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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工作中演绎推理的案例分析

2019-12-26卢冬兴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9年24期
关键词:绣花鞋侦查员周某

卢冬兴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在此,需要特殊说明的是:逻辑推理为侦查假说的提出、创造性思维的运用注入了理性、客观的因素,避免其陷入经验主义的泥潭。但它仍无法保证提出的假说必然为真。因为,侦查活动中的推理不同于传统逻辑中演绎推理,由一般推特殊,前提蕴含着结论,前提正确,推理形式正确则结论必然正确,它是由一部分已知情况,有时甚至是很少的情况去尽量推知所有的未知情况。因此,前提蕴含结论的传统演绎逻辑推理在刑侦推理中很少用到,侦查员在推理时也几乎不会过分关注形式上是否犯错误,只是对案件诸要素内在的联系进行逻辑上的假设。因此,只有形式逻辑思维中或然推理形式会成为侦查员手中强大的思想武器。

1 演绎推理的或然形式在刑侦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第一、假言推理。它是关于事物之间具有某种条件关系的推理,由于客观世界的条件关系分为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和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也相应地分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侦查实践中应用最多的是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如:在世纪大案“辛普森杀妻案”中,辩方进行了如下推理:如果杀了两个身强力壮的年轻人(死者身中几十刀),杀手也一定会满身是血。可辛普森回到辛宅(除了疑点重重的袜子和手套有少量血迹)并没有其他血迹。因此,辛普森不可能是凶手。

第二、选言推理。侦查员就案件要素提出若干种可能性,并断定某种可能情况存在或不存在而进行的推理。《三国志·魏书》记载了廷尉高柔审理的一个案例,护军营军士窦礼离开军营后,就再也没有回来。对于窦礼的去向形成如下判断:窦礼或者逃跑了,或者被人杀害了。经了解得知窦礼对母亲十分孝顺,又很疼爱自己的子女,又不是轻浮狡猾之人,因此,不可能逃跑。那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窦礼被人杀害了。如果窦礼是被杀害的,又是什么原因呢?高柔就此又形成了第二个选言推理:或者是因为与别人有仇怨,或者是因为钱财关系。经调查窦礼平时为人谦和,与别人素无仇冤,不可能是仇杀。那么极有可能是因为钱财被杀。后从窦妻处了解到:同营的焦子文从窦礼处借过钱,窦多次讨要,焦不给。高柔以此为突破口对焦展开突审,焦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第三、直言三段论推理。以前提中出现两次的概念(逻辑学中称为中项)为桥梁,建立另两个概念(逻辑学中称为大项和小项)的关系。《聊斋志异·胭脂》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书生鄂秋隼与牛医汴三之女胭脂相爱,鄂秋隼的朋友宿介想为他们牵线搭桥,一天半夜,他假冒鄂秋隼之名与胭脂隔窗相会,胭脂赠其一只绣花鞋,宿在回家途中将其丢失,被无赖毛大拾取,毛随后来到牛医家,恰巧被汴三发现,毛拔刀将汴杀死。知县张宏在勘验现场时发现了一只绣花鞋,就形成了如下推断:杀死汴三的人是持有绣花鞋的人,后经讯问胭脂得知鄂秋隼持有绣花鞋,所以,鄂秋隼是杀死汴三的人。随后,连审问都没开始就认定鄂秋隼是杀人凶手。

在充分利用形式逻辑思维中或然推理这一强大的思想武器时,侦查员还必须时刻提醒自己,它是一种或然推理,其结论的真实性必须以客观证据为基础,同时要经过事实的检验,否则就会造成冤假错案。如上述案例中张宏的推理:杀死汴三的人是持有绣花鞋的人,鄂秋隼持有绣花鞋,所以,鄂秋隼是杀死汴三的人。事实上根据调查,张宏最初形成上述侦查假设并没有错,不排除鄂作案的可能性,错就错在他把假设当成了事实,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获取确凿的证据就盲目下结论,缺少对假设的证实或证伪的重要环节。这也是广大侦查员引以为戒的地方。

某日晚10左右,某村民在回家的途中发现一名中年男子倒在穿村而过的公路旁,身下一大滩血迹,迅速大呼,听到惊呼,附近的村民都出来观看,家距事发地20余米的村妇谭某和附近的村民一道走出家门,赶往事发地准备看个究竟,当她挤进围观的人群却大吃一惊,发现倒卧的男子正是自己的丈夫周某。在谭某的大声呼喊中,已经奄奄一息的周某睁开了眼睛,艰难地说了一句话“你帮我翻翻身,我很难受”,又再次陷入昏迷,大家以为出了车祸,但随后赶到的120告诉谭某,周某伤口并非车祸,而是刀伤所致,家属随后报警,警方结案后迅速展开调查。就在警方当晚迅速展开调查的同时,医院传来消息,周某因伤势过重已不治身亡。经法院鉴定,周某身中9刀,都在腰部以上,刀刀致命,身上的刀伤为两种刀具所为,一种是单刃刀,一种是双刃刀。侦查员在勘验现场时并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物质痕迹线索。但在调查走访中,有两个下夜班的工人反映,他们在案发当晚10左右曾看见两个人从案发方向跑来,手上都拿着明晃晃的东西,两人一高一矮,高的有一米七左右,稍胖,矮的一米六左右,略瘦,两人在朝他们跑来的时候发现前面有人就立刻向左侧的小路跑走了,因为距离较远,又是晚上,所以没有看清两人的长相。针对上述案件相关情况,侦查员对案件展开了讨论,根据死者的尸检报告,排除了车祸的可能性,侦查员对案件定性为谋杀。对杀人原因进行了如下推理 :

此案或者是仇杀,或者是谋财害命,或者是情杀,或者是激情杀人。根据调查,周某夫妇作风正派,不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排除了情杀的可能。同时,据谭某及茶馆老板反映,当晚被害人是光着上身,穿着短裤和拖鞋去茶馆的,再者被害人身体强健,一般,这身打扮和强壮的体态,一般不太可能成为以劫财为主要目的劫匪的抢劫对象,另外周某的手机和身上的300多元现金完好无损,所以基本排除谋财害命的可能性。当晚,据调查附近的村民当时在家中均未听到外面有异常响动或呼救,这也排除了激情杀人的可能性。排除以上几种可能之后,侦查员初步将案件定性为报复杀人。针对作案者,侦查员又进行了如下推理:如果是熟人作案,周某不会认不出作案者(当晚月光明亮,又有路灯)。如果周某认出了作案者,那么他在见到他的妻子的时候会第一时间和家属讲。而周某在妻子赶到现场时,并没有讲起谁害了他,而只是说了句“你帮我翻翻身,我难受”。说明周某不认识作案人,排除了熟人作案的可能性。综合以上推理,将本案定为买凶报复杀人,凶手极有可能是与被害人存在某种尖锐利害冲突的人,因为,只有存在深仇大恨,才非要致对方于死地。随后将侦查重点转向与被害人存在严重矛盾与冲突的人。最后经过排查,将目标锁定在同村村民王某身上。如果是买凶杀人,那么一定会有资金往来。王某在案发前到银行取过一大笔钱。王某买凶杀人的可能性增大。如果王某买凶杀人,他很可能从他的近亲属或朋友中去挑选合适的作案人。(根据王某的社会关系,雇请职业杀手的可能性不大,生活在农村这样特定的环境中,社会关系不是很广泛。)根据上一个推断,王某雇凶杀人的可能性极大,所以凶手是他的近亲属或朋友。根据尸检报告和现场勘验,凶手作案手段极其凶残,刀刀致命,手法干净利落,可以看出该作案者一定心狠手辣,有打架斗殴的劣迹,十有八九有犯罪前科。如果凶手是王某的近亲属或朋友,那么一定是有上述特征。 王某的妻弟喻某具备上述所有特点。喻某可能是该案的凶手之一。如果死者身上的刀伤为两种刀具所为,那么凶手至少有两人。周某身上的刀伤为两种刀具所为,所以除了王某的妻弟喻某之外,至少还有一人参与作案。根据以上推理,侦查员提出了这样的侦查假说:王某与周某因存在激烈的矛盾冲突,雇佣其妻喻某及其他人,事先埋伏在周某家附近,在周某晚上从茶馆回家的路上将其砍死。后在对喻某的深入跟踪调查中,掌握了重要的证据,同案犯蒋某也浮出水面,后经过审讯,三人不得不先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结束语

从以上是推理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多推理或前提不符合客观事实或不符合推理规则。因此,结论都是或然的,但据此得出的结论却是科学有效的,大大提高了案件侦破的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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