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研究
2019-12-26周雁武
周雁武 刘 勇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文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205)
我国多数高校法学专业设立了实践教学课程,但在实施中却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安排与考核亟待规范。
1 我国法学实践教学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主体单一
法学实践教学涉及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毕业论文等诸多环节,评价主体应采取多元化,并根据不同的实践教学环节设置相应的评价主体参与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但传统的评价主体仅限于教师,但教师的评价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并且不是非常全面。
1.2 法学实践教学评价方法形式化
许多高校往往以教师的意见或参加活动的种类或次数为依据,评价方式单一,缺乏规范性和多样性。这种评价方式与评价标准造成了实践教学评价可信度较低,难以达到以评促学、以评促教的目的。目前很多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只注重过程而忽视对结果的评价和运用。在实习环节只看有无实习鉴定表、指导老师评语和实习单位盖章。缺少对学生认识能力、运用能力、操作能力、职业操守等综合评价。造成实践教学环节走过场,达不到实践教学的目标。
1.3 法学实践教学评价范围过窄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虽然目前各法学院校的实践教学形式多种多样,但总结下来,大多数只拘泥于模拟法庭、认知实习、毕业实习、法律诊所等形式,而且某些形式的实践教学是否有必要进行也未能写进教学大纲,具有很大的随意性。[1]当前写进教学计划、列入实践教学评价范围并计入学分的仅有实习和毕业论文,学校对实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有评定机制,而对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等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统一、有效的评价机制和质量评价标准,亦未列入实践教学评价范围。
1.4 未制定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标准
法学实践教学缺少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的重视,没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导致无法实现对实践教学的真正评价。如对专业实习(或毕业实习)的教学评价,以现有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学生一般只要能够进入实习单位,从事一些简单的学习和工作,实习单位都会给学生出具实习合格的评价,实习报告是否具有切实有力的实用性也很少被深刻检验。[2]
2 我国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总体构想
2.1 构建校内评价主体和校外评价主体多元化机制
校内评价主体主要由学校、法学院系、实践教学教师、学生等主体构成。根据教育部2018年4月10日发布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法学实践教学涉及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毕业论文等诸多环节,有的院校还根据实际需要开设了学年论文、专题辩论、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实践教学。对法学专业的整体实践教学情况进行评价,应改变由教师作为单一评价主体的模式,采取学校、法学院系、实践教学教师、学生等主体参与的评价主体多元化。例如:学校和法学院系设立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院校开设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承担实践教学的法学教师对学生是否达到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目的进行评价;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等实践环节,可以学生互评,并将学生互评的结果作为评定最终实践成绩的依据之一。
校外评价主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校外单位或机构组成。《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对实践教学学分、实践教学课程、实践性强的课程主讲教师条件、实践教学设施(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等)、实习基地、教学经费、质量保障体系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和要求,同时要求各校根据其自身的定位及办学特色,制定法学类专业的教学质量标准。因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并可定期对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另外,各法学院校为促进法学实践教学水平,也可以委托实践教学基地和其他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评价机构作为评价主体。
2.2 扩大法学实践教学评价范围
根据《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的规定,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应当由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毕业论文等组成。笔者认为,实践性教学评价范围可分为课内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实践教学环节两部分,课内实践教学环节由案例教学、模拟审判、专业实验、毕业论文组成,课外实践教学环节由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成。法学实践教学评价范围也应从教育部规定的实践教学体系内容来进行科学设计,除了传统的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评价之外,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等列入实践教学评价范围。
2.3 建立法学实践教学宏观质量评价体系
宏观质量评价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法学院校或者学校委托的第三方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实践性强的课程主讲教师条件、实践教学设施(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等)、实习基地、教学经费、成绩考核标准制定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一,实践教学累计学分是否达到教育部要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和《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均要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根据教育部对法学专业160学分的基本要求,即意味着法学实践学分应不少于24学分。但从大多数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来看,基本上是将实习和毕业论文计入学分范围,而将实体法、程序法等课程的实践教学按20%左右的比例纳入到学时分配之中,无法体现和达到实践教学的学分数要求。
第二,实践教学课程是否按要求开设,是否制定了相应的教学大纲和质量评价标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毕业论文等是教育部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各法学院校必须落实到位。
第三,实践性强的课程主讲教师配备是否达到要求。教师队伍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实务部门的专家。实践性教学应由具有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担任,各法学院校应加强具有律师、仲裁员、法官、检察官等身份或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第四,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等实践教学设施是否齐备。学校应当建有专门的模拟法庭教学场所及相关设备,能有效进行刑事、民事、行政、劳动争议等案件的模拟开庭。学校必须设置有专门法律诊所机构,负责诊所课程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会见、咨询、证据搜集、谈判、调解、法律文书制作、诉讼和非诉讼技巧等方面的能力。
2.4 建立法学实践教学微观质量评价体系
微观教学质量评价是指制定实践教学质量标准,对案例教学、模拟审判、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考核和评价。
一是案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针对在法学实践教育中广泛存在的案例教学,笔者建议学校在教学计划中开设相应的案例教学课程,教师将案例提前布置给学生,由学生就案件的法律关系、争论焦点、法律适用、裁决结果等写出书面意见,然后在课堂上发表,并组织不同意见的同学进行分组辩论,课堂发言及辩论考查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辩论能力,教师根据学生的书面材料和课堂发言及辩论表现给出成绩,书面材料评分占该课程成绩的60%,课堂发言及辩论表现占40%。可以考虑让学生对课堂发言及辩论表现进行互评打分,作为最终成绩评定的参考。
二是模拟审判质量评价体系。目前大部分学校开设了模拟法庭教程的课程,一般设置2个学分,但对该门课程的质量考核、成绩评定缺乏具体标准,成绩评定的主观随意性很大。笔者认为,对模拟审判实践课程的质量和成绩评定,可以从庭前准备工作完成情况、庭上表现(包括分析案情及准确适用法律能力、庭审操作及控制能力、庭审语言表达能力、法庭辩论能力)、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判决书、裁定书等)、庭后个人总结等方面分别确定分值,进行成绩评定。
三是法律诊所质量评价体系。法律诊所课程所学内容的核心是律师的执业技能,诊所给予学生的是会见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搜集证据、谈判、制作法律文书、诉讼技巧等方面的法律职业训练,同时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该门课程的实践教学包括法律咨询、案件研讨和实案代理等。诊所教学评估分为阶段性评价和最终评价,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学生间的互评、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当事人对学生的评价。北京师大诊所课程的学生期末总评成绩方式值得借鉴,即:教师评价占50%,书面作业(包括笔记、文书写作、案件登记表、总结报告等)占30%,自评和互评各占10%。[3]
四是专业实习质量评价体系。专业实习课程应当制定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明确专业实习的主要内容以及学时分配。专业实习时长不得低于10周。笔者认为,专业实习质量评价,应根据学生的实习工作表现和实习纪律表现,结合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指导老师(包括实习单位业务指导老师和学校指导老师)评价、实习单位鉴定意见等综合评定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