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隐私问题的伦理治理
2019-12-27吴莹莹
吴莹莹
随着“e”时代的来临,大数据已成为一种可以用物质资产衡量的生产要素,在各个领域中都有着无限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同时,大数据的过度使用带来了一系列的隐私伦理问题.本文试图分析这些伦理问题,以期找到更具人文关怀的治理手段。
一、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重要性
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生活安宁权宁居权等,它包括公民个人资料不受非法获取或披露,私人住宅不受非法打扰,个人身体不受侵犯等内容[1]。在生活中,隐私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保护和支持我们在民主社会中所拥有的众多自由和责任的关键。
(一)没有隐私就失去匿名性
人们希望自己想保密的那些东西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保存。当家、身体、想法和信仰都在自己的控制范围时,人们更容易保留隐私。尽管银行、朋友和伴侣持有财务状况、人际关系和性生活等这些私人信息,但大多数人仍认为这些属于隐私的范畴,因此,即使做不到绝对的控制,隐私也是可以预期的。人们在公共街道上散步时不期待绝对的隐私,不过仍然会期待在人群中或一个没有人认识的地方相对匿名。假设在某种情况下每个人都认识你,那么你到任何地方都会失去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也会将这一行程的信息与其他信息联系在一起,一旦人们的空间行动被记录下来,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添加到一些通用信息库,人们的自由就会受限。
(二)隐私保护自由的选择
当个人隐私受到保护时,人们才有可能自由选择对谁和是否公开自己的敏感信息,也决定他人又应该怎样对待这些信息。若人们无法控制自己的私人信息,就会减少选择的自由。如果人们在客厅正在被窥探,他就不太可能穿着内衣四处走动。如果人们相信其他人都在注视自己,就可能会避免与父母、配偶和孩子吵架。当人们知道自己正在被观看或倾听时,其行为会又有所不同,而行为的变化是自由的丧失,即以私人和舒适的方式行动的自由,以及减少社会化关注、使人们的个性分支得以生长的自由。隐私的丧失缩小了人们在生活重要的领域所能做的选择范围。
(三)隐私保护人类的尊严
有些人认为隐私权仅对那些行为不端的人比较重要,这种错误认识忽略了隐私权作为人类最基本尊严的保护者的层面。文明的人倾向于保护自己免于观看各种极易提醒我们动物本性的活动和特性。所有的动物都必须处理身体排泄物,现代人感觉该行为是私下进行的,更倾向于远离公众视线进行。同样,完全自然的生育行为和导致它的性行为也被认为是个人敏感的事情,基本的人类尊严要求人们在这些事情上可以保留隐私。这些事情中没有一样必然产生不当行为的问题,但礼貌和文明的行为规定允许人们在自然行为中保留隐私。隐私对维护我们作为社会成员的尊重是极其重要的。
(四)隐私保护人们免受胁迫
人们已将隐私形容为选择乃至自由的保护者。个人有越多选择,就越能自由地以自己喜欢的方式生活。限制自由会迫使人们做出意想不到的选择。这种限制隐私最严重的例子当属冷战时期的秘密警察,他们要求儿童和青少年在内的告密者报告他们家长和教师的活动。最终,公民生活的任何方面都被窥视,没有人可以奢望隐私。现实生活中影响个人自由选择的事件不一定和这个事件一样如此戏剧化地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但是,隐私能保护人们免受来自各方有形或无形的胁迫是不可否认的。例如:人们在淘宝购买一本风筝方面的书后,就会看到可能想要的和这本书相似的书籍推送,这是一种软形式的信息威胁,无形地促使你购买下一件商品。
二、大数据背景下隐私伦理问题
“尽管大数据的力量是那么耀眼,但我们必须避免被它的光芒诱惑,并善于发现它固有的瑕疵。”[2]由此可见,大数据带来巨大利益时也会引发新的伦理风险挑战。
(一)个人信息泄露
在大数据时代,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够轻而易举地收集到用户的个人信息,如手机注册的QQ、微信和支付宝等账号信息、无处不在的监控摄像、信用卡刷卡数据等,并快速地进行处理和挖掘。当这种快速和便捷导致信息不正当暴露时,有关隐私合法性的问题就会接踵而至,如当今社会中的银行卡欺诈、身份被盗用、没完没了的推销骚扰电话、敲诈勒索等与个人信息泄露相关的问题。在康德看来,对主体隐私的不尊重就是对人基本道德权利的侵犯。
(二)个别企业和组织的数据垄断
大数据时代下,占有大数据资源就等于占据所在行业的主要资源,这种说法毫不夸张。企业通过大数据找准自身定位,从而指明企业发展方向。科技领域的科学家也靠实验数据来参透研究对象的规律,从而有所成就,但是,值得深思的是,这些企业或组织通过挖掘普通民众的大数据获得的利益并没有造福民众。这些利益被资本垄断,服务于个别群体,使得信息高速公路变成“信息高速私路”,这是极不道德的。追求资本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对个人自由和隐私安全的威胁也是空前的。
(三)国家的大数据伦理困境
大数据背景下,国家本应是公民个人隐私和个人安全的承担者和保护者,但是,政府可能以“国家安全”的名义侵害个人隐私安全,这是国家内部面临的隐私伦理困境[3]。以美国公民为例,没有法院的许可证,政府不能窃听公民隐私,但即使没有许可证,执法部门和政府也有合法的手段窥探人们的隐私。他们只要发传票给手机或电子供应或服务商,就可以在未经公民知悉和授权的情况下获取对方的信息宝库。国家的大数据伦理困境还表现在国与国之间。互联网的跨时空特点对原先以国土疆界为划分的安全概念和主观概念提出了挑战。2013年的“斯诺登事件”表明,作为国家战略资源的大数据存在的漏洞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三、大数据背景下隐私保护的伦理治理手段
康德认为:“不论对己还是对人,在采取行动的同时应当永远把人视为目的,永远不要把人仅视为手段。”[4]它强调了对人的尊重。为此,笔者试图从大数据的应用主体、大数据技术本身、创建相关的道德责任和法律制度提出治理思路。
(一)对大数据应用主体的治理
大数据应用主体的隐私观是伴随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隐私观指导主体的行为,因此,树立正确的隐私观是治理大数据隐私问题的根本之策。因此,应用主体要明确大数据隐私权,从根本上减少侵犯隐私问题。此外,尊重个人隐私是大数据应用主体必备的道德要求,因此,大数据的应用个人和组织需要加强道德教育,使组织成员具有隐私道德意识,以形成行业自律体系。比如:组织或企业可以通过开发相关软件潜移默化地进行大数据隐私观教育。总之,大数据应用主体树立科学的大数据隐私观念和道德意识对大数据的治理有积极意义。
(二)建立技术保护模式
大数据技术保护模式是用户通过技术手段保护网络个人隐私,是降低隐私泄露风险的有效治理途径。因此,建立安全的大数据保护模式迫在眉睫。近年来,研究较多的网络安全技术主要是防火墙、信息加密、访问控制、入侵检测等[5]。这些技术需要随着大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不断进步。此外,还要加快研发新安全技术措施的脚步。比如:万维网联盟推出的P3P是一种网络公司和用户之间通过软件就个人网络隐私信息为达成的一个电子协议。这样的新安全技术措施更有利于保护用户隐私信息安全和不断完善网络技术保护模式。可见,建立技术保护模式可以有效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控制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
(三)确立通用的道德标准
确立共有的道德标准,重构理性的虚拟社会秩序已经成为防范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发生急需的手段[6]。在信息伦理领域,不同的道德评价标准导致人们很难准确地归类和处理数据。例如,大部分用户对支付宝账单分析功能持正向态度。据2012年《纽约时报》的报道,Target公司通过购买记录挖掘出一位中学生怀孕的信息,于是寄去了妇婴用品优惠券,不知情的父亲对此大发雷霆,要求网站道歉赔偿[7]。用户截然相反的态度说明,不同的评价标准是现实存在的,因此,确保应用主体具备大数据道德共识,需要建立通用的道德标准和原则,以减少涉及隐私问题时产生利益多样化的矛盾。
(四)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法律制度
大数据时代下,建立健全的大数据管理和法律制度是推进大数据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管理强化方面,除了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等级制度、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申报制度等外,还应当建立IT职业人员的审查和考核制度、网络技术开发安全许可证制度和定期与不定检查制度。在法律制度方面,严格执行国家刑法修正案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运用法律武器的强制性手段扼杀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大数据隐私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将为迎来更好的大数据新时代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