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优化对策
2020-01-05赵成帅
赵 成 帅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泰安支队,山东 泰安 271000)
0 引言
据不完全统计,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期间发生的火灾分别占比90%,77%[1],亡人火灾多发生在充电阶段。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合理建设与使用,作为杜绝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的最有效手段,已逐渐成为全社会共识。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其亡人火灾事故未得到根本遏制,暴露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使用方面存在的症结。结合长期消防监督工作实践,提出了居民社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优化对策。
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存在的问题
1.1 历史遗留问题较为突出
部分小区建设年代较早,多为正房配储藏室格局,使用人群考虑到使用便捷、节约用电等原因,选择在楼外配房、底部储藏室停放充电,个别甚至存在户内私拉电线、楼道安装插座充电等极端行为。充电线路多由住户私自敷设,电器产品材质、使用年限、敷设方式及充满自动断电功能难以满足要求,且充电区域堆放可燃物问题较为突出,火灾情况下浓烟极易封堵楼道致人伤亡[2]。同时,该类小区限于停车位紧张、防火间距不足等原因,室外公共区域可用空间相对不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选址困难。
1.2 新建改建工作难以同步
由于各地在政策制定、执行方面的差异,新建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空间不足、充电设施数量少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对于高层建筑小区,住户迫于储藏室数量不足或未购置等现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一层大厅、地下区域或经电梯至户门位置,并将电池拆卸至家中充电。一些小区在后期使用中,部分住户提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诉求,但由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调及部门审批、经费来源困难等原因,公共绿地、小区路面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难度较大。
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问题原因探析
2.1 停车位源头规划数量不足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居住区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每套住宅配建1辆~2辆配置,停车场面积按照0.8 m2/辆~1.2 m2/辆配置,停车库面积按照1.5 m2/辆~1.8 m2/辆配置。电动自行车作为自行车的一种,其停放场所的规划指标及位置、面积参照执行。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自行车支架行业标准》,假设在前、后轮中心距一致及车把最大宽度为700 mm的情形下,电动自行车车体宽度、普通自行车车架宽度分别约为450 mm,245 mm,前者垂直排列停放面积是普通自行车的1.8倍[3]。因此,按照现有规范配建的自行车停车位,无法满足电动自行车的停放需求。
2.2 停放场所建设形式不明确
电动自行车头罩电路、控制器、电瓶连接线及电机等部分使用电器元件连接,且使用群体多在车体加装挡风罩、保暖手套等附件,若在雨雪、刮风等天气下露天停放充电,易致电器元件短路、车体附件浸湿[4],影响骑行安全性、舒适度。《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仅规定新建居住街坊宜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但未根据电动自行车使用特点规定停放场所的建设形式,建设时易出现停放场所露天布置、耐火极限低,造成场地无人使用、充电设施建设难等后续问题。
2.3 充电设施建设未强制要求
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宜配置充电控制设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有条件的可设置固定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点或设置带安全保护装置的充电设施,未对充电设施建设作强制性要求。全国仅上海、北京、江西、河北、广西等地出台地方标准,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建筑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既有住宅建筑根据需要选择合适位置进行增设,并对充电装置电气、消防要求做了相应规定。
2.4 停放充电场所后期建设难
小区先天性存在的电动自行车无处停放充电问题不可回避,现大多只能采取公共绿地、小区路面改建等方法予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城市绿化条例》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各级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提出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应向主管部门报批,但需落实易地建设同等面积城市绿地等补救措施。从走访调研情况看,公共用地改建停放场所操作困难、成功案例较少。
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优化对策
3.1 源头明确停放场所建设指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会商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分析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数量、建设形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制定停车场所规划数量,明确单套住宅电动自行车配置数量、单辆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库)配置面积[5],并结合各地电动自行车使用实际分域施策,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有而无人用、不够用”等问题。修改完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强制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设形式、数量,对其符合防火设计标准做出原则性要求。
3.2 顶层制定停放充电防火标准
针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组织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规范国家标准,明确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电气防火等要求,规范和强化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设,根治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小火亡人”事故。做好《消防法》及各省消防条例的内容修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纳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内容,对未同步设置相关设施的居民小区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3.3 持续优化充电设施使用管理
针对停放充电场所先天缺失、后期难建问题,理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关系,做好公共绿地、小区路面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政策制定及手续审批。推广使用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柜,鼓励住户采取“电池入柜放置充电、车辆进储藏室停放”的使用策略,辅助解决老旧小区难以划定电动车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难题。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强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及防火巡查、火灾防范宣传等消防安全工作。
3.4 常态保障停放充电规范有序
探索建立电动自行车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6],针对按照有关规范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若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解决电动自行车车主、物业服务企业火灾损失赔偿纠纷等后患。结合电动自行车实名制登记挂牌工作,运用电梯、楼道监控设备实时取证电动自行车进楼停放充电行为,对消防违法行为予以远程劝导或非现场执法。对于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鼓励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提升中等收入及以下[7]电动自行车主要骑行群体的使用积极性。
4 结语
本文概述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历史欠账、应建未建问题,分析了制约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使用的源头症结,以建设指标划定、防火标准制定、设施管理优化、有序常态保障等为切入点,优化了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对策,对减少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火灾亡人事故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