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跨国公司的全球影响力探究
2019-12-27蔡翠红
蔡翠红
【摘要】5G时代在高新技术产业中拔尖而出的跨国企业群具有超級权力,而这种超级权力的来源既包括结构性权力,也包括制度权力和价值观等软实力。凭借超级权力的多样化路径,跨国公司不仅影响着世界政治经济秩序,而且成为全球公民社会中的核心成员。当然,跨国公司的超级权力也存在局限和制约,它并不等于超越国家,也不等于霸权。
【关键词】跨国公司 超级权力 结构性权力 公共产品 软实力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2019年被称为5G元年。5G 是指“第五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5G首先是一种渗透性技术,具有牵动性特点。5G三大类应用场景使5G几乎可应用于任何领域,例如教育、远程医疗、自动驾驶、智慧城市建设、农业现代化、工厂智慧化等。因此,5G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核心技术。其次,5G还是一项战略技术,具有导向性特点。战略技术是指对政府而言具有一定战略意义的技术,是影响国家安全和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尖端技术。作为一项基础性技术,5G不仅可以应用于未来战场,而且能给国家的国防安全、经济发展、政治社会建设带来整合性、机能性的提高和全面升级。
5G的时代意蕴
5G时代本文是指:当前围绕第五代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产业群和研究机构密集出现和快速发展的时期。5G时代具有深层次的时代意蕴。
从人类科技发展史看,5G代表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前沿技术之一,甚至可以认为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基础性技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标志。从技术手段上看,第四次工业革命以大数据革命和人工智能为核心。虽然5G与人工智能是两类技术,但二者之间相辅相成。5G通信技术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5G通信技术与更多的技术进行深度的融合,能够帮助更多的人工智能应用落地,催化人工智能应用的丰富化和普及化。根据熊彼得的理论,经济周期与科技创新有着高度关联性。而且,从第一次工业革命到第四次工业革命,科技创新对社会的作用呈现加速度增长趋势。第四次工业革命是“一场深刻的系统性变革”①,将从“速度”“广度”“深度”三个维度深刻影响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的诸领域。
从整体国际关系角度看,5G等高新技术是世界格局变革的先导。在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全球化时代,国家之间的权力和权威分配从军事向科技转移,科技成为国际政治生活的主要杠杆之一。技术通过四种途径对国际关系产生影响:其一,新的技术进步会极大地改变战争与地缘政治的性质。其二,“离岸”技术传播所引发的武器扩散也会极大地影响国际关系。其三,国家之间直接的技术竞争也会对国际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其四,公司企业与国家政府的技术管理与研发能力的发展也会对国际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显然,5G结合人工智能等应用在上述四个方面都适用,即可以应用于军事、可能会引起相关武器扩散、存在国家间直接技术竞争和不同行为体之间的间接竞争,并因此改变国际合作、竞争与冲突的范围、内容和形式。因此,5G等高新技术已成为世界格局变革的诱导因素。
从中美双边关系看,以5G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是中美贸易摩擦的核心,也预示着可能的权力转移。科技优势成为国际政治中地位和权力的重要标志。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认为暴力、财富和知识是权力的源泉,其中知识在权力转移中扮演着关键角色。②这种知识在当今主要就是指高科技,也就是说,世界重大技术变迁的出现可能也同时预示着大国权力转移。有美国媒体把5G产品竞争比作新的军备竞赛。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甚至将5G视为一场决定美国国运的战斗。因此,中美贸易摩擦中所显示出的5G争端,本质上是中国的崛起和美国的守成问题。
5G时代超级权力的载体与作用路径
超级权力在本文中指:当前以5G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中拔尖而出的高科技跨国公司群所具有的权力。摩根索认为,权力是“人们对他人的思想和行为施予影响和控制的能力”。从狭义看,跨国公司的权力意味着对国际国内市场和竞争对手的控制,拥有强大的市场力,足以影响竞争者的抉择。本文则从广义考察跨国公司在国际体系中的权力。之所以用“超级权力”,是因为跨国公司是新技术革命最主要的载体,是新技术最主要的发明者、使用者和传播者,其对科技发展的促进有着其他组织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跨国公司的超级权力基础包括技术优势、资金优势和市场优势三大方面。在不考虑政治因素的前提下,市场占领依赖于技术和资金。因此跨国公司的超级权力基础可简化为彼此相互依赖的资金优势与技术优势。③但在这二者的互动关系中,技术优势占据主导地位。
罗伯特·考克斯将秩序视为“物质能力、制度和观念”三个相互作用的力量范畴的组合。④国际关系三大理论中对于权力的解释正好也印证了这三种力量组合。现实主义强调国家的物质权力,并将科技因素视为国家物质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军事实力的基础。新自由主义强调国际制度和规范的建立对于国家间合作的重要性,认为国际机制是克服“集体行动困境”的有效途径。建构主义强调国家间认同的作用,认为观念决定着行为体的行为,国际政治的结构是观念的分配。从这三大理论角度看,5G时代的高新技术跨国公司都有着实现其超级权力的路径。
通过结构性权力路径影响世界政治经济秩序。苏珊·斯
特兰奇的结构性权力理论是国际政治经济学中的经典理论。斯特兰奇认为,结构性权力是“形成和决定全球各种政治经济结构的权力”⑤。结构性权力包括安全、生产、金融和知识四个方面,它们各不相同但又互有联系。参照此框架,高科技跨国公司拥有的四种结构性权力具备影响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能力。
安全结构是为人们提供安全保障而形成的一种权力框架。随着历史的发展,安全观念在不断发展变化,从传统安全观向新安全观转变,从以军事安全为核心到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综合安全转变,从以国家为中心到以人为本理念转变。跨国公司所提供的高新技术不仅对国家军事能力的提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解决很多安全问题方面具有独特作用。存在于最不发达国家的恶性循环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资金和技术缺乏导致发展受阻和国家贫困,国家贫困继而引起政局不稳乃至动荡,恶劣的政局进一步恶化投资环境,资金技术更加难以引进。面对这样的安全困境,拥有资本和技术的跨国公司便成为可能的安全提供者而拥有超级权力。
生产结构可以定义为决定生产什么、由谁生产、为谁生产、用什么方法生产和按什么条件生产等各种安排的总和。跨国公司对生产结构控制的权力实质上成为一种根本性的权力资源。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国公司在生产结构的每一个环节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既是技术和产品的创新者,又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又是其他公司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因此,从经济活动主体意义上来看,世界经济是诸多跨国公司和企业的总和,市场竞争实际上是发生在公司和公司之间,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
金融结构可以定义为支配信贷可获性的各种安排与决定各国货币之间交换条件的所有要素之总和。跨国公司不仅掌握着大量的金融资本,而且使资本实现了国际化。资本的国际化经历了商品资本国际化、货币资本国际化和生产资本国际化三个阶段。虽然政治、文化等因素也对“二战”后资本的国际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跨国公司才是生产资本国际化的实现者和真正主体。资本国际化将国家、跨国公司等各相关行为主体紧密联结在全球金融网络结构中,大大加强了相互依赖度。而这种相互依赖关系对于依赖性较小的行为体而言就是一种权力来源。
知识结構将决定什么是知识,怎样储存知识,以及由什么人、采用什么手段、根据什么条件、向什么人传输知识。权力和权威属于那些能够在知识结构中占有关键决策地位的人。跨国公司的知识结构性权力源于创造知识、储存知识和传播知识。而其中最典型的知识就是高新技术本身。跨国公司不仅是绝大多数前沿技术的创新者,是高新技术的主要载体,还是世界技术扩散和转移的核心推动者。跨国公司自身往往拥有大规模遍布全球的科研团队,拥有大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同时,还通过科研经费等方法资助高校和科研机构等知识主要出产部门。很多数据表明,跨国公司在全球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投资和国际技术贸易额中的占比都很高。高新科技的赋权能力使跨国公司掌握了竞争中的主动权。
政治经济化与经济政治化是当前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典型特征。跨国公司改变了包括生产、金融、贸易与技术在内的世界经济结构,也推动着以民族和国家为核心的世界政治秩序的变革。主权国家不仅可以获得跨国公司全球运营所带来的互补性资源、就业和税收等方面的技术外溢好处,而且跨国公司所带来的高新技术还能为主权国家提高经济优势、军事优势并进而获取政治权力,同时也为主权国家的行政管理和法制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此外,跨国公司制约着被其联系着的东道国与母国的政治关系和行为决策,加剧了世界政治领域的较量和斗争,丰富了世界政治的议程。跨国公司还拥有完备的商业性政治组织的所有元素,如特定的公司利益和目标、等级官僚体制、作为“公司公民”的雇员、高效率的情报机构、一定的市场活动空间等,因而具备独立的政治和外交活动能力。在主权林立、国家纷争的现实中,跨国公司具有参与政治的内在动力,这种动力也为跨国公司在全球秩序中独立的政治角色奠定了基础。
通过公共产品路径提升制度权力。制度权力也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权力来源。国际制度是新自由主义的核心关注点。制度的产生有多种途径,如跨国公司可以培植代理人来游说国家政府,可以资助研究机构并通过权威人士提出政策建议,还可以凭借经济实力与垄断优势来公开讨价还价,从而影响各国的经济政策制度。跨国公司还可以通过公共产品路径提升制度权力。首先,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和经营网络及其产品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推动国际公共产品的提供。例如,技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对制度有一定的锁定作用,因其相应的专业知识储备能够影响相关政策制定的方向。其次,各种技术和产品标准也可以认为是公共产品的一部分,并为相关国际制度设立基础。很多跨国企业不仅是5G标准的技术提供者,而且是标准制定的直接参与方,是标准联盟的成员并影响着标准化政策的制定。例如,在国际标准化组织3GPP中,华为、中兴、高通、爱立信、日本NEC等全球各知名运营商和设备商均具有个体会员席位,是5G标准规范制定讨论的共同参与方。最后,来自跨国企业的大量慈善捐助或捐款也属于非营利性行为下民间公益的公共物品。跨国公司每年为世界提供了数以亿计的慈善捐助,是最大的慈善主体。通过公共产品的提供和自身的发展,跨国公司提升了制度性权力。
通过软实力路径跻身全球公民社会。“软实力”概念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瑟夫·奈首次提出。相对于经济、科技、军事等“硬实力”,软实力是指能决定他人偏好的抽象资源,如文化、制度和意识形态等。跨国公司不仅借助产品、技术和资金等具备了国际舞台上行动的硬权力,而且跨国公司所构筑的一种跨国认同也赋予其强大的软实力,增强了其在国际舞台中的话语权,并使其成为全球公民社会中的核心权威力量。跨国公司为世界各地带去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将不可避免地推广相应的消费心理、就业理念和文化价值。此外,与国家相比,跨国公司更具有价值中立的优势。因为消费者可以凭借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特有关系履行其“消费者主权”从而制约跨国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讲,跨国公司更易获得民众的认同和支持,甚至成为全球公民社会运动的平台。
跨国公司超级权力的局限与制约
高科技跨国公司虽然拥有超级权力,但是并不意味着这种超级权力没有局限、不受制约。跨国公司最重要的局限性在于其终极目标是对利润的追求,而非人类总体福利。因为逐利动力的普遍存在,跨国公司的超级权力会面临不断的竞争。所以,尽管这些高科技跨国公司的群体力量无可替代,但是作为单一个体的跨国公司权力是不稳定的,其权力随时可能因竞争而被削弱,也有可能随着技术的更新迭代而被淘汰。此外,跨国公司超级权力还有如下两方面的制约。
超级权力不等于超越国家。跨国公司超级权力不等于超越国家,各跨国公司继续依赖于“国家基础”。其一,国家是跨国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的提供者。只有国家才能把有益于企业发展的规则变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准则,协调各行为主体的利益,缔造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经济社会秩序和宏观有序状态。同时,跨国公司的财产权也受到国家保护,因为财产权本身就是由国家创造的一种权威形式,必须接受国家的制约。其二,国家是跨国公司海外活动所需经济安全和政治环境的提供者。跨国公司一旦遇到单纯依靠自身力量或者现有游戏规则不能解决的市场周期性危机、市场经济外部性问题时,国家权力依然不可或缺。例如,当跨国公司在海外市场遇到不平等竞争和待遇时,往往会迫使母国政府从政治和外交上作出反应。其三,国家是战争或紧急状态下合法使用暴力的唯一秩序维护者和安全提供者。国家间无缝的相互依存也无法确保永久的和平,因此,为了确保在必要的时候获得支持和寻求安全保护,跨国公司必须认同特定的民族国家。
超级权力不等于霸权。跨国公司的超级权力也不等于霸权。其一,从主体角度看,相比于国家权力的排他性特征,跨国公司的超级权力体现出“分散性”特征。由于受到主权原则和一国疆界的限制,国家权力一般不可与其它行为体共享。而跨國公司的超级权力是一种可分享的“分散性”权力,尤其是在全球化深度发展的今天,它不属于单一的公司,也不只存在于单一的结构中。其二,从使用方式看,与国家权力不同,跨国公司的超级权力呈现“非强制性”特征。在全球化空间中,跨国公司的超级权力工具手段灵活多样,通过设置选择范围,使他人做出有利于跨国公司所期望的结果。其三,从权力形式看,跨国公司国际竞争的着力点不仅放在价格和技术这些硬实力方面,而且同时在软实力方面努力塑造负责任的和开放合作的“全球企业公民”形象。例如,对待不同顾客都秉持诚信理念并一视同仁的全球用户观念、保持开放合作的全球协作观念、超越为股东谋利益并关注生态环境和人类福祉的全球社会责任观念都是跨国公司超级权力的软实力来源。因此,关注社会责任是几乎所有世界500强企业对外宣传的重点。
总之,国家与跨国公司的合理化交往应超越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因为国家引导并促进技术进步是大国缓解竞争压力、处理安全困境的一项重要选择。任何一个行为主体想要获得发展,都必须将自身置于与其它行为体紧密相互依赖的全球体系中,都必须接受全球市场的规则,尊重技术发展的自然规律。片面基于意识形态的打压和封杀恰恰有悖于西方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因此,只有超越科学技术意识形态,保持技术进步的开放合作基础,才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共同繁荣和世界和平。
(作者为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的网络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7ZDA106)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德]克劳斯·施瓦布著:《第四次工业革命》,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6页。
②[美]阿尔温·托夫勒著:《权力的转移》,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6页。
③John Cantwell,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Oxford: Basil Blackwell Ltd, 1989, p.9.
④[美]罗伯特·基欧汉著:《新现实主义及其批判》,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09 页。
⑤[英]苏珊·斯特兰奇著:《国际政治经济导论——国家与市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