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加入中韩CSP、美日韩CSP项目,实现在多国同时优先审查

2019-12-30田悦宁

专利代理 2019年3期
关键词:美日韩审查员知识产权局

田悦宁

2019 年是新中国成立70 周年,为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提高专利质量,促进与世界各地其他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共享,降低知识产权局之间专利可授权性不一致的可能性,促进紧凑申请,中韩两国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1 月1 日联合启动了中韩联合检索试点(Collaborative Search Pilot,以下简称CSP)项目,以落实两国专利的互惠待遇,提升专利审查质量。

一、中韩CSP 项目介绍

在2018 年10 月,中韩两局局长签署的《第24次中韩两局局长会议会谈纪要》,中韩两局也为落实两国专利的互惠待遇,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决定于2019 年1 月1 日启动中韩CSP 项目,为期两年①国家知识产权局.中韩两局将于2019 年1 月1 日起启动联合检索试点(CSP)项目[EB/OL].(2018-12-27)[2019-1-9].http://www.sipo.gov.cn/zscqgz/1134963.htm.。符合CSP 项目条件的申请可以向双方专利局提交相应文件,并享受加快审查的待遇。

(一)受理条件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中韩两国都提出加入CSP项目的请求,并且时间间隔不可超过15 天②国家知识产权局.中韩联合检索试点(CSP)项目申请人南[EB/OL].(2018-12-27) [2019-01-10].http://www.cnipa.gov.cn/gjhz/hzxm/1134957.htm.。一件CSP 申请应当基于一件单独申请,项目要求巴黎公约途径下的中韩两局申请具有相同的最早日(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包括了:(1)中国专利申请(或韩国专利申请)要求对方专利申请为优先权的情况;(2)中国和韩国申请都要求了任意局的同一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的情况;(3)中国专利申请和韩国专利申请都要求了中韩两国同一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的情况。特别需要注意,这三种情况中的中国和韩国专利申请不包括PCT 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中韩CSP 项目为期两年,限制共400 件。以第一申请人国家为判断依据,中韩两国各不超过200 件,第三国不超过100 件,同一申请人不能超过50 件。

(二)请求时机、方式及要求

CSP 请求需要在两局审查员开始审查前提出,并应当在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或更晚提出;在收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后提出在国家局提交请求时,该专利申请须为电子申请,并必须使用专用请求表,还需要同时提交对应韩国申请权利要求书原文及中文译文,并且所有的提交材料必须为tif 格式,并发送到专用邮箱(csp@cnipa.gov.cn)。加入该项目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任一申请人请求总量上限是50 件,以提交一份申请表计数。

(三)权利要求一致性

在提交CSP 请求时,两局的权利要求书完全一致指的是权利要求的数量、类型和内容应完全一致。其一,申请人在提交CSP 请求表的同时如果未提交韩国申请权利要求书的原文及中文译文或请求表填写不合格,则该请求不被接受。其二,要求申请人的修改必须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 条的修改时机,且权利要求主动修改文件的提交日应早于CSP 请求日,否则不被作为CSP 项目的审查基础。如果申请人参与成功CSP 项目,并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放之前又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将会取消本申请的CSP 项目资格,并且会对申请人今后参与该项目产生影响。

(四)审批流程

有临时决定和最终决定两个阶段。临时决定指两局自较晚收到CSP 请求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作出的各自按照CSP 项目指南对CSP 请求作出的可以参加CSP 项目的初步决定,并且该临时决定不发送给申请人。如果请求提交的文件出现错误则发补正通知书,并在收到该项目请申请人答复后的7 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的决定。最终决定是在参考在先局作出的临时决定后,另一局对CSP 请求即刻作出的是否可以参加CSP 项目的决定。中韩双方参照CSP 项目指南审核,只要一方发现CSP 请求不合格即发出最终决定。这个最终决定由两局发送申请人。

专利局同意该专利申请加入CSP 项目后,审查员的提案速度加快,自最终决定作出日起4 个月完成检索报告的交换,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检索报告交换完成后1 个月内发出中文检索报告和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具体的审批流程如图1 所示。

图1 中韩CSP 项目审批流程

二、美日韩CSP 项目介绍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推出了多种工作共享试点计划,包括最近完成的与日本专利局(JPO)和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的CSP 项目。USPTO 和JPO 之间的CSP 于2015 年8 月1 日上线③DEPARTMENT OF COMMERC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 and JPO Sign Memorandum of Cooperation for Collaborative Search Pilot[EB/OL].(2015-05-21)[2019-01-10].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and-jpo-signmemorandum-cooperation-collaborative-search-pilot.,USPTO和KIPO 的CSP 于2015 年9 月1 日上 线④DEPARTMENT OF COMMERC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 and KIPO Sign Memorandum of Cooperation for Collaborative Search Pilot[EB/OL].(2015-05-21)[2019-01-10].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and-kipo-signmemorandum-cooperation-collaborative-search-pilot.。美 日 韩在2017 年夏完成为期两年的第一阶段合作后,决定对该CSP 项目进行扩大化,期待更多国家加入该项目。2017 年10 月30 日,USPTO 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份通知,宣布扩大CSP⑤DEPARTMENT OF COMMERC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Cooperation for an Expanded Collaborative Search Pilot with the JPO and KIPO[EB/OL].(2017-11-06)[2019-01-10].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cooperation-expandedcollaborative-search-pilot-jpo-and-kipo.。在该项目下,申请人可请求相关知识产权局在发出初次审查意见书前交换检索结果。扩大后的CSP 于2017 年11 月1 日开启为期至少三年的第二阶段的CSP 项目。拥有日韩专利申请的美国申请人有机会在USPTO、JPO 或KIPO 加速相关专利申请的审查。并且,扩大后的CSP 取消了项目参与者必须参加“初次审查面谈试验项目”的要求。同时,除USPTO、JPO 和KIPO 外,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均可以加入扩大后的CSP。通过对《联邦公报》上的通告进行翻译,笔者从USPTO 的角度分析扩大后的CSP 的受理条件、请求时机、方式及要求和权利要求一致性、审批流程等问题,总结如下:

(一)受理条件

根据《美国法典》第35 编第111 条(a)款递交的完整的非再颁专利(non-reissue)或非临时申请,或者根据《美国法典》第35 编第371 条,已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⑥DEPARTMENT OF COMMERC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Expanded Collaborative Search Pilot Program[M/OL].Federal Register:2017:50122-50125.(2017-10-24)[2019-1-10].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17-10-30/pdf/2017-23661.pdf.;仅适用于AIA 申请(即最早优先权日期为2013 年3 月16 日或之后的申请);两份加快请求提出的时间相差不能超过15 天,即必须在15 天内分别提交给USPTO 以及JPO/KIPO;美国专利和JP/KR 专利申请必须都还未审查;美日韩CSP 项目第二阶段为期三年,每年受理400 件(这400 件申请不对申请人的国籍进行限制)。

(二)请求时机、方式及要求

请求书必须在USPTO 案件分配给审查员之前提出,如果申请已分配给审查员,申请人应联系审查员确认申请未被审查,并通知审查员正在提交参加扩展CSP 的申请。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在审查开始前未确认申请时采取补救纠正措施所造成的延误。此外,在提交请求参与美国申请的请求时,在每个指定的合作伙伴知识产权局之前,不得在所识别的相应对应申请中开始审查。所有参与美国申请的提交都必须通过EFS-Web 提交。

请求表PTO/SB/437 需要通过电子申请系统EFSWeb 提交,且应向每一个选定的合作局分别提交;必须提交权利要求对应表格,以确定向USPTO 递交的专利申请和向选定的合作局递交的相应申请中所有独立权利要求的“实质性对应范围”;向选定合作局递交的每一份相应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无英文版的,应提交英译文;不需要缴纳任何附加费用。

(三)权利要求一致性问题

美国和JP/KR 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必须彼此对应;包含只针对一个单一发明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数量有限制,独立权利要求不能超过3 个,总权利要求不能超过20 个。对于包含3 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或20 个权利要求或任何多个从属权利要求的美国申请,申请人可以提交符合37 CFR 1.121 的初步修订,以取消超额申请和/或多项从属申请的提出,使本申请有资格参加该计划。

(四)审批流程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PTO/SB/437 表格不完整,或如果随PTO/SB/437 表格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会发出通知书,将不足之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获得一个纠正缺陷的机会。如果申请人仍希望参加该项目则必须在30 天内作出适当的改正,并且答复的时间期限不能在37 CFR 1.136(a)下延长。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缺陷,美国专利商标局可以驳回其参与CSP 项目的申请并通知指定合作伙伴知识产权局。

加入扩大后的CSP 项目请求获得批准后,该专利申请将被放在审查员的一个特殊的备审目录中,USPTO 及其他合作局将在4 个月内提供检索结果。一旦决定申请加入该项目,那么申请不能够再修改,除非审查员批准,但是仍然可以提交依照规范修改。在审查过程中,USPTO 审查员将根据37 CFR 1.97 和37 CFR 1.98 考虑申请人提交的所有交换搜索结果和所有参考资料。另外,审查员在发第一次审查意见时未收到的他国专利局检索报告将不包括在通知书中。一旦知识产权局就一项专利申请案发出了FAOM,则该申请的后续审批流程与其他专利申请一致。只有在发出批准请求的决定之前提交撤回申请参加该项目的请求,才可以从该项目中撤回申请。一旦申请被同意参加CSP 项目,就不允许退出。

三、中韩与美日韩CSP 项目的异同

通过对上述中韩CSP 项目和美日韩CSP 项目进行对比,我们了解到这两个项目相同的部分比较多,不同点较少。应该认为中韩签订该合作项目时部分参考了之前美韩CSP 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取其精华加以完善而成。在此,我们分析两个项目的异同,旨在区分参加各国的快速审查项目必要的办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4 血脂及脂肪因子检测 分娩1周前,采集两组孕妇晨起空腹静脉血,测量血脂因子包括空腹血糖(FPG)、总胆固醇(TC)、三酰甘油(TG)、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脂肪因子的检测指标包括血清视黄醇结合蛋白-4(RBP-4)、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脂联素(APN)和内脂素(VF)。

(一)请求时机、对权利要求一致性要求相同,受理条件及审批流程大致相同

在请求时机上,这两个项目都需要在分配给审查员案件前提出,所有参与项目的申请必须是电子方式申请,需要向每一个指定国家提交请求,并且同时要提交原文和译文。

权利要求需要具有一致性,如果同意参加CSP项目后原则上不能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受理条件上,在多个选定参加项目的国家提出间隔不能超过15 日,一件CSP 申请应当基于一件单独申请,项目要求巴黎公约途径下的中韩两局申请具有相同的最早日(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

在审批流程上,在接受申请人加入CSP 项目申请的时候都会给申请人一次修改请求表等提交文件的机会,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了所有问题,那么可以同意该申请加入CSP 项目,若没有按要求修改则拒绝其加入该项目。在同意加入该项目后,各国审查员都需要在4 个月内完成检索报告并交换。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该专利申请流程同其他正常申请专利。

(二)不同之处

第一,美日韩CSP 项目中对美国的专利申请有限制,要求该专利申请不能为再颁专利、临时申请或已进入国家阶段的PCT 申请,且仅适用于AIA 申请。而中韩条约没有对中韩申请有类似要求。

第二,申请美日韩CSP 项目的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数量有一定的限制,而中韩CSP 项目没有这个限制。

第三,在美国提交时必须提交权利要求对应表格。权利要求对应表必须单独列出本美国申请的权利要求,并将它们与具有基本相应范围的相应对应应用程序的权利要求相关联。

第四,美日韩CSP 项目确定该申请符合条件后美国并没有通知申请人已通过,而是直接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只有在请求材料有问题时才会通知申请人改正。

第五,美日韩最新扩大化后的CSP 项目要求每年限制400 件,数量明显多于中韩试点项目的两年400 件。

第六,对于权利要求一致性修改问题,中方必须在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 条主动修改的时机,并且要在提出CSP 请求前提出修改才行。美方则可以对于包含3 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或20 个权利要求或任何多个从属权利要求的美国申请,申请人可以提交符合37 CFR 1.121 的初步修订,以取消超额申请和/或多项从属申请提出,使本申请有资格参加该计划。

第七,与中韩不同,美日韩CSP 项目没有对申请人国籍进行限定。

四、如何同时完成多方申请的加快审查

因为美日韩的CSP 项目已扩大化,允许与多个合作伙伴一起扩展CSP,这使在中、韩、美、日4 个国家都享受优先审查变为可能。如果符合中韩CSP项目的专利申请同时符合美日韩第二阶段的CSP 项目要求,则可以在这3 个国家或者4 个国家同时递交参加CSP 项目的请求,以请求获得多国的优先审查。

如果除中韩外,想享受在美国优先审查,则需要满足USPTO 对美日韩CSP 项目的要求。提交的文件等可按上述文章来准备,关键是挑选能够同时满足中韩和美国对CSP 项目受理条件和提出时机条件的案件。笔者对该类案件的挑选条件进行总结,具体如下:

(1)该申请在中韩美3 国都没有被分配给审查员;

(2)美国的专利申请不能为再颁专利、临时申请或已进入国家阶段的PCT 申请,且仅适用于AIA 申请;

(3)美国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加入该项目需要满足独立权利要求不能超过3 个,总权利要求不能超过20 个,不得包含任何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可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注意,在美国请求加入CSP 项目时的请求材料(表格PTO/ SB/ 437)包括:提交35 U.S.C 的明确书面同意书、USPTO 的书面授权,及根据35 U.S.C,向指定的合作伙伴IP 办公室提供对参与的美国申请的书目数据和搜索结果的访问权,声明申请人同意在邮寄关于加入扩展CSP 的请求的决定之后,不提交退还检索费和申请中支付的任何超额索赔费用的请求;明确放弃的请愿书,将获得在邮寄申请决定后提交的检索费和超额索赔费的退款,但这些费用将不予退还。

猜你喜欢

美日韩审查员知识产权局
美日韩亚太反导装备力量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分析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新局长上任
英国知识产权局拒绝百加得“Angel’s Envy”商标申请
新加坡启动专利审查非正式沟通渠道
老挝修订知识产权法
美日韩科技立法的转型与升级:演化历程与路径选择
美国专利商标局会晤制度简介
去年湖南发放专利资助逾1800万
Modiano & Partners再次承接欧洲专利局审查员外部见习项目
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