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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NOR纠纷谈NOR递交的有效性

2020-01-05刘雅奇

世界海运 2020年8期
关键词:租约出租人A轮

刘雅奇 吴 晶

备妥通知书(NOR)是指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按照合同规定向承租人、发货人、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递交的有关船舶已经抵达指定港口或泊位,并表明船舶已经在各方面做好装卸货准备的通知书。NOR生效的时间是航次风险在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划分的时间节点,关系到装卸时间的起算和最终的滞期费与速遣费的结算,关系到合约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其意义重大。然而,在现实中,船舶所递交的NOR的法律效力又面临着诸多问题。本文结合现实案例分析NOR递交的有效性问题。

一、案情回顾

A轮某航次执行航次租船合约,装货港为澳大利亚的黑德兰港(PORT HEDLAND),卸货港为中国青岛,装货港的受载期为2019年3月27日1200时至2019年3月28日2359时,租约规定,船舶抵达目的港抛锚即可递交NOR,但船舶的抵达时间不可晚于规定的解约日。A轮预备航次从越南的山阳港(PORT SON DUONG)于2019年3月16日开航,0730时引航员下船,预计抵达黑德兰港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1200时。次日,即2019年3月16日1200时,A轮1号主机辅助风机出现故障,停车检修未能恢复,且船舶申请的备件在上一港未能及时供船,船舶只能采取措施把主机1号辅助风机卸下,用盲板将该风口堵住,主机2号辅助风机正常工作,船舶继续航行,但主机转速受限,半速前进/后退(HALF AHEAD/ASTERN)使用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同时船东将购买的备件直接发往黑德兰港,准备在船舶抵达锚地后第一时间送船。

由于受热带气旋Veronica过境影响,黑德兰港于2019年3月22日1230时至2019年3月26日0900时关闭港口,港口关闭时间累计92.5小时,在此期间,禁止任何船舶进出港口,所有欲抵船舶必须先在港界外10海里处抛锚等候通知。A轮于2019年3月27日0900时抵达港界外20海里处报告VTS,VTS通知A轮在港界外10海里处抛锚等候进港界内锚地的通知,1100时,船舶在港口指定位置抛锚。根据船东指示,抛锚后船长递交了NOR以及船长关于船舶设备运转正常的声明。该声明的递交是黑德兰港特殊的要求,必须和NOR一同递交,NOR与船长声明的递交时间与抛锚时间一致。代理回复说由于主机辅助风机故障,港方限制船舶靠泊,船长需在主机辅助风机修复后重新递交NOR。由于受热带气旋影响,压港严重,船舶在开港后需按抵达港界外的先后顺序排队进港,A轮于2019年3月29日0830时移泊到内锚地抛锚,1030时船舶备件通过交通艇送到船上,1520时主机1号辅助风机修复,试车正常,船长通过电话和邮件报告港口当局、承租人及代理,并重新递交了NOR和船长声明。2019年3月30日代理通知说港方于2019年3月30日1018时正式解除船舶靠泊限制,船舶需再次递交NOR和船长声明,船长根据指示再次递交了NOR和船长声明,并声明此次递交的NOR不影响先前递交的NOR的法律效力。A轮于2019年4月2日0800时进港装货。

船舶一共递交了三次NOR,具体以哪一次递交的NOR为准,承运人和承租人存在分歧。承租人认为应以2019年3月30日1018时递交的NOR为准,理由是第一次递交的NOR由于主机辅助风机故障导致船舶主机使用受到限制,是事实上的船舶没有全方位备妥。对于2019年3月29日1520时递交的NOR,虽然船舶声明已经全方位备妥,承租人也无异议,但因为港方此时并没有解除该船靠泊的限制而无效。船东认为应以2019年3月29日1520时递交的NOR为准,因为船舶此时已经全方位备妥,并应考虑船舶因天气原因压港未能及时进入内锚地的时间损失。

二、有效递交NOR应满足的条件

船舶递交一份有效的NOR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船舶是一个抵达船舶;其次船舶必须事实上全方位备妥;再次船舶需满足合约要求的其他条件,如船舶要通过了清关手续、船舶必须在工作时间内才能递交NOR等。对于第三个条件而言,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港口有不同的规定,而合约对于此条件的规定也取决于租约双方的约定。

1.船舶抵达

所谓船舶抵达就是船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约定的地点,使船舶处于承租人立即有效的控制之下。约定的地点可以是一个安全的港口,即港口租约,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泊位,即泊位租约,也可以是一个具体的船坞,即船坞租约,还可以是租约双方约定的其他一个具体的地点。对于港口租约,船舶必须到达港口的商业区、港界内、港内锚地、港口当局指定的其他待泊位置或者通常的待泊区域;泊位租约下的船舶抵达必须是船舶抵达约定装卸的泊位(one safe berth)才能算作抵达,否则无论什么原因,譬如天气原因、潮水或航道的原因、港口当局的控制或者约定的泊位被其他船舶占用等导致船舶不能及时靠泊在指定的泊位上,船舶都不能算作是抵达船舶;对于船坞租约则一定要求船舶停靠在约定的船坞内才算作抵达。对于本案而言,由于天气的原因,港口当局指定船舶在港界外10海里处等待进内锚地通知,船舶按照港口的指示在指定的位置抛锚等候,此时,A轮已经满足了船舶抵达的条件。

2.事实上的备妥

船舶在事实上的备妥是船舶已经准备妥当可以马上进行装卸作业,这是英国普通法的默示规定,一般租约有明示条文去做出同样的要求,至于备妥的程度是要与有关的货物与性质去匹配。普通法的默示条件下,备妥是指:(1)船舶的装货空间(干货船就是指船舱,如果装散粮还会包括两旁的翼舱,油轮就是指油柜)已经备妥可以进行货物装卸。船东就有责任去针对该种商品中最严格要求的品种去备妥船舶装货空间。对于本案而言,A轮已经对货舱按照拟装货物的最严格要求进行了准备,并在靠泊后的验舱中取得了检查人员的认可,此点并无异议。(2)船舶已经备妥装卸作业所需要的设备/设施。设备与设施的备妥包括并不限于船舶导航设备的备妥、船舶动力设备的备妥、装卸设备的备妥、船舵与锚设备的备妥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影响船舶操纵和货物装卸的设备设施的备妥。事实上的备妥必须是全方位的,不能影响承租人对船舶的使用与控制,否则就不能算作船舶事实上的备妥。因此,A轮在2019年3月29日1520之前,由于主机辅助风机故障,导致主机转速限制,可以看作是船舶没有进行事实上的备妥,因此2019年3月27日1100时递交的NOR是无效的。

3.合约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约规定的其他条件会有千变万化的写法。这主要是指一些进入装卸港和装卸作业之前要办理的一些文件与手续,可以说是要备妥这些文件或手续之后才可去装卸作业,属于“法律方面的备妥”(legal readiness),而且有许多是明确属于“例行手续”。租约双方有订约自由,只要是双方在合约上明文规定的条款,其都会超越普通法的默示地位,双方都要遵守,否则就会构成违约。对于合约没有明文规定的条件,要以港口习惯或者港口的规定为准,譬如有的港口规定NOR必须在工作时间内才能递交,NOR必须是以文件的形式通知而不能以口头的方式通知,船舶必须在完成了检疫和清关手续才能递交NOR等,这些也构成了NOR递交生效的先决条件。而如果明示条款对NOR递交的条件含糊不清,那么对含糊处就会作出不利于试图依赖该条文得益的一方的解释,这就是所谓的“针对规则”(contra proferentem rule)[1]。

而2019年3月29日1520时主机辅助风机修复后递交的第二份NOR是否有效呢?从备妥的意义上来讲,船舶已经做到了全面的事实上的备妥,第二份NOR应该是有效的。但是根据港口的规定,即使A轮在设备修复后递交了NOR及船长声明,但此时船长声明并没有被港口当局接受,所以有效的NOR的时间要从港口当局接受了船长声明并解除船舶进港限制的时间为准,即船长在2019年3月30日1018时递交的NOR才算正式有效。此种规定有港口国对本国租船人保护的嫌疑,看起来似乎对于船舶出租人不公平,但既是港口规定,出租人也只有遵守的份。幸亏A轮从设备修复到港口解除进港限制的时间只有19小时,倘若由于其他的原因,或者出于保护本国租船人的意图,港口当局一直拖着不予解除进港限制,出租人遭受的损失恐怕会更多。

三、船长递交NOR应注意的事项

(1)仔细阅读并理解航次指令,明白租约中关于NOR递交要满足的条件。要清楚本航次是港口租约、泊位租约亦或船坞租约,是应该在通常待泊地点、港内锚地、过港界线或者引航站亦或船舶靠妥码头或船坞后递交NOR,还是有其他相关约定;要关注租约中关于NOR递交的明示条款,对于明示条款要无条件遵守。

(2)掌握NOR递交的时间。租约中常有受载期和解约日的规定,要明白船舶如果在受载期之前到达是否可以递交NOR,如果船舶过了解约日,是否还有递交NOR的权利。

(3)掌握港口习惯和规定。不同的港口或者国家会有关于NOR的递交的相关规定,如船舶递交NOR前要通过检疫、清关、验舱或者联检手续,船舶要进入港界线以内、要递交船长相关声明、要在办公时间内才能递交NOR等,这些相关规定类似于合约中的明示条款,船舶一定要遵守。

(4)切实做到在各个方面备妥。

(5)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被承租人接受NOR的情况,一旦确认要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在满足相关要求后及时重新递交NOR,甚至再次递交NOR,切不可以置之不理。如对第一份NOR的效力有所怀疑,以及避免船舶承租人在弃权或者禁止翻供等方面有疑问,在递交第二份NOR时需要加注:This Notice of Readiness Re-tendered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Previous Notice of Readiness Tendered[2]。一份无效的NOR相当于船舶从来没有递交过NOR,那么装卸时间也就从来没有开始起算,可能最终导致船舶出租人巨大的经济损失。

(6)要清楚NOR应该递交给谁,通过什么样的方式递交。除合约明文规定外,通常NOR递交给承租人以及承租人委托的代理,递交的方式多以邮件、电传、电报、传真的方式,虽然口头的方式也被法律所认可,但一旦出现纠纷不易考证,因此建议不用口头方式递交NOR。

(7)确保NOR递交的时间与SOF(事实记录)中关于其时间的记录一致。

四、结束语

NOR递交的有效性牵涉很多方面,船长在递交NOR时要全面考虑,仔细阅读航次指令及港口规定,切实做到全方位备妥并及时递交通知,避免NOR不被接受且又没有后续措施而造成巨额损失。作为船舶出租人,要仔细斟酌租船合约,尽量避免在合约中加入过多的条件限制以避免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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