正式社会支持对移民群体实现经济再发展的促进作用都更为明显[20]。因此应加快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中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一是要加大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内部的精英人才培养。由于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中的易地搬迁贫困户自身能力不足,甚至可能缺少发展的内生动力,应加强培养作为带头人的精英群体。如培养包括基层党员在内的政治精英,为党组织领导下的“三治结合”的社区治理体系构建提供后备人员队伍;培养作为致富带头人的经济精英,激发广大贫困户的内在动力,带领广大易地搬迁贫困户发家致富;培养包括知识精英、文化精英等在内的社会精英,提高广大易地搬迁贫困户干事创业的能力。最终加快构建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中正常的社会体系,让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内部能够自主运转。
二是加强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内部社会支持网络建设。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作为贫困人口组成的特殊社区,其内部的贫困户自身能力较差,需要的社会支持更多。因此,可以通过社区内部互助网络体系的构建(如通过组织建设),在原本陌生化的楼栋内部建立熟人合作体系来增强支持力量。
三是加强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内部文化建设。一方面,通过建立“熟人社会”的沟通模式让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能够内部支持;另一方面,尝试建立专业化的心理疏导中心,从而将易地搬迁贫困户一些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防止心理问题扩大为社会稳定风险。
总之,因为易地搬迁贫困户的能力建设和素质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所以城镇集中安置型“易扶社区”的建设和完善也将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不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