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给出差评会涉及侵权吗?
2019-12-30潘家永
案例
2019年9月,因为孩子有点咳嗽,家中的秋梨膏又快用完了,李海便找到之前买过的那家网店下了订单。
收到货后,李海打开一瓶秋梨膏准备给孩子食用,却发现瓶中液体比上次买的颜色更浅,浓稠度也更稀。李海觉得疑惑,难道同一家店的产品质量也会有不同吗?他把新秋梨膏的包装翻来覆去地看,突然发现这瓶秋梨膏的生产日期写的是“2020年12月”。
李海终于坐不住了,他拿起手机和店家沟通,要求退货。事关孩子的食品安全,不管这瓶秋梨膏和上次的有没有不同,他都不想要了。
李海一连三天给店家发信息,店家只在第一次交涉时和李海强调他们的产品是正品,之后都不予回应,也不理会李海的退货请求。李海一怒之下在店家的评论区中留言,说这家店卖的是假货,且上传了前后两瓶秋梨膏的对比图片和展示瓶体上错误生产日期的视频。
有图有文字,这条评价的浏览量顿时蹭蹭上涨,还有不少网友在下面留言附和。没想到,店家这时主动和李海联系,却不是和李海协商商品的退换问题,而是要求李海撤掉差评。李海据理力争,要店家给出解释,否则就不撤差评。店家却说他们的商品都是正品,李海发表商品是假货的评论,就要提供证明产品是假货的检验报告和相关证据,否则店家会以李海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李海。
李海认为店家要求自己提供检验证明的做法是店家推脱责任的表现,自己没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海又在追加评论中上传了自己和店家的聊天记录。
这次,店家以李海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差评、公开评论假货的行为诋毁并侮辱了卖家,造成其商誉受损、销量下降,侵犯其名譽权为由将李海诉至互联网法院,要求李海删除相关评价、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9800元。
法院经审理,不支持被告给出差评的行为侵犯原告名誉权,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用户对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时,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诽谤,即以不实之词毁人,具体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诋毁,多指恶意毁谤、破坏他人的名誉。因此,判定消费者的评价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看评价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或恶意,所做的评价是否严重失实。若是如此,就属于诽谤、诋毁的性质,构成侵权。
根据查明的事实,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产品包装盒的生产日期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原告并未积极地给被告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是种种推辞,显然服务质量方面有欠缺。基于商家的上述问题,李海才予以差评的,且是为了解决问题,难以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故李海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但是,被告在与客服沟通过程中使用的言辞确有不当,加剧了双方矛盾的升级,并不可取。和客服的聊天记录并不直接侵犯法人名誉权,在对商品评论过程中也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言论,但是将与客服聊天内容中的过激言论放置在评论中使之公之于众,则存在侵权风险。
鉴于目前该评论处于屏蔽状态无法显示,被告也同意删除全部内容,故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技术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