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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蜂法规政策解读之二
——放蜂场地的安置

2019-12-30宋心仿

蜜蜂杂志 2019年7期
关键词:放蜂源地蜜粉

宋心仿

(山东省东营市养蜂研究所,山东 东营 257000)

放蜂场地是饲养蜜蜂的基础条件,没有放蜂场地就没法从事养蜂,更难以创收与发展。近些年来,不少养蜂人为放蜂场地没少犯愁或者生气,乃至打架斗殴,甚至为争占放蜂场地发生过多起人命案。可以说,养蜂场地问题一直困扰、制约着养蜂业的发展。

一是家庭院落发生变化导致摆蜂场地缩小或者缺失:我国多为家庭养蜂,原来家庭院子较大,多数养蜂人将蜜蜂摆放在自家院内,房前屋后摆放几十乃至上百群蜜蜂没有问题。而近年来,全国各地实行新农村建设,本着节省土地的原则重新规划,多数农村家庭院子很小或者直接没有院子,致使家庭养蜂的摆蜂场地缩小或完全缺失。二是部分养蜂场或养蜂大户,为了创高产需要背井离乡转战外地实行流动放养。流动外地养蜂其放蜂场地就更成了问题,当前主要是养蜂人四处求人找块地方短时栖身,或者找个路边、山坡落足。虽然时间不长,个别当地人则找出种种理由进行责难,甚至强迫养蜂人交纳“地皮费”“资源费”,加重了养蜂人的麻烦与负担。三是无序放蜂争占放蜂场地现象严重。因理想放蜂场地较少,每发现一处较好放蜂场地,诸多蜂场便竞相争占,多数养蜂人不按规矩行事,往往各自任意摆放,导致乱象丛生相互拥挤,致使花源不够采,收入减少,矛盾频发。

以上问题的存在与发生,究其根由除去政策层面外,更重要的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现就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政策法规谈谈个人意见与建议。

养蜂场用地应参照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予以安排:我国养蜂场用地国家没有专项政策规定。对此,笔者曾2 次向国家提交建议案,要求国家支持养蜂用地的安排。国家国土资源部明确答复:“……主要通过鼓励和支持地方实施土地整治,对闲置、低效、散乱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和布局调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将整理节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民新居建设和发展农村产业,包括满足养蜂业用地需求。……养蜂作为特种养殖,允许用地可比照设施农用地有关政策执行。”按此规定,各地应将“闲置、低效、散乱的”土地进行布局调整,作为养蜂场用地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 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根据本法律,养蜂场用地应该与养鸡、养羊、养猪场用地一样进行规划安排。

放蜂场地应按规定有序安排:我国《养蜂管理办法》对放蜂场地安排有明确规定。第十四条:“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 m 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根据以上规定,放蜂场地应有序安排,不能任意争占。首先是蜜粉源地主管部门或蜂业协会有责任发布信息、协助安排;再是,养蜂人应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主管部门或蜂业协会联系落实,同时规定“应当间距1000 m 以上”。笔者认为,经持证安排的放蜂场地即为合法,没经安排私自挤入的为非法侵占,理应受到清理。

严禁私自在公路上放蜂搭帐篷:很多地方存在路旁有蜜粉源却没有放蜂场地的情况,有的养蜂人别无选择,便在公路一侧路基上摆蜂、搭篷。殊不知这就触犯了国家法律,也为自己的财产与人身安全制造了危机与安全隐患。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由此,养蜂人不能在公路及路基上放蜂、搭篷,必须离开公路,将蜂群搬运到公路沟外侧沟沿或空闲处摆放,甚至不能在公路上装卸运蜂车。否则,不仅会受到处罚,发生事故还要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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