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解读
2020-01-05文科武
文科武
(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河南 洛阳 471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9月25日颁布: 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GB 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同时废止。
1 标准修订简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中石化洛阳(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对GB 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使用经验,针对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广泛征求了工程设计、生产、科研和探测器制造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外与石油化工行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相关的技术规范以及石油化工建设领域的工程设计规范要求,在各参编单位和标准审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2018年7月底完成了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的报批稿。
2 标准主要修订内容
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共分6章和6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点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装等[1]。新版标准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2.1 标准名称
为适应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需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新标准名称为: 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2.2 标准适用范围
新版标准将适用范围由“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修改为“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石化行业维修、维护过程中涉及装备技术升级的项目繁多,实际工作中,这些项目是否属于“改建”的内容,争议颇大,为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标准修订审查过程中,专家提出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对于改建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协商后明确改建工程是否执行新版标准。
2.3 毒气适用范围
2.3.1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提升
GB 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颁布实施以来,国家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如: 《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2]。同期,新颁布和修订的国家标准也对化学品和涉及化学品的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如2009年卫生部颁布了GBZ/T 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2013年10月,GB 30000.18—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 急性毒性》也颁布实施。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管理要求,结合当前的检测技术与装备水平,有毒气体的范围需要从《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的毒气扩大到常用的剧毒气体。
2.3.2 新标准中有毒气体范围的界定
众所周知,实际生产工作中可能对生产人员造成伤害的有毒气体的种类远多于《高毒物品目录》所列的数量,为了保证危化品生产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对有毒气体的划分仅局限于《高毒物品目录》已不满足当今社会对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管理要求,结合当前的检测技术与装备水平,新标准中有毒气体的范围包括[1]:
1)《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气体或蒸气。
2)GB 30000.18—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 急性毒性》中,急性毒性危害类别为1类及2类的急性有毒气体,常见的有: 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3)GBZ/T 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中列出的有毒气体。
4)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中列出的化学有害气体。
有毒气体的范围较宽,新标准关注的是剧毒、高毒类介质,长期接触可以导致慢性中毒的气体介质不在新标准的有毒气体范围内。另外,新标准中暂未将有害粉尘列入在线的毒性气体检测范围内。
2.4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GDS)的设计
根据相关法规提出的技术管理要求,新标准规范了GDS的设计相容性、独立性、可靠性要求[1]:
1)GDS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2)报警控制器应采用以微处理机为基础的电子产品。
3)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参与安全仪表系统联锁时,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应送至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或安全联锁设备,探测器宜独立设置。
4)可燃气体检测信号参与消防联动时,可燃气体探测器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应通过专用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送至消防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器。
2.5 GDS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DS)的设置
实际工程设计过程中,GDS的工程设计主要依据GB/T 50493—2019执行,而FDS的工程设计主要依据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执行。由于国家对GDS和FDS的系统设计和产品的监管要求不同,如果将两个系统“合二为一”,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在当前的监管模式下,这样操作不利于生产管理。因此,新标准中,GDS与FDS分开独立设置。
2.6 探测器的布置与选择
2.6.1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布置
实际生产过程中,当生产介质出现泄漏,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事故场景是很复杂的,现场风向、泄漏介质特性、环境条件、探测器型式和布点、探测报警系统的可靠性等因素,对探测器能否及时探测到泄漏现象均有影响。
根据液化石油气(LPG)扩散速率试验,当室内LPG释放流率为600 L/h时,LPG的扩散速度为0.15 m/s,LPG泄漏发生1.0~1.5 min即可检测到,扣除仪表本身的响应时间30 s后,LPG的扩散时间为30~60 s,扩散距离为4.5~9.0 m。由此推论,1台在室内安装的探测器,其有效覆盖半径可按4.5~9.0 m考虑。据有的试验资料报道: 在LPG泄放量为5~10 L/min,连续释放5 min,探测器与泄放点间的最灵敏区范围为10 m以内,有效检测距离为20 m[3]。
参考上述文献资料中的实验数据,结合国内外石化企业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探测器布点的工程设计经验,本次标准修订中,新标准中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布置以爆炸气云检测为导向,及早发现可燃气体的泄漏、控制可燃气体的泄漏范围为原则,完善了探测器的布点和布置要求。
2.6.2 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布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应将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暴露控制在职业暴露限值以下”[2]。职业暴露限值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以分为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为满足政府法规规定的要求,新标准中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报警设置是以生产现场环境条件下的职业接触限值为有毒气体探测系统的报警阈值;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有毒气体探测器主要布置在释放源附近,以及巡查、检修和逃生路线上。
2.6.3 气体探测器的选择
当前,国内外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新型检测技术和报警系统技术有了很大的进步与发展。
为了经济合理地做好安全工程设计,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合理吸纳成熟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新型检测技术,规范设计技术水平,依据国外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的设计经验和企业的生产管理经验,结合新型检测技术和报警系统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经验,新标准拓展了探测器的选择范围,增加了开路式探测器、激光探测器、红外探测器、噪声探测器等内容。结合各类气体检测器的特点和应用经验,给业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人员提供了各种类型气体探测器的选用指南,以方便工程设计人员开展企业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系统的工程建设工作[1]。
3 结束语
在新标准的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通过资料收集、广泛的调查与研究,总结了GB 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实施以来,石油化工企业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探测器制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各方面的专家进行了专题讨论并达成了共识,最后经专家会议审查后定稿,展现了国内石油化工行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水平。
新标准的修订,明确了有毒气体的定义和范围;扩大了探测器的类型与范围;与国际接轨,改进了探测器的选择和探测器布点要求;规范了GDS配置要求,解决了GDS与其他系统的相容性;完善了常用气体检(探)测器的选用指南以及常用可燃气体、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和常用气体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表等,解决了石油化工建设项目GDS的工程设计中存在的主要实际问题。新标准实施后,对规范和提高GDS的技术与管理水平,指导业内GDS的工程设计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