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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性、诗性与人类学田野工作

2019-12-27许雪莲

文化学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民族志斯科特人类学

许雪莲 张 帆

不论是传统的政治人类学,还是后来兴起的法律人类学,人类学两门系出同源的分支学科在方法论上都经历了从草创到细化的学术历程。今天回顾这些研究范式的变迁,不仅有助于认识新的研究框架的理论来源和学术价值,并藉此有效指导政治人类学和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工作,同时,在评析过程中发现的共性之处,也能在学术史的脉络中凸显田野调查这一人类学基本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

一、霍贝尔:原始法研究中的法律概念

“在法律人类学发轫之初,进化论的观念支配着学术界的研究。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人类学是从‘原始法律’这样的观念开始发展起来的。”[1]1954年,美国人类学家霍贝尔出版《原始人的法》一书。此书欲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当人类学家带着现代社会中“法律”的观念进入各种异文化时,找不到和他们固有的

那些法律观念符合的事情,那么,人类学家该怎么办呢?霍贝尔认为,有些原则是适用的。首要的目的是寻找相同的要素:

不论各种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其独特的原动力如何,它们必定有某些相同的因素。因此我们需要勾画出这些基本要素。我们必须全面仔细的俯视社会和文化,以便发现法律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地位。[2]

其次,在基本划定研究范围的基础上,寻找新的词汇。在这一步可以参照一些法律的专门术语。仅仅是参照,而不能削足适履。

在原始法的研究中,要立即去寻找新的词汇和概念,虽然我们不能立即抛弃传统的东西。当我们从大陆法和英美法为基础所经历的世界进入原始人的法律世界时,我们一定会发现一些完全新的东西,有些虽似熟悉但以不同的方式存在着。……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当我们从事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时必须完全拒绝传统的法律专门术语。它只是意味着,我们不能盲目地和任意把这些传统术语强加于原始资料上。[3]

最后,霍贝尔给出一个法律的操作性定义。

在任何社会里,不论是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法律存在的真正必备条件是,社会授权的当权者合法地使用物质强制。[4]

霍贝尔的研究除了受进化论的观念支配,把部落社会列入“原始”序列之外,他对法律强力特性的总结仍然充满了现在文明的中心主义。但是《原始人的法》可贵之处在于,作者没有用现代法律制度、法制机构的有色眼镜去部落社会寻找异文化的“法律”,而是开始尝试从寻找类似社会领域、寻找当地相关文化观念出发,去发现部落社会自身的“法律文化”。更难得的是,该书选择爱斯基摩人、北吕宋岛伊富高人、印第安人部落以及特洛布里恩德群岛等,尝试归纳诸种文化中“有法律意义的公规”,即公理和推理,从而践行了他自己提出的研究主张:

人类学首先是一种比较性的科学,所以,它能从所有的社会——不论是原始的还是文明的、史前的还是现代的——寻找论据。这样就可以发现其中的可变性,从而为验证有关人的本质和人类行为的假设提供必要的条件。[5]

诚然,“当今的法律人类学正在悄悄发生着一种研究兴趣的转向,即从社会秩序何以得到维持以及社会构成的原则这样的主题,转变到了对纠纷解决过程的研究上来。”[6]但是,除去对法律人类学的开创之功,霍贝尔的意义更在于,他的研究理念和方法让后学能够看到两个异常显明的特点:人类学家在远涉文化的重洋抵达异文化新世界之时,首先以对地方文化的田野调查作基础,并注重使用“比较研究”这一基本工具。这两点正是人类学学科最重要的研究方法。

二、《非洲的政治制度》与无国家社会的挑战

其实,学科史略为悠久的政治人类学的研究也面临过与法律人类学史上“霍贝尔时刻”同样的关节点。

1940年的《非洲的政治制度》是早期政治人类学研究的代表作。这本书以及背后的异文化政治体系研究,代表了肇端于19世纪西方社会的一种焦虑和关切。

欧洲人发展出来一种非常特殊的现代国家的“现代国家”的概念,这也在塑造着他们有关社会与文化的概念。当英国结构功能论的人类学家在问“什么是非洲社会的政治组织”这样的问题时,他们便是深负此种沉重的欧洲中心的负担。[7]

对于浸润于西方“现代国家”的人类学家如何研究那些“无国家的社会”时,拉德克里夫·布朗试图界定什么是部落社会中的“政治”。在同篇序言里,他对法律的界定曾影响了霍贝尔。

一个社会的政治组织便是指此整体组织的一个方面,即有关运用强力来加以控制和约制的那一方面。[8]

福特斯和埃文斯·普里查德进一步认为:此文集的作者不能够将他们的分析落脚于对政府组织的描述,只能“被迫去考虑在缺乏明确的政府形式的情况下,是什么构成了一个人群政治结构的组成内容”。[9]

笔者无意追随格莱德希尔去探讨政治权力与压迫的问题,倒是对他的下面这段话很有兴趣:

布朗的分析脉络绝对是民族中心主义的,尽管他声称他对政治组织的界定成为“以自然科学的方法对人类社会进行一种客观研究的基础”。这种分析乃是从一种模式开始,这种模式关乎在现代西方社会中权力与政治组织如何构成,进而依照此一基准来看其他的社会离此基线的距离有多远。因此,由指控巫术而 某人施以制裁的“可辨识出来的程序”便成为“更为复杂的社会中有组织的刑法制度的基础。”[10]

笔者非常赞同格莱德希尔关于“基线”的精辟总结,面对这样的“霍贝尔时刻”,真正重要的已经不是民族中心主义之类的问题,而是政治人类学的异文化研究究竟该迈向何方的问题。参与观察需要跨越距离,从异文化内部理解文化也需要时间,政治人类学的发展更是需要漫长的时光。法律人类学和政治人类学在以一个学科的角色跨出异文化研究第一步的时候,他们都选择了直面田野,收集不同类型的政治/法律文化,并进行初步的比较研究,这一方法论的选择具有比他们当时得到的那些粗糙的定义、不周延的结论更持久的学科意义。

三、斯科特:国家权力与米提斯的二元对立

詹姆斯·C·斯科特对于地方传统和知识的强调,树立了他标志性的研究旨趣。在《国家的视角》一书中,他从大规模的国家工程展开及失败的角度,展示了现代历史以来日臻成熟的国家治理技术,对不同文化独特实践知识的遮蔽和影响。

这本书可以看成是一个反对极端现代主义的、人工设计社会秩序的帝国主义的一个案例。……反对那种帝国主义式的或霸权式的计划思想,在这种思想中,所有的地方知识或使用技术完全被排除在外。[11]

他认为不易言传和经验是米提斯的核心特征:

米提斯最适用于很多大体相似、但从不完全相同的情况,这些情况需要几乎已经成为实践者第二天性的迅速和娴熟的适应。米提斯主要通过实践以及成熟的感觉和技巧获得。米提斯抵制将其简化,因为它所其作用的环境是非常复杂和不可重复的。[12]

斯科特此书利用文献资料和丰富的田野资料铺陈而成。其立论明确、论证丰满自不待言,但是其弱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如麦克·赫茨菲尔德就认为,此书以农民/国家、传统/现代这样的对立模式来贯穿全书,是一种先定的二元对立视角造成的。赫氏还认为,此书缺乏民族志感觉。[13]朱晓阳以云南滇池畔的田野为基础,提出农民、地方环境和政府的相互依赖和协力中,改变或制造村落景观。这一过程既不能仅用斯科特“抵抗”的概念来表征,农民整体也并未坚守斯科特式的“传统”。朱晓阳认为,“斯科特的政治学模式解释不了为什么在很多时候,农民在国家的现代化项目中比国家还激进。”[14]

任何研究都必须接受后续研究的评判和检验。斯科特的问题的特殊性则在于《国家的视角》追求的宏观的理论架构,首先,没有扎实的、系统的田野资料夯实基础。其次,将太多碎片化地展示米提斯的细节充塞字里行间,行文美则美矣,“抗震性”不免稍差。与朱文长时间、扎实的田野资料对比,更能显出差异。

四、余论:人类学的成年

到此,本文以政治人类学和法律人类学几部典型作品的分析为例,勾勒了人类学者的常规工作阶段:以田野资料为基础,然后进行细化和归纳的工作,提炼或抽象新的类型,在更高的层次认识我们面对的异文化。

在结束对摩尔根亲属制度研究的批评之后,郭德烈说道:

教训是显而易见的:人类学不能先验地构建任何文化、社会的形式或者人类社会进步的阶段。人类学家必须进入田野,持续沉浸在另一个社会中,通过细心控制的系统观察收集材料。他们必须使用恰当的方法清理出他们所观察社会的组织建构规则和思维方式,他们必须分析当这些社会面临着内部变迁和外部侵入时,其生活和思维方式对历史发展带来的影响以及对个体命运造成的后果。[15]

田野属性,或曰“野性”,是人类学的根本属性。这么说,特别在诗性的潜流已经从一些人类学者笔下汩汩流出的今天,未必是老调重弹。我们的问题是:用这两项指标衡量人类学真的成年了吗?这个问题在人类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或许能找到答案。

20世纪80年代,《写文化》把橄榄枝伸向文学批评、伸向了诗性。两位编者宣布:

按照这一意识形态,写作被简化为方法,做好田野笔记,精确绘制地图,“详细描写”结果。……上述意识形态已经溃败。……文化是有相互激烈竞争的符码和表象构成,科学位于历史和语言学过程之中,而不是之上。……学术体裁和文学体现相互渗透。[16]

民族志的写作和阅读是被最终超越了作者或阐释团体之控制的力量所多远决定的。……至少在文化研究中,我们不再可能知道完整的整理,或哪怕宣传接近它。……本书的文章并未声称民族志“只是文学”,不过他们确实坚持民族志想来是写作。[17]

上文意味着民族志中存在不可避免的文学属性。但这些文学属性会影响客观事实的存在吗?如同爱因斯坦的写作不会影响相对论的科学价值,马林诺夫斯基对土著的情绪与所撰写的民族志的可信度未必有必然关系,在严格学科训练之下产生的民族志,可以更接近社会事实的真相。

同样,人类学不能仅仅照搬哲学理论。比如,戴维森的语言哲学能帮助我们更深刻地了解小村人的生活图景、更有力地批评斯科特的理论吗,是更容易还是更费解?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小村民族志的丰满扎实、斯科特理论的漏洞缺憾和戴维森、麦克道威尔哲学的异物感反而更明显。无论是政治人类学还是法律人类学,抛却政治或法律的固有框架,以地方知识系统为基准的定义、分析、诠释才是更有力的武器。田野工作才是人类学从业者的成年礼。是否以田野工作为学科出发点和最终的学术资源,是人类学的重要成年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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