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农业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制度研究
——以天津市农业科学院为例
2019-12-27王丽娟信丽媛梁凤莲刘玉晓
王丽娟,信丽媛,梁凤莲,刘玉晓
(天津市农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天津300192)
0 引言
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基础、培育乡村发展新动能、支撑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举措和必然选择。当前阶段,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依然存在转化率不高,转化过程不够顺畅,转化主体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利益分配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公益性农业科研院所是中国农业科研体系的主要机构,是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解决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完善并落实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制度,激发公益性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目前,已有学者分析了中国或地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如丁明磊等[1-2]指出,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还存在着落实困难、主体责任不明、程序缺失、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问题;管丽丽等[3]分析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做法,认为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制度建设具有借鉴作用;刘后弟等[4-5]从高校科技人员参与利益分配角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的激励机制及策略。现有研究主要从理论角度剖析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且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居多[6-7]。因此,本研究以公益性农业科研单位为研究对象,开展典型调查和问卷调查,探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政策依据和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2018 年7—9 月,项目开展了 2 项调查:一是典型调查,先后走访了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和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总结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制度和相关政策法规的经验做法,旨在为其他省市公益性农业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提供借鉴;二是问卷调查,围绕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制度,以天津市农业科学院的科技人员为样本,开展抽样调查,全面了解现有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科技人员的需求。
2 典型公益性农业科研院所的经验与启示
从全国来看,各省农业科学院制定了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方案,具体的分配方案各不相同,见表1。调研情况发现,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和上海农业科学院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管理办法”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2.1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制定了《成果转化奖励管理办法》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奖励暂行管理办法》,这2 个文件互相配合和补充,极大地提高了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积极性。
《成果转化奖励管理办法》于2016 年11 月开始实施,该办法明确界定了农业科技成果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范围,规定了成果转化管理机制和转化方式,明确了转化收益的确定和分配。其中,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以转让费、许可费等取得转化收益,其收入7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作出贡献人员,其余15%用于所(中心)研发基金,另外15%用于院奖励、研发基金或相关支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权70%奖励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其余15%股权和分红归所(中心),另外15%股权和分红归院。”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奖励暂行管理办法》于2016年开始实施。技术合同经北京市技术市场认定、备案、登记,确定其是否符合技术服务、开发和咨询的范畴。如符合,按照5%~35%的比例确定技术服务、开发和咨询的成本,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可以提取70%作为技术奖酬金,重点奖励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技术性(净)收入15%上缴院部,由院统筹安排全院技术服务奖励,其余15%的技术性(净)收入原则上用于研究所(中心)相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预研支出。
2.2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2017年开始实施《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活动。管理办法呈现明显的特点:
2.2.1 明确了可转化收益的范畴 确定了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等成果转化类收益,以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取得技术服务类收益的范畴。
表1 各省农科院转让或许可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
2.2.2 明确了收益处置 项目所在团队和研究所根据实际情况计提相应的成本和预留项目的后续研发基金,计提成本部分不得少于该项目转化收益的5%,主要用于项目团队后续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其余净收益部分用于对完成、转化服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报酬。
2.2.3 明确了利益分配比例 转化的净收益分配细则中,区分了“成果转化类净收益分配”、“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类净收益分配”和“其他科技成果转化类收益”。院里提取8%的比例建立院奖励基金,其余部分按院、所、团队(个人)三方进行分配[8]。其中,单个项目不超过50 万元的部分,按照院所、团队(个人)各30%、70%比例进行分配;单个项目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至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院所、团队(个人)各40%、60%比例进行分配;单个项目超过500 万元(含500万元)或以上的部分,按照院所、团队(个人)各50%、50%比例进行分配。院所部分,则按照院、所1:3比例进行分配。
2.3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政策,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制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科技成果的概念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净收益和分红。规定成果转化合法收益实行奖励性分配,分为3种情况:一是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以及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所得转让净收益由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单位、院分别按70%、20%、10%比例进行分配。二是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股权收益中提取5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另外50%则由成果完成单位和院分别按70%、30%比例进行分配。三是自行实施的,自实施成果转化投产取得效益后,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5%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在2010年出台了《“四技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四技服务”必须签订技术合同。并且界定了“四技”收入、成本及收入分配比例,即收入扣除成本后,可提取不超过40%的净收益,作为奖金分配;直接人员和间接人员所得比例(在40%范围内)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四技服务”净收益的5%作为各单位开发管理基金。
3 公益性农业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利益分配现状调查——以天津市农业科学院为例
天津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天津农科院”),是天津市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其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制度是其他农业科研单位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的参照。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属于公益类农业科研机构,下设15 个研究单位,其中10 个公益一类事业单位,3 个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以及2 个转置企业(天津市科润黄瓜研究所和蔬菜研究所)。从数量和效益上看,天津农科院的科技成果转化集中在2 个转置企业中,公益一类和二类事业单位的成果转化情况相对较差。
为了激发公益性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本研究以天津市农业科学院的10 个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为对象,调查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现状,了解科技人员对现有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需求。本次调研有效问卷数量为106份,涵盖43个农业科技创新团队。
3.1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
调查显示,天津农科院公益一类科研单位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形式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合作研究,其中技术服务是最常见的、最主要的成果转化形式,59.1%的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服务进行成果转化。其次是技术开发,51.5%的科技人员通过技术开发获得成果转化收入。而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入股为非主要的转化方式,不足10%的科技人员采取这3 种转化方式。
3.2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方案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以现金奖励为主,即提取成果转化收益的一定比例奖励给团队。其中,大部分公益一类农业科研单位,将“成果转化收益”定义为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取的横向课题经费扣除成本后的结余部分。
3.2.1 团队与单位之间的分配现状 36.4%的科技人员反映创新团队没有成果转化收益或该单位未执行分配管理办法;15.2%的科技人员不清楚是否能提取成果转化收益。其余48.4%的科技人员所在创新团队与单位之间的分配方案有18种,其中创新团队可提取成果转化收益的最高比例为95%,最低提取比例为7%。
3.2.2 创新团队成员之间的分配现状 创新团队成员之间的分配规则中,按照贡献大小分配占多数(57.6%),平均分配次之(13.4%),按协议分配占7.6%,其他分配方式占21.4%。创新团队成员之间的分配比例主要由团队带头人决定(占50.6%),其次是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决定(占35.8%),由本单位领导决定仅占13.6%。
3.3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落实情况
科技人员对现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制度的综合评价较高,评价为“好”和“较好”的科技人员占到总数的51.52%,评价为“一般”的科技人员占39.39%。具体来看,71.2%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并对横向经费有明确的划分依据。56.1%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明确了“成果转化收益”界定标准,并有清晰的“可分配净收益”的界定依据。科研单位提取的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学科建设、发放绩效奖金和实验室建设,其次是用于学术交流,有些单位将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发放公积金补贴。
3.4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制度需求
科技人员迫切需求的是“可分配的净收益计算方法”和“根据科技人员诉求确定收益分配比例”,这2项分别占到65.2%和60.6%;在“团队-单位-上级单位”提取成果转化收益的比例调查中,大多数科技人员(占调查人数的60%)认为团队提取50%以上是合理的,赞成提取50%和90%的需求最多。63.1%的科技人员认为单位应提取30%以下的比例。61%的科技人员认为上级单位不应该提取成果转化收益。其次,“建立协调仲裁结构”、“明确界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来源和类型”、“制定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规章制度细则”,也是科技人员较为关心和需要的内容。
4 公益性农业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
大多数公益性农业科研院所在国家和本省市的政策范围内,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但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还需要制定细则才能落实。
4.1 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制度实施困难
公益性农业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组织管理体系不健全,导致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运行基础差[9-10]。以天津农科院为例,专业从事成果转化的人员数量少,未形成良性运转团队。一是天津农科院设有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处,但成果转化管理、技术开发管理等工作任务分配不明确,尚未有专职人员负责。二是天津农科院下属的10个公益一类研究所属于独立法人单位,成果转化由各研究所独立完成,院部与各研究所在成果转化上的联系不紧密。三是专门设置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的研究所很少,成果转化工作主要由科管人员兼职负责。从院部到各研究所,成果转化人员数量少,分布散,管理混乱,成果转化各级组织未能形成一个团队体系。
4.2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认定中“单位优先”
美国和日本的职务发明制度注重发明人的权利保护[11-12],对科技成果产权认定采取“发明人”优先的原则。而天津市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作为职务科技成果依法归原属各单位,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存所在单位。按照以职务成果来确认成果产权归属,使得公益性农业科研单位在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使用、处置与收益方面拥有绝对的“话语权”[13],而科研人员不具有优先申请专利和优先转化权,造成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内部动力不足。
4.3 部分成果转化收益概念和范围模糊
遵照国家的政策,公益性农业科研单位在成果转化利益分配管理中,明确规定了技术转让、许可和入股方式的成果转化收益范围及收益分配的比例。但是,有些成果转化收益的概念和范围还比较模糊[14-15],实际操作中还需制定细则。例如,为政府部门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取得的净收入,是否可以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以及这部分收入如何提取奖励?鼓励以市场委托方式开展横向项目研究,但“横向项目”如何界定?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净收入如何计算?这些均未有详细的规定。
4.4 缺乏有效的申诉通道与协调机制
公益性农业科研单位在制定管理办法中,往往忽略了建立申诉通道和协调机制[16],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大多数公益性农业科研单位注重成果转化利益分配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如天津农科院通过建立“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成果转化情况公示制度”、“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报告成果转化情况”4 项制度,来监督管理院属各单位的成果转化过程。但未建立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利益分配不公的申诉通道,未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
5 对策建议
5.1 健全成果转化组织管理体系
公益性农业科研单位应健全成果转化组织管理体系,通过岗位设置、职能规范等办法,建立一支懂业务、有经验、专业的成果转化队伍。以天津市农业科学院为例,首先,明确“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处”的职能范围,该处室应负责全院的成果转化与推广工作,以增加转化效益为工作目标。不仅包括成果转化制度制定与执行过程监督,还应包括提供成果需求、成果转化的渠道和途径等信息,通过各种方式推广全院科技成果,指导成果转化交易完成,切实推进全院科技成果的转化。其次,公益性农业研究所或中心应该单独设置成果转化岗位,聘请具有成果转化经验和技术交易知识的专业人员,专职负责成果转化工作。第三,加强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政策、管理制度、成果转化途径与方法和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培训[17],提高科技人员对成果转化的认知水平,激发科技人员创造出顶天立地的科技成果。
5.2 厘清成果转化利益分配的内容和范围
公益性农业科研单位需要从成果转化内容和范围、概念界定及流程规范等方面不断完善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制度[19]。一是改变职务科技成果“单位优先”的权属认定规则,鼓励公益性科研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优先申请发明专利权和优先转化权归还于科研人员。二是依据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在科技人员的参与下,明确界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范围和计算方法[18-19];重点设计“四技服务”的利益分配方案;从来源、内容等方面清晰定义横向项目,保证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制度的内容完整和覆盖范围广泛。三是设置规范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程序,建立科技人员对利益分配不满意的申诉通道,将利益分配协调和仲裁机制纳入到成果转化分配制度中。
5.3 建立长效投入激励机制
农业科研具有公益性特点,为促进公益性农业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建议国家建立长效投入激励机制,尤其是加强对地方公益性农业科研院所的支持力度。首先,对从事研发的团队,给予相当固定的、稳定的、长期的科研业务费支持,鼓励以创新团队为单元的科技成果转化,使创新成果持续不断的产生,提高成果的原始供给能力。其次,借鉴日本、德国做法,鼓励公益性农业科研单位在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同时,根据市场需求和科研单位实力,与企业合作,提供定制化的科学技术服务,并将所得技术服务收入用于奖励科研人员[20],激发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