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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20-01-05

矿山安全信息 2020年10期
关键词:基数子系统用地

天然气定价机制更加市场化 更多省份将取消门站价限制

前不久,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出台,旧版目录同时废止,这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清单。分析涉及天然气定价的具体表述可以发现,随着天然气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将呈以下趋势。

从门站价格管制向油气管道运输价格管制转变。旧版将“各省天然气门站价格”列入目录,新版将油气管道运输定义为自然垄断环节,将“跨省管道运输价格”列入目录。这表明,政府在天然气产业链中具体定价范围受到明确限制,门站价制度目前已不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

试点放开进口管道气价,进口管道气价将呈“双轨制”。目前,我国进口管道气价格仍受管制。新版目录规定,2015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价格由市场形成;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机制管理。这意味着,下一步我国进口管道气价管理机制将呈现“双轨制”。

将气源价格单列,可根据市场状况加以调整。现行各省门站价格是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的原则确定,不能反映上游气源价格变动情况。国家管网公司成立后,市场上常见两种交易模式。一是上游供气企业在气源地直接将天然气销售给下游买方,下游买方向其支付气源费,向管道公司支付管输费;二是上游供气企业向管道公司支付管输费,在下游市场区城市门站或工厂门站实现天然气销售,下游买方将气源费和管输费一并支付给上游供气企业。无论哪种模式,气源费都可单独列出来,由上游供应商与下游买方自主协商决定。

管输价格显性化,为制定管网定价办法奠定了基础。在现行门站价管理体系中,管输价格作为产运储销一体化上游供气企业的内部结算价格,与城市燃气企业、直供大用户等下游买方不发生直接关系。国家管网公司成立后,原来作为油气企业内部结算用管输价格逐步显性化,将被当作油气企业与国家管网公司、城市燃气企业、直供大用户与国家管网公司不同企业间的结算价,这为下一步单独制定油气管网定价办法奠定了基础。

更多省份将取消门站价限制。新版目录规定具备竞争条件省份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市场形成。从当前国内各省天然气供应情况看,内陆省份天然气供应主体相对比较单一,像江苏、广东等沿海省份供应除管道天然气外,多数还拥有进口LNG供应。随着LNG 进口主体多元化,沿海省份天然气供应竞争更容易形成,后期将有更多省份取消门站价格管制。

未来进口管道气有望结束气价倒挂问题。由于进口管道气实行门站价管制,终端销售价较低,与进口管道气价形成倒挂,造成企业亏损。如何解决进口管道气价格倒挂问题成为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首要难题。为此,新版目录规定,2015 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价格由市场形成。这就意味着,未来进口管道气不存在气价倒挂问题,气价将随市场波动。同时,供气企业也将自主承担市场风险,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重大项目可先行用地

日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作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最重要的配套法规,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

先行用地

据了解,在《实施条例》调研过程中,重大项目的用地配套政策是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多位基层政府职能部门人士表示,一些重大项目工期紧、任务重,而原有用地报批手续耗时较长,往往让地方的执行部门觉得压力比较大。

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在1998 年底通过后颁布实施的,其间就重大项目用地等问题并没有相关的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在目前的具体工作当中,通常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以保证重大项目用地配套的推进。

因此,在此次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实施条例》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受季节影响或者其他重大因素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工程,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先行用地。

不过,先行用地不是可以不履行手续,而是在履行了有关申请、批准手续后,可以边用地、边报批,从而提高整个项目的落地效率,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的优化。而且,是否属于可以先行用地的范畴,项目也需要认定和批准。

优化审批

目前,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采用的是“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这其中,有部分内容重复、重叠。自然资源部已经着手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按照自然资源部的思路,“一书四方案”将被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并明确有批准权的政府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审查的要点。具体来说即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授权。

“这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一位自然资源系统的人士表示。

贵州省能源局印发露天煤矿两化建设与验收办法

近日,贵州省能源局制定了《贵州省露天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建设与验收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露天煤矿钻爆采装设备、运输设备应满足设备、运输设备、排土和卸煤等相关设备需根据煤矿地质条件、开采工艺、开采工艺和采场生产能力等综合确定。

《办法》强调,露天煤矿智能化信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需加强包括煤矿监控及自动化平台、煤矿信息管理平台、传输网络、数据中心与调度监控中心等相关软、硬系统的建设。

《办法》表示,露天煤矿智能化系统各子系统应具备对生产和工艺参数、设备状态、运行时间等信息的采集、分析、存储功能,并应设置相关检测设备和软件以满足能耗及产能分析、故障诊断和环保等方面要求。各子系统的监控设备、通信网络接口、通讯协议宜统一,采用公开或开放的数据传输协议。各生产系统设置音频、视频监控和通讯系统,实现无人值守的系统应设图像监视,并安排专人巡检。相关联的子系统应能实现联动控制、调节与预警。

《办法》要求,煤矿要构建智能化管理系统,包括一站式门户管理、煤矿安全管理、煤矿生产管理、煤矿经营管理、煤矿决策支持等系统的建设。

此外,《办法》还指出,各煤炭企业依据自身实际,按统一规划、逐步完善的原则,分项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升级建设工作。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建设项目采取分项申请、逐级上报验收的方式,完成智能化机械化升级建设项目的煤矿,可申请验收。

同时2020 年底前实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并通过验收的露天煤矿,参照《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矿井辅助系统奖补基数。对完成智能化升级的煤矿分项实施奖励:

综合信息化管控平台奖励基数的30%;

疏干排水系统奖励基数的8%;

供配电子系统奖励基数的4%;

工业视频监控子系统奖励基数的6%;

信息导引及发布子系统奖励基数的6%;

边坡控制子系统奖励基数的10%;

作业人员管理子系统奖励基数的6%;

钻爆采装子系统奖励基数的8%;

运输子系统奖励基数的14%;

排土和卸煤子系统奖励基数的8%。

2020 年以后实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并通过验收的露天煤矿,各子系统奖励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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