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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园贷背后的大学生综合素养教育问题研究

2020-01-02

文化学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借贷信用校园

宋 洁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校园贷从兴起到重建秩序的发展历程突显出很多问题,目前政府监管部门秉持疏堵结合的理念进一步完善规范了校园贷制度。近些年曝光的不良校园贷侵害大学生权益事件,如暴力催收、裸贷、高利贷等,显现出大学生自身综合素养较低,这足以引起高校教育者的重视和思考。高校如何调整对大学生的教育措施来适应时代发展之需,这是摆在高校教育者面前的一项新时代课题。

一、我国校园贷制度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出现“校园贷”一词,它还不是一个法律专业概念。本文中所说的“校园贷”是指在校大学生通过互联网或线下渠道向各类贷款平台借钱或者透支消费的行为。当前,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借贷形式和平台不断变化,校园贷款现已成为大学生从事借贷行为的主要可选择方式之一。

2017年6月,我国银监会联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进入校园,暂停办理针对大学生的信贷业务。同时,要求对其校园贷存量业务制订退出整改计划并明确退出时间。这份通知是自银监会2009年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以后,再次明确起到整顿和重建我国校园金融业务秩序作用的重要文件。这份具有行政监管效力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终结了校园网贷业务,避免了今后可能出现不良校园贷的现象,起到了规范校园贷市场行为的重要作用。2017年9月,教育部再次要求所有网络贷款机构均不能开展面向在校大学生的放贷业务,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2019年3月,河南省政协以治理校园非法网贷的重点提案为主题召开了远程协商工作会议。这些举措表明我国社会管理部门已经在各个层面展开协力合作,通过共同加强规范来治理校园网贷乱象,以期为大学生合法借贷提供保障。

二、法治视域下按供需发展规律推动的校园贷将长期存在的合理化分析

(一)校园贷的法律性质分析

大学生校园贷的借贷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我国在校大学生年龄普遍已满或者即将年满十八周岁。我国民法规定,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已符合完全民事能力人的重要条件之一。这就意味着大学生在求学期间亦有权利独立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其校园贷行为是其行使个人权利的自由,并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在校大学生是本文中所涉及的校园借贷行为的适格法律主体。

从法律专业角度来分析,校园贷实质就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实施签订借贷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使得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校园贷同传统意义上的借贷产品相比,如企业贷、消费贷、住房贷,等等,两者从法律性质方面来说是相同的,借贷双方在订立合同后均须严格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校园贷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借贷双方各自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该借贷合同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但校园贷与传统意义上的借贷产品相比,两者的法律风险点完全不同,主要表现为校园贷是信贷性质,合同中基本没有设定抵押物条款,且其放贷额度一般数额较小。

(二)供需关系推动下的校园贷长期存在的内因分析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金融业网贷平台已经成为新兴的金融借贷市场,未来会是常态存在的金融模式。而校园贷的发展是互联网金融在校园领域的新兴市场,此种校园金融模式亦将伴随着校园贷监管制度的不断健全而长期存在并发展下去。

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的成长是与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相伴的,他们普遍都能自如掌握生活中的互联网应用操作技术。当代大学生有着符合时代特征的经济行为和消费心理,他们往往追求生活品质,消费理念较为超前。目前在校大学生求学期间的经济需求主要可以从满足其生存动机、交往动机、享乐动机、发展动机这四个维度去分析考量。在校大学生基于不同求学阶段将会不断产生消费、创业、培训等经济需求,并未因其求学而受限。据调查,大多数大学生完成学业的主要经济来源依靠家庭供给,还有部分大学生可通过获得奖学金、各种资助补贴或从事兼职等方式取得经济收入。若大学生的经济供给与需求存在差额,穷尽以上途径仍然无法弥补时,大学生必将向外寻求解决办法[1]。校园贷的出现无疑是其最为便利的途径。大学生经济需求供给不足的情形就构成了校园贷供需关系中的需方内因。基于大学生积极实现自身发展的需求旺盛存在,其借贷需求内因亦将长期存在,而遵循供需关系推动作用下的校园贷也将伴随着大学生借贷需求内因的长期存在而得以继续发展。

(三)国外大学生校园贷制度的经验借鉴

国外大学生校园贷制度已经历较长时间的发展,许多国家都有适合其国情的不同制度规定,我们应该客观研究并借鉴其有益经验。第一,美国。美国现有的多元化学生信贷体系是由网贷平台、私人贷款机构和联邦政府等共同构成的。多数贷款平台发放的是大学生学业贷款。其校园贷法律风险控制有配套基础制度,那就是在美国即便是学生身份也有完整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校园贷款平台通常会评估贷款学生信用积分,再依据积分的高低为学生提供与之匹配的不同借款利率。第二,英国。英国非常重视网络借贷监管,对此现有专项立法。还设立有信息审核制度和信息更新制度,这是重要的借贷配套制度。对于还贷环节,有为学生分期贷款规定的“偿还校园贷款并自动匹配收入”的延长还款机制,以此来降低贷款学生的还款压力。第三,新加坡。校园贷款主要由政府和商业银行发放,并要求学生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供一名本国担保人。商业银行贷款采取还款转账自动扣除的方式,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些贷款项目通过提供免息和长期还款计划服务,或着还可同时享受教育部提供的学费补助等方式来减轻学生负担[2]。由以上国外大学生校园贷制度的发展经验可知,各国基于不同国情都在持续调整相关制度来保障其校园贷健康发展,我国亦可适度借鉴其管理经验,在尊重校园贷供需市场选择的同时肯定其存在的积极意义,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从制度建设方面加强监管力度,并指引其合理运行,使得校园贷能够依据其自身发展规律合法、规范地存在。

三、关于目前我国大学生应加强综合素养教育问题的思考

我国高校在校学生虽然大多年满十八周岁,但是往往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和综合素养不足,自我防范意识较弱,缺乏对于法律风险、信用风险、金融风险的预判能力和应对能力。部分在校大学生在选择校园金融产品时,不能正确区分不同校园贷之间的性质和差别,不能正确识别不良校园贷,甚至部分大学生在借贷合同签订之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或许有可以逃避债务的机会或者不重视个人征信,不懂得借贷利息计算方法等,多种因素导致其深陷不良校园贷陷阱。这些都体现出大学生综合素养教育有所欠缺。基于此,笔者认为,高校在学生培养过程中除了注重专业能力的培养以外,还应该重视在校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提高工作,尤其是侧重培养其法律素养、信用素养、经济素养的普遍提高。这也是信息技术时代给高校人才培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法律素养

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时代背景下,大学生都应该掌握较为丰富的法律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培养自身逻辑缜密的法律思维方式,以法律视角来看待世界,这样将来才能更顺利地踏入社会。面对校园贷相关业务,大学生应掌握较为丰富的法律基础知识,掌握校园贷法律关系中的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的承担、权利救济途径、消费维权等实践中易引发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使得大学生掌握有关金融信贷实操中的合法流程和法律风险特征,等等。大学生通过法律素养培养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如理性鉴别借贷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正确识别合法校园贷平台,当其遭受不法侵害时能沉着冷静地选择最为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作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能够做到知法用法守法[3]。高校也应通过加强大学生个人隐私保护和自我防范法律意识教育,培养大学生诚信精神和契约精神,使其具备基本的法律风险处理能力。

(二)经济素养

高校开展经济素养教育就是通过让大学生学习经济基础知识和技能,培养其在经济思维模式下能做出最优经济决策,保障自身财产权益。这亦是当代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通过教育使大学生明确认识到一切借贷业务都是有成本核算的,它只是一种缓解借贷方资金不足的方式而已。无论是作为新鲜事物出现的互联网线上金融模式,还是常态线下的银行借贷服务模式,其属于借贷法律关系的实质没有变化,作为借贷方都必须做到借债还钱,履行合同义务。大学生通过学习经济基础知识,应该熟练掌握一些财经基本技能,具备辨识正规金融平台机构以及新型金融信贷业务的能力,自觉提高自身金融风险防范能力[4]。

(三)信用素养

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深化,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亦愈来愈完善。当前我国个人征信数据库主要收录的是曾与银行发生过借贷关系的客户信息,高校大学生中申请过助学贷款的学生信用信息也进行了收录。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公民在实施借贷、担保、信用卡业务、租赁、保险等活动中曾出现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信息,都会记录在其信用记录中,且五年内不得删除该条信用。大学生应该明确知道即使在求学期间,其也是我国个人征信采集记录对象,不可以置身法外。若有不良信息记录,对于大学生信用状况将构成负面影响甚至成为障碍,如从事商业借贷、就业创业等事项都可能由于信用不良而受限。基于此,高校应从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细节着手帮助其形成良好的信用行为习惯,重视培养大学生的良好信用意识,使其具备一定的金融信用安全意识,为其走向社会后能合理适用我国金融服务制度奠定基础。

四、高校培养大学生综合素养的多维举措

(一)理论教学层面教育

高校对于在校大学生具有教育和管理义务,在积极进行大学生综合素养教育方面还是应该重视运用理论课堂教育的主渠道,针对在校大学生应不区分专业都开设相关法律、经济、信用知识等教学内容的基础理论课程,以实现提高大学生综合素养的教学目的。例如,结合目前大学生思政课程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该课程就包含法律基础知识部分,这部分教学内容应由法律专业教师授课,并适当拓展法律教学内容或增加课时。高校根据学校公共教学资源可以开设经济专业公共选修课和有关信用安全教育公共选修课程,若条件不符合也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设慕课等教学方式来实现相同的教学效果。课程内容主要应涵盖经济基础知识和信用安全意识的培养。另外,高校还可以在不同学期开设大学生综合素养教育课程相关的限选课,如开设大学生健康价值观、大学生信用风险、金融安全、信贷知识等限选课程,从思想根源解决校园贷问题。高校任课教师通过言传身教,以身作则,积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课堂综合素养教育成效。

(二)实践教学层面

高校应该积极聘请拥有经济、法律、信用管理等专业背景的专家学者进入校园,积极组织举办专业讲座,开展趣味知识竞赛等丰富多彩的校园实践活动。高校还可以采用校园网、校园电台、微信公众号等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发布法律、经济、信用素养微课,让大学生能够广泛地多途径参与其中,寓教于乐。高校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题综合素养社会实践活动,指定专业教师有目的地指导管理学生通过实地参观、访谈、调研、实训等方式进行实践锻炼[5]。这样可以让大学生掌握更多法律、经济、信用专业知识,同时开阔眼界,拓展其知识面,丰富社会经验,增强解决问题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养。

(三)高校管理层面

高校应积极尝试建立校园大学生个人征信数据库。伴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不断优化升级,当前高校的重要任务就是加强大学生个人信用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个人征信的重要作用,避免出现违约欠费等行为,引导学生合理规划使用校园贷产品。高校的学生信用信息收集记录工作是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高校为培养学生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行为习惯,应该积极尝试建立校园大学生个人征信数据库,并促进银校合作或者各金融借贷机构也可以建立信息共享的数据库。高校可通过多方面收录在校大学生信用信息数据,如上课违纪记录、图书馆的借阅逾期记录以及助学贷款学生的家庭背景,等等。高校在评定工作中将此记录作为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类评优、评先、奖学金、助学金等评选的参考项目。这足以引起大学生对于个人良好征信记录的重视,起到引导大学生时刻规范自身诚信行为的教育作用。另外,高校要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加大对学生的信贷资助,确保贫困学生或优秀学生获得相应的资助款项,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其学业经济压力。

高校还可以积极开展家校联系工作,定期开展以培养大学生综合素养教育为主题的系部活动或者班会,以及发挥校园心理健康辅导工作的优势,等等,进一步增强高校管理育人的工作实效,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效,发挥高校协同育人机制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高校关注校园贷现象背后凸显的大学生综合素养教育问题,适时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教育的方式和内容,营造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保障大学生健康成长,才能更好地完成新时代对大学生综合素养提出的教育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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