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产权最大”还是“效益最大”?
2019-12-31陈彩虹
陈彩虹
陈彩虹,高级经济师,长期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出版有《现代货币论丛》《钱说——货币金融学漫话》《经济学的视界》《世界大转折》等10多部著作、文集。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资本”是一个重大的课题。一般而言,资本是再生经济价值的经济价值,通俗来讲,就是“本钱”,它总是追求“效益最大”。然而,观察看到,存在于许多公司的“资本”,并不是追求“效益最大”,至少不是将其放置在首要位置,而是追求“资本份额最大”,或者说是“产权最大”,即投资人首先希望成为公司的最大股东,或是控股股东;之后,再来考虑所谓“回报”或“效益”最大。由此,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产权最大化”模式和“效益最大化”模式。
例如,在中国沿海的一些城市,我们很容易看到整条街道的小店面。它们绝大多数是“产权最大化”的公司,个体自然人或是一个家庭全额出资,成为“店面公司”100%产权的拥有者。研究发现,这些“店面公司”由于小本经营,业务规模都不大,相当多的“店面公司”资金回报率不高;通常它们也不去核算成本和收益,以传统的“能过日子”,收支打平或略有微利为目标,只要全额“产权”在手就好。它们显然是“产权最大化”公司治理模式的经典存在。
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在引进外资、构建中外合资企业时,从理论认知、制度规定到实际操作,都强调中方的股权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1%,以形成对中外合资企业的把控权。这无疑是另一种经典的“产权最大化”治理模式的案例。它表明,“产权”不只是要有、而且必须“最大”的理念和实践,并不仅仅属于城市商业街道上小小的“店面公司”,大中型公司里同样如此。
在当下的公司治理实践中,这种“产权最大化”的治理模式,依然生命力强盛。许多公司的投资人,特别是资金实力较为突出的投资人,大多以谋求公司的股权比例最大,或是以能够控股为目标。甚至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股东为争夺公司股权而来的“厮杀”活剧——你来我往,刀光剑影,就是为了那个“最大产权”的数字—它诉说着“产权至高无上”的含义。
“产权最大化”的治理模式,潜含了这样一条简单的逻辑:谁拥有了公司最大的产权,或谁拥有了控股性的产权,谁就能够有“话语权”来主宰公司,谁就能够获得公司事实上“超平等”的权力——即超过其他股东对公司资源的支配权力、成果的分享权力等等。总之一句话,“股权大者”就是公司的“王”,谁都极力想成为那个“王”。这既是理论的真知,也是实践的真实。
然而,这条逻辑同时表明,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虽然可以得到某些独一无二的权力“优先”或“优待”,但他们能不能保证公司治理达到最佳状态,从而获得整体公司“效益最大化”,进而自己的资本回报也是最大,并不确定。换句话说,这种谋求“产权最大化”的治理模式,仅仅只是谋求一种治理权,它表现为谋求具体的分配权,其中包括资源的配置权和成果的分享权等,却并非是“效益最大化”的锁定权、保证权或保障权。说得更直接些,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的获取,与“产权最大化”的股东或是控股股东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关系,有时甚至关系不太大。
所谓“效益最大化”的治理模式,是以公司全部资本的回报最大为基本目标的,它与资本的结构存在一定的关系。公司资本理论和治理理论大多认为,单一资本来源的公司,要么规模做不大(如单个家庭企业),要么资本较大但效率或效益较低(如政府的企业);同时,一定规模之上的公司,如果是股份结构的资本,则不仅可以更快、更大地扩充资本量,而且能够带给公司最好的回报。在当今世界上,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司,大多拥有股份形式的资本结构,这在某种程度上,较为有力地支持了这种理论观点。
但是实践表明,公司的“效益最大化”与资本结构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各种类型的资本结构,都有“效益最大化”实现的案例——单一资本的案例有,股份资本的案例也有;大额单一资本的案例有,小额单一资本的案例也有;控股股东存在情况下的案例有,股权分散无人控股情况下的案例也有。与此同时,各种类型资本结构下的公司,也都有效益较差,甚至于无法存续的案例。就此而言,“效益最大化”的治理模式,并不对应特定的资本结构。
观察看到,“效益最大化”通常与公司的治理理念、治理结构、治理机制,以及治理者的治理能力等的关联更为直接些。
在这里,一个简单的推论—当且仅当“产权最大化”能够带来先进的治理理念、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并且能够聚合起强大的治理能力,进而转化成最佳的治理实践时,“效益最大化”才与“产权最大化”有实在的关系。因此,以追求“产权最大”为目标的投资者,就应当也必须考虑这样的问题:我只是希望得到“产权最大”,还是同时也希望得到“效益最大”?如果希望同时得到两者,那么,我就必须清楚,当得到“产权最大”时,公司治理的理念、结构、机制和能力,是不是会因为我的“产权最大”而达到最佳?如果是,那当然是天下最美妙的事情,我的“产权最大”就是整个公司资本回报最大的别名;但如果不是,我只是得到“产权最大”,却无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从而在“效益最大”方面必定要做出牺牲,那么,就必须权衡,究竟是保持还是放弃“产权最大”。
通常说来,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效益最大”是投资者追求的一种天然目标。也就是说,没有哪个投资者不是以“效益最大”为目标的,追求“产权最大”的投资者也应当不会例外。然而,现实表明,就是有那么一些投资者,他们自觉不自觉地以“产权最大”替代掉了“效益最大”;或者说,他们首先在意的是“产权最大”而不是“效益最大”。这也就是前面谈到的“店面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等诸多现象出现的理念基础。在这样的投资者心目中,“产权最大”永远是第一位的,“效益最大”能够实现自然好;如果不能实现,只要收支平衡,不亏蚀资本“本钱”就好。正是由于有这样的投资者存在,“产权最大化”和“效益最大化”的公司治理模式,才能够清晰地划分开来。
应当说,“产权最大化”的理念,公司存在的历史有多长,它就存在有多久。按照“存在即合理”的哲学思想,这种理念显然有它的合理性所在。大量案例分析表明,在投资者的内心深处,一方面,他们“本能性”地存在某种浓厚的“本钱不可亏蚀”的底线风险意识——当“产权最大”时,他们就可以通过治理权的把控,掌握整个资本的运用情况,有利于保卫自己的资本本钱;另一方面,他们“本能性”地存在某种对公司其他出资方警觉和防范意识,认定资本的逐利共性,并不能够说明不同出资方利益的完全一致性,不同出资人一定存在“内部竞争”,因而只有“产权最大”,才能够“主宰”公司,才能在为公司谋取收益的同时,更多地实现自己投资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投资人,都是会追求“产权最大化”的,除非他们的资本实力不够。
然而,当我们将“产权最大化”和“效益最大化”两种模式摆放在一起进行评说时,后者显然优于前者,毕竟“效益最大化”涉及的是公司整体的资本回报目标,而“产权最大化”涉及的只是某个投资人的“小目标”,而且这个“小目标”并不必然地、直接地带给投资人“效益最大化”。容易看出,“效益最大化”明显有着理想主义的色彩,而“产权最大化”是属于现实主义的,更为投资人所乐意选择。这便造就了一个有趣的世界:“现实主义”的投资在广为流行,“理想主义”的投资只是个别的尝试。但是可以看到,“理想主义”投资者的成功,通常是惊世骇俗的,因为它代表着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