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人工智能与辩证唯物主义
2019-12-26兰青青
兰青青
(重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44)
1 导言
智能即灵活而有效的处理问题的能力,人工智能顾名思义是关于制造能做跟人一样的事情的机器的科学,即将硬件、软件与数据结合起来使机器具有一定程度的人类“思维”、“实践”以及“社会性”。20世纪40年代,图灵提出著名的“图灵测试”:“如果一台机器能够以“人”的身份与人类开展对话,这台机器就是智能的。”在1956年美国的达特茅斯会议上,人工智能概念被正式提出。从上个世纪50年代发展至今,人工智能突破实现三大跨越式发展:第一次跨越式发展实现以逻辑运算推理为基础的认知表征系统;第二次跨越式发展实现以生物性基因和技术性环境互动的共生系统;第三次跨越式发展正在寻求突破人机关系的思维性、主体性以及反思性系统。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发展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在改变人们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人”本身以及“人”的思维,同时也动摇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思维、实践等相关方面的传统观点,从辩证唯物主义出发思考人工智能与思维、实践、人的本质的关系,可以深化对人工智能的认识,推动其发展。
2 人工智能与思维
“思维”是一种无形的信息结构,但是思维本身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思维包括反应—决策—反思三个环节,人的一切社会实践活动都是思维支配的过程。思维是产生于人脑的一种隐形运动,在现实社会实践活动中通过意识、智慧、灵感、心理等外化形式表现出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变革与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线上互动交流蓬勃发展,按其本质是信息结构的识别、筛选、重组、整合以及创新,可以通过思维具体的外化形式体现其物质力量。
在哲学中,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人作为自然界的存在物与其他存在一样都是自然界的存在,但其本质区别在于人具有思维的特性即“能动性”的存在,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主体。人作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动性主体,一方面能够通过思维反映客观现实对象,并通过实践的方式改造对象,使客观现实对象与人的社会性相契合;另一方面,在思维的作用下,人能够通过筛选、对比、判断等环节将思维与存在进行合理定位,实现主客体的有机统一。反思是思维的一个重要环节,反思性思维能够将主客观对象综合考量,反思个体自我存在的价值意义,并寻求标准;同时能够站在历史和现实的视角对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反思,是人类思维发展的最高级,是“大智慧”。
人工智能具备思维的特性吗?从现有的研究来看,人工智能不具有思维的特性是毋庸置疑的。
众所周知,人工智能是关于制造能做跟人一样的事情的机器的科学,硬件、软件与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基础,在相应硬件与软件的支撑下通过数据的输入进行编程,使人工智能产物能够独立进行思考、理解与反思,达成数据的分析与判断,以此形成自身相应的“逻辑”。随着涉身认知主义以及深度学习方法的推广与应用,人工智能产物的行为表现形式更加深刻以及复杂,在特定情境下能够依据自身的“逻辑”进行思考与行动。例如,2016年以来,阿尔法狗围棋机器人采用大数据的自我博弈训练方法,相继击败李世石、柯洁等围棋世界冠军,展现了它在“变化无穷”的围棋领域优于人类的大局观、控制力和创造力;这既给围棋界和社会各界带来了颠覆性的感官刺激,也令我们见识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的威力,令智能系统具有控制力、创造性等变得不再那么有争议。本质上,智能机器所表现的出来的“存储记忆、运算、信息传输”等方面的能力是人类主体通过特定程序的设定、特定数据的编程与分析以及具体数学模型的训练带来的机器外化表现。思维具有反应、刺激,反思三个环节,人工智能不会依据复杂特定的环境做出正确的反应,也不能依据各类的反应做出相应的刺激行为,面对不同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不能依靠道德良知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决策。
3 人工智能与实践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曾说过“实践的人的活动即劳动的异化行为,通过实践改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表明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来源、动力与目的,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牛津哲学词典》中谈到“最一般地说,智能就是灵活而有效地处理实践和理论问题的能力。”
人工智能可以进行人的现实性对象实践活动吗?答案是否定的。随着互联网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人工智能产物已经渗透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思维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人工智能够进行中文信息处理、智能监控、生物特征识别、工业机器人运作、服务机器人服务以及无人驾驶等行为,并在教育、医疗、养老、环境保护、城市运行、司法服务等领域极大提高社会公共服务精准化水平,全面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但这些人工智能产物的实际行为并非实践。
3.1 人工智能不具备构建实践思维的基础
实践思维的人类一方面会重视实践主客观条件,考虑实践行动的互动性影响,另一方面会反思实践过程中的主体意识。人类在现实实践活动中确立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人工智能不具有主体意识,无法考量人工智能与主观世界、客观世界的相互关系、互动影响以及价值意义;在具体实际的行为中人工智能不能像人类一样树立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
3.2 人工智能无法树立实践原则
在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践观中,人与主观世界、客观世界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人类通过实践活动改造自然界,并使自身达到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人工智能以图灵理论、涉身认知主义理论以及深度学习理论等理论为指导,但其实际行为只是单纯的数据输入、编程、处理、加工,依据一定的系统规则运行,整个计算机运作过程没有人类感性认识、理性认识的掺和,无法依据主客观条件树立实践原则。例如,游戏规则、围棋规则等,所有规则都是人类自身设定、输入的,并非人工智能本身达到。总而言之,“机器是主人的机器。”
3.3 人工智能无法通过实践实现自身的价值与意义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实践更是认识的最终归宿。随着生产的信息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未来的智能系统完全还可能根据劳动过程的需要,自主地制造或“打印”生产工具,灵活地运用于生产过程,并根据生产的发展而不断调适、完善。人工智能产物尽管能灵活运用于生产过程、日常生活中,但这些实际行动不具有思考能力,人工智能产物无法依据不同情境和环境的变化作出判断、选择、决策以及反思,无法解决思维上的问题使人工智能仅仅成为一种工具性的存在。
4 人工智能与社会性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与所处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教育等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一个社会性统一体,其中经济关系根本,占主导地位,制约着人的其他一切社会关系。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社会性呢?答案是否定的。正如前文而言,人工智能不具有意识、实践,仅仅只是工具性的存在。那么,人工智能是如何与社会挂钩的呢?马克思曾说过:“任何事物都包含自己所属对立面,大机器生产一方面减少人类劳动的使用并使劳动创造巨大的物质力量,另一方面却带来巨大的失业和贫困;科技的胜利以道德败坏为代价,人类愈加控制自然,自己愈加变成行为的奴隶;科技发展闪耀的光辉以愚昧的黑暗背景为基础;人类达到一切的成就是物质力量具有理智生命,却使人的生命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人工智能与与社会性主要通过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影响予以表现。
4.1 人工智能为社会发展带来新引擎、新机遇
人工智能作为现代产业变革驱动力,将释放巨大力量并创造新的强大引擎,重新建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经济活动环节,激发从宏观至微观的智能化新需求,催生新技术、新产业、新产品、新模式,变革经济结构,深刻改变人类社会发展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人工智能技术在教育、医疗、社保、法律等领域广泛运用,可准确认知、预测、预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秩序稳定运行的重大态势,及时把握群体心理状态变化,主动决策选择,提高新时代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健康发展。
4.2 人工智能为社会发展带来新风险、新挑战
人工智能是一项全局性颠覆技术,一方面带来技术性威胁,冲击生产力的发展,改变就业结构,造成劳资关系恶化,破坏经济的稳定运行;另一方面造成社会性威胁,恶化人机关系、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等等。例如,当智能机器人取得实质性突破,以秘书、同事的身份进入人们的工作和社交范围,以保姆、宠物之类身份进入家庭,成为人们工作、生活,甚至家庭中的新成员,这样的智能机器人能与人类结成社会关系吗?智能机器人将在一定意义上是“人”,那么,他们是否享有自由、人权等基本权利?是否具有与人类同等的人格和尊严?是否应该被确立为道德或法律主体呢?这些都是我们后续值得探讨的问题。
5 结论
在人类的技术发展史上看,人工智能是继工业革命、信息革命后的新一代技术革命,它将会和以往的技术革命一样对人类社会产生深刻影响。美国、日本、欧盟等世界各主要国家都把人工智能作为产业革新的契机。中国面临世界竞争和国内产业转型升级的内外压力,人工智能事关国家的未来发展,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技术支撑,人工智能将与文化、经济、军事以及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主线,提升新时代国家科技创新实力,发展智能经济、建设智能社会,建构人才、制度、企业、文化相互支撑的互动性系统,全面提升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国家竞争力,推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视角澄清人工智能的思维属性、实践特征和社会性,不仅能深化对人工智能发展,对认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