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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启动时间影响因素

2019-12-27

法医学杂志 2019年5期
关键词:精神病学障碍者鉴定人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科 中南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 国家精神心理疾病临床研究中心 湖南省精神病学与精神卫生重点实验室,湖南 长沙 410011)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启动目前在国际上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控辩双方均享有鉴定的启动权,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仅司法机构可启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1-2]。我国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启动制度大致遵循的是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3-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具有启动刑事案件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权力,案件当事人并不具有初次鉴定的启动权[6-8],因此可能存在司法机关的职权被扩大的同时,案件当事人的权益无形之中被削减。同时,在我国现有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鉴定启动权由不具备精神科专业知识基础的司法机关人员所独享,不少学者担忧疑似精神障碍者接受鉴定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9-10]。如同样涉及故意杀人的案件,马加爵案、邓玉娇案进行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而邱兴华案并未做鉴定。目前,有关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精神障碍者启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现状及影响因素方面的研究甚少。本研究以近年来湖南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从司法鉴定启动时间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研究以湖南省8家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机构(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郴州市博雅司法鉴定中心所、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湖南武陵司法鉴定所、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为研究对象。纳入标准:(1)鉴定委托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3)被鉴定人为湖南本省户籍人员;(4)委托方为湖南省的公安机关。排除标准:(1)外省机关委托鉴定的案例;(2)重复鉴定的案件;(3)所需信息不全,无法进行研究的案件;(4)离群值,采用拉依达准则[11],即鉴定启动时间超过平均启动时间3个标准差(+3s)以上者。

1.2 研究方法

采用自编式问卷调查表收集所有符合入组标准的鉴定案例中的以下信息:(1)被鉴定人的一般资料(包括性别、民族、户籍地、年龄、婚姻与职业状况、文化程度、吸毒史、既往精神疾病诊治史、家系精神病史等);(2)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包括鉴定案由、被鉴定人归案时间、案发前是否饮酒、既往犯罪史等);(3)与鉴定相关的信息(包括鉴定委托人、委托人所在地有无鉴定机构、委托时间、是否重复鉴定、鉴定诊断、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结果等)。其中按鉴定诊断分组重性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非重性精神障碍(除重性精神障碍外的其他精神障碍)、目前未发现有精神疾病。有精神障碍(包括重性精神障碍与非重性精神障碍),无精神障碍(目前未发现有精神疾病)。根据被鉴定人归案到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委托的时间计算出每例案例的鉴定启动时间。

1.3 数据统计与分析

采用SPSS 23.0软件(美国IBM公司)进行统计学分析。连续资料采用表示,按照被鉴定人的性别、民族、婚姻状态、年龄、受教育程度、案前工作状态、户籍地、既往精神病诊治史、家系精神病史、吸毒史、案发前饮酒、既往犯罪史、户籍当地有无鉴定机构、鉴定案由等方式分组。由于各组鉴定启动时间均不符合正态性分布,故采用秩和检验进行比较。在探讨鉴定启动时间的影响因素时,以鉴定启动时间的中位数为界将样本分为“启动相对快”和“启动相对慢”两组后,再进行单因素和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stepwise forward LR法),其中鉴定启动时间为因变量,以组间比较P<0.10的因素作为自变量[12]。经检验有统计学意义(P<0.05)的单因素Logistic回归方程和纳入多因素Logistic回归方程(逐步回归法)的影响因素认为是鉴定启动时间相对慢的危险因素。将进入最终模型的影响因素作为控制因素,进行倾向性评分匹配(property score matching,PSM)[13],即分别对有(无)精神障碍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鉴定案例进行1∶1配对(取匹配容差=0.1),来进一步分析有(无)精神障碍、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之间鉴定启动时间的差异。检验水准α=0.05,所有统计检验均为双侧检验。

2 结 果

2.1 一般情况汇总及组间比较

共有4 346例案件符合入组标准,鉴定启动时间最短为0.5月,最长为14月,平均(2.02±2.41)月,中位数及上下四分位数分别为1.0、0.5、2.0月。所有纳入的被鉴定人按被鉴定人的性别、民族、婚姻状态、年龄、受教育程度、案前工作状态、户籍地、既往精神疾病诊治史、家系精神病史、吸毒史、案发前饮酒、既往犯罪史、户籍当地有无鉴定机构、鉴定案由等方式分组,相对应的平均鉴定启动时间如表1所示。由于各组启动时间均符合正偏态性分布,故采用秩和检验进行比较。由表1可见,按照被鉴定人民族、年龄、案前工作状态、既往精神疾病诊治史、吸毒史、案发前饮酒、既往犯罪史、鉴定案由进行分类时,鉴定启动时间在组间的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按其他方式分组时的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表1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启动时间的比较

2.2 鉴定启动时间独立相关因素

以鉴定启动时间的中位数(1.0月)为界,将被试分为两组,其中“启动相对快”者2818例,“启动相对慢”者1528例。以鉴定时间快慢为因变量,组间比较P<0.10的因素为自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最终纳入模型的因素包括性别、民族、婚姻状态、年龄、案前工作状态、既往精神疾病诊治史、吸毒史、案发前饮酒、既往犯罪史、鉴定案由。单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在纳入的因素中其他暴力案件、非暴力案件、既往无精神病诊治史、有犯罪史、案前饮酒、有吸毒史、汉族、在婚是鉴定启动时间相对慢的危险因素。再将上述因素纳入多因素分析,结果提示其他暴力案件、非暴力案件、既往无精神疾病诊治史、有犯罪史、案发前饮酒、有吸毒史、汉族仍是鉴定启动时间相对慢的危险因素(表2)。

2.3 不同情形下鉴定启动时间对比

根据鉴定意见,有3 644名被鉴定人系精神障碍者,其中重性精神障碍患者2 571人、非重性精神障碍者1073人,对比目前未发现有精神障碍者702人,平均鉴定启动时间依次为(1.76±2.25)、(2.24±2.54)、(2.65±2.62)月。三者间的鉴定启动时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两两比较的差异都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将重性和非重性精神障碍者合并为“精神障碍组”,精神障碍组与无精神障碍组的平均鉴定启动时间分别为(1.86±2.25)月和(2.65±2.62)月。两者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即精神障碍组的启动时间短于无精神障碍组。

在刑事责任能力方面,除去依法暂不宜评定(n=197)、因被鉴定人不配合等原因暂无法评定(n=3)、委托机关未要求评定(n=36)等情形后,剩余4110例鉴定明确出具了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其中无刑事责任能力1387人,部分责任能力者1033人,完全责任能力者1690人,平均鉴定启动时间依次为(1.31±1.84)、(1.98±2.39)、(2.59±2.64)月。比较发现,三者间的鉴定启动时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两两比较的差异都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将部分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合并为“有刑事责任能力者”。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和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平均鉴定启动时间分别为(1.39±1.84)月和(2.36±2.57)月,两者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即有刑事责任能力者的平均鉴定启动时间短于无刑事责任能力者。

2.4 控制混杂因素后启动时间的对比

本研究采用PSM控制上述混杂因素后,对不同情形下的鉴定启动时间进行了比较。对于有、无精神障碍者共配对成功702对(1404例),对于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共配对成功1174对(2348例)。由表3、4可见,PSM后两组被鉴定人在鉴定案由、既往犯罪史、民族、既往精神疾病诊治史、吸毒史及案发前饮酒情况等方面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此时,有精神障碍者[(2.02±2.38)月]的平均鉴定启动时间仍短于无精神障碍患者[(2.65±2.62)月,P<0.05]。类似的,无刑事责任能力者[(1.37±1.88)月]的平均鉴定启动时间仍短于有刑事责任能力者[(2.21±2.48)月,P<0.05]。

表2 鉴定启动时间的Logistic回归分析

表3 PSM前后有(无)精神障碍者的混杂因素对比 [n(%)]

表4 PSM前后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混杂因素对比 [n(%)]

3 讨 论

本研究通过对湖南省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启动的时间进行分析,探讨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启动时间的影响因素。本研究结果表明,与鉴定启动时间相关的因素为民族、既往精神疾病诊治史、吸毒史、案发前饮酒、既往犯罪史、鉴定案由。

既往精神疾病诊治史、鉴定案由对于鉴定启动时间有影响。既往有精神疾病诊治史者的启动时间相对短,这与既往类似研究及针对公检法机关、部分鉴定人的访谈结果相匹配,即犯罪嫌犯既往有精神疾病诊治史,或者行为举止异常时,会优先考虑启动司法鉴定程序[14-15],这也符合我国刑法十八条内容[16]。以上说明委托机关比较认同既往有精神疾病诊治史的嫌疑人需要通过鉴定明确作案时状态,以保护精神障碍者的权益[14]。针对鉴定案由,凶杀案案件的启动时间最短,其他暴力案件次之,非暴力案件的鉴定启动时间相对较长。这可能与公安机关对于凶杀暴力等重大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更为谨慎有关,一旦发现有作案动机不明确、作案手段反常等疑似精神异常表现时,更容易启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因此启动时间相对较短[17]。

当被鉴定人系少数民族时,其鉴定程序的启动时间相对更短,这可能与我国对少数民族有较多的保护政策有关,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可能会从轻处罚,如《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巩固发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第一战役的成果和准备第二战役的一些设想》(发[1984]第5号文件)中规定:“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既往有犯罪史者启动时间更长,这可能与其多数已接受过公安机关的惩处,在对违法犯罪的性质及后果有一定认识的基础上再次作案[18],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处理时往往可能不会优先考虑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

另外,公安机关对于案发前饮酒者、有吸毒史者的鉴定启动时间相对较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6,19],这就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于既往无精神异常史且案发前存在明确饮酒、案发后能主动供诉的犯罪嫌犯,可能直接就将其作案原因归咎于酒精所致,因此启动鉴定可能相对较困难。而有吸毒史者,依据我国现行《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规定“对于自愿摄入者,暂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可进行医学诊断并说明其案发时精神状态”,因此公安机关无法获得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结果,且目前对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后续处置仍存在分歧[20-21]。故既往有吸毒史者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启动可能会相对较困难。

从鉴定意见反观可见,精神障碍患者的平均鉴定启动时间短于无精神障碍者(P<0.05)。此外,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平均启动时间短于有刑事责任能力者(P<0.05)。而且这样的差异使用PSM后仍然存在。提示公安机关在行使用司法鉴定启动权时,能够较好地履行对疑似精神障碍者需要启动鉴定的法律规定,说明公安机关对疑似精神障碍的识别有较高的敏锐度,能够保障精神障碍者、特别是因受疾病影响而发生危害行为者的法律权益,更有利于司法公正,而这正是《刑法》中相关规定所保护的对象[16]。所有纳入案件的平均鉴定启动时间为(2.02±2.41)月。这说明公安机关基本能够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所要求的2月常规侦查期内[21],完成疑似精神障碍嫌犯的鉴定启动工作。

综上,本研究提示公安机关委托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件中,被鉴定人的民族、既往精神疾病诊治史、吸毒史、案发前饮酒、既往犯罪史、鉴定案由是鉴定启动时间的影响因素。其中暴力凶杀案件、既往有精神疾病诊治史者、既往无犯罪史、无吸毒史及案发前无饮酒史者和少数民族的被鉴定人更容易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诊断意见为有精神障碍者和(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鉴定启动时间相对短。以上说明在现有司法资源下,公安机关能够相对更快地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精神障碍嫌犯启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程序。

本研究局限性如下:本研究纳入的所有样本来自近年来湖南省各家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心,可较好地反映湖南省的现状,但不一定能代表我国其他地区的状况;本研究仅纳入了公安机关委托的案例,未探讨其他职权机关委托鉴定的启动时间,因此难以完整地反映这一问题的现状;对鉴定启动时间仅以月为单位进行粗算,会损失一定的统计精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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