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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基层海事处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0-01-04许岩松

世界海运 2020年5期
关键词:海事处枫桥经验枫桥

许岩松

一、前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治理”成为全国海事系统的关键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0年的工作报告中将“全面推进海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海事工作的总体要求之一,广东海事局则以“奋力推进海事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工作报告标题部署工作任务。基层海事处作为海事系统负责辖区现场监管、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线单位,提升基层海事处治理能力,是推进整个海事系统的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基础。但海事处要提升治理能力,必须先清楚什么是“治理”、现行做法与“治理”之间的差距,以及提升治理能力的途径等。本文拟从治理的内涵开始,分析目前基层海事处存在的不足,借鉴公安系统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海事处工作实际,对实现基层海事处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探索,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何谓“治理”

在公共管理领域,治理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在全球范围逐步兴起的[1]。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对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种种均由人民和机构或者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而授予其权力。格里·斯托克指出:“治理的本质在于,它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不依靠政府的权威和制裁。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创造的结构和秩序不能从外部强加;它之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2]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治理有别于传统意义的政府管制。一方面,管制行政的权威主要来自政府,而治理行政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不为政府所垄断。治理是国家与公民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另一方面,权力运行的向度发生变化。管制行政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通过命令、制定和实施政策,对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私人机构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通过共同目标处理公共事务,所以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并非纯粹自上而下[3]。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准确地把握了治理的内涵,并集中体现在社会治理方面。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全会提出的“共建共治共享”体现治理的上下互动的特征,“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则体现治理的合作特征,党委领导、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则体现了治理的系统性、综合性。

海事监管工作虽说不能和社会治理画等号,但也具有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的功能,也需要和社会中的一部分(航运界)共同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持水域清洁,其功能、特征和社会治理类似。因此,海事监管工作无疑可以借鉴或运用社会治理的原则和方法以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目前基层海事处与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差距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规范基层海事处依法行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出台了《海事现场执法工作规范》《海事行政检查规定》《海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海事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极大地促进了基层海事处的规范化管理,海事系统正规化建设初见成效。各直属海事局也非常重视基层海事处的建设,如广东海事局在多年前就积极推进“五精海事处”建设,在“队伍精干、业务精湛、管理精细、装备精良、文化精美”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基层海事处虽在正规化、专业化等方面进步明显,但大部分与治理现代化目标仍存在较大差距。

1.工作理念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基层海事处执法人员已经树立了依法行政的理念,“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正当程序原则已经成为执法人员的行动指南。在“东方之星”客船翻沉事故后,“尽职履责”也成了执法人员的口头禅。为消除辖区事故隐患,一些执法人员甚至提出“最严格的监管就是最优质的服务”。

这些理念对规范海事执法行为、查处海事违法行为、促进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法律法规通常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要真正实现本质安全,需要的不仅仅是水上交通从业人员不违法,还有积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采取措施促进航运安全。如何促进航运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监管、严厉处罚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是目前基层海事处的重要抓手,也是基层海事处行之有效的经验。部分航运企业为了追求低成本、高效益,不惜采取超载、超航区、配员不足等违法行为,基层海事处的严格监管、严厉处罚对这些公司无疑起到了震慑作用。但还有部分航运企业并无违法行为,但其安全状况也不尽人意。究其原因,这些企业并不认为安全比效益重要,只是为了避免海事机构重点盯防而尽量不违反法律法规。海事执法人员去检查,基本都符合要求,即便有缺陷,也会按照海事执法人员的要求纠正。海事执法人员也满足于这些企业没有违法行为,从而将监管重点转向那些经常违法的船舶及企业。因此,按目前监管思路,基层海事处再努力,最好的结果也仅仅是让所有的航运企业不违法,将安全标准置于底线水平,离高水平的治理当然尚有很大差距。

反思基层海事处目前的监管理念,实际上仍有改进空间。如“最严格的监管就是最优质的服务”“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些理念实际并不完善,主要缺陷是将监管等同于服务,未区分管制及服务行为。姜明安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中指出:“我们在实践中处理服务与规制的关系时,要特别防止两种偏向:其一,将规制与服务截然区分;其二,将规制等同于服务,认为规制即服务,加强规制就是加强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对政府的规制职能与服务职能加以区分,强调减少规制,增加服务,在实施规制时强调服务的宗旨,并辅以相应的服务措施。”“法治对服务职能的法定要求显然不应像对规制职能一样严格,任何规制行为都必须有行为法依据,但部分服务行为(如行政救助、向相对人提供市场信息)可以没有行为法的依据。”对于“尽职履责”理念,按计划依法履行海事监管职责是否就是尽职?姜明安指出:“政府的机构、编制、职能及行驶职能的权力、手段是有限的,政府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因为公民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增长是无止境、无限的,服务型政府就是要通过政策和善治,不断去满足公民的需要。”因此,对于海事服务职能,并不能满足于法律规定的职责。

那么,要达到治理能力现代化,基层海事处执法人员应树立哪些理念呢?本文认为至少应树立以下三个理念:一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要求以追求人民的最大福祉为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二是服务的理念,以向人民、社会提供服务(公共物品)为基本内容;三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形成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共同追求水上交通安全的局面。

2.工作方法的差距

基层海事处在长期的安全监管实践中摸索出许多有效的工作方法,对稳定辖区安全形势起到了重要作用。如在查处船舶超载违法行为时,某海事处摸清了辖区超载船舶主要利用夜间涨潮时段乘潮进港的活动规律,定下了“夜间突击、流域协作、打时间差、连续打击”的行动策略,保持辖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打超载船舶的高压态势,令超载船舶无所遁形。在查处船舶非法载运海砂工作中,某海事处采取“七个强化,一个严肃”措施,即强化信息核查、强化轨迹核查、强化单据核查、强化现场核查、强化夜间核查、强化守候核查、强化通报核查,发现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始终保持对载运海砂船舶监管的高压态势。在查处快艇非法载客工作中,某海事处采取“管、堵、宣、查、疏”工作方法,即推动地方政府牵头“管”、督促属地管理岸上“堵”、促成相关单位联合“宣”、协同兄弟单位水面“查”、推动滨海旅游促进“疏”的方法制止快艇非法载客。在查处“三无”船舶工作中,某海事处形成“违法行为必处罚,无证驾驶必移送,‘三无’船、跨航区航行内河船必强制”的“三必”执法新常态,极大地震慑了“三无”船舶。

但这些工作方法能否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呢?如查处超载船舶的工作,某海事处的夜间执法能否保持常态?若保持常态,白天海事处工作如何安排?基层海事处如何安排人手本就紧缺、定岗定编的执法人员?若不保持常态,而超载船也有AIS系统,可以根据海事巡逻船的动态采取行动,在无夜间执法的时段冒险航行。对于海砂监管工作夜间核查能否保持常态也是一样存在疑问。对非法载客以及“三无”船的监管,目前还未有海事处宣称通过严格监管完全消除了这类违法行为。

我们在肯定上述严格监管的工作方法基础上,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呢?“治理”这一理念则为我们提倡了新的工作思路,提供了更多的方法,如公民参与、公民合作以及说服、指导、协商等基本方法。

3.工作效果的差距

随着海事系统信息化手段的提高,VTS、AIS、CCTV、智慧海事、海事之眼等的运用,基层海事处执法效率不断提升,如广东海事局2019年全年实施行政处罚2.1万宗,同比2018年增加37.6%;2018年行政处罚总量较2017年同比上升38.10%,而2017年较2016年同比上升了5.48%。当然,处罚数量的逐年上升还和基层海事处主动作为、加大执法力度以及上级密集开展的专项执法行动有关。

但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反思一个问题,即基层海事处这么多年来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为什么查处的违法行为尚在持续上升?以交警查酒驾为例,若交警的查处力度大,应该是刚开始查处的比较多,过一段时间酒驾行为得到整治后应越来越少才符合正常的执法规律。基层海事处越查越多的现象可能由以下几种情况导致:第一种情况是基层海事处对违法行为的整治一直处于开始阶段,可能再过一段时间违法行为将变少;第二种情况是海事处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未起到处罚应有的作用,违法者并不因此减少违法行为;第三种情况是海事处像割韭菜一样,哪种违法行为多就集中力量查处哪种,而放松了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导致抑制了这种违法行为,其他的违法行为又上升。无论哪种情况,基层海事处都付出很大努力,但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在于基层海事处和航运企业并未形成合力,海事处在全力检查,部分航运企业却疲于应付,未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使工作效果更好,航运企业必须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基层海事处通过检查、处罚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可以取得一定效果,但若结合“治理”的合作、互动、参与方式,则更易被航运企业理解,从而自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新时代“枫桥经验”借鉴

目前,基层海事处离治理能力现代化尚有不少差距,如何缩小差距向治理能力现代化迈进呢?掌握治理的理念、方法虽然有助于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但目前治理的理念、方法过于原则,运用起来并不容易。十九届四中全会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达到治理能力现代化。

1.“枫桥经验”的起源及发展

20 世纪 60 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社会主义建设正面临极为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党把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决定发动一次以社会主义教育为主要形式的覆盖全国城乡范围的运动,活动目标是要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社会主义新人。1963 年 6月,位于浙江诸暨的枫桥地区作为浙江省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试点,通过以摆事实、讲道理为主的做法,创造出了“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成功做法,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人。对此,毛泽东同志做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的重要批示。自此,“枫桥经验”开始在全国政法战线树立旗帜,在全国推广开来。[4]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枫桥经验”也经历了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其影响力不断扩大。从60年代经验诞生,在“文革”中首创并提出“三个区别”,到改革开放初期给四类分子摘帽提出“两个没有”;自 80 年代首创“综合治理”,到 2003年“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做法推向全国,再到新时代成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样板。“枫桥经验”从最初在社会治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逐步扩展到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多个领域。[5]

2.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运用

因“枫桥经验”最初从社会治安领域起源,各地基层公安机关很早就开始摸索、实践,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如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在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活动中认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枫桥经验”的价值取向;“枫桥经验”的实质和功用就是抓早抓小、化解矛盾,这是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的良策,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基层公安机关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就是要通过警力下沉、警务前移,落实到基层、融入到群众,实地了解群众的所需所想,自觉从群众利益出发开展工作,使工作成效更多更直接地惠及百姓,就是要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持续健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努力提供高质量平安服务保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诸暨市公安局总结如下经验:一是坚持党建引领,传承红色基因。二是坚持预防在先,化解风险隐患。三是坚持重心下移,筑牢平安基石。在全市未设派出所的乡镇和治安复杂区域建立警务工作站,开展24 小时亮灯工程,把警力延伸到最基层。同时,开展“进百企联千村访万户”大走访活动,发动全警下基层,延伸治安触角。开展培育百个平安类社会组织、物建千名平安专业人员、建立万人义警队伍“百千万”工程。四是坚持贴心服务,践行为民宗旨。五是坚持刚柔并济,提升执法公信。[6]

金华市公安局在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打造平安共同体过程中,总结出以下经验:一是坚持红色领航,以“党建 + ”引领新时代“枫桥经验”新航向。探索出“党建 + 群防群治”,打造共治共管的治安“综合体”;“党建 + 重点人员管理”,打造基层稳控的“桥头堡”;“党建 + 矛盾调处”,打造就地化解的“稳压器”;“党建 + 技防建设”,打造 24 小时不眨眼的“监控网”;“党建 + 服务群众”,打造老百姓家门口的“派出所”。二是坚持底线思维,以“风险清单”引领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三是坚持基层善治,以“无案村”增强新时代“枫桥经验”新肌体。整合民警、警务联动员、网格员、社会力量等四支队伍服务“无案村”创建。组织开展进村入户“访民情”,征集点子“集民意”,争当“首席安全官”单位场所“大清查”。四是坚持科技驱动,以“大智移云物”焕发新时代“枫桥经验”新活力。紧扣“云上公安、智能防控”大数据警务战略,最大限度地推动科技元素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机融合、无缝对接。[7]

3.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公安系统虽然与海事系统工作职能不同,但海事系统素有“水上交警”之称,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职能与公安交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能类似,因此,海事系统更适合借鉴、转化公安系统的新时代“枫桥经验”。综合公安系统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运用成果,本文认为海事机构可以借鉴以下做法。

一是坚持党建引领,红色领航。党建多年的宝贵经验、优良传统是“枫桥经验”的实质,如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因此,坚持党建引领就是将党多年的治理经验运用在社会治理中。

二是坚持相信和依靠群众,与群众互动、合作。如诸暨市公安局开展培育百个平安类社会组织、物建千名平安专业人员、建立万人义警队伍“百千万”工程。金华市公安局探索出“党建 +群防群治”,打造共治共管的治安“综合体”,组织开展进村入户“访民情”、征集点子“集民意”、争当“首席安全官”、开展单位场所“大清查”等。

三是坚持预防为主,消除风险隐患。如诸暨市公安局不断提高基层派出所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金华市公安局则以“风险清单”引领重大风险防范化解。

四是坚持依法治理,提升执法公信力。增强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保持高压震慑态势。

五是坚持聚焦基层,综合治理。如诸暨市公安局坚持重心下移,筑牢平安基石;金华市公安局则以基层善治开展综合治理。

六是坚持服务群众,践行为民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七是坚持科技驱动,提高信息化水平。如诸暨市公安局实施智慧警务,金华市公安局则推出大数据警务战略。

五、实现基层海事处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议

借鉴“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经验,结合基层海事处工作实际,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升基层海事处治理能力,逐步实现基层海事处治理能力现代化。

1.转变观念,实现从“管制”到“治理”理念的过渡

基层海事处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一套成熟的监管措施,这些措施确保了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但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重大事故表明,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离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尚有一定的差距。海事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采取了各种措施,运用了各种先进设备,有些海事处甚至实施“5+2”“白+黑”工作法,但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这说明海事监管工作已经到了瓶颈期,要突破瓶颈,就必须转变思路,监管理念从以往的管制型向治理型转变。改变以往单向度的行政执法,树立“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形成行政相对人参与、主动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的局面。

2.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意识

党建内涵很广,可以在各个方面发挥作用。如可以发挥党员责任意识,划定党员责任区,让党员在网格化管理中负责一个网格的安全或一个航运企业的安全指导、协商等;可以发挥党建共建的功能,和航运企业、港航单位共建,共同研究改进水上交通安全对策,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可以发挥党建宣传作用,组织党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宣讲;可以发挥党建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作用,收集行政相对人改进工作的意见;可以发挥党建的监督作用,鼓励群众对党员进行监督,促进基层海事处依法行政、高效廉洁。

3.改变工作方式,善于走群众路线、做群众工作

改变以往单一的检查、巡查、审核等自上而下的工作方式,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影响群众,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及守法意识,自觉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如建立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微信群,将恶劣天气、水文等信息与从业人员共享,提醒从业人员做好安全措施;将水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推送在微信群,警示从业人员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技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将交通管制、航行警告等信息及时发布在群中,指导从业人员安全航行、正确避让;发布最新的安全法规信息,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收集从业人员有关安全航行的建议、投诉,及时发现、排除事故隐患,确保航行安全等。

推动建立群众性组织,如成立社会监督员队伍,让海事监管多一支民间监管力量;成立志愿者救助队伍,培育海上应急救助队伍。

培育水上从业人员协会、组织,发挥协会培训、自律作用,实现水上安全自治,如鼓励成立游艇俱乐部,由俱乐部对游艇定期安全检查,对游艇驾驶员进行培训等;成立帆船协会,提高帆船从业人员航行技能以及安全意识。

执法过程中也可考虑让从业人员参与,如对公司安全审核过程中,可以邀请其他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观摩、学习。安全检查过程中,也可听取船方的意见,共同消除事故隐患。执法过程外,可以采取走访、座谈的形式,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同时针对相对人的薄弱环节进行安全提醒。

出台监管或服务措施前,应主动征求相对人意见,让相对人充分参与,使措施更加合法、合理,做到执法为民。

4.做好风险评估,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要实现“枫桥经验”的“矛盾不上交”,就要扎实地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应定期对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对各类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高等级的风险优先调用监管资源进行防范、消除,同时经常性对辖区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提高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做到不发生或少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事故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在风险评估时应紧密依靠群众,依靠当地的港航企业,共同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薄弱环节,如对港口危险品船风险评估过程中,危险品码头经营人、船公司、引航员实际上比一般海事执法人员更有发言权,更清楚什么环节、什么部位、什么程序存在安全隐患;在应急演练时,也应该将港航企业纳入演习范围,共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依法治理,提高执法公信力

治理并非放松监管。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如超载、超航区等违法行为,应利用CCTV、AIS等电子监控设备,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率,一经发现严格查处,提高相对人违法成本,提高执法威慑力,遏制违法行为发生;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形成共管共治局面,让违法行为无处藏身。当然,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在严格查处的同时,要做到疏堵结合,如海岛的非法载客行为,应配合当地政府培育正规的旅游观光企业,满足市场需求,从而间接地堵住非法载客渠道,达到依法治理的效果。

在坚持依法治理的同时,一方面应着重培养基层海事处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提高其依法行政能力,对于管制行政行为,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防止滥用职权;另一方面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法治宣传,让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6.善用综合治理,形成海事治理合力

对于职责交叉的海事监管领域,应善用综合治理方法。如内河住家船、“三无”船舶的治理,海事部门单打独斗较难取得理想效果,可以利用实施“河长制”的契机,发挥地方政府治理优势,借助公安、渔政、交通、水利、城管部门的力量,达到彻底治理的目的。

对于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可以运用信用管理手段,降低违法者的信用等级,让其在申请银行贷款、办理相关业务方面处处受限,其船舶在水域航行时处处被查,促使违法者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养成遵纪守法意识,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

对于低标准船,可以公布低标准船违法信息,与货主、码头、航运市场形成合力,共同淘汰该类船舶。

7.主动作为,提升海事服务质量

基层海事处在提供服务方面应主动作为,方便群众,以最大限度提高群众满意度为目标。积极实施各地推行的“一网办理”“并联办理”,让相对人少跑路,跑少路,减轻相对人负担。对于诚信公司或安全管理较好的公司,应开通绿色通道,让其办理各项业务更加便捷。

基层海事处应重视做好安全信息服务,将恶劣天气信息及时发送给从业人员,提醒其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对于首次进入辖区的船舶,主动提供桥梁高度、水深、航道以及事故多发点、渔船密集点等信息,提醒其安全航行、注意避让;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交通管制信息,让船舶提前防范各类风险。

基层海事处应提供良好的通航环境服务。一是要通过VTS服务,合理安排船舶进出港,控制交通流密度,提醒船舶注意避开危险。二是要加强巡航巡查,检查航标是否正常,发现并消除碍航物,制止船舶航行违章行为,为船舶提供良好的航行环境和秩序。对于高速客船航路,要检查是否有渔网、漂浮物等,一经发现要及时通报公司、船舶,并予以清除。三是要定期对通航环境进行评估,努力改善通航环境,减少事故发生。

在开展各类海事执法行动的同时,也要做好相关服务,如在安全检查发现缺陷后,要帮助船舶一起解决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方便船舶就近修理;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应认真查找事故真正原因,和当事人探讨形成管用、可行的安全管理建议,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8.加强科技投入,提高信息化水平

目前,海事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VTS、AIS、CCTV、智慧海事等将海事监管能力提高到新的水平,但相比公安交警,海事信息化水平仍有待提升。海事信息化建设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提高监管监控水平,建设类似道路交通的监控系统,系统能自动监控,让违法者无所遁形,提高违章行为的查处率,也提高驾驶人员遵守航行规则的自觉性。二是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做到“一网办理”“全城通办”,尽可能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六、结束语

海事治理才刚起步,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尚有较大差距。如何缩小差距,逐步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目前摆在海事系统面前的重要课题。方向不对则容易南辕北辙,差距越来越大;方法不对则只能望洋兴叹,一直在路上。本文借鉴公安系统新时代“枫桥经验”对实现基层海事处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探索,希望能对海事治理工作有所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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