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制度公正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2020-01-02张雯
张 雯
(北京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5)
一、制度公正的思想缘起与理论争执
纵观人类历史,众多哲学家对公正都有着不同的见解。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们所讨论的公正理念主要集中在伦理学、政治学和法学等领域。概括起来,公正就是有话实说,有债照还,是“强者之利益”[1]18。柏拉图认为,一个理想的国家在本质上是公正的国家,可以把国家中的人划分为三种:即求感官的满足和身体的享受者;求荣誉和成就者;陶冶理性、追求真理者。一个公正的国家有这三种人,也就有了智慧、意志和节制三种美德,三种人各安其位,各得其所,从而使社会井然有序。在柏拉图看来,“公正”既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境界,是其他美德实现的最高境界,所谓公正其实就是实现或体现了最高的“善”的城邦。亚里士多德曾说:“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2]152在他看来,评价法律的最高标准是公正,而使公正能够得以实现的最可靠、最有利的保障就是法律。如果公正在社会中缺失,这个社会就没有了良知,也没有了光明,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混乱之中,邪恶就会横行,尊严将被践踏。
近代以来,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博爱等观念成为西方公正理论的核心精神。一大批西方的杰出思想家对公正问题展开了长期而激烈的辩论。休谟认为“公共的效用是正义的唯一起源”[3]35。这种对公正的阐释在功利主义者眼中被视为是一种双赢,在他们看来,人的天性是利己的,人的最高目标是获得个人幸福。从功利的角度出发,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可以增加彼此的利益,维护他人的利益和幸福也就是成全自己的利益和幸福。休谟认为公正不是自然的德性,而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它的产生依赖于人类社会的特定条件和精神状况。霍布斯把公正归属于“公道”,他认为任何一种分配有可能是公道的,也有可能是不公道的;然而,它却不可能是不公正的;霍布斯颠覆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概念,认为不是德性决定分配,而是分配决定德性。康德以道德推出法权,以法权来界定公正,他认为公正是广义的道德,是绝对命令的“不纯粹的效用”,道德高于公正,适用于一切社会存在者。他说:“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4]164黑格尔打破了把德性与法权相分离的做法,缔造了一个理性体系,将公正置于客观精神的领域,认为公正高于道德,是一种伦理精神,“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的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5]324。
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创了制度公正问题的实证研究。除了罗尔斯的制度公正思想之外,还有以诺齐克为代表的分配正义和乌托邦理论。诺齐克认为,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没有任何人或群体有权控制所有的资源,并共同决定如何将它们施舍出去。[6]149他把分配公正作为市场经济的中心问题加以讨论,认为再分配是分配公正的关键。德沃金则认为,公正的哲学根基不是契约论,而是对人的平等权利的尊重。他认为,权利原则优先于善,“原则的论证意在确立个人权利,政策的论证意在确立集体目标”[7]90。即他所谓的权利属于人,集体目标属于社会。
桑德尔强烈批判契约论,也批判罗尔斯的原初状态。[8]132麦金泰尔则认为,公正意味着得其应得,它是一种安排,给予每个人应得并不以与他们的应得不相容的方式对待其他任何人。[9]39柯亨特别对资本主义的制度公正进行了新的阐释。在柯亨看来,资本剥削的不公正在于道德上违反人的利益和权利,因而应该受到谴责。他坚持马克思的观点,在剥削问题上,工人是自由和被迫的。无产阶级是“被囚禁的阶级”[10]264。埃尔斯特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不公正的揭示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人的异化、剥削的不公正和资本主义的效率低下。[11]515-518罗默则认为,制度公正应该考虑两个因素,即平等和个人责任。[12]279
在西方哲学中,主体与客体、思维和存在之间存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马克思走上了一条与西方自柏拉图开始的制度哲学运思传统完全不同的探究路线。后者更加注重对观念、理念、思想的讨论,并努力以之规范现实,借“应然”批判“实然”,使“实然”走向“应然”。
二、马克思制度公正思想的理论内涵
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也是社会价值观的重要范畴。公正作为一种价值观,是人类社会的明灯,指引人类前进的行程。它既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追求,也是广大人民在实践中孜孜以求的美好愿景。制度公正思想在马克思那里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根基,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价值性。
(一)制度公正以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为基础
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是康德从义务推导公正,还是黑格尔用权利界定公正,这两种方式都没有科学揭示公正的真正基础,反而将制度公正带入到唯心主义的泥潭。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3]32马克思认为,公正作为一种法权,依赖于物质生产方式。公正是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决定,并随着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变化。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和条件,“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14]538。一般来说,任何社会的观念形态都以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制度公正建立在现实的、具体的生产方式基础之上,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反映。“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5]591马克思曾对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进行了无情批判,强调建立在其上的分配关系是不正义的,因为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和掠夺了,工人所得到的价值远远低于其创造的价值。
(二)制度公正体现为一种对等的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制度公正是一种彼此间的对等关系,属于关系范畴。是人与人之间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与交往中逐渐确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是在全社会范围内适用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这种关系也会产生一定的变化。因此,制度公正并不泛指一切关系,他所强调的是一个人从外界得其应得和得其所得的关系。对于一个人而言,只要其所付出的努力和他所得到的收获是对等的,就是公正的;只要其所付出的努力和他所得到的收获不对等,就是不公正的。这里的“对等”,我们可以理解为所得和所付的对等。拉法格说:“正义的观念用毕达哥拉斯派的公式来表示就是,不要破坏天平上的平衡。”[16]96在这里,拉法格所说的“平衡”关系,就是“对等”关系、“合比例”关系。马克思在关于异化劳动理论和人类解放的论述中渗透着他的制度公正观念,其中也表现着他对资本主义不公正的批判和对共产主义公正的向往。人类社会应当是公正的,这是马克思对于人类社会的美好愿景,同时也是全人类的美好愿景。对于广大劳动人民而言,在经济方面,他们辛苦劳作所获得的收入与其所付出的劳动不对等;在政治方面,无法和资本家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和法律地位。这理所当然就会使被剥削阶级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不公正的社会。所以恩格斯说:“我们应当认真地和公正地处理社会问题,应当尽一切努力使现代的奴隶得到与人相称的地位。”[17]625-626
(三)马克思制度公正的实质和目标是实现人的发展
马克思使制度公正的主题发生了实质性转换,实现了公正思想的伟大变革。马克思把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看作是制度建设的目的本身。他在《资本论》中指认“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18]683的制度才是公正的社会制度。因为资本主义制度是“一个人受奴役是使另一个人获得充分发展的手段”的制度模式,他在本质上违背了人的权利和平等原则。这种制度的本质是“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19]927。这种强制熔铸在社会发展层面,更表现在人的发展的层面,即对人的价值的贬损和人的发展的限制,使人成为工具性的存在,成为片面的畸形发展的个体。“在这个直接处于人类社会实行自觉改造以前的历史时期,人类本身的发展实际上只是通过极大地浪费个人发展的办法来保证和实现的。”[19]103而只有在新的更高级的发展阶段(共产主义社会)才能使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个规律的正常实现。马克思把社会制度保障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和劳动的解放看成是内在统一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自由王国……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19]926马克思在这里承认劳动者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终极目的,指出以全面发展的自由人替代局部而片面发展的人的制度条件是可求的,也是历史的必然趋势。马克思是把人类的整体的发展和个体的发展结合在一起的。人类整体发展和个体发展的关系,在阶级社会表现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剥削者和劳动者的关系。[20]97因此,马克思的制度公正思想体现了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
三、马克思制度公正思想的批判性旨趣
在资本逻辑批判中,马克思的制度公正思想逐渐形成。在他思想发展的历程中,马克思不断揭露和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合理性并尝试推翻旧制度公正理念的制度前提。
(一)批判资本主义的生产公正
生产是资本主义关系的源头,在生产领域,资本家组织工人创造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不公正的重要环节。从生产目的来看,榨取剩余价值是这个生产方式最露骨的目标。马克思指出:“富的程度不是由产品的绝对量来计量,而是由剩余产品的相对量来计量。”[18]265资本家想方设法地利用一切手段来榨取工人的剩余劳动,以此来创造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资本家只有通过对工人的“盗窃”和“掠夺”才能实现资本的积累。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来看,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艰难地进行生产劳动,“工人畸形发展,成为局部的人”[21]743,工人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异化成为卑微的存在物。从资本主义生产主体来看,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人们的地位和作用悬殊,资本家主导着生产,工人则是剥削和奴役的对象;资本家越富裕,工人则越贫穷。从资本主义生产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来看,马克思认为,资本家为了取得更多的剩余价值,盲目地扩大生产,在违背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对自然界进行粗暴的开发和利用,这就使得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二)批判资本主义的分配公正
分配的公正性主要涉及人的需要和人的劳动这两个重要的因素。作为社会人的需要,可以分为两大方面:身体的需要即满足生存条件的需要,社会的需要即追求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权益等具体内容的需要。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的具体展开过程就是人的劳动。人的劳动是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社会得以发展的客观物质性活动。分配的公正性说到底是指人的需要与人的劳动之间的相称性。马克思以深度人文关怀的考察方法对资本主义分配不公做了批判。他指出,工人的劳动力不仅创造出了它本身的价值,还创造出了剩余价值,但这些价值并不是全部归工人所有,工人只得到一部分其创造的价值,另一部分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即资本家拥有剩余价值,这是资本主义分配制度不公的根源。具体而言。马克思从以下两个方面对之进行了批判。一方面,马克思通过劳动价值论指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另一方面,马克思揭开资本主义不平等的面纱,提出了剩余价值论并揭示了剥削现象的本质:“劳动力发挥作用的结果,不仅再生产出劳动力自身的价值,而且生产出一个超额价值。”[18]242
(三)批判资本主义的交换公正
人的自我实现是马克思一生始终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曾说:“交换给个人带来他想用分配给他的一份去换取的那些特殊产品。”[22]12-13按其本性来说,交换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也将随着商品经济的消失而灭亡。对于交换的公正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和昔尼克派,它随时准备不仅用自己的灵魂而且用自己的肉体去换取任何别的商品,哪怕这个商品生的比马立托奈斯还丑。”[18]104马克思的这句话表明:商品作为资本主义交换的对象和庞大的“堆积物”,是“天生平等的”;商品所有者作为资本主义交换的主体,也是“天生平等的”;货币作为资本主义交换的中介,依然是“天生平等的”。这说明,资本主义交换本身蕴含着现代意义的社会公正要求——人人平等。马克思看中交换双方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相关性以及量上的相等,“产品交换者实际关心的问题,首先是……产品按什么样的比例交换”[18]92。只有以双方意愿为前提条件的等价交换,才是真正公正的交换。对此,马克思借用布雷德(英国经济学家)的话说明:“严格的公正的要求是交换双方的利益不仅是相互的,而且是相等的。”[23]424交换必须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协调才是公正的,或者说,交换公正受一定生产方式的制约,“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19]379在资本主义交换中,表面上工人好像获得了相对的人身自由和平等。但是,形式平等的背后,隐藏着资本主义实质上的非正义性。因为资本家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并投入使用后,工人就成了资本家的活体物件和最廉价的“机器”。实际上,自由平等的交换法则在资本主义具体劳动过程中被全面颠覆了。
四、马克思制度公正的理论建构
马克思没有专门论述制度公正问题,但他的制度公正思想深深彰显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公正理念以及生态危机的批判中。马克思的制度公正是在批判中形成的。他在探索如何实现社会制度公正时,从分配的角度指出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对于社会制度公正建立的极端重要性。
(一)共产主义对制度公正的超越
在“消灭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共同占有之后的社会形态是什么样子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有过设想。这些设想在逻辑上来源于对资本主义运行逻辑的分析。这个新社会最主要的特征是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在新的社会形态中,由于劳动资料归社会共同占有,这就使得一些不公正的现象会随之消失。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24]120只有扬弃私有制才能实现对人的本质的占有。未来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社会形态根据其发展进程分为两个阶段:在社会主义阶段,“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25]363,不可能实现完全公正。然而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在“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25]363,私有制便不复存在,整个社会实行按需分配。这两个阶段的分配方式由于所依据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旧社会的遗痕等原因而有很大的差别。理解这两个差别是理解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基本分配制度的关键。
(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公正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的分配为何以按劳分配而立?这个问题曾经是马克思一贯思考和讨论的。围绕“社会主义究竟以何种形式进行分配”这个问题,马克思首先对分配公正以反问的语调考察:“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25]361从马克思的质疑和反诘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是分配公正具有历史性。资本主义断言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分配是现存最公正的制度,并且强调这是唯一的公正的分配,忽略了任何分配都具有暂时的正当性。二是经济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经济公正决定分配公正。马克思把公正作为一种法权关系,这种关系在事实上由经济关系决定,因此,讨论分配公正不能脱离经济公正,特别是不能脱离生产方式。三是分配公正具有阶级局限性。阶级利益不同,分配公正也不同。资产阶级视域中的公正不等同于无产阶级视域中的公正,在资产阶级那里是公正的分配,在无产阶级那里或许就是不公正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按劳分配符合劳动者的需求,为广大劳动者所认同,为迈向公正社会奠定制度基础,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公正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就是“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25]363。
(三)按需分配具有历史必然性
实现实质公正是人类的终极价值追求,按需分配作为人类终极意义的分配原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具有历史的必然性。马克思毕生都在为建立真实的共同体和现实社会的实质公正而进行理论尝试。唯物史观是我们理解按需分配的核心钥匙,也是人类追求按需分配的理论支撑。按需分配不是历史因素偶然堆积的结果,而是生产力高度发达和人的发展的必然结果。就人的本质而言,由于人的劳动是社会性的劳动,所以人的能力总是以社会化的形式存在和表现出来。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的高度发展首先取决于每个人的个体能力的发展,也取决于人的对象性关系的全面生成和人对社会关系自由度的提高,人的独特性、自主性的发展促进社会自由度达到更高的境界,那时人们各种需求随着个体性的生成而不再被压抑,人人所需的物品都以对等的形式获得满足。“只有在那个时候……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5]365艾伦·布坎南指出,马克思“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公正的向往非常简洁地勾画出来”[26]。这种分配是指引人类在正义的轨道上前进的灯塔。我们坚定地认为按需分配具有终极意义并一定能够实现。到那时,社会将“按照需要来生产,按照需要来交换,按照需要来分配,按照需要来消费”[27]。
五、马克思制度公正思想的当代意义
马克思的制度公正思想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根基,揭示了社会制度公正的本质和发展形态,在批判旧世界的过程中展现新世界的新制度。在当代中国,人们对制度公正的诉求日趋强烈,需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全面探讨制度公正思想的当代价值。这就需要在根本上建构符合中国人发展的公正制度。马克思制度公正观不仅对于培育公正价值理念有理论意义,更有利于坚持以生产力发展促进人的发展。
(一)制度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
无产阶级一直致力于反对资本主义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其目标是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把公正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一部党的奋斗史,就是带领人民不断为实现公正社会制度而奋斗的历史。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就是为了实现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高度重视公正问题,对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其他各项制度的设计,深刻体现了我们党追求公正的坚定信念。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是共同富裕,强调在改革开放中要注意避免两极分化,把社会公正纳入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中,把实现社会公正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加以强调,在实践中确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致力于推进社会公正。江泽民把收入分配公平作为改革的一项要点,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彰显了我们党“执政为民”的理念。胡锦涛提出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28]。这表明我们党把保障社会公正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党的奋斗目标,把公正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范畴,在致力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中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正原则
一是权利公正。权利公正归根到底体现在社会成员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上,并通过法律和制度以及社会的权利运行机制体现出来。权利公正,首先要保障人们政治权利的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个人来到世上,他就具有人所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这就要求我们努力营造维护权利公正的制度环境,切实保障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利、工作就业权利、参与社会政治的机会。二是机会公正。机会公正即本人所获得的成就和努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不应受种族、性别、社会以及家庭背景或者出生地等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机会公正的主要表现是:拥有平等的参与机会,人人都有获得平等的发展潜力的机会等。也就是说,社会应该给每一个人平等的机会,不应该以人情社会替代个人出彩的机会和路径,应该为个人成才和发展搭建平等的舞台。三是规则公正。规则公正在根本上是制度公正的重要体现和重要保证。只有把规则公正落到实处,制度公正才能得以保障和践行。
(三)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同时,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自由的实现仍然受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这就需要我们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在“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格局中为人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实现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第一,进一步促进经济自由,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促进全体人民享有经济保障。要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还需要以制度公正作为保障,尤其是法律领域的公正显得尤为重要。霍尔巴赫曾经指出:“公正的法律要求,在每一个国家中,公民都应按照他对同胞所做之事是善、是恶而得到奖励或惩罚。”[29]5这就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罚一致。第二,努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大政府简政放权的力度,有效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给社会充分的自由。自由并不是漫无边界的,也不是为所欲为,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任何自由都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每个人对于自由的感受程度要取决于他对当下社会规则的认识程度。自由意味着一个人的权利和能力,同时也蕴含着一定的责任。自由和责任相互联系、密切相关,二者成正比关系,这也就是说自由越多,责任越大。第三,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提升人民的精神境界,使人民的实质自由的程度不断提高、不断实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除了最基本的温饱需求和经济需求以外,也更加注重精神生活的发展。要想不断激励人们前进,推动社会的更好发展,就要不断满足人们的美好生活需求。
麦克莱伦曾在其著作《马克思传》中说:“一个多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已经成为这样一种语言:数百万人用它来表达他们对一个公正社会的希望。”[30]马克思的制度公正思想显示出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以其科学性和历史穿透性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公正观,是实现美好生活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