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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统计方法改革研究

2020-01-03周广澜苏为华

国际贸易 2020年2期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电商

周广澜 王 健 苏为华

一、引 言

“一带一路”倡议、G20杭州峰会期间提出的“eWTP”(世界电子贸易平台)设想以及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等,促使跨境电商成了中国当前最大的政策红利之一。随着跨境电商市场份额的持续增加,以及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跨境电商行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短短几年之间已经成为传统国际贸易的重要补充部分。从宏观经济层面来看,跨境电商对优化供给侧改革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同时也改善了国内传统产业结构的比重。

在全球电商热潮大趋势之下,我国现行监管制度下通关便利性、税收政策等无法跟上蓬勃发展中的跨境电商,我国目前跨境电商监管体系仍然处于过渡期和探索期,因此对跨境电商相关监管体系改善提出了新要求。对于跨境电商主管部门而言,要对跨境电商进行监管,首先要了解跨境电商的规模。然而,现有的跨境电商统计方法来源繁多,缺乏科学统一标准。跨境电商与国际贸易一样分进口电商与出口电商。跨境电商进口代表企业如天猫国际、考拉海购等;跨境电商出口代表企业如阿里速卖通、Jollychic(执御)、Amazon(亚马逊)、Shopee(虾皮)等。由于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均在财政部等部委公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目录)》内,而国内消费者一般也只在国内几大跨境电商平台购物,所以跨境电商进口统计只存在小规模误差。因此,本文所讨论的主要为政府视角下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统计方法。

客观而言,目前主管部门和研究机构各方发布的统计数据均有一定依据,但不能准确地反映出跨境电商全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可推广、可操作的统计方法来调查跨境电商的真实规模。伴随着国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全面展开,很有必要再次深入回顾、探讨现行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

二、跨境电商统计研究现状

(一)关于电子商务统计的研究

在电子商务统计理论研究方面,杨坚争等(2009)通过对电子商务统计规律、合理假设的综合判断,利用结构方程模型得出B2B、B2C、C2C的交易额等适于作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与成熟度的关键性统计指标。陈骥(2017)详细分析了我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滞后的原因,并从统计组织、统计制度、统计认证、统计执法以及大数据应用等角度提出了若干电子商务统计构想和建议。贾怀勤等(2008)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电子商务统计的难度,主要体现在统计组织、数据采集难度、抽样框、统计指标等方面。于寅生等(2015)对于电子商务统计工作中的实际经验,建议从统计制度、调查方式、报送频率、基层培训等方面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曾轶雄(2016)提出了“互联网+统计”的新构想,通过做好线下市场电商主体数据的评估工作等措施,建立与经济新常态相适应的新型电子商务统计。

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统计的实践操作层面,国家统计局自2012年即开始对全国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情况开展了统计调查。自2013年,浙江也已经开展电子商务统计相关工作。2014年国家统计局批复同意浙江开展该项工作试点,浙江省统计局与商务厅等5部门联合制定电子商务行业统计实施方案。通过对电商平台分类纳入现行网络零售统计,采用分层抽样方法将个人卖家也纳入网络零售统计。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为反映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自2003年以来连续组织发布《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提供了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研究数据。上海市在“贸易外经和旅游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调查内容中设置了平台经济、电子商务等内容,供上海市统计局内部管理使用。福建省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制度在调查内容中设置了电子商务、互联网平台等内容,供内部监测新兴产业、新产品、新服务发展态势。

(二)关于跨境电商统计的研究

跨境电商兴起之初,Meltzer(2015)研究指出在跨境电商影响下,贸易数据的统计更为复杂。林玲等(2013)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改革问题进行了探讨,开始对国际电子商务的统计体系展开研究。谌楠(2018)分析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济的统计方法和监管方法,以及“数字驿站”高水平发展影响因素统计建模及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刘邦凡等(2018)分析了跨境电商对我国海关统计工作和监管工作的挑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李晓龙和王健(2018)探讨了eWTP倡议下如何构建国际贸易新规则,并就跨境电商统计工作的思路进行了探索。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方式得到快速发展和大量挑战,跨境电商国际规则的制定刻不容缓,屠新泉(2018)从国际电子商务规则角度,提出要完善监管机制,建立电子商务新秩序。苏为华等(2017)基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概念框架,从基础能力水平、服务支撑水平和发展潜力水平三个维度,对前两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发展水平进行了综合统计测度,并因地制宜地提出了对策建议。韦大宇等(2019)总结了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取得的成效,形成了一套引领全球跨境电商发展的规则。期待未来探索形成包含统计制度在内的更多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

跨境电商统计测度覆盖面广,Del Duca等(2011)综合统计分析了跨境电商发展引发的交易纠纷环节,提出了全球跨境电商在线纠纷解决系统的构建设想。Alm(2012)利用eBay平台交易数据分析了跨境电商税收统计的影响。Maskus & Yang(2018)梳理统计了跨境电商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Azar(2016)测度了文化对跨境贸易绩效的作用机制。Lkhaasuren (2018)统计了国家形象和文化内容偏好对消费者的影响。

同时,政府部门对跨境电商也有一定的统计实践。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交易的物品以3种方式进出境:一是以贸易报关的方式;二是以快件运输的方式;三是通过邮政渠道。海关对跨境电商的统计是有形的商品货物,跨境服务贸易不在其列。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海关部门为方便企业通关、实施海关统计,先后增列了“9610”“1210”“1239”代码,并根据不同代码,对报关进出口的商品按报关金额予以汇总统计。“1210”和“1239”对应保税进出口监管代码。“9610”方式下,备案后的企业可以在订单、支付单和物流单一致的情况下集中申报,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从目前的海关统计看,以贸易报关方式进出境的商品已经全部纳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中;以快件运输方式进出境的大多数商品已纳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不含申报类型为个人自用物品;通过邮政渠道进出境的商品,由于主要是消费者所购买的自用日常消费用品,按照规定,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不纳入进出口统计(海关总署,2018)。

商务部门给出的跨境电商统计数据,是通过搜集可获取的平台数据,结合跨境电商发展趋势,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按照厂商比例测算法、包裹测算法以及跨境电商占比和电商渗透率等方法推测得出(周勍等,2019)。另外,国务院自2015年3月批准在杭州建立第一家国家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来,跨境电商统计方法是试点的先进经验之一。目前方法是以海关“9610”和“1210”监管体系统计的B2C业务,加上对接综合试验区线上平台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上传的B2B业务数据。这些数据还应在海关进出口报关单上加注DS标识(朱贤强,2019)。

(三)跨境电商定义解析及研究评述

跨境电商虽然在商业实践中已经非常流行,但其学术定义尚未被法定,一般认为是“分属不同关境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相对于国内电商,跨境电商理论上需要面临与国际贸易一样的问题,如出入境通关、商品检验、境外外汇收付、出口退税等。然而在普惠贸易背景下,跨境电商把整个贸易链路变得扁平化。中小卖家通过邮政小包等物流方式能够规避外贸监管流程,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也能完成资金流动。在这一过程中,有大量的跨境电商交易数据产生却没有被纳入统计。

现有成果在理论层面上,偏重于统计结果的分析,忽视了研究其统计基础问题,如调查方法、数据质量等问题;跨境电商是一个新模式,跨境电商统计在其研究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涉及清关方式、物流渠道等。相关定义和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跨境电商统计行为缺少理论依据。相关学者对跨境电商统计问题缺乏系统、全面的研究,结论不具有较强的可信度。

现有成果在实践应用层面上,海关、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一些知名大型咨询机构已经发布跨境电商统计数据,如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额。然而在国家层面,跨境电商统计制度尚未出台、统计标准尚未统一,各方在数据来源、统计过程、估算方法的衔接方面还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跨境电商B2B、B2C交易额等指标。

综上所述,跨境电商统计问题并不是“跨境电商+电商统计”的简单叠加。因此,需要对现有跨境电商的统计实践进行积极探索和改进。

三、跨境电商统计存在的困境

(一)国家政策的模糊理解给跨境电商统计工作带来困扰

整个跨境电商交易流程主要包含交易信息的撮合阶段、在线交易阶段、在线交易后阶段。交易信息的撮合阶段包括:国际卖家主要通过各个国家的跨境电商平台了解目的国市场信息和寻找商品售卖机会。具体内容包括市场行情的分析、产品需求信息分析、选品的单价和备货量等。在线交易阶段包括: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等移动端或者PC端渠道获取商品信息和对商品评论留言等活动。这个过程中包含在线订单的生成、用第三方支付工具或在线银行卡实现跨境支付、交易商品的物流配送方式的确认。在线交易后阶段包括:商品配送至消费者和卖家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或第三方跨境支付公司收讫货款。这个过程阶段涉及小规模国际快递运输和外汇结算。这一环节除了卖家自身控制好合理的仓储货物量和运营管理外,商品在进出口申报中还需要接受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监管。当然,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和贸易发展,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推行贸易便利化措施,以便提升监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例如,中国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可以一次性提交各监管部门所需的全部数据信息。

从以上内容可知,跨境电商的特点是金额小、频率高。但当跨境电商针对B端中小企业提供小额B2B交易时,在政府监管环节与“在线国际贸易”进出口流程非常相似。2019年1月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仅从宏观政策、政府监管、参与部门以及国际规则等方面作了简要概述,未对跨境电商作出明确定义,更未对政府监管部门如何实施跨境电商统计做出操作规则。因此, 政府主管部门所统计的跨境电商数据, 远比公众想象的要少。例如,关于2018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统计数据为1347亿元,杭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统计数据为约738.6亿元,与商业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所公布的9万亿元大相径庭。

(二) 跨境电商工作多部门监管属性对统计机构带来的困难

目前业界对跨境电商产业的经营单位个体一般可分为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等。“互联网+”的通用性特点,使得国民经济中的多数行业能应用在跨境电商产业中。跨境电商产业与国家统计局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无法完全一一对应。因此从统计的角度来看,原先的由统计局主导的行业统计模式就比较难以实施了。

当前我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基本已经明确电子商务的主要管理职责在商务部门,因而默认跨境电商的主要管理职责也在商务部门。然而根据商务部内设机构职能划分,国内电商的主管部门在电子商务司,跨境电商的主管部门在外贸司。针对传统国际贸易工作环节纷繁、流程复杂等特点,地方政府的主管监管部门包含商务局、口岸办、市场监督局、外汇管理局等,中央政府的监管部门包含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可见,跨境电商工作的政府主管监管部门呈现“地方横向部门+中央垂直部门”的十字形管理方式。由于横跨多个职能部门特点的存在,跨境电商统计的组织需开展跨政府部门的协同发展,即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统计调查体系的统一性、相关统计口径的单一性等工作,这对跨境电商统计在现行政府机构的组织管理环境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 跨境电商商品的多状态性存在对统计边界的困扰

尽管跨境电商的定义不十分精确,但亦有狭义概念和广义之分。广义的跨境电商是指商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销售、流通的商务活动。而狭义的跨境电商,通常是指商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在不同关境之间交易活动。不同于传统国际贸易的大宗、长期、稳定等特点,跨境电商面向消费者个人,具有金额小、频次高、偶然性强等特点。

在实践层面,政府监管部门为了便于开展具体的统计工作,在狭义跨境电商的基础上,往往强调以下三点:一是交易商品规定为物品,即有形产品,排除了服务等无形产品;二是在交易方式上,主要集中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三是在跨境电商平台交易环节上,强调完成线上支付达成交易,而非信息展示、撮合交易。尽管在概念上进行了跨境电商统计边界的细化界定,但是跨境电商商品存在的多状态性,即部分跨境电商商品交易行为与传统国际贸易交易行为重叠,致使有些交易数据被统计到了传统国际贸易进出口额中。或者跨境电商商品交易行为无法全流程被政府监管部门纳入统计。而目前部分政府监管部门,主要统计货值总量等核心指标。虽然部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各个研究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现有的跨境电商统计边界有待商榷。

跨境电商行业相关产业的统计工作,应该根据产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开展调查统计项目内容的设计,根据监管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调查统计内容的指标体系设计。

(四) 跨境电商的全球性对政府监管部门统计名录库建设带来的困难

传统国内经济普查统计思路是通过跨境电商名录库的构建,在跨境电商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基础上,即可形成跨境电商行业的统计。从理论上讲,名录库建设是开展跨境电商统计工作的基础。但是由于跨境电商的特殊性,其名录库建设会遇到以下问题:

首先,大量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在境外,并不受我国监管统计部门的制约,无法纳入名录库。或者部分国外大平台在中国有办事机构,也因为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理由不对我国监管统计部门开放数据。

其次,由于跨境电商平台对注册卖家审核标准各异,平台上存在着大量的“个人卖家”。这些“个人卖家”不一定对应国内在市场监督局登记的公司、工厂等。“个人卖家”在跨境电商平台上接到订单后可能委托国内工厂定制,或者通过国内市场采购再运送至国外消费者。这些“个人卖家”类似于传统国际贸易中的贸易商,但是这些“个人卖家”的跨境电商交易额可能出现统计中的“漏统”部分。也存在由于注册信息核实成本花费太大而无法纳入名录库的情况。

最后,由于存在一个跨境电商企业在多个跨境电商平台上注册的情况,还有经营上线商品SKU数量的增多,经营渠道的多国家布局,这就需要对跨境电商名录库中的信息进行高频率维护。同时,跨境电商企业的市场波动比较大,这造成了跨境电商企业名录需要经常更新,在规模数量、行业分类频率上变化较快。

(五) 跨境电商统计数据获得工作难度巨大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概念的深入人心,尤其是互联网企业这种轻资产公司,普遍将平台内部的用户信息、平台流量、交易数据等资源作为在股票市场吸引投资人的宝贵资产,对跨境电商统计所需要的数据尤为关心,十分重视其潜在的价值程度。因此,出于对企业数据保密性的考虑,企业配合跨境电商统计的积极性不高。

另外,部分跨境电商平台的上级公司在国外注册,国内办事机构没有权限获得所需要的数据。通过正常公司流程申请获取数据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很多平台企业以所在国法律不支持,相关数据可能影响股东、潜在的投资者为由,不愿意配合统计数据的提供。即使部分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有权限直接获取企业的相关产品、交易数据,但为了避免与平台上的个体企业产生商业纠纷,也需要通过正常的法律授权与平台上的每一家个体企业签署协议。这一过程费时费力,平台企业往往不愿意花费此项成本,平台上的个体企业也可能出于商业数据保密的原因,拒绝公布其数据。不管是请求提供全部数据,还是部分样本数据,都存在这一问题。因此,统计调查工作的进展缓慢,成效不高。

跨境电商经营活动一般存在线上交易、线下物流两种来源的记录数据,即线上是A公司交易,线下是B公司发货,待消费者收到货后,A公司再把货款给B公司。这种情况使得来源于跨境电商平台的统计数据相关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果关系规律性不强。特别是涉及跨境电商统计的交易、规模数据的方面,其真实性、有效性、可用性无法评估。而政府统计部门一方面无法核实这些样本公司的全部数据,另一方面也没有其他有效途径来进行数据交叉验证。虽然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了数据申报,但数据检测、内容验证问题尤为突出,凭传统思维模式的数据质量核实工作难度巨大。

四、现行跨境电商统计标准改进原则

(一)统计方法应能够体现跨境电商新业态的特点

跨境电商与传统国际贸易的业务流程、交易对象不完全一样。跨境电商主要是基于新兴互联网技术,依托电商平台,拓展电商的交易范围,是创新传统国际贸易应用的新业态和网络经济新模式。跨境电商平台的功能服务创新,使得全球零售商品自由流动的门槛大大降低,这种跨境电商新业态已经成为传统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

通过各个监管部门进行电子单证交换验证,完成跨境电商货物的交付,这种方式提升了个人参与国际贸易的效率,成为跨境电商统计的新内容。因此,跨境电商统计与传统国际贸易统计不应是对立性的,应该作为不同视角下经济发展运行的两个方面。跨境电商统计应该根据这些新业态的发展特点,客观科学地提供统计结果,从而为相关政府部门出台政策提供数据依据。

(二)统计方法应充分发挥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辅助作用

鉴于平台在跨境电商业务流程中的重要地位,应该充分发挥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在统计过程中的辅助作用。可按照海关一般贸易总体核销的方式,简化申报流程和合并统计科目,要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在定期提交平台汇总数据的基础上,实行“部门监管、清单比对、总量核销”,确保单量、金额、商品品类的基本一致。这样既便于监管工作,也可提升企业操作流程便利度。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海关AOE企业在申报时,给予跨境电商综合试验改革试点的各类优待举措,即享受更为优惠的通关便利化、贸易便利化的服务,引导企业“阳光化”发展,自觉接受监管。此外,可由海关牵头适时与税务、外汇、邮政、市场监督等监管部门作数据交叉验证,以定期对比、修正跨境电商统计数据的偏差。

(三) 跨境电商统计标准应利于企业发展并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eWTP公共服务平台上杭州跨境电商1210邮路保税出口新模式为统计口径范围提供了很好的标准:跨境电商商品以一般贸易形式备货进入当地综合保税区。入区后即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既为企业降低了税收负担,又为统计提供了基础数据。再根据未来的平台订单,经海关查验后,以包裹形式转到海关邮办,按照邮件监管离境。这为碎片化的订单通过邮路方式提供了合规渠道,同时也为跨境电商出口提供了精确的统计数据。

跨境电商统计实施单位应当依托类似eWTP公共服务平台、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等,在解决小微企业通关、结汇、退税等一系列法律合规流程后,同时也完成了标准数据的统计过程,为小微企业减负、赋能。

五、现行跨境电商统计方法改进策略

(一)监管部门联合发布数据,提升数据统计准确性

针对跨境电商行业内各个商业研究机构数据门类多且相互之间的格式内容不规范的现象,建议监管部门(海关、商务部) 尽早出台建立权威的统计定义范围和明确的统计口径,提升数据统计的准确性。目前国家各监管部门、各地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对跨境电商这种新业态的统计对象、统计标准在认识上还不完全统一,各有偏差。

在国际层面上,由于跨境电商在各个国家均为新兴事物,目前各国监管部门对其正处于观察、接纳过程中。其中对跨境电商业务比较熟悉,与各国跨境电商监管部门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组织仅为世界海关组织。尽管世界海关组织也正在着手建立跨境电商标准框架,但目前对跨境电商的研究尚停留在探索阶段,跨境电商统计更是全新的挑战,尚无明确的标准和公认的操作流程。目前,商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大量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对跨境电商数据统计作出了全面的探索。因此,中国作为跨境电商全球领先的国家,很有必要在跨境电商数据统计领域率先制订出全球监管框架和行业领先的标准。

(二)重视广义层面的统计范围,全面反映行业发展情况

目前所发布的数据来源是经过商务部批准全国35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数据。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企业所产生的跨境电商出口额,经过当地海关认可并加盖DS码,即可生成公开的跨境电商数据。每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城市数据汇总至海关、商务部门统一备案。该方法是杭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探索出的先进经验之一,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从跨境电商整个行业来看,需要通过跨境电商数据来测算出更全面的广义范围统计,评估跨境电商这种新模式、新业态对社会消费品零售行业网上零售总额带来的影响。从跨境电商行业中各条产业供应链来看,跨境电商所带动的产业发展不仅仅涵盖进出口零售日用消费品部分,也包含一般国际贸易中批发兼零售的流通部分。

目前未纳入监管统计的部分主要是个体商家小额、未申报的B2C部分和通过海关监管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 B2B2C部分(1)即国内卖家通过海关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给国外买家。这些商品经过国外买家运营、仓储、配送等过程,在国外平台进行电商交易,最终发给国外消费者。。只有把此类尚未经过海关、商务等监管部门的数据都纳入统计,得到广义的跨境电商统计数据,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跨境电商行业自身发展及其带动跨境电商上下游产业发展的真实水平。

(三)依托平台规则框架,提高统计水平

跨境电商海外仓,即布局在境外的物流仓储平台,作为现阶段中国跨境电商物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跨境电商的成长也迎来了快速发展。海外仓近年来在促进跨境电商上下游相关产业发展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部分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正在积极探索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模式,也积极推动辖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筹备建设海外仓,构建“互联网+外贸”环境下跨境电商行业境外物流仓储平台的全球体系。

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和主要出口目的地国家所建设的公共海外仓发展模式,有助于监管部门探索跨境电商B2B2C模式下商品的数据流向统计。尤其是出口型公共海外仓已开始为传统外贸企业及跨境电商卖家提供“境内一般贸易+境外电商模式”的供应链服务。在公共海外仓设立监测点,将此部分数据纳入跨境电商统计,有助于对全国跨境电商行业总体形势作预测。

全球数字贸易背景下,本文建议现行跨境电商统计方法的改进策略总体框架(见图1)。

图1 跨境电商统计方法的改进策略总体框架图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六、 结 语

本文针对我国在跨境电商统计工作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应用情况,从跨境电商统计的特殊性出发,分析了当前政府部门主流统计方法的不足,即现有的统计方法无法全面地反映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现状,无法给政府部门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基于此,本文提出了跨境电商统计方法的设计原则和标准,进而提出现行跨境电商统计方法的改进设想和建议。

当然本文主要侧重于现有研究的评论和思考,研究内容和相关建议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归纳如下:首先,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仅限于政府视角下跨境电商出口统计层面,其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展开论述;其次,相关设计框架是否完善还需要进一步进行验证,相关方法的设计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再次,由于国内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尚没有很成熟的研究,为了简化跨境电商统计问题的讨论,因此并没有详细开展这两方面的比较借鉴;最后,由于本文主要定位于我国的出口跨境电商统计制度建设,可否将此经验推广至其他国家有待验证。这些内容都需要后续进一步的研究。

在国际层面上,由于跨境电商在各个国家均为新兴事物,目前各国监管部门对其正处于观察、接纳过程中。其中对跨境电商业务比较熟悉,与各国跨境电商监管部门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组织仅为世界海关组织。尽管世界海关组织也正在着手建立跨境电商标准框架,但目前对跨境电商的研究尚停留在探索阶段,跨境电商统计更是全新的挑战,尚无明确的标准和公认的操作流程。目前,商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大量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对跨境电商数据统计作出了全面的探索。因此,中国作为跨境电商全球领先的国家,很有必要在跨境电商数据统计领域率先制订出全球监管框架和行业领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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