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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川检察院:“一案三监督”的效应

2020-01-02

民主与法制 2019年47期
关键词:通川区罂粟壳底料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办理中,综合发挥“立案监督、公益诉讼监督和审判监督”三种检察监督职能,产生良好效应,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吸引客源: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

2007年,王俪桦在通川区老城区开了一家名为良友二娃串串香的火锅店,但十多年来生意一直不温不火,保本经营。看着自家火锅店收入没有起色,王俪桦想起了“歪招”。

2012年,王俪桦在邻县一乡镇医生处购买了100多元的罂粟壳存放在家中。直到2018年4月,面对日益惨淡的生意,王俪桦和丈夫朱峻宏决定一试,目的只是为提味儿,增加更多的客源和收入。于是,2018年4月18日,王俪桦在火锅底料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进行熬制,先后共计熬制80多斤的火锅底料,并将其添加到70余桌的火锅中供顾客食用。新推出的火锅的确改变了以往颓废的状况,生意一度火爆。然而,这样火红的生意并没维持多久。

2018年4月25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巡视检查(简称“非检”)时,对良友二娃串串香火锅店进行抽样检查,在散装火锅底料中检测出国家明文禁止添加的非食用原料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

5月24日,通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该店进行抽检,仍然在火锅油中检测出国家明文禁止添加的非食用原料那可丁。通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开展核查处置,责令违法生产经营者彻查问题原因并全面整改。

2018年10月13日,良友二娃串串香火锅店依法被注销。

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通川:左为王俪桦 作者供图

2018年5月24日,通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与通川区检察院议定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快速反应联动制度》,立刻将2018年4月25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良友二娃串串香火锅店检测出添加罂粟壳的结果通报该院。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机关一道派员提前介入。

2018年5月24日晚6点,几部门联合对良友二娃串串香火锅店进行检查。由于抽检和检验结果出来存在9天的时间差,中途良友二娃串串香火锅店主存在主动向食药局办案人员打探检测结果的情况,且火锅店另一店主朱峻宏在检查时不在场,故联合行动获取的有价值的证据不多。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王俪桦宣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时,王俪桦对结果不服,以自己是在滨河路地摊上买的能够给火锅提味的草药,不知道是罂粟壳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当告知其仍以4月25日提取的火锅底料作为检材时则表示予以放弃重新检测申请。检察院遂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对火锅油予以抽检。

6月14日,通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出抽检的火锅油仍然存在那可丁有害成分时,检察院遂建议通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一直不予立案。对此,通川区检察院于7月10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认为,王俪桦主观上不明知所购买的草药是罂粟壳,其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达不到立案标准,因而不予立案。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承办检察官认真梳理该案全部证据,认为该案虽没有收集到罂粟壳物证和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存在监督风险,但在火锅底料里添加罂粟壳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该案可以通过立案侦查后采取相关侦查措施和手段来弥补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如不追究,将会放纵犯罪,有违检察官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遂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汇报请示。

在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后,7月30日,该院专门就此案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了研究。检委会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王俪桦和朱峻宏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遂督促公安机关立案。

随后,公安机关于8月7日对王俪桦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9月3日,朱峻宏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9月4日,王俪桦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王俪桦供述了其在万源市一乡镇医生处购买罂粟壳的事实。

2018年10月31日,该案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以王俪桦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通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朱峻宏拒不供认其知道王俪桦在火锅底料中添加了罂粟壳,且王俪桦也证实是其一个人的添加罂粟壳行为,故对朱峻宏予以另案处理。

诉讼监督:提起刑事附带公益诉讼

审查起诉过程中,通川区检察院认为,此类犯罪涉嫌严重危害不特定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应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遂按照该院《公益诉讼线索协作联动机制》由公诉科将该案移送民事行政检察科审查。

通川区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指控,2018年4月至5月期间,王俪桦和朱峻宏共同经营良友二娃串串香火锅店。2012年,王俪桦和朱峻宏在万源市河口镇卫生院一医生处购买了罂粟壳。2018年4月,该火锅店使用添加了罂粟壳的火锅底料,销售给消费者食用。

通川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俪桦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朱峻宏另案处理)。被告人王俪桦、朱峻宏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遂于2018年11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依法向同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无法查找到食用添加罂粟壳火锅的消费者,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王俪桦、朱峻宏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包括被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销售的时间、食品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危害性,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法院审核。

2019年1月4日,通川区检察院对王俪桦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达州市首例也是四川省第二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2月22日,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俪桦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被告人王俪桦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审判监督:适用缓刑不当提出抗诉

2019年2月22日,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俪桦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被告人王俪桦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同时,王俪桦和朱峻宏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一审宣判后,通川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适用缓刑不当。表现在:第一,判决书在结论部分对被告人王俪桦适用禁止令,没有引用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的规定,导致判决判处的“禁止令”于法无据,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判决没有对被告人判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该案系在食品中添加毒品,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无与其相当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最低刑期,罪责刑不相当,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的对危害食品案件“从严惩处”的精神背道而驰,属于量刑不当。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了“严格适用缓刑”,判决没有考虑该案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能排除,对其适用缓刑明显不当。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经检察院检察长熊瑛决定,于2019年3月4日以该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适用缓刑不当向市中级法院依法提出抗诉。

该案经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支持该院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7月5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禁止令适用不当撤销通川区法院一审判决。

目前该案已经进入二审抗诉环节。

检察官说法:

众所周知,罂粟壳,俗称“鸦片烟果”,为植物罂粟的干燥成熟果壳,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那可丁等生物碱类物质。国家于2009年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就有罂粟壳,并标注了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火锅、火锅底料及小吃类。罂粟壳中的生物碱虽然含量较少,但对于普通人来说,长期食用容易成瘾,还会对人体的心、肝、肾重要脏器和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对绝大多数从未接触过毒品尤其是对毒品有高度敏感性的人来说,其副作用却不可小觑。即使是对毒品不敏感的人,如果长期食用添加了罂粟壳的食品,也必定会产生一定的依赖性。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甚至会出现内分泌失调等症状,最终上瘾,具有潜在的吸食毒品的倾向性,给个人、家庭乃至于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然而,王俪桦却为了给火锅提味儿,吸引更多的客源,竟然将罂粟壳添加在火锅底料中,短短一周时间,销售达70余桌。

通川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为了吸引顾客,不惜铤而走险,在火锅底料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原料,不但损害了客人身体健康,还让把自己置于违法犯罪的境地,承担刑事责任并连累家人。这种做法无异于自断财路。只有提升技艺,提高服务,诚信合法经营才是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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