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直播中的监管问题
——以未成年保护为视角
2020-01-02秦炳南
秦炳南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043)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网络直播呈爆发式增长。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10-19岁网民用户群体占整个网民群体数量的50.9%。在网络直播用户规模方面,使用网络直播服务的人数达到4.33亿。
近年来,有不少网络直播画面中出现了未成年人的身影,新浪微博数据中心发布的《2016年直播行业洞察报告》显示,截至报告发布时,11岁至16岁的网络主播占到总数的12%。虽然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和利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也没有明确限制。但当前未成年人却高度活跃在各种良莠不齐的网络直播平台中,并产生了众多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和法律问题,这与网络直播平台的准入机制和监控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1 国家立法滞后
微博产生于2007年,在2010年各大门户网站开始推出微博业务,其用户也不断增多。但于2015年我国才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中提及微博的管理问题。而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产业,从2004年起开始萌芽,直到2016年,各路资本相继选择投入网络直播市场,网络直播才进入高速发展时代。所以当前网络直播产业对于国家立法和政策出台仍然是提前的。
长期以来有关限制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的举措,大多是各网络直播平台自发进行的行业内的约定限制,但是行业内部自律的形式毕竟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所以仍有网络直播平台为了商业利益放宽直播内容的审核门槛,也默许未成年人做主播。直到2016年11月4日,国家才首次通过《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直播进行制度性管控。但是对于网络直播的准入和监控制度的规范,其法律地位仍普遍停留在通知、办法和规定的层面,能作出的处罚力度和管辖范围也相对较小,没有更高等级的限制,其效果也就显而易见。
2 部门监管混乱
国务院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国家网信办根据《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公安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旅游部等部门不断加大整治网络直播乱象力度。2016年,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依次于7月,9月出台了《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虽然国家不断加大对网络直播行业的重视,众多部门参与到网络直播的管理当中,但同时在监管方面也产生了许多问题,监管对象交叉,各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确,权力有时重合有时空白,涉及到未成年人群体,监管分工更加繁杂,无形中增加了网络直播监管的难度。
3 监管环境困难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网络直播要符合“双资质”的准入要求,网络直播平台要凭借许可证从事网络直播业务,网络主播也要实行实名制;《通知》强调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也要求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虽然国家已在网络直播准入和监控制度上下了很多功夫,但是效果却并非立竿见影,关键问题在于这些审查和监管制度难以落实。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遇到身份信息被盗用的情形,如今互联网环境中对实名身份的要求增多,随之也出现了在网络实名验证中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的现象。如果这些行为不进行有效的管控,那么我国对于监管网络直播所出台的一系列建立在实名制基础上的制度就难以有效的实施。目前我国很多网络直播平台已规定未成年人只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用户注册。但在实际注册时,认证程序仅仅通过填写身份数据的方式并不能够有效规避未成年人使用其他成年人身份冒名进行注册的现象。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网络直播平台的入门门槛控制和对整个直播行业的行政监管必须要结合起来。直播平台作为沟通网络主播与公众的一架桥梁,理应有必要的责任意识去规范和引导两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将未成年人用户准入和监管制度上升为平台责任问题。一方面要对未成年的直播许可进行更严格的管理,在对未成年人自身身份认证的同时与监护人进行确认,做到双重保障;另一方面要对未成年人直播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设置未成年可直播分类,并加强举报监督机制。形成国家、企业、社会、家庭和自身为一体的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