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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存在问题与对策

2020-01-05刘曙光

山东水利 2020年12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水利工程监督

刘曙光

(山东省海河淮河小清河流域水利管理服务中心,山东 济南250100)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技术标准,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的活动,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中流砥柱。近年来,山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学习贯彻“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以全省水安全保障规划项目和灾后重点防洪减灾工程为工作重点,强化质量监督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供了坚实保障。

1 主要问题

1.1 思想认识

1)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形势认识不到位。部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质量监督机构仍习惯于用老办法来安排、推进质量监督工作,对水利部新修订的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办法标准学习不深入、执行不到位。

2)担当精神需要进一步加强。部分水利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还存在不细不实的情况,对一些棘手问题绕着走,缺乏较真碰硬、一抓到底的精神,造成个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较多。

1.2 能力建设

1)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仍需加强。从前期调研情况看,山东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队伍仍存在监管人员数量不足、专业单一的问题,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手段还不够多,技术业务水平有待加强。

2)质量监督工作信息化水平有待加强。当前各地对在建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管工作,仍以跑现场、听汇报等传统监督手段为主,缺乏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手段。

1.3 监督措施

1)质量监督范围较狭窄。目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仅在施工阶段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忽视工程建设前期、完工验收阶段及责任主体的监督检查。

2)质量监督方式过于具体。为完成任务,一些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规定每月定期、定次到工地核查,施工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质量监督人员都要到位。这种过于具体的管理模式使工程建设规模和有限的监督力量间产生较大矛盾,影响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3)质量监督内容存在偏颇。部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管工作过程中存在重视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多,对质量行为监督少的现象。

2 工作措施

2.1 提高认识

“水利行业强监管”是新时期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中的主基调,强调今后一个时期的水利工作,要以强化行业监督和管理为首要任务。水利部今年新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中共列举了常见问题1 151 条,其中质量管理方面675 条,安全管理方面258 条。同时制定的稽察问题清单共列举了工程监管问题2 059 条。这些都为落实“强监管”要求提供了标准和依据。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队伍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理念,转变工作作风,强化问题导向,以执行标准为底线,履职尽责,切实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

2.2 完善制度

1)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精神,尽快修订、出台山东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文件。在修订的过程中,针对工程建设中的主要矛盾变化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可参照其他行业的经验,增加对工程建设质量主体责任单位予以警告、通报、罚款、返工、责令出场等制裁手段的条文,加大对参建各方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树立政府质量监督的权威性,传递“强监管”信号。

2)加强对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分析研判,把这些问题作为完善政策标准的有力抓手,弄清问题产生的根源,对因政策制度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产生的问题,及时作出修改和调整,不断增强监管效力和效率。

2.3 提升能力

1)开展水利质量监督工作业务研讨与培训。邀请水利部相关领导、专家授课,深入学习领会水利部监督体系及新修订的质量监督、稽察等相关办法标准,交流经验与工作措施,不断充实业务知识,提升业务能力。

2)开展质量监督方式探索。学习相关省份工作经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解决人员数量不足、技术水平低等问题。

3)推进质量监督信息化平台建设。建设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方便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扩展监督覆盖面,逐步实现对所有参建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探索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系统建设,实现对主要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全面监控,推动山东省水利工程实体质量上水平。

2.4 强化监督

1)明确监督责任。按照《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分级负责原则,厘清监督界限。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负责由省水利厅及其直属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逐一确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责任,确保实现全覆盖、无死角监督。

2)科学制订监督计划。各级负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单位或机构在接受工程项目监督任务后,要认真分析受监督工程的规模、特点及重要性等,及时成立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监督组,落实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明确监督工作方式。监督项目站或监督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计划,为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打好基础。

3)实现全过程监督。一是在工程开工前,要对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的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进行复核,对是否存违法转包、分包及越级承包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要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按时对工程项目划分表进行确认,对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划分方案进行备案。二是工程施工中,要对各参建单位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执行情况及质量检验、质量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与安全影响较大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及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报告、原材料、构件质量进行抽查。及时对重要隐蔽工程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联合验收签证、分部工程验收结论进行核备或核定。三是工程完工后,要核定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对工程项目竣工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进行审核确定,并提交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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